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創新理論的產生及其發展
時間:2022-06-12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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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理論是由J·A·熊彼特(1883—1950)首先提出來的。他在1912年出版的《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第一次提出了創新理論,并因此聞名于整個經濟學界。
J·A·熊彼特在維也納大學學習時,師從著名經濟學家E·V·龐巴維克(時差利息論創造者)和F·V·維塞爾(邊際效用價值論創造者),后在倫敦時曾求教于A·馬歇爾(劍橋學派領袖,局部均衡論創造者),并對M·E·瓦爾拉斯的一般均衡理論十分推崇。所以,J·A·熊彼特的理論研究與分析方法具有多元性和兼收并蓄的特點。他首先對資本主義經濟進行靜態分析,提出了“循環流轉”理論,假定在完全競爭經濟中存在著沒有利潤、沒有得息的靜止均衡狀態,在這種狀態中,生產始終在原有水平上均衡的循環往復,沒有資本運動,也沒有企業家活動。
在J·A·熊彼特看來,資本主義經濟處在不斷運動變化發展之中,其本質特征就是運動和發展,所以,經濟發展是經濟生活中本身所發生的非連續化變化與運動,是某種破壞均衡而又恢復均衡的力量發生作用的結果,這種推動經濟發展的內在力量就是“創新”。J·熊彼特的整個經濟理論體系都是以創新為核心來解釋資本主義的發生、發展及其變化規律,他還將經濟理論的邏輯分析與資本主義發展的歷史過程結合起來,對資本主義經濟運行進行了實證性的動態考察。
在J·熊彼特看來,企業家的職能是創新,是將生產要素引入生產過程中,所以創新是指企業家對生產要素的新組合,即把一種從來沒有過的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入生產體系之中。因而創新是一個經濟范疇而不是一個技術范疇,它并是指技術上的發明創造,而是指將已發明創造聘為的科學技術引入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這中,形成企業新的生產優勢,從而形成一種新的生產能力。所以,J·熊彼特認為,創新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引進一種新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質量;采用一種新技術、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市場;獲得一種原材料新的供給來源;實行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
J·熊彼特認為,資本主義制度下的企業家是有敏銳洞察力的,能預見潛在的市場需求和潛在經濟利益,并有膽略、有能力進行創新去獲取利益的人。他認為,發明并不等于創新,發明者不等于創新者,只有敢于冒風險把一種新發明最先引入經濟組織之中的人才是創新者。在J·熊彼特看來,企業家進行創新的動機或動力來源于:一是由于他看到創新可以給他本人及其企業帶來獲利的機會;二是發現一個私人商業五國的愿望;三是征服困難并表明自己出類拔萃的意志力;四是創造并發揮自己才能所帶來的歡愉。在這幾種力量的聯合推動下,企業家時刻有“戰斗的沖動”,存在著非物質的力量的鼓勵,這就是企業家精神。
J·熊彼特強調企業家的素質、才能、文化素養、預見性、首創精神、冒險本性等品格對企業發展和社會進步推動作用。由于創新不僅給創新者及其企業帶來獲利機會,而且也給其它企業開辟了發展的道路(獲利示范效應),所以,創新不僅引起了資本主義的產生,而且推動了資本主義的發展。并且由于創新的產生、創新的普及、創新的消失和新一輪創新的開始,于是就有了資本主義的經濟的周期性波動(長周期、中周期和短周期變化)。J·熊彼特用源于企業有其企業家的創新理論來解釋資本主義經濟的周期性波動是其理論的特點。
J·熊彼特認為,資本主義的本質特征是創新、新組合和經濟發展,離開了創新也就沒有資本主義,更沒有資本主義的發展。他把資本主義理解為一個在破壞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在創造中毀滅的生命變化過程,強調生產技術的革新和生產方法的變革在資本主義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至高無上的地位與作用,把創新和生產要素的新組合看成是資本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聯結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增長、經濟發展的一個轉換媒介。J·熊彼特從經濟運動的內部去尋找推動經濟增長、社會進步、歷史發展的深厚基礎和本質動因,強調創新活動在資本主義歷史發展進程中的主導作用。
1950年J·A·熊彼特教授去世后,西方經濟學家對其創新理論進行了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并形成為當代西方創新經濟學。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以技術變革和技術推廣為對象的技術創新經濟學;二是以制度變革和制度建設為對象的制度創新經濟學。
二、技術創新理論的發展
戰后美國的一些經濟學家,如E·曼斯菲爾德、M·卡曼、N·施瓦茨、P·戴維、R·列文、Z·格里列希斯等循著J·A·熊彼特的創新思想進行了進一步的研究與發展,提出了新技術創新理論。
1、技術創新與企業規模的“起始點”理論
1971年美國經濟學家P·戴維提出了企業規模“起始點”的理論。該理論是指一個企業要采用一種新技術至少需要達到一定的規模。如果企業規模過小,該種新技術的采用就可能使產品成本提高,競爭力下降,并使盈利減少,在經濟上是不合算的。例如一個農場要使用拖拉機耕地、康拜因收割,那么土地面積要有一定的規模,土地面積過少,拖拉機、康拜因就不能充分發揮作用,以致產品成本增大,有時倒不如使用人工耕種、收割合算。
P·戴維認為,企業使用某種新技術所需達到的企業最小規模,必須是使用該種技術后所能節省的勞工費用除使用該種新技術所需負擔的年均成本之商,即企業最小規模是使用新技術后所能節省的成本,至少要達到或等于使用新技術所花費的年均成本。因此,要使更多的新技術被普遍利用,就要降低企業規模的起始點,一般可以通過以下辦法來達到目標:通過使新技術設備更加經久耐用來降低折舊率;通過調整銀行貨幣金融政策來降低利息率;通過提高新技術設備的功能來增加新技術所能代替的勞動力數額;通過降低新技術設備的價格來降低新設備的相對價格。在同一行業中,同樣技術條件下,一般而言,企業規模的大小與投資額成正比。因此,企業規模起始點愈小,投資越少,采用新技術的企業數量就會越多,從而新技術就愈容易推廣和擴散。所以,P·戴維認為,降低企業規模起始點是推廣新技術的一個重要問題。
2、技術創新與市場結構選擇
70年代,經濟學家M·卡曼、N·施瓦茨等人從壟斷與競爭的角度對技術創新的過程進行了研究,探討了技術創新與市場結構的關系,提出了最有利于技術創新的市場結構類型。
M·卡曼、N·施瓦茨認為,制約和影響技術創新的因素主要有:一是市場競爭程度的強弱;二是企業規模的大小;三是壟斷力量的強弱。因為競爭會使企業不斷創新,以便擊敗競爭對手,獲取更多經濟利潤,因而競爭愈激烈,創新的動力愈大。企業規模會影響創新所開辟的市場大小。企業規模愈大,技術創新所開辟的市場潛力就愈大,因而愈有利于進行創新活動。壟斷力量會影響創新的持久性或時間性,企業壟斷的程度愈高,壟斷力量愈強,在短期內創新愈不易被人模仿,因而創新和模仿就將進行得愈遲緩。
M·卡曼、N·施瓦茨把市場競爭程度、企業規模和壟斷強度三個因素綜合于市場結構之中來考察,就發現最有利于創新活動開展的乃是壟斷競爭型的市場結構。因為在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企業規模一般較小,缺少足以保障技術創新的持久收益所需的推動力量;難以籌集技術創新所需的資金、物資條件,同時也難以開拓技術創新所需的廣闊市場,因此難以引起較大的技術創新動機。而在壟斷統治的條件下,由于缺乏競爭對手的威脅,難以激發出企業重大創新的活力。所以,介于壟斷和完全競爭之間的壟斷競爭的市場結構,既避免了上述兩種極端市場結構的缺陷,又兼有二者之優點。因此,壟斷競爭型的市場結構是最適宜于技術創新的市場結構的選擇
M·卡曼和N·施瓦茨將技術創新分為兩類:一類是由預計可以獲取壟斷利潤的引誘而采取的創新措施,即所謂壟斷前景推動的創新;另一類是迫于競爭對手的威脅而采取的創新措施,即所謂競爭前景推動的創新。他們認為,要使社會上的創新活動能夠持續不斷地進行下去,這兩類創新都是不可缺少的。因為如果只有壟斷前景推動的創新,一旦企業的壟斷實力增強,足以保證壟斷利潤的獲取,創新活動就會衰減甚至停止;而如果只有競爭前景推動的創新,則所有企業都只想做花費成本較小的模仿者,而不愿做花費成本較大的創新者。M·卡曼和N·施瓦茨的這種分析,旨在進一步論證,壟斷競爭型市場是最適于技術創新的市場結構類型。
3、新技術的推廣和擴散
新技術的推廣包括一種新技術在本部門的推廣和對其他部門生產技術的影響,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部門的技術變革兩個方面。
美國耶魯大學教授E·曼斯菲爾德對新技術的“推廣”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分析了新技術在同一部門內推廣的速度和影響其推廣的各種經濟因素的作用。為此,他提出了“模仿”、“守成”、“模仿率”、“模仿比率”和“守成比率”幾個概念。模仿是指某個企業首先采用一種新技術之后,其他企業則以它為榜樣而采用該種新技術。守成是指某個企業首先采用一種新技術之后,其他企業并不繼起效仿,而仍使用原有的傳統技術。模仿率是指實行模仿的企業采用新技術的速度。模仿比率是指采用某種新技術的企業所占該部門企業總數之比率。守成比率是指不采用新技術而仍使用原有技術的企業在總企業中所占的比重。E·曼斯菲爾德以模仿率和模仿比率來表示新技術推廣的速度,進而研究影響新技術推廣速度的各種經濟因素的作用。
E·曼斯菲爾德認為,影響新技術推廣速度即模仿率的基本經濟因素有:一是模仿者采用新技術的預期經濟收益率。預期收益率越高,模仿的可能性就愈大,模仿率就越高。二是采用新技術所需投資額的多少。采用新技術所需投資額愈多,模仿的可能性愈小,模仿率愈低。三是資本供給的難易程度。資本的供給愈困難,模仿的可能性愈小。四是模仿比率大小。模仿比率愈大,表示模仿企業越多,即新技術推廣的成效越大。一般來說,一種新技術在開始采用時,企業由于情報信息短缺和經驗不足,采用新技術的風險較大,往往望而卻步,因此守成者較多。繼后,隨著情報和經驗的增加,風險減小模仿者便逐漸增多,守成者逐漸減少,于是模仿比率逐漸增大。
新技術模仿比率增長速度的變化趨勢即新技術擴散曲線的形狀如何?美國經濟學家Z·格里列希斯于1971年通過在農業中的雜交玉米新技術擴散過程的實例研究,提出了技術擴散的“S形增長曲線”的理論。
Z·格里列希斯認為,新技術在推廣與擴散過程中,模仿比率增長速度的變化可分為三個階段:技術擴散初期速度緩慢;接著擴散速度逐漸加快,直到最高峰;然后技術擴散又逐漸放慢,最后達到一定水平線。在幾何圖形上這三個階段連接起來就呈S形曲線。Z·格里列希斯認為,“S型技術推廣曲線”不僅是雜交玉米推廣過程的曲線,而且是一般新技術或新產品在推廣過程中所具有的帶規律性的普遍特征。
Z·格里列希斯認為,一種新技術的推廣,既要受社會因素(如人的個性、受教育程度、個人生活水平和個人所處的社會地位、個人學識等)的影響,又要受經濟因素的影響,但從長期看,主要是受經濟因素的影響為多。從經濟因素方面看,影響新技術推廣與擴散的主要因素有:一是市場密度較高,即新技術供給較多,愿意采用新技術者容易通過市場來獲得,自然就容易較快推廣該技術;二是引進新技術的投資成本較低;三是采用該種新技術成果的相對盈利率較高,市場獲得的可能性較大。
Z·格里列希斯認為,由于某種新技術成果開始出現的地區,不一定是商業上最適宜于采用新技術的地方,所以,在新技術推廣的第一階段擴散速度緩慢。當經過一段時間后,一旦新技術成果進入商業上最適宜于采用該種新技術成果的地區,新技術成果的推廣就會大大加快,從而使新技術推廣的第一階段過渡到加速擴散的第二階段。由于各個地區和各個企業的經濟條件不同,因而采用該種技術的盈利率各異,有的地區和企業盈利率較高,有的則較低,甚至虧損。這樣,當技術推廣進入第二階段并經過一段時間以后,技術推廣已達到一定程度,商業上適宜于采用新技術的地區和企業都已相繼采用了,于是技術擴散的速度就會降下來,從而使技術擴散由第二階段進入第三階段。在第三階段,技術擴散雖然緩慢,但也不是完全停止。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新技術與舊技術同時并存、共同使用。
三、制度創新理論的發展
美國經濟學家L·戴維斯和D·諾斯于1971年出版的《制度變革和美國經濟增長》一書中,繼承了J·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研究了制度變革的原因和過程,并提出了制度創新模型,從而補充和發展了J·熊彼特的制度創新學說。
1、促成制度創新的因素分析
制度創新是指能使創新者獲得追加利益(潛在市場利益)而對現行制度進行變革的種種措施與對策。通過制度變革可以建立起某種新的組織形式或經營管理形式。如股份公司的出現,工會制度的產生,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等等,都是制度創新的結果。
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一樣,都是以獲取追加利益(潛在市場利益)為目的的,因而制度創新必須在預期純收益大于預期成本的條件下才可能實現。但是,制度創新畢竟與技術創新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是技術創新的時間依存于物質資本的壽命長短,而制度創新則不受物質資本壽命長短的限制;同時技術創新往往是技術上出現某種新發明的結果,而制度創新則往往是企業組織形式或經營管理形式方面出現某種新發明的結果。
L·戴維斯、D·諾斯認為,促成制度更新的主要因素有:(1)規模經濟性。市場規模擴大,商品交易額增加,促進制度變革,降低經營管理成本,獲取更多經濟利益。(2)技術經濟性。生產技術和工業化的發展,城市人口增加,企業規模擴大,促使人們去進行制度創新,以獲取新的潛在經濟利益。(3)預期收益剛性。社會集團力量為防止自己預期收益的下降而采取的制度變革措施。例如在通貨膨脹持續增長的情況下,工資、利息等固定收入者就要求實行收入指數化制度,以保障自己的實際收入不因通貨膨脹而下降或不至于下降得過快過多。
2、制度創新過程分析
L·戴維斯和D·諾斯認為,制度創新需要有一個相當長的時間過程。因為制度創新存在著一定的時滯問題。造成這種時滯的原因是:制度上的創新是一個復雜而艱難的過程,因而需要一定的時間來產生;新舊制度的替換需要有一個磨合和適應的過程;一種新制度的出現要受現存法律規定的活動范圍的制約。如果現存法律不容許某種新制度的出現,就只有等修改法律制度之后才能實行制度變革。
L·戴維斯和D·諾斯進一步把制度創新的全過程劃分為五個階段:(1)形成“第一行動集團”階段。所謂“第一行動集團”是指那些能預見到潛在市場經濟利益,并認識到只要進行制度創新就能獲得這種潛在利益的人。他們是制度創新的決策者、首創者和推動人,他們中至少有一個成員是J·熊彼特所說的那種敢于冒風險的,有銳敏觀察力和組織能力的從事全新的“企業家”。(2)“第一行動集團”提出制度創新方案的階段。先提出制度創新方案,再進入下一階段的創新活動。(3)“第一行動集團”對已提出的各種創新方案進行比較和選擇的階段。方案的比較和選擇,必須符合能獲得最大利益之經濟原則。(4)形成“第二行動集團”階段。所謂“第二行動集團”是指在制度創新過程中幫助“第一行動集團”獲得經濟利益的組織和個人。這個集團可以是政府機構,也可以是民間組織和個人。(5)“第一行動集團”和“第二行動集團”協作努力,實施制度創新并將制度創新變成現實的階段。
L·戴維斯和D·諾斯認為,制度創新的過程乃是制度的失衡與制度的均衡的交替變化過程,即制度的動態變化與發展過程。在制度均衡狀態下,對現存制度的改革,不會給從事改革者帶來更大的利益,因此,這時不會出現制度創新的動機和力量。但是,如果外界條件發生變化,或市場規模擴大,或生產技術發展,或一定利益集團對自己的收入預期有了改變等等,而出現了獲取新的潛在利益的機會時,可能再次出現新的制度創新,然后又達到制度均衡。在制度學派經濟學家看來,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就是這樣一種周而復始的從制度的非均衡到制度均衡的動態變化與發展過程。
3、制度創新模型
L·戴維斯和D·諾斯指出,擔負制度創新活動職責的“第一行動集團”可以分為三種不同層次,因而在現實世界上有三種不同層次的制度創新,即由個人、團體、政府分別來擔任“第一行動集團”的制度創新。但不管是哪一層次上制度創新,其預期的制度創新收益都必須大于預期成本,否則,制度創新就缺乏經濟利益動機,因而不可能實現制度創新。至于在哪一層次上實現制度創新,則視哪一層次上可以得到的預期純收益最大化來決定。
在有個人、團體和政府三種不同層次的制度創新推動者可供選擇的條件下,一般而言,政府的制度創新是有較大優越性的。因為某種制度創新,需要付出巨大的費用,或者獲取潛在經濟利益時遇到私人產權的阻礙,或者私人市場還不曾得到充分發展的情況下,往往個人或團體都難以承擔“第一行動集團”的職責,這時由政府來進行制度創新則較為有利。再者通過政府制度創新獲得的潛在經濟利益,將歸全體社會成員共同所有,不歸個別成員或集團成員所有。當然,在政府推行制度創新的情況下,社會個別成員的自由意志有可能受到抑制,自由思想受到限制。因為在實行制度創新之前,并不需要取得全體社會成員的一致同意,不同意的成員又沒有任意退出政府制度創新安排的權利,如果要退出,就可能付出巨大的個人代價——經濟的、政治的個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