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電子商務法律機制的構建

時間:2022-05-09 0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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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電子商務法律機制的構建

[摘要]:本論文結合當前社會網絡發展趨勢,探究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現狀和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在對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信用認證、交易缺陷,以及法律監督作用微弱等現象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法律方面的解決設想。因此,本文認為,現階段為進一步規范和引導電子商務的正常和健康發展,構建一套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機制已勢在必行,從而切實從完善電子商務立法、電子商務的信用機制、合同管理機制、監督機制及相關配套機制方面來加以完善。

[關鍵詞]:電子商務;法律機制;構建

一、前言

乍看“非典”時期中國電子商務的表現,不禁令世人矚目。一夜之間,電子商務的概念深入至人民大眾之中,各年齡階段、各層次的人們幾乎零距離地感受了電子商務對工作、學習、生活、娛樂等帶來的便利,足不出戶通過網絡實現購物、上學、娛樂、甚至在家辦公已成為21世紀人類新生活。在這信息化的21世紀人類新生活里,電子商務作為連接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橋梁,在為消費者的日常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為企業帶來了創新發展的大好機遇。然而,隨著社會生活的信息化、網絡的普遍,電子商務行業競爭不斷,愈發激烈,虛假廣告、稅收“漏斗”、交易脫節、網絡詐騙、權屬糾紛……泛濫成災,亟待解決。而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電子商務必將擾亂我們的社會、政治、經濟秩序。目前我國有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特別是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法規更是少之又少,舊的法律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新的法律未出臺前容易造成混亂。因此,此形勢下,構建相應的法律機制甚為重要,我們要下大力氣爭取制定更加完善的電子商務發展政策框架,進一步建立切合實際而有效的電子商務信用機制、合同管理機制、法律監督機制及相關的配套機制,綜合運用,逐步組建統一完整的電子商務法律體系,為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電子商務發展的優勢及存在的弊端

電子商務是以信息技術為基礎的商務活動,它包括生產、流通、分配、交換和消費等環節中連接生產和消費的所有活動電子信息化處理。通過Internet進行的交易和商務活動,通過增值網絡(Value-addednetwork)進行的電子交易和服務,通過連接企業或機構的計算機網絡發生的交易和服務,都是電子商務活動的運行方式①。現階段,發展電子商務,有利也有弊。

(一)電子商務對促進社會經濟發展所起的重大作用及優勢

眾所周知,隨著網絡技術、通信技術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電子商務在加速經濟發展步伐、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和世界經濟高效化、節約化和協調化、提高人們生活水平方面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同時電子商務與傳統商業模式相比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對企業來說,電子商務減少了經濟活動的中間層,縮短了相互作用和影響的時間滯差,加快了經濟主體對市場的反應能力,使信息傳遞效率明顯提高,市場競爭力隨之顯著增強。對于個體消費者來說,在電子商務模式下,人們的工作時間更具彈性,工作場合不受限制,學習和生活可以通過網上完成一系列的學習任務和購物、獲取咨詢信息,提高生活質數。具體來說,電子商務具有下列優勢②[2]:

1.電子商務面向大量交易處理業務,極度節約商務成本,尤其節約商務溝通和非實物交易的成本;可以創造豐富的、多種形式的的附加收入。

2.電子商務能夠使商家和企業既有效又經濟地面向全世界的新市場,使商家和企業通過網上銷售“賣”向全世界,能夠使顧客和消費者足不出戶“買”遍全世界。

3.電子商務能夠使商家和企業為不同的顧客群提供多層的目錄搜索能力,提供豐富的產品特性說明和描述,使顧客方便、快捷地查找到所需商品。

4.電子商務可以提供在線客戶服務,實現在線銷售,在線購物和在線支付,創建新型的購銷關系。

5.通過電子商務商家和企業在網絡上可以廣泛傳播自己公司的獨特形象,在因特網上展示自己商家和企業的形象,創建品牌。

6.在電子商務活動中,采用功能強大、管理方便容易的電子商務技術,可以創建多種形式的虛擬超市、虛擬商店、虛擬交易柜臺和虛擬商品貨架。

7.通過電子商務,能夠與業務伙伴保持密切聯系。通過改善合作關系,提高商務效率,企業競爭力自然得到提高。

8.通過電子商務,可以在因特網上重新部署業務和開展服務,從而能夠更好地向顧客提供及時的技術支持和技術服務。顧客可以隨時得到他們所需要的信息,而商家和企業可以節省大量應答的服務費用,大幅度降低服務成本。

9.通過電子商務,可以促進商家和企業內部之間的信息交流、內部與外部的信息交流、促進商家和企業內部以及內部與外部的協同工作等,及時得到各種信息,保證商家和企業決策的科學性和及時性。

10.通過電子商務,實現網上支付,為購物付款節省時間和精力。

11.通過電子商務,可以實現網上貿易和網上銷售,對有關各種電子產品、軟件商品,可以實現網上交貨等。

12.通過電子商務,可帶動一大批新興產業的發展,如:信息產業,知識產業和教育事業等;有利于國家對各產業實行宏觀調控。

(二)電子商務存在的弊端和阻礙

傳統的商業模式雖不及電子商務所具的優勢,但并不代表電子商務的存在是完美無瑕的,其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種種弊端,發展過程中也遇到種種阻礙。例如,國內網絡銀行業曾經曇花一現,后卻步入長時間的低谷,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客戶、特別是優質客戶并不充分具備網絡業務知識,而且相當多的客戶對于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存在擔憂[2],畢竟電子商務是一個新興的行業,在交易安全上難于認定,政策與法律環境不夠理想。當前從法律、經濟的角度上來分析,電子商務主要存在著以下幾個弊端和阻礙:

1.電子商務安全信用系統存在缺陷。由于電子數據具有無形化的特征,電子商務的運作,涉及多方面的安全問題,如資金安全、信息安全、貨物安全、商業秘密等,這就要求電子商務比傳統的有紙貿易更安全、更可靠。而目前,網上安全技術及其認證機制均不完善,如電子商務合同的應用和有效性認證、交付商品的質量保證、網上支付的安全認證體系還不夠完善,特別是缺少一定的法律約束,以至于普通消費者對電子商務持觀望態度。

2.超越現實太多,在沒有效益產出的廣告上投錢太多。傳統的商城是空間存在的,其初期巨額建設投入可能只是資金的轉移,并隨商城的地理位置和經營狀況而增值,因此,傳統商場的市場推廣即廣告投入在其運營成本中實際是很低的。而電子商務網站的廣告費用可確實是現金損失,如果花了幾千萬元但沒有效果的話,這些資金可就真的打了水漂了。這對于廣告費用的投入者來說,其利益無疑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而為商家獲取暴利,從而容易引致顯失公平。

3.網絡運行質量差,技術還有待改進。網絡技術、網絡管理、信息內容、技術標準、安全和保密等各方面建設均與電子商務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制約了信息的普及和應用,在運行質量上自然得不到保證。

4.觀念問題。許多企業面對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仍持觀望態度,只想做信息的使用者,而非提供者,對電子商務的概念、范圍和實現方式等不甚明確;消費者卻受制于傳統消費觀念的約束,對網上銷售的商品沒有更深的認識,甚至不予接受。

5.法律規范不健全。鉆法律空子的行為屢次發生,甚至演變為網絡犯罪

6.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在網絡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問題[3]。由于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絡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使得在網絡環境下對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的認定發生了變化,容易引發糾紛,即使發生糾紛,也沒有有效的法律規范加入調整和解決,因此,總體上說,法律對電子商務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夠。

7.專業立法不完善。對產品的性質、服務的定性缺少專門的立法予以規范,以至于認定模糊,容易引起爭端。

8.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致使稅務管理部門來不及研究相應的征管對策,更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和約束企業的電子商務行為,出現了稅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導致應征的稅款白白流失。從理論上分析,從互聯網上流失電子商務的稅收主要有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印花稅等。電子商務影響征稅有如下特點:消費者可以匿名;制造商很容易隱匿其居住地;電子消費行為很容易隱蔽;稅務當局無法判定電子商務情況[4]。因此由于電子商務可以規避稅收義務,大大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因此,一些企業紛紛通過上網規避稅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稅收的同時,不但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而且給國家造成了巨大的財政損失。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對促進經濟迅速發展確實起著不可否認的作用,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便利,給企業的生產、經營日常運行帶來了機遇和創收。然而,在其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帶來一系列的問題而亟待解決。經濟手段、行政手段及法律手段已逐步為我們所采用,由于電子商務所演變出來的法律問題甚為繁雜、明顯,特別是網絡侵權愈發嚴重,使得法律手段的普及運用迫在眉睫。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制定相應的法律規范,構建完善而系統的法律機制勢在必行。

三、電子商務立法要解決的基本問題

電子商務是網絡經濟的主要內容,網絡經濟是市場經濟的一種表現形式,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法制經濟。當前,構建完善的電子商務法律機制,務必抓好立法工作,這既是前提,也是關鍵。所以,發展電子商務,除了需要解決技術層面上問題之外,還有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如何規范與商務活動有關的法律問題。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世界上至少有40多個國家與地區已經制定、頒布了實質意義上電子商務法。而電子商務在我國尚處于發展初期,不具備制定一部完整全面的《電子商務法》的成熟條件,前段時間新出臺的《電子簽名法》,雖然在規范電子商務的交易認證中,起了一定的調整、規范、保障作用,但尚不能完全滿足其他各方面的需求。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毫無作為。我們可以首先開展立法的各項準備工作,循序漸進、突出重點、先易后難,先單項后綜合,先行動起來,在實踐中摸索,在發展中完善,針對不同的法律問題,提出新的解決方案,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備具制定法律法規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條例”“細則”“補充意見”等具實質性意義或建議性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強化電子商務立法[5]。

為更好地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工作,首先,在立法過程中須遵循以下四個立法原則:

1.務實原則。務實即務必實事求是、切合實際。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因涉及部門和領域繁多,諸如經貿、工商管理、稅務、銀行、信息技術、文化產業、醫療衛生等,無一不與電子商務緊密關連,倘若不能對涉及的部門之間、行業之間的關系進行很好的協調和處理,必須呈現出諸多的法律問題和糾紛。因此,建議對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探討,進而有針對性地進行相應法制建設,并做到務實立法、執法、以防患于未然。

2.保護原則。法律的作用首先在于平等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不受侵犯,同理,電子商務立法也應注意合理保護商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體包括:(1)現實利益的保護;(2)潛在利益的保護;(3)強調保護合法權益的同時,應重視對法律責任的追究。

3.安全原則。電子商務以其高效、快捷的特性,在各種商事交易形式中脫穎而出,必須以安全為其前提,它不僅需要技術上的安全措施,同時,也離不開法律上的安全規范。我們最為熟悉的網上支付,雖在網絡交易中普遍應用,但真正使用這一服務的消費者還是極少數的,這可以歸于電子認證、簽名的安全保障問題[6]。我們主張從法律上明確對數據電訊效力予以承認,以消除電子商務運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確定性,以至到根據電子商務活動中現代電子技術方案應用的成熟經驗,而建立起反映其特點的操作性規范,其中都貫穿了安全原則和理念。

4.強制性與任意性相結合原則。在商務交易中,向來主張交易自由。那么,在電子商務法的立法中,在注重法律規范強制性作用的同時,也要以自治原則為指導,為當事人全面表達與實現自己的意愿,預留充分的空間,并提供確實的保障。譬如以《示范法》第四條為例,就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議變更的條款。其內在含義是:除了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外,其余條款均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制定③。其實,《示范法》中的強行規范不僅數量上很少,僅四條之多,而且其目的也僅在于消除傳統法律為電子商務發展所造成的障礙,為當事人在電子商務領域里充分行使其意思自治而創造條件。換言之,《示范法》的任意性條款,從正面確定權利,以鼓勵其意思自治,而強制性條款,則從反面摧毀傳統法律羈絆,使法律適應電子商務活動的特征,更好的保障其自治意思的實現。

其次,進行電子商務立法,除了要遵循以上原則外,還須對立法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

一一提出和加以解決,探究整個立法過程,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有以下幾點:

(1)防止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際脫軌,流于形式;

(2)防止過于條條框框、條文不清,法律調整不具可行性;

(3)防止權衡不均,過分保護一方利益而忽視另一方的利益;

(4)注重法律保障作用,建立相應的監管保障體系;

(5)防止實施過程中準備工作和配合措施不足。

那么,該如何來更有效地完善該領域的立法方法程序和立法內容呢?對此,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著手:

1.盡快組織力量,結合電子商務的客觀需要,抓重點,對現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因目前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有《刑法》、《合同法》、《著作權法》、《稅收征收管理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中,缺少對電子合同形式和效力的有效認定,缺少對網絡違法行為的有效規范和網絡廣告的正確規范,故可以適當增加對電子商務合同的解釋條款、對網絡犯罪處罰的條款,增加對網絡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條款;在數字簽名、身份認證及網絡競爭內容加適當以補充、完善。

2.由于電子商務發展中往往出現如數字簽名、電子支付、稅收管理、安全認證、網絡與信息安全、知識產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亟需解決的有關問題,在沒有相應法律法規予以規范時,可考慮制定新法或部門規章等。

3.電子商務立法要立足中國國情,并要借鑒國外立法經驗,要注意和國際接軌。

4.擺脫傳統觀念,注意新事物的發展趨勢,適時作出變通。

2000年9月公布施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正是通過專門立法來規范信息網絡的發展,一定程度上約束了網絡上的不正當行為。實踐證明,先著手于從立法上構建電子商務法律機制,能切實有效地實現以法治“網”。

四、電子商務主要法律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一)電子商務信用機制的法律構建

基于傳統的消費觀念,人們對電子商務始終抱有一線觀望。首先,對網上營銷的產品缺少直接的接觸和了解,無法親身體驗商品的性能、效應,顧客往往在買與不買之間難于取舍,以至于在此心理狀態下達成的交易很可能因顧客在實際取得產品后不滿而取消交易;其次,經營者為了獲取利潤,處心積慮,不排除通過夸大、虛假的廣告宣傳自己的商品,造成消費者的誤解而訂購,從而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再次,交易過程中雙方的溝通主要是通過網絡、電話、或傳真方式進行,沒有傳統營銷的直接面對面,由于信息本身存在的虛擬性,在此基礎上達成的關于商品的交流信息并不可靠,可以基于一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使整個交易脫節;第四,電子商務中物流配送一般通過第三方來完成,買賣雙方對第三方的責任往往難于確定,而無從追究責任。第五,因時間上,造成商品的價格差異,經營者因不愿虧損,而不履行交易;最后,在眾多的商事交易活動中,人們在享受網上購物方便的同時,交易當事人的不誠實行為屢見不鮮,而對相應的不誠實交易行為的懲戒力度又相對不夠,直至演變為網絡詐騙等網絡犯罪事件也不時發生。

剖析以上現象,最終權衡的因素在于電子商務中的信用弊病,也就是交易安全系數偏低,當然這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經濟問題,還是一個技術問題;擱置技術上存在的不利因素,茍且從法律上、市場經濟調控上對市場主體的權益保護及交易的促成來看,建立以市場主體為基礎和核心的信譽機制絕非偶然。從這個角度上,電子商務企業作為市場主題和信譽載體,構建信用機制是勢在必行的了。

目前我們的電子商務信用機制還不完善,處于一個剛剛起步的階段,法律上對此的立法少之又少,且規范之間還存在著一些矛盾,各種制約法規過于分散,缺少一部完整的法規或條例加以規范;在技術上,技術保障體系尚未真正構建起來,交易的安全和自由未得到更為有效的保證,再加上傳統觀念的根深蒂固,決定了信用機制的構建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必須秉承“前瞻、謹慎、奏效”的信念和方向,本著“安全認證、誠實信用、實際履行”的原則,從下列幾個方面來構建:

1.加強信用法制建設

當前人們對網絡交易之所以抱有觀望和擔擾態度,是因為信用本身沒有足夠的基礎和后盾予以保障,只有通過法律途徑,進一步加強信用法制建設,信用機制才能充分發揮作用,人們的擔憂才得以消除。所以關于《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專利法》等市場法,都要執行好,同時強化個案信用保護。例如,消費者在通過一商務網站訂購所需商品,首先對商品的質量是否合格,難免過于擔擾,因此,若能在交易過程中以《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由商家加以承諾或聲明,那么消費者的權益將得到更好的保障,在此基礎上達成的交易機率自然提高。

2.建設信用保證系統

據了解,在BtoB的電子商務環境中,交易雙方從信息、交易確認到生產交付、貨物驗收都可能在異地進行,沒有第三方的信用保證,幾乎不可想象能完成交易。它需要銀行、商檢和商務認證中心的聯合工作,才能建立起比較完善的信用體系[7]。必須有第三方的參與才能建立起相應的信用體系,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保證,監督交易的執行。銀行和商檢是已經存在的職能機構,而商務認證中心是因電子商務的發展需要而產生的,無論是建立國家的職能機構,還是產生公證機構來扮演這個角色,都需要從理論上多加探討。當然,建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也離不開應用一切可能的先進技術,因此技術上的保證作用也是不容忽視的。

3.建立完善的電子認證體系

電子認證(ElectronicAuthentication)被認為是具有技術性的監管方式。加強和完善電子認證,有助于保證電子商務交易的安全性。我國在電子認證方面的立法上應加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監管等方面,強化安全認證上的管理。同時注意與國家密碼管理法律法規的協調。這似乎傾向于追求實現經濟民主,以經濟法手段來管理和調整商法問題,有違私法自治的原則;但實際上,立法上作這樣的規定和目標追求完全是出于交易安全的考慮,乃是遵從商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則。此外,強化電子簽名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就電子簽名行為的規范、法律效力的確立作了明確規定,其中第三章關于電子簽名進行了有效的認證,對電子商務行業來說來說無疑是一個重要里程碑④。

(二)電子商務合同管理機制的法律構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章第二條的規定,合同是指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廣泛應用于各個領域,特別是經濟合作領域。隨著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簽訂合同也普遍成為了電子商務交易中最常用的交易形式,橫向方面有經營者之間協定合作協議、聯合協議、商務開發合同等,縱向方面有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購銷合同、買賣合同等,然而由于電子商務本身存在的空間虛擬性決定了合同的管理顯得非常艱難,從合同的生成到履行不可避免會出現問題和爭議,使得合同的管理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必須進一步從法律上來構建電子商務的合同管理機制。針對目前電子商務合同應用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茍且,將《合同法》中認定的合同生效條件套現到電子商務中,每一個條件足以引發思考和探索,現就此深入研究并提出幾點意見:

1.從合同的訂立上強化機制建設

合同的訂立分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在電子商務中,合同成立同樣要經過這兩個環節,在對要約和承諾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認定上,是否與通常意義上的合同有著相同的認定標準呢?在通過網絡所進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載于互聯網上的廣告到底應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這還是一個個十分重要又一直存在爭議的問題,而法律對此卻沒有明確的政策框架加以認定和區分,以至于萌發了多種不同的觀點,使糾紛難于解決。我們主張,為了避免商家或消費者因對術語的認識不同而發生不必要的摩擦和爭議,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進一步制定實施辦法或司法解釋,統一衡量標準,使法律界定的概念潛移默化中為人們所接受,形成較高的法律意識,從而在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過程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履行。

2.從合同形式的有效性認定上強化機制建設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由于網絡中使用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差異很大,數據電文能否被視為書面文件,以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的合同是否可被視為書面合同,這不僅關系到電子商務的發展前景,同時也是對傳統觀念的重大挑戰。如果能切實通過法律條文對電子合同的形式加以規定,明確合同形式的種類和有效性。我認為在合同的形式問題上,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商家、企業均可以結合自身經營范圍和商品的性質、消費群體的需求,實行合同模版管理。譬如,網上書店與訂戶的交易可以統一采用一種格式合同,當然在格式條款的定義還須依據《合同法》進行解釋和認定。

3.從合同的效力的準定性強化機制建設

(1)生效時間的確定。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承諾生效時電子商務合同成立。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信息的,該數據信息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信息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同理,采用數據信息形式簽訂電子商務合同,承諾到達的時間與此相同。

(2)簽名認證:在傳統合同中,手簽名或加蓋公章的行為有二種功能:一是表明合同各方的身份;二是表明受合法約束的意愿。但在電子商務中,傳統的簽名方式很難應用于這種電子交易方式。因此,人們開始采用電子簽名機制來相互證明身份。那么電子簽名認證如何來確定其有效性,可根據新出臺的《電子簽名法》加以認定。

(3)必要時可以要求對合同等文件附加公證條件,通過公證程序,交易更具保障。

4.有效解決合同糾紛,完善合同管理機制

對因電子商務合同引起非涉及刑事方面糾紛我們提倡對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或訴諸法院,也可仲裁解決。但是在糾紛中,關于舉證必須處理好,證據不好保存,也不便提取,所以也涉及到證據的審查效力。

(三)電子商務的法律監督機制的構建

電子商務涉及到數字化的管理,隨著電子化水平的提高,諸多交易的無紙化必然給各項監管工作帶來阻礙。如:企業不愿意自揭其短,內部缺少應有的協調和自我監管;網上銀行的出現,在電子商務領域介入的時間短,使得對金融信用記錄進行有效的監管顯得相當重要;另外,電子商務活動中稅收體系現正面臨著挑戰和沖擊,是當前缺少必要監管的必然局勢。為了充分緩和各方面的矛盾,對電子商務可實行“政府發起、統一管理、部門協調、自我監督、逐步社會化”的法律監督機制。

1.應對監督主體進行界定。具體包括政府對整個電子商務過程的規劃和指導,商家企業的內部監管和互相制約,個體的自我監督及對相對人的監督,最終,實行全社會的普遍監督。

2.對稅收的監督。電子商務發展至今,稅收“漏斗”問題日益嚴重,避稅、漏稅現象屢見不鮮,特別是在所得稅、增值稅方面的征收管理工作由于電子化交易存在著空間的虛擬性而難于有效開展,導致稅收制度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和破壞。目前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國家,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制度各不相同。美國對電子商務實行全面免稅制度:禁止聯邦和州政府對Internet訪問征新稅,對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暫緩征稅,對任何形式的電子商務不再增加新稅。歐盟則采用“清晰與中性的稅收”制度,對在Internet上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征收增值稅,不征額外稅。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對電子商務的涉稅問題沒有明確的政策。我國應對電子商務的稅制建設持積極主動態度。國家稅務局提出的電子商務稅制“六原則”應是大體適應近中期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要求和國民經濟整體發展利益的稅制框架[8]。現在需要加緊做的,是按照這一框架要求制定出具體獨立的電子商務稅收制度和實施細則。

3.從法律上對技術加以監督。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技術模式的不斷更新,建立完善的電子技術監督法律機制勢在必行,技術監督部門在行使監管職能的過程中,應定期對新技術開展試點運行,確保可行性。另外,通過制定有關技術方面的法律規范,使更有效地對電子技術的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律政策環境,按正確軌道健康發展。

五、各種機制的綜合運用

了解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現狀,客觀認識我國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研究對策,而提出各種相應的法律機制,并不意味著他們獨立發揮作用,而應強調綜合作用的發揮。一方面,合同機制、信用機制、監督機制都應以法律的調整為核心,從法律的角度加以有效配合,才能有的放矢,目的都是為了從總體上全方位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統一管理,分級、分類進行個案處理,應對問題的挑戰提出對策,綜合協調。另一方面,各種機制之間又是互相制約,互相作用的,一定的合同機制的構建、應以信用機制、監督機制加以保障,合同的管理才能得以更有效、更自覺地進行。

同時我們不排除其他行業在介入電子商務領域中對其進行必要的法律調整、權衡利弊,所以,在構建和完善以上主要機制的基礎上,也有必要創造出有利于電子商務發展的其他相關配套機制。首次,加快建設適應在傳統產業和產品交易中進行電子商務活動的物流體系要充分考慮電子商務發展對傳統經濟運行方式和商品交易、流通模式帶來的革命性改變趨勢,建設與之相配套的新的物流體系;其次,發展國際經貿合作,引進外資,加強國際合作,在配備科學立法的基礎上,使我國的電子的商務與國際接軌,促進國際經濟、文化交流。

總而言之,電子商務發展的明朗前景有賴于構建一套統一的、完整的、配套的法律機制,并逐步完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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