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塌陷賠償費用成本核算建議

時間:2022-10-26 10: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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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塌陷賠償費用成本核算建議

一、地面塌陷及賠償費用的范圍及

一般確認標準由于煤炭生產企業絕大部分遠離城市,一般地面塌陷及賠償費用包括地表建筑物、地面附著物、影響人口搬遷安置等方面組成,而確認模式基本以當期實際發生成本確認。

二、現有確認模式的缺陷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2000年之后煤炭黃金十年期間,由于煤炭價格快速上漲,煤礦周邊影響居民及基層地方政府對賠償的期望值越來越高,有時還增加其他附加條件,有的在影響區域內搶建建筑物、搶種農作物,給塌陷賠償工作造成新的困難,部分居民及地方政府甚至提出超出煤炭生產企業的實際承擔極限的要求,導致整個煤炭生產行業處于“三農”問題的風尖浪口上。在這種情況下,原有煤礦按照影響范圍及產量計提準備金,由當期生產成本承擔的方式逐步被審計機構所否決,審計機構以合理性原則為基礎認為這種計提準備金與維簡費用中部分項目出現重合;同時認為煤礦生產企業的計提標準按照謹慎性原則缺乏有效合理的依據,缺乏第三方意見作為支撐,可能對當期成本多計或少計,可能存在人為控制成本的情況。因此在實務操作中原本應當按照會計核算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逐步在各方壓力下讓位與當年實際發生多少地面塌陷賠償費用,就由成本承擔多少的核算模式。這種模式雖然解決的煤礦煤炭生產的與周邊居民及基層地方政府的矛盾,滿足了審計需要,但是直接導致地面塌陷賠償與實際生產成本出現脫節。尤其是對于一些生產年限較長的煤炭企業,往往由于地方賠償費用的大量集中確認造成成本不斷攀升,對當期利潤造成嚴重影響。在現有煤炭整體偏冷的大環境下過高的成本及過低的利潤,不利于企業在資金市場獲得融資更不利于投資者在各煤炭企業之間對比尋找真正合適的投資機會。從煤炭生產對地面影響的實際情況考慮,采煤對地面的影響存在不均衡性,賠償費用的發生與地表人口狀況、煤炭埋藏深淺、煤炭地質水文條件、政府立場等相關,往往賠償支付較為集中。按照現有核算模式容易導致地面塌陷賠償費用發生當期煤炭成本畸高或畸低,不利于煤炭企業成本的均衡穩定性及可對比性。

三、地面塌陷及賠償費用成本核算建議

(一)堅持權責發生制的成本確認原則。由于部分煤炭生產企業在基層地方政府要求下,考慮生產的順利進行及地方協調對部分影響項目可能存在提前賠償或者擴大賠償的實際情況。在現有社會環境無法改變的情況下,對于地面塌陷及賠償費用更應堅持權責發生制原則。對于受當期采煤影響范圍造成的賠償費用成本應在當期確認。對于非當期采煤影響的賠償費用應按照賠償范圍內可開采儲量進行成本分攤確認,或按照總可開采儲量進行分攤。避免大量成本在發生支付時集中確認,造成當期煤炭開采成本畸高。(二)有效利用地方政府專項基金。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以及國人對環保的日漸重視,國家也逐漸意識到煤炭生產對地表生產生活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部分煤炭生產地區及省份逐步建立起了專項基金,并較為科學的按照煤礦原煤銷售額計提相關基金。在這種情況下,煤炭生產企業應積極與地方政府溝通,將企業提取的專項基金用于地面塌陷及賠償費用,避免一方面大量計提專項儲備基金,另一方面又大量支付賠償費用,造成相應成本的增加。(三)有效利用聘請第三方提供的數據。由于煤炭開采企業生產期限較長,整個生產期間對地面影響的發生也并不均勻,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滿足審計及成本核算的需要,應有效利用地方賠償、地面勘察等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提供的調查數據,同時積極聯系基層地方政府掌握影響范圍內的居民數量、地面附著物變化以及當地的地方賠償標準。結合相關數據確認地面塌陷及賠償的金額,按照產量或銷量計提相應費用。同時以第三方及政府提供數據為依據與審計單位溝通成本的確認方式。避免審計單位對該項成本提出較大異議,避免出現大量審計調整項目,相應減少審計成本。

作者:師博 單位:山西中煤華晉能源有限責任公司

參考文獻:

[1]高彥軍.關于對煤礦成本中地面塌陷賠償費的思考[J].煤炭經濟管路新論,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