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合同法律辨析

時間:2022-11-03 10:4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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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商務合同法律辨析

[提要]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迅速,為人民生活提供了巨大的便利;與此同時,電子商務合同應運而生。電子商務合同是一種歷史較短的合同形式,與傳統的合同形式相比,各界對電子商務合同的研究并不深入,因此在電子商務合同的有關規定和適用中仍存在不少問題。在合同主體的確定、事后的索賠、內容的編纂以及合同的成立等方面有很多問題需要繼續探索。對上述問題進行辨析,需要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探討,以期得到比較客觀的結果。

關鍵詞:電子商務;電子商務合同;法律問題

一、電子商務合同發展背景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速發展,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便利的交易模式融入到我們的生活中。據統計,2019年全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為34.81萬億元??梢?,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網銀的普及使得人們打破了之前購物的傳統方式,網絡購物非常的方便。但這種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引發了很多問題。電子商務合同又稱電子合同,主要是指“數據電文”這一概念。作為合同的一種形式,它以無紙化的方式存在,對買賣雙方責任義務進行簡單的劃分。與傳統書面合同相比,電子商務合同的條款相對較少,而簽署的時候多為格式條款。因此,消費者很難通過與商家的協商進行合同訂立活動,這種方式對于消費者來說是非常不利的。例如,經營者在訂立合同前預料到會發生爭議的某些情況,為免除或者減輕其自身責任在電子商務合同里添加了不合理的格式條款;或是為保障自身最大利益對索賠進行特別規定而沒有明示于消費者,這種情況多出現于本商品不接受七天無理由退換、最終解釋權歸本店所有等。很多商家因活動力度大、市場價格變動大等原因,對已售出的商品進行自行訂單取消,原因就是上述說法。針對這個問題,工商管理部門將對這種商家進行行政處罰。但由于沒有規定的標準的合同形式、網絡交易大多數交易額不大,在發生爭議后裁決較復雜,而且尋求法律途徑其訴訟成本高、訴訟程序繁瑣等原因,很多消費者不得不選擇了損害一部分自身利益的解決方案。

二、有關電子商務合同主體的問題

傳統合同是通過面對面簽約的方式,而電子商務合同往往是以EDI的方式進行的,在簽合同的整個過程中,消費者可能不知道實際交貨人,商家也不知道消費者是否具有購買的能力,對對方資金狀況也無法了解。所以,這種具有虛擬性的簽約模式極大地對對方的身份確認造成了困難。傳統的書面合同經過雙方簽名后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作為原始憑證存在。而當消費者在虛擬環境中進行消費時,只能通過選擇同意與否進行訂單確認,即使事先存在磋商行為,雙方達成某種共識,但因電子合同往往都是已經在后臺備好的程序化合同,所以無法做到對條款細化。這種合同往往偏向合同的訂立者,一定程度上違背了平等原則,對消費者不利。傳統合同是通過當事人簽名來進行真實意思表示,而在《簽名法》第二條中肯定了數據電文作為電子簽名的合法手段。例如,下單后輸入支付密碼或者填寫發到當前用戶手機上的短信驗證碼進行身份驗證,這一行為就可以被認為是對訂單的確認。但問題是我們無法明確進行身份驗證的主體,冒用者可以通過盜取賬戶信息、復制手機卡等行為來冒用別人身份信息進行消費?!峨娮由虅帐痉斗ā分袑⒖梢赃M行身份識別功能的可靠手段看為簽名,但具體什么是可靠手段并未規定,在實際操作中判斷已經形成的簽名是否可靠成為一大難題,這也對合同效力判斷造成麻煩。

三、主體不清晰影響索賠

現如今,淘寶、京東、蘇寧易購等電子商務平臺已然成為人們購物的主要場所,簡便的操作為民眾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這種方便也讓人們忽略了很多問題。這種購買不同于以往實體銷售,我們去實體店鋪購買商品可以開發票,會留有收據作為保障,但在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發票并不一定對物品有所保障。2010年5月3日,上海朗智機械設備公司(以下簡稱朗智公司)在京東商城上購買了筆記本硬盤,當時從商家獲取的信息是該硬盤的質保期為三年。2010年5月9日朗智公司收到了所購買的產品以及發票,發票上加蓋了上海圓邁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圓邁公司)的印章,內容是辦公用品。但這張發票上也有“京東商城”字樣。短短不到半年,朗智公司所購買的硬盤發生了損壞,朗智公司通過京東商城進行商品報修,卻被以“發票未開明細,自動放棄質?!崩碛删芙^。在朗智公司下單前,京東商城購買頁面中并沒有顯示圓邁公司的信息,也就是說朗智公司理所應當地以為所購買的硬盤由京東商城售出而不是圓邁公司。朗智公司將京東商城和圓邁公司一起起訴到法院請求退款并由他們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本案最終判決:被告京東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退還原告貨款,取回問題硬盤,同時圓邁公司也需要對退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在本案中,交易的主體不單是買賣雙方,還包括作為中介的第三方平臺。那么,對于這種經營和實際送貨相分離的情況,如何辨別相應的責任義務關系,成為了我們應該明確的重要部分之一。本案中沒有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且朗智公司事先不知道圓邁公司的存在,但產品是從圓邁公司發出的,構建了客觀上的聯系。京東商城承擔了配送、推廣等工作,圓邁公司作為實際交貨人完成了實際交貨的工作。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可見主體既包括京東商城也包括圓邁公司。很多時候消費者無法掌握足夠的產品信息,這會對消費者進行訴訟、維權造成影響和阻礙。本案中京東商城沒有提前告知本次交易實質上是圓邁公司在做實際交貨工作,如果是由于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圓邁公司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但朗智公司并不知道實際發貨信息,不具有準確定位向誰索賠的判斷。類似于本案的這種情況,都可看作是消費者在某種程度上被限制其本身具有的知情權和交易時的選擇權,與《合同法》第三條和第六條中所倡導的在誠實信用和平等的條件下從事交易活動的宗旨相違背。隨著未來更多完善的法律出臺,應該明確細分各個主體在電子合同里應承擔的責任,電子商務平臺應該將包括實際交貨人在內的信息明確傳達消費者。

四、未成年人的消費過程難以規制

傳統交易訂立合同時,通常是通過面對面的形式。經過多次磋商,當事人已經對彼此有了一定了解,掌握了對方一定的身份信息,但是訂立電子商務合同時往往不知道對方的身份。在這個互聯網已經走進千家萬戶的時代下,未成年人對智能手機的應用能力遠超其父母,很多未成年人會用家長的手機進行不符合年紀的消費行為。未成年人處于一種其智力未完全發育、無法對事情做出合理判斷的階段,對他們的監管和保護責任不僅僅只有他們的監護人所承擔,更多的應該通過社會和法律對其進行規定和保護,訂立電子合同前對消費主體實際情況的確認會大大減少日后引起糾紛的可能性。2019年7月,江蘇省鎮江市的楊先生九歲的女兒在游戲里充值超過萬元。在查看過消費記錄后,楊先生發現女兒共為游戲充值16次,每次為648元。因為電子合同特點之一是虛擬性,存在著一些未成年人通過其父母已經綁定的實名信息進行消費的情況,如果這種消費超出其年齡應有的消費能力,需要其監護人進行追認,監護人如果拒絕,在理論上可以請求返還支付的款項。如果不能通過雙方協商追回款項,其監護人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將已經達成的電子商務合同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八條,判定電子商務合同無效就必須有證據足以推翻實際操作人非本人。比如,本案中楊先生必須證明進行充值的這個行為的實際操作人是其九歲的女兒。在這種模式下,提交證據的難度是非常巨大的,一般情況下孩子都是借助于父母已經實名認證過的賬戶進行消費行為,很難具體證明每筆業務的實際操作人是誰。而正是因為有了父母已經認證過的身份信息,銀行賬戶無法對每筆消費細分,我們無法證明具體的消費者是誰。針對這個問題,商家可以在消費時增加驗證難度,例如設置消費額度———單筆金額超過一定數額將采取聲音鎖或者人臉驗證的模式。

五、做出承諾與合同成立的關系

在訂立電子合同時,以數據電文進入電商系統的時間作為到達時間,我們可理解為將這一時刻作為承諾到達時刻,合同達成時刻。在買賣商品時,如需對已做出的承諾進行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同時或先于承諾通知到達對方視為承諾無效。實際進行電子商務時,表示出購買意愿進行做出承諾后不下單的現象非常常見,所以通常情況下提交購買訂單并支付貨款后,被視為做出承諾。承諾本身具有可撤回但不可撤銷性,所以當受要約人做出承諾后,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大多數電子商務交易中都對消費者具有七天無理由退貨服務??梢?,對于電子商務活動,即使要約生效后也是可以被撤銷的,這對消費者是有利的。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不斷增多的商戶使市場出現了供過于求的現象,行業競爭愈發激烈。加之開網店程序較為復雜,需要繳納一定的擔保金,所以微信購物應運而生。首先,微信交易可降低交易成本,不經過電商平臺,節省了保證金和附加費用。其次,銷售的商品僅以圖片和文字的形式進行描述和展示,這減少了經營者在雇傭美工進行平臺運營方面的人員成本。此外,電子商務平臺對同種產品銷量多的商家給予更大推廣力度,這是激勵商家進行刷單的主要原因。商家通過刷單來對店鋪的銷售量進行人為更改屬于虛假宣傳行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鑒于這些情況,微信交易成為現在人們爭相追捧的新型交易模式。微信購買的商品區別于電商平臺購物,通常為貨物售出概不退換,這有違《電子商務法》規定的七天無理由退換。加之早期申請無需身份信息,所以即使沒有實名認證也可以進行商品買賣。在C2C這種便捷消費模式下,確定對方的身份確認變得更難,合同效力確認也更加麻煩。C2C模式下是通過向對方轉賬的方式達成交易,所以聊天、轉賬記錄可作為證據在必要時提供。但是,同時證據的真實性也因科技進步被質疑。由于電子商務的交易門檻很低、經營者素質參差不齊、國家缺少專門用于管理相關商業主體的法律、刪除記錄后無法恢復等問題,直接導致在證據的效力證明方面格外困難,最主要的是在失去了傳統電子商務活動所具有的第三方付款保護后,交易風險日趨加大。從2019年開始在《電子商務法》中增加了“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這將包括微信、網絡直播在內的新型消費模式納入電子商務經營者之內。相信未來伴隨著更多法律的出臺,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力度會進一步加大。

六、電子商務合同需要進一步的規范

電子商務合同作為無紙化合同,身處異地就可以進行簽約,雖然形造成了一些便利,但還有很多問題有待解決。例如,合同條款不規范,消費者無法獲取真實發貨信息導致了索賠對象不正確、索賠難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電子商務合同都是由銷售的一方制定,經營者出于利益考慮會削弱電子商務合同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所以,對合同的條款進行標準化規定顯得格外重要。加大對電商平臺的監管力度、出臺管控微商的相關規定,未來應按照完整的法律規范體系簽訂電子商務合同。電子商務的便捷性也同時促成了大量的不理智消費,未成年人在不理智消費的群體中占很大比例。盡管很多法律對未成年人施行庇護,其目的是為了養成他們正確的消費觀和價值觀,但不乏很多人利用保護未成年人的名義去損害商家的正常利益。對未成年人達成的電子合同效力的鑒別不得一味偏袒,要掌握證據合理對待,不能打破原有的平衡。對于這一問題,應該對不同年齡段的未成年人進行更加嚴格的規定,例如規定8~10歲、10~12歲的未成年人消費金額范圍,在可進行支付的APP上進行監護人身份驗證,如聲控支付或者人臉掃描支付等。必要的時候商家可要求發起身份驗證或存儲備份數據至第三方平臺,第三方平臺設置登錄權限,盡可能做到對消費者身份確認無誤,盡可能地避免無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產生。

七、結語

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居民購買能力的提升,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準確度高、簽訂方便等優勢在逐漸替代傳統的合同訂立形式。但電子商務合同的發展還有很長的道路要走,需要把《合同法》和《電子商務法》作為主要依托,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發揮電子商務合同的優勢。完善電子商務合同的相關問題有助于推動電子商務產業的提升,也為電子商務實踐的順利開戰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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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朔 白懌文 單位:1.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 2.南陽師范學院經濟與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