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權法律問題思考

時間:2022-04-17 02: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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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權法律問題思考

我國構建碳排放權交易的法律原則

第一,公平原則,西方學者認為大氣是人類的共有資源,因此往往采用全球外部性以及集體行動理論來解釋國際氣候合作,因此在國際碳減排額承擔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不公平的問題。中國只有通過立法保護自己,才會避免其它發達國家對我國的國家利益產生侵害。我們要強調我國人均排放水平的現實,全面權衡公平與效率的關系。

第二,可持續發展原則,根據巴厘路線圖要求,在責任與義務方面,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存在差異,其中發展中國家可以在持續發展的領域進行具體行動與項目行動,而發達國家承諾總體減排目標屬于強制性的義務,因此我們必須通過嚴格立法,禁止發達國家向我國施加更多的減排義務。

第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目前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相對較大,且在未來很長一段時期內也很難改善,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強度也相對較高。政府除了要應對碳排放相關的國內問題,更要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基于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享有減排達標的豁免權。不過西方發達國家越來越咄咄逼人,我們需要加快立法的腳步,進一步捍衛我們的權利。

構建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的要點

碳排放權交易合法性的問題從某種程度而言,碳排放交易就是指轉讓含碳溫室氣體排放行政許可,而要構建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就必須以承認這種行為的合法性為前置性條件。現在我國的基本法律體系中,針對這種行為的合法性還沒有明確規定。在我國的《行政許可法》中有規定:行政許可權不得轉讓,但沒有做出行政許可是否能夠交易的規定。碳排放權及碳排放權交易均是新生事物,其具備一定的特殊性,因此會在某種程度上為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帶來一定的突破。基于我國法律體系穩定性與協調性的角度而言,針對碳排放權交易法律法規的構建,要采取循序漸進的形式,以現有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為基礎,加大力度在各地區制定地方性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

建立具體的總量控制機制要構建碳排放權交易法律制度,就要以構建總量控制機制、碳排放許可制度為前提。基于權利屬性的角度而言,碳排放權作為一種交易品,其本質上是以一噸二氧化碳當量為單位的排放配額。為了防止各個企業無限制的向大氣排放溫室氣體,無需成本的使用全球性的公共資源,就必須設定排放總量,對其行為加以控制與約束,從而促使二氧化碳排放權成為一種稀缺資源,確定其商品屬性,最終可以在買賣雙方發生交易活動。而二氧化碳排放權屬于全球性公共物品使用權,要將其轉化為可在碳市場上進行交易的私權,那么交易主體就要先取得碳排放權。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中,還沒有專門的總量控制具體實施的統一法規,一些零星的條文不成氣候。所以可以由專門的行政機關、主管單位制定國家排放總量,以及相關的碳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然后通過特定的方式、合理的程序進行公平分配,并且為保證全面落實總量控制指標,還要專門規定出總量控制目標、總量統計制度、統計對象行業與種類、總量監測核查制度等等。

構建統一的碳排放許可制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通過頒發碳排放許可證的形式確認交易主體獲得碳排放權,這個過程中碳排放許可制度與總量控制機制是互相配套的,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現在我國針對碳排放許可制度的相關規范、法律還是空白,現在執行中的排污許可證制度,只是針對污水防治,并且未能得到全面、徹底的落實,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不相符;而《水汛染防治法》只是針對國家實行排污許可制度這一原則性規定進行闡述,卻沒有相關配套的法律規定,不同地區在執行排污許可制度時,無論是發放范圍還是發放程序,或者監管機制等,均不統一;具體到無證排污的行為時,處罰力度輕,法律實施效果差。因此我國迫切需要以地方經驗為基礎,加快排污許可證管理相關規范的立法程,使得碳排放許可證制度盡快實現有法可依。

完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基本法律制度要保證碳排放交易市場的公平性與自由性,就要構建一系列的基本制度與交易規則,具體而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主體資格審查制度,即主管單位對交易雙方的主體資格進行認定,對出售指標者要加強環境監測與監督;第二,碳排放報告制度,任何排污指標持有者均需向主管部門提交年度報告,將其排污指標的變化情況真實、詳細的反映給主管部門;第三,碳排放交易監管制度,制定一系列的信息披露、報告與核查制度。

建立碳排放評價機制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第一,制定出指導原則與規范的框架,創建與國際接軌的科學機制和體系;第二,明確評價對象行業,按照逐步推進原則對能源、建筑、鋼鐵、化工、建材、交通、廢棄物處理、農業、林業、服務行業等,逐步建立各行業碳減排標準和認證體系,先行試點再全面展開;第三,需要培養一批有資質的碳減排認證機構,充分發揮第三方獨立機構在碳減排認證中參與、策劃和測量的主體性作用。

結語

總之,碳排放權是一種新型的權利,它在目前的法律權利體系中還難以找到自己適當位置,我們要對碳排放權進行積極的研究,并根據實際情況對現有法律制度不斷修正和完善。

作者:莊大雪單位: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