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經濟財務審計狀況及策略

時間:2022-08-02 10: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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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村經濟財務審計狀況及策略

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問題不僅關系到農村集體資產的安全、集體經濟的效益,更關系到農村干部的廉政勤政、黨群干群關系乃至農村集體經濟的穩定與健康發展。20世紀80年代中期,一些地方的農業主管部門開始探索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的審計監督,20世紀90年代在國家農業部等部門的推動下,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制度開始建立和施行。至今主要有三種審計模式,即,第一,鄉鎮經管站或其內設審計部門的模式;第二,鄉鎮政府內單獨設置審計機構的模式;第三,農村民主理財小組的模式。由于我國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導致農村審計未能發揮其真正的作用。本文針對河北省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的狀況進行調查,尋求加強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調查數據描述

本次問卷實際發放500份,收回416份,剔除26份無效問卷,共收回有效問卷390份。其中有169份反映存在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活動,占總數的43.33%。本文以169份反映有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活動的問卷為基礎進行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現狀的統計分析。

(一)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模式在被調查的河北省有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活動的農村中,由農經站進行審計的最為普遍,占總體的42.60%,其次是由鄉鎮政府自行組織的審計機構和村民理財小組進行的審計,均占總體的28.99%,由縣審計局派出的審計機構對農村財務進行審計的較少,占總體的15.98%,只有個別被調查農村的審計是由會計師事務所執行的,占總體的4.73%。這些數據表明,在河北省農村中,對農村財務問題進行審計主要還是由農經站、鄉鎮政府自行組織的審計機構以及村民理財小組這三個組織執行的,而且有的農村實行的是農經站與村民理財小組先進行審計,然后交由鄉鎮政府的審計機構進行再次審計,或由多個審計主體交叉執行審計,因此在合計欄未予統計合計數。

(二)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工作獨立性在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過程中,審計工作受鄉鎮政府干預的比重較大,占總體的59.17%,不受鄉鎮政府干預的占40.83%。由此可以看出,在河北省的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工作中,執行機構在很大程度上會受到來自鄉鎮政府方面的影響,這種影響可能會涉及審計的內容、審計的方法甚至是審計結果的執行,但是無論涉及哪方面,這都將嚴重影響審計的獨立性。

(三)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中信息透明度在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中,有62.13%的人能夠了解到所在農村的財務審計結果,而37.87%的人無法了解到其所在農村的財務審計結果。由此可以得出,在河北省的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過程中,信息在大部份情況下是透明的,而在有些村,財務審計的結果并不那么透明。

(四)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方法有78.11%的問卷顯示目前主要使用詳細查賬的審計方法,有34.32%的問卷顯示的是用群眾調查的方法,有18.93%的問卷顯示的是抽樣審計的方法,只有1.18%的問卷顯示的是風險評估的審計方法。由此可以說明,在河北省的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工作中,執行機構主要采用的是詳細查賬、群眾調查和抽樣審計的審計方法,而只有極個別的農村采用的是風險評估的方法。同時,在一些農村,執行機構會采用詳細查賬、群眾調查與抽樣審計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審計。

(五)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結果處理有56.21%的受訪者認為審計結果能夠及時處理;有36.69%的受訪者認為審計結果能夠處理,但是處理得不及時;有7.10%的受訪者認為審計結果根本就不處理,由此可見,河北省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工作得出的審計結果基本上可以做到處理,但是有一部分結果處理的不及時。

(六)農村財務問題的后續審計狀況有59.76%的問卷顯示針對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有后續審計,而40.24%的問卷顯示沒有后續審計。由此可見,在河北省對于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結果處理的后續問題上仍有很大缺陷,這樣就會導致審計出的農村財務問題處理不及時,甚至根本不予處理,這將嚴重影響農村財務向健康穩定的方向發展。

二、調查總結與分析

(一)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主體混亂從問卷的結果中可以看出,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的主體有農經站和鄉鎮政府自行組織的審計機構,還有的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的主體可以根據有關法規接受委托并收取費用,但它又不同于一般意義上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的社會審計。正是由于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主體混亂,性質模糊,導致了當前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的執行機構不統一,出現了問卷中執行機構既有農經站、鄉鎮政府組織的審計機構、村民理財小組,又有縣審計局派出的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現象。

(二)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工作獨立性差問卷結果顯示,目前主要是由農經站負責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工作,但這種審計模式的獨立性很差。原因在于:第一,農經站負責農村的財務審計工作,無疑是讓農經站在擔任管理者角色的同時擔任監督者,這嚴重違背了審計的獨立性原則;第二,農經站負責大量日常的經管工作也必然會沖擊審計工作的開展;第三,由于農經站在行政方面受鄉鎮政府的領導,在業務上受上級經管部門的指導,這種雙重領導體制會嚴重影響審計的獨立性,這也就導致問卷中有相當大比重的受訪者認為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會受到鄉鎮政府的干預。

(三)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審計方式、方法單一落后由問卷可以看出,目前的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仍處于初級階段,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水平還不高,審計方式也局限于以查處問題為主的財務收支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而以評價和鑒證為目的的經濟效益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開展的較少。同時,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的方法也多局限于詳細查賬和群眾調查,對抽樣調查和風險評估的方法應用的很少。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一是因為缺乏各級政府必要的支持和推動;二是因為在現有的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模式不屬于政府審計的范疇,得不到政府審計機關有效的指導和支持;三是因為現有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人員多是來自于農經站的管理人員,不僅是有雙重職責的兼職人員,而且學歷層次低,專業素質水平較差,加之又得不到專業的審計學習和培訓,因此被調查問卷顯示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一般,僅能在審計中發現部分問題。

(四)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信息透明度差在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中,村民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的最終所有者,是委托人,而村集體經濟組織則是人,村民需要通過審計手段來了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信息,并監督其運行,而從問卷中顯示,仍有37.87%的人無法了解到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的相關信息。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的執行機構對鄉鎮政府負責,而不是對村民負責。如此一來,作為農村集體資產最終所有者的村民無法了解其所在農村的財務狀況,也無法看到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的結果。

(五)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結果的執行不盡人意從問卷可以看出,仍有一部分審計結果得不到處理或者處理不及時,并且有部分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沒用后續審計來檢查審計結果的執行情況。究其原因,第一,從成本-效益的角度考慮,現行的農村集體經濟財務審計模式無法通過提高腐敗被查處的概率和加大罰款的力度來來遏制違法違紀等腐敗行為的發生;第二,審計機構受鄉鎮政府領導,對審計結果的處理多數情況下會受到鄉鎮政府的干預。

三、對策建議

(一)在國家審計機關領導下建立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心農村集體經濟在很大程度上可視為公共物品,因此其監督權應由政府來承擔。本文提出以下設想:將農村財務審計劃歸到政府審計范圍內,建立“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心”,負責農村財務的審計工作以及相關經濟責任追究工作,從而,保證了農村財務審計工作有較高的獨立性以及較強的審計力度。

(二)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的實際情況,結合農業經管機構以及國家審計機構的意見和建議,加快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法律法規的制度建設,使審計組織和審計人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補充與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有關的內容,進一步把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明確納入國家審計范圍內,以利于在全國范圍內全面順利地開展對農村集體經濟的審計工作。

(三)重視審計結論的處理并建立專門的責任追究制度審計結果的及時公開是審計發揮其監督功能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對審計出來的違紀問題,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心可以根據授權責令其限期糾正,對于農村財務審計中涉及到的違法違紀人員,農村財務審計監督中心有義務將其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部門處理。同時,還要建立專門的責任追究制度,以更好地解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成員違法違紀等腐敗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