小議一條鞭法承前啟后的意義

時間:2022-05-13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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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一條鞭法承前啟后的意義

自古以來,每一個朝代的變更替換莫不與賦稅有關,賦稅與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緊密相連。綜觀史冊,輕徭薄賦政策的運行,使得國家昌盛、人民富蔗、社會進步與發展,相繼出現了“文景之治”、“貞觀之治”、“洪武之治”、“康乾盛世”。明于治國的政治家把治理賦稅當成了“治國安邦”的關鍵政策,防止賦稅成為人民災難的淵蔽。其中,以唐代的兩稅法、明朝的一條鞭法、清朝的攤丁入畝較為成功。立足現實,以史為鑒,以下將展述明朝的一條鞭法,探討其經驗與教訓。

一、“一條鞭法”產生的背景

(一)政治腐敗,財政危機嚴重

明初,因元末戰亂,人口逃亡,田園荒蕪,戶籍地籍混亂,賦稅來源困難,政府編制黃冊和魚鱗冊(黃冊以戶為主,掌握納稅戶;魚鱗冊掌握地籍情況),擴大和穩定了稅源基礎。但行至明中期,皇帝不理朝政,官宦專權,皇室糜費,大量修建宮殿及陵墓。軍隊大量募兵,國家財政每年的軍餉開支急劇增加,軍費數額越來越大。由于財政支出巨大,而財政收入得不到增長,國家財政虧空長期存在并不斷增長。

(二)土地兼并嚴重,人民流亡

明中期,皇帝、王公、宦官搶占民田,建置莊田,土地兼并活動愈演愈烈。這些宦官、權貴的田莊一方面任意壓榨、格殺莊佃,一方面通過優免或隱占而逃避稅收。田賦收入的減收帶來了嚴重的財政危機。大量的自耕農民離開了土地,無法從事正常的農業生產,農業經濟出現了嚴重萎縮局面,不少地方出現了拋荒現象。

(三)賦稅、徭役和地租加重

黃冊和魚鱗冊到了中期,因官吏與豪滑奸民相互勾結,久不登造賦役冊籍,篡改圖冊,富豪奸民通過賄賂以避重役,賦役冊籍遭到破壞,賦役征收出現了混亂狀況。賦役制度的破壞,使財政虧空嚴重,為補充虧空,明朝便廣開聚斂之門,課征雜斂不斷增加。伴隨著土地兼并而出現的賦役不均,政府把失額田的賦稅攤派給農民,農民既要負擔地主增收的稅糧,又要分攤政府的失額田賦,所受的剝削更加沉重了。

(四)階級矛盾日益加劇,人民起義持續不斷

明中期,沉重的剝削和徭役,使階級矛盾日益激化,農民起義斗爭多于前。工商業者及市民與封建政府的矛盾也逐步激化,政府為滿足日益龐大的費用,加重了對城市工商業的掠奪,致使都市居民和工商業者的反抗斗爭也開始出現。

(五)工商業的發展

漢唐以后人頭稅的廢除,使得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進一步松弛。明中期,商品經濟日益發達和活躍,從事工商業的人越來越多,資本主義的萌芽也在這時候產生了,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貨幣的流通,力役形式開始轉變。(明初的賦役制度是賦和役分別征收的,賦以土地為對象征收,按田畝計算;役以人為對象征收,分為按丁和按戶征收兩種。在征收內容上主要是征收實物和勞役。這種賦役制度在商品經濟極不發達的當時是比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時社會經濟狀況有所變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經濟在迅速發展,帶來土地管理體制的變化。)

二、“一條鞭法”的基本內容與意義

(一)具體內容

公元1578年,張居正時任內閣首輔,他認為,國家田賦減少的原因是“豪強兼并,賦役不均,花分詭寄,偏累小民”(《明史•記事本末》卷六十一《江陵柄政》)。“豪民有田不賦,貧民曲輸為累,民窮逃亡,故田額頓減”。為了抑制兼并,均平賦役,他下令清丈全國土地。在清丈土地的基礎上,公元1581年張居正在全國推行新稅制——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的內容據《明史•食貨志》記載:“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于官。一歲之役,官為金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并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于官,故謂之一條鞭。”

一條鞭法的目的是化繁為簡、平均賦役,其具體內容有:

1.賦役合并。即把原來的里甲、均徭、雜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之中,把過去按戶丁出辦的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數攤派,并入田賦的夏、秋二稅一起征收。

2.田賦征銀。由地方官征收,田賦中除了蘇、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一條鞭法施行以前,仍然規定一夏稅秋糧為本色),其余一律折收銀兩。差役中的力差也全改為繳納代役銀,官府收銀后自行雇役。

3.量地計丁。即征稅的依據為土地和人丁。部分丁役攤入土地征收,分攤的比例各地不一,但丁役攤入田畝的傾向是一致的。

4.賦役銀由地方官直接征收。賦役統一交銀,輕便易結存和運輸。賦役的征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的辦法。

5.正雜統籌。正稅和雜稅、額辦與派辦、力差與銀差等,均按田地、定額均攤。

(二)解析“一條鞭法”的意義

一條鞭法的施行,改變了當時極端混亂、嚴重不均的賦役制度。它減輕了農民的不合理賦役負擔,限制了胥吏的舞弊,特別是取消了苛重的力差,使農民有較多時間從事農業生產。一條鞭法按畝征收的特質使政府的財政負擔大部份的從農民身上轉移到大地主身上,大地主成為了賦稅的主要來源,農民的負擔減少,自然推動生產力。一條鞭法之最大特色為役歸于地,一些商人、手工業者無田則無須履行賦役,結果“逐末者千金而手不沾一役”;一條鞭法適應了社會發展趨勢,松弛了傳統的人身依附關系,稅收開始轉為以資產計征,使賦稅負擔趨于合理;一條鞭法明文規定,稅以銀征收,從此銀的流通便有了法律的根據,促進了貨幣流通的發展,史書稱“太倉粟可支十年,冏寺積金,至四百余萬”;—條鞭法是中國田賦制度史上繼唐代兩稅法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它簡化了賦役的項目和征收手續,使賦役合一,并出現了“攤丁入畝”的趨勢。后來清代的地丁合一制度就是一條鞭法的運用和發展。

我們理解一條鞭法的社會經濟意義還應從兩個重要的方面看,一是南北社會經濟背景的差異,特別從明代中期以后,由于在國際貿易中大量銀元的流入,引起的南方社會經濟變動,是一條鞭法得以在南方迅速推廣的社會背景;二是透過一條鞭法的賦役征收制度所體現出來的社會各層的關系及其利益沖突,從中可以了解政府與人民、富戶與貧民之間關系的許多真相。

總之,一條鞭法的賦役制度,它即上承了唐宋的兩稅法,又下啟了清代的“攤丁入畝”制,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稅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強的勢力,減輕了農民的一些負擔,松弛了對農民的控制,有利于生產的發展。賦稅統一征銀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結果,反過來又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有利于資本主義萌芽的產生與發展。

(三)“一條鞭法”的局限性

張居正推行一條鞭法的目的,主觀上還是為了怎樣更好地從農民身上掠奪更多的財富,因此他并沒有也不可能減輕農民的負擔。其改革賦役的局限性在于兩方面,一是社會本身的痼疾,二是賦役改革自身的弊病。從社會方面看,改革取締了貴族特權,因此,皇親國戚、宦官采取種種手段轉嫁、逃避賦役,甚至阻撓改革的施行,限制了一條鞭法的積極作用。從賦役改革自身看,有以下幾點不足:

1.一條鞭法無征收稅額總額的規定。他只是把嘉靖以來的各種加派固定下來并使之合法化,剝削依然很重。

2.一條鞭法計畝征銀,雖是一種進步,但百姓在這換成白銀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受商人的盤剝,錢貴糧賤,受剝削的總是貧苦百姓,這必然加重人民的賦稅負擔。

3.一條鞭法的實行是以整頓財政、增加稅收為目的的,它并不是一種減稅政策,因此從制度上沒有保證封建國家不繼續加重人民的負擔。實際上,賦役合并后,雜役仍在征收,雖為一條鞭,但編外有編,農民的負擔又加重了。

4.一條鞭法的賦役合一是不徹底的。它將各種隨田起征的賦役合并征收,手續固然簡便,但納稅人無從確切知道所納何稅,弊病百出。另外,一條鞭法沒有徹底廢除丁銀。《明史》卷七中記載:“如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戶,仍納丁銀。”

由于一條鞭法計畝征銀損害了大地主的利益,加上其改革執行得不徹底,出現偏差,改革十余年后,趨于紊亂,農民的負擔也日益加重,因此,張居正死后,改革的措施逐漸被破壞了。

三、“一條鞭法”對當前農村稅費改革的啟示

農業稅作為一種在農村征收,來源于農業并由農民直接承擔的稅賦,已在中國存續了2600年之久,期間共經歷了五次大的調整和變化。但不管什么調整,歷史上農業稅制變化的趨勢是由繁到簡,無論形式多變、名稱多變卻未改變農業稅作為國家主要稅種和收入來源的地位和作用,“皇糧國稅”一直是農民天經地義必須繳納的。2006年,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稅,這在歷史上是一大神話。

“一條鞭法”和目前進行的農村稅費改革均屬于并稅除費,按畝計稅式的改革,有很多的共性。回顧“一條鞭法”從實行到失敗的歷史,我認為,農村稅費改革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一)注意避免不合理收費的存在

并稅除費的改革往往發生于雜費叢生的特定歷史時期,改革本身是為了清除雜費、簡化手續,但也可能將減免的臨時雜派并入常稅,固化了不合理收費的存在。

(二)解決農村基層的相關利益問題

實行并稅除費,關鍵在于能夠妥善處理好農村基層利益的問題。“一條鞭法”最終失敗的原因,在于農村基層的利益關系調整跟不上,即并稅后,一旦有新的名堂,又會在向農民收費,而忽略雜費已并入稅收的事實。農業稅取消后,我國鄉村兩級的財政收入大大減少了,加上財政轉移支付滯后,導致鄉村基層機制的運行面臨困難,加重了地方的財政危機和債務危機。因此,我們要防止鄉鎮對于現實的財政缺口,而巧立名目進行各種收費。

(三)注意并稅除費改革的差異

張居正的“一條鞭法”,打擊的是人少地多的豪強,受惠的是人多地少的農民,有利于農村生產力的更好發展。而我們現在面臨的情況是城鎮人多地少,邊遠鄉村則是人少地多,同是農戶,因土地的多少不同,按畝計稅造成的稅負差異可能帶來新的不穩定因素。

因此,參照“一條鞭法”的歷史經驗,對我國現行的農村稅費改革還有很多的問題有待于探討解決,我們應將農村問題作為整個國民收入分配關系的關鍵部分來考慮,才能求得農村的長治久安,社會的和諧建設。

四、“一條鞭法”對當前稅費改革的借鑒

(一)治賦應與治政相結合

張居正認為吏治腐敗是弊政的根源,因此他于公元1573年頒布實施“考成法”,加強對各地官員進行監督考察。與此同時,他還大力精簡機構,載汰冗官,對貪官污吏堅決懲處,用人上,唯才是舉。張居正“治政與治稅相結合”思想的另一體現就是嚴法制。他兼施并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全面清丈土地,堵塞稅糧漏洞,促使負擔均平。如為保證清丈順利進行,官吏認真執行命令,曾下令:“各該巡撫丈田均糧,但有執違阻擾,不分宗室、軍、民,據法奏來重處。”

我國正在全面推行的農村稅費改革實際上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農民三方利益關系的調整,我們不能單純地就費而談稅,必須把稅費改革與政府職能改革緊緊聯系在一起。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精簡機構,推進村民自治,中央政府必須加強對地方政府的領導和監督,要使中央的政策真正地落在實處,促使地方政府規范管理,建立地方公共財政。加快制定關于農民負擔和農村稅費征管的法律,靠制度規范農村分配行為。界定政府、農民的權利和義務,約束雙方的行為,農民依法納稅、依法享有納稅人的權利,政府依法行政,在農村形成一套科學的體現民主法治的管理農村財政與財務新機制。

(二)強化賦稅征管,節約開支,不增設新稅

張居正從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政府財務不足的根本癥結方面確定改革的步驟和重點,在實施上采取較為穩重的辦法,從收支兩方面著手,收入上不增設新稅,強化賦稅征管,疏通財源。除此之外,還降低了供給標準,控制貴族特權,力求縮減皇室費用,裁減外戚恩賞等。

在稅費改革的同時,我們必須完善各種配套改革,精減地方政府機構。改革農村教育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精簡和優化教師隊伍,節約教育經費;改革干部人事考核標準,減少“政績工程”的投入;改革城市就業體制,清除一切歧視農民的政策,給予農民在勞務市場上平等就業的機會等。當然這些配套改革不僅要著眼于支出方面,更要圍繞收入多做文章,多方面增加農民的純收入,推動農村經濟的穩定發展。

(三)吸取教訓,防止農民負擔反彈

明清之際的著名思想家黃宗羲在總結歷史經驗,探索國道得失的過程中,提出了“有積累莫返之害”的觀點,即他認為歷史上的每改革一次稅制,賦稅就加重一次,這就形成積重難返。張居正的一條鞭法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他過世之后,為解決財政缺口問題,其改革措施多被廢除,礦監稅監遍擾天下,賦稅常例盡被破壞,“征榷之使急于星火、搜括之命密如牛毛。”

2006年,我國全面取消農業稅后,與稅費改革前相比,農民的負擔減少了1200多億元。但我們要走出“積累莫返之害”,還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稅收剛性,現在稅費改革,往往是變昔日隨意性強的“人收費”為強制性的“法收稅”,農民負擔的“彈性”變為“剛性”。這種改變的確能有效降低農民的負擔,但它也為我們提出了幾個問題:如何在長期內使老百姓的負擔合理化。特別是實行稅費以后,地方財政往往形成一定的收支缺口,為彌補這種收支缺口,地方政府可能將來仍收取費。因此,稅收剛性可能導致在納稅的基礎上,農民又得繳費,負擔依舊甚至可能加重。

二是鄉村財政的新舊缺口。目前我國鄉村兩級財政負債累累,而且在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失衡更加嚴重,還債更加困難。如果鄉村財政新舊缺口這個問題處理不好,仍會可能攤派到農民身上。

以上問題,我們應認真對待,妥善處理,科學合理的確定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建立完善的轉移支付制度,確保地方政府能正常的運轉財政需要。同時,還要建立健全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制,制定相關的農民負擔法律法規,靠制度長期有效的防止農民負擔反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