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團購管理措施

時間:2022-12-18 0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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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團購管理措施

在中國,團購作為一種新興的電子商務網絡購物模式,穿越“百團大戰”的硝煙,進入了“千團井噴”的時代。傳統的電子商務模式有七種,主要包括B2C(BusinesstoConsumer)、B2B(BusinesstoBusiness)、C2C(ConsumertoConsumer)等;而團購在國際上通稱為B2T,即BusinessToTeam,其本質是零散消費者集合起來購買大宗產品,以獲得最優價格的購物方式。

一、網絡團購法律關系分析

(一)團購現有模式

團購1.0模式。該模式在網絡團購初見端倪時最為流行,是指有共同需要的消費者自發組織的直接與廠商發生關聯的團購行為。其最大缺陷在于發起人作為一般消費者,對整個團購過程缺乏規范作用,使得團購的發起、召集、與廠商談判等環節具有極大的偶然性,難以保障團購目的的順利實現。

團購2.0模式。該模式是效仿美國團購網站Groupon發展而來,其區別于1.0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第三方的加入和管理。它們本質是以賺取服務費或者產品差價收益為目的,為消費者和商家提供一個網絡團購服務平臺。一方面,與1.0模式一樣,消費者通過團購的高人氣來加大對于上游供應商的議價能力,以獲得實在的價格優惠;另一方面,商家看中大型團購網的廣告推廣效應,認可該平臺對推廣自家的餐飲、娛樂、美容等服務以及實物銷售的促進作用。

(二)團購2.0模式中法律交易行為分析

團購1.0模式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明確,雙方產生的買賣糾紛通過新《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能得到較好的解決。在團購2.0模式中,第三方的介入方式花樣百出,使得原本的單純的交易關系趨于復雜。為了正確處理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必要厘清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1、團購各主體間的法律關系

銷售商與全體團員屬于買賣合同關系。團員支付對價,銷售商負責提供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每個團員都與銷售商成立買賣合同關系,這與傳統的網絡購物毫無二致。

團員與團購網站間以委托關系為主。專業組織者接受全員委托,基于全員意志與銷售商就商品或服務的采購進行談判并完成購買活動,團購結果由全體團員在各自責任范圍內承擔。另外,由于2.0模式中團員多采取團購網站會員注冊模式進行招募,團員與專業組織者間還存在著注冊合同等法律關系。

團購網站與銷售商之間以委托買賣關系為主。在大多數團購中,銷售商很明確團購網站是受團員委托進行談判,而非團購結果的直接承受者,所以,專業組織者與銷售商之間成立買賣關系。但是隨著團購的迅速發展,這兩者之間的關系,除了買賣,逐漸趨于多樣化。

2、團購網站的法律定位

團購網站以專業組織者的身份介入網絡購物,是團購區別于傳統電子商務的最根本特點。目前,團購的內容早已從最初的實物銷售擴展到服務預訂領域,也就有了“實物”和“電子券”表現方式的兩種團購。

在實物快遞方式的團購中,銷售商與團購網站形成居間合同或者行紀合同關系,團購網站作為居間人或者行紀人。

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在多數以商家的品牌效應吸引消費者的實物團購中,往往是品牌所有人或者其授權經銷商直接供貨并完成后期的貨物配送工作。團購網站僅利用其平臺以商品信息和價格等方式提供媒介服務,并借此向商家索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行紀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并非所有有意參與團購銷售的商家本身都具有足夠的品牌號召力來吸引消費者購買,因此他們會趨于選擇依靠已成規模的團購網站積累的信譽和潛在客戶群來促進銷售。這種情況下他們弱化甚至忽略介紹產品的品牌和供應商,以其“物美價廉”本身來吸引消費者。在行紀方式下,團購網站在消費者看來就是實際供貨商。

在電子券方式團購中,商家與團購網站形成委托關系,團購網站是受托人和人。與居間合同不同的是,受托人需要處理委托人事務。在這一系列過程中,團購網站不僅為商家和消費者之間買賣合同的訂立提供了媒介服務,而且還了商家進行了一部分的支付交易行為。

二、團購中的法律責任分析

(一)違約責任

團購行為本質上屬于合同行為。理論上來講,一旦發生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糾紛,消費者則應當依據《合同法》,向商家主張違約者責任。但是,消費者直接向商家申請維權操作起來困難重重。在明確各方主體民事責任的同時,有必要在不違背公平原則的基礎上,適當擴大團購網站的責任。以此促使團購網站在公布團購信息之前,更為細致謹慎地行使對商家和產品的審查義務。

如果消費者憑電子券請求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商家拒絕兌付消費券,則團購網站構成無權行為。又由于消費者有足夠理由相信團購網站所售商品的真實性,即團購網站擁有商家的權,因此,團購網站在此構成表見(實物銷售中也可能存在)。如果商家拒絕兌付,則消費者可以基于“表見”要求商家承擔因合同履行不能而產生的責任,也可以主張無權追究團購網站的責任。出現拒絕兌付的情形,多半是因為商家成本上升、讓利空間超過預算的反悔之舉,團購網站承擔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商家追償。

(二)侵權責任

一般談到團購侵權,關注的重點都是消費者的權益遭到侵權如何保護;實際上,隨著團購網站的滿天飛,很多品牌商家也成為被侵權人。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產地、認證標志以及銷售“處理品“、”殘次品”而謊稱正品的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一方面,這些所謂的低價“正品”質量偽劣,蒙在鼓里消費者往往卻以為正品不過如此,嚴重影響了相關品牌商譽。另一方面,大量山寨貨的涌現,不可避免地稀釋了正規商家的銷售量,使其利潤受到嚴重影響。尤其是對于某些高端商品,其營銷策略便是通過嚴格控制供貨渠道,采取直銷或者限量銷售的方式,來獲取消費者的追崇。團購網站卻利用非正規渠道取得相關產品并進行大量甩賣,不論所售商品真偽,會對該品牌價值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

三、團購行業的規范措施

(一)登記準入,嚴格限制主體資格

對組團人的主體資格和行為進行監管,能從源頭上遏制團購中的違約、侵權行為。目前在國內活躍的團購網站中,真正獲得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證(簡稱ICP證)和公司營業執照的網站,只有少數幾間;只有ICP備案注冊,但無工商登記的現象也普遍存在。我國法律應明確規定團購行業的從業者必須取得相應的商主體資格,在工商局完成正式注冊,并完成稅務登記。網站在注冊登記時,至少應當提供詳細真實的身份證明、住址、辦公地址、服務類型等信息。筆者認為,介于團購往往具有受眾廣、交易金額大的特點,考慮到團購網站的責任承擔能力,能夠獲得市場準入的主體應為商合伙或者商企業。另外,對團購網站的資金實力也應該做出必要的限制,甚至引入保證金制度,最大限度的防止“空手套白狼”、出了問題無處追償的現象。

(二)引入全行業信用評級體系

消費者目前在作出團購決定時,只能依據團購網站的自我宣傳和相關商品的介紹進行選擇。不難看出,購銷雙方信息不對稱,團購網站占據了絕對的主動權。淘寶網能成為國內最成功的以C2C為主電子交易平臺,其信用評價體系可謂功不可沒。為了給消費者一個決策參考,也為了給各團購網站以警示和鞭策,引入外來第三方強制性的信用評級體系。這個“外來第三方”最好是政府監管部門:既可以避免網站內部的自賣自評,也可以杜絕現有的某些以收費進行排名的“推薦”榜誤導消費者。

該信用評價體系應該覆蓋全行業正規團購網站,以銷售量和消費者評價為雙重指標,實時更新網站的排名。為了使得體系更為科學,可在總體排名下分設休閑娛樂、美食、網上購物等子排名;消費者在針對每次團購打分時,亦需要就實物與評價描述是否相符、實惠程度、商家服務態度、物流速度等內容進行評定。信用評價體系也應定期公布網購“黑名單”,并及時對其采取行政或刑事手段進行處理。

(三)對團購網站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網絡團購全程采取無紙化交易,一切交易憑證都存儲在網站提供的交易系統內。消費者一旦需要維權,取證就極為困難。因此,在排除消費者惡意的情況下,一旦團購網站遭到起訴,應由其承擔自己無過失的舉證責任;若在消費者指證的事實范圍內,團購網站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應當承擔違約或者侵權責任。這樣的規定有利于促進團購網站謹慎行使其對銷售方的審查義務,也可以減少虛假宣傳、以次充好等常見團購欺詐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