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審計與經濟審計關聯性

時間:2022-08-02 10:3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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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審計與經濟審計關聯性

一、首先分析一下我國的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各自的特點

我國內部財務審計工作開展得比較早,并且我國財務審計工作人員對內部審計在單位組織結構中的職能定位以及如何充分切實履行內部審計的職責等問題一直在探討之中。企業內部財務審計是指由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企業的管理制度對企業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合法、合規、相關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以及財務信息的真實、正確進行審查和評價的獨立的經濟監督和評價活動。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人員確定被審計領導部所承擔的積極經濟責任履行是否充分,消極經濟責任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責任的問題的一種審計方法。

二、分析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兩者之間的關系

財務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盡管二者在理論上和方法上難以相比,但從現有的審計實踐來看它們有聯系、更有區別。個人認為兩者之間主要存在以下區別:

1、審計目的的落腳點不同。傳統財務審計的目的是評價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和財務記錄的合規性。以便維護我國財經紀律和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客觀公正地確認和評價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和企業負責人在其任職期間的工作業績和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一是明確如果領導干部對本部門或者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弄虛作假,或者對資金的投入和使用效益差,以及如果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應負何種責任和負責到何等程度;二則明確領導干部個人在財政財務收支活動中是否有侵吞國家資產財物、違反有關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

2、審計的對象不同。財務審計立足于對單位進行監督,即對“事”的監督。一般在年初就根據審計工作計劃編制初步的審計計劃。而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黨政部門的委托才能實施審計。是通過對“事”的監督,落實到對“人”的監督。把對“事”和對“人”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因而其監督范圍更廣、程度更深、力度更大。

3、審計的內容的重點不同。經濟責任是要對各位領導在任職期間對責任任務目標的完成情況、重大經濟決策、個人廉潔自律情況進行審計并做出評價。而財務審計僅停留在對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審查上。從形式上看,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涵蓋了財政財務審計,內容出現重疊;但從實質上看,傳統財務審計是在審計“單位”,經濟責任審計是在審計“責任人的職責”,評價“責任人”的履職情況。

4、審計的方法不同。財務審計的方法有兩大類:一類是審查書面材料方法,包括審閱法、核對法、比較法、分析法、抽查法、逆查法等。另一類是證實客觀事務的方法,包括調查法、觀察法、盤查法、鑒定法等。而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為基礎,采取審計與審計調查相結合,并盡可能地借助有關職能部門的力量和手段,突出對主要經濟指標和重大決策以及廉政等重要事項進行重點審計的方法。一要抓住被審計事項的主要矛盾、突出重點;二要充分利用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資料;三要把經濟責任審計與日常審計或年度審計結合起來。

5、審計風險的大小不同。財務審計風險為一般審計風險。而經濟責任審計所處的審計環境相對地特殊和復雜、風險因素也更多。包含查證結果不實的風險、審計證據不足的風險、定性決定不準的風險、評價結論不真的風險等。如果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失誤,評價不當,還可能引發用人風險,對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更大的損失,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6、審計報告反映的重點內容不同。財務審計報告的重點是被審計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的綜合評價和有哪些違紀違規問題及對這些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重點是對被審計單位領導人的經濟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領導人應付有的責任進行評價,評價是“肯定”還是“否定”,找出產生原因、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及應負哪些責任。

三、結論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和進行財務審計時都不能脫離當時的歷史條件和當地的客觀環境,不能用現在的法規條文來衡量當時的領導和決策,所做的評價應該客觀公正,應該經得起歷史的檢驗。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抓審計的責任制,加強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重視審計工作和審計結果的運用。圍繞企業經濟效益和領導關心的問題內部審計開展工作,及時提出改進經營管理的好建議,提高審計權威性。

同時不論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還是財務審計,都要發現并針對薄弱環節擴大審計范圍,找出問題根源,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措施,促進其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抽查已實施的規章制度的實際執行效果的情況,對單位內部管理制度作出是否健全,控制體系是否完善,執行是否有效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