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產業政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6-02 03: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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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推動高新技術發展的主要力量是有利于創新的制度。因此,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首先應建立起有利于高新技術以及相關產業發展的創新制度。
法律創新: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大體上有兩個層面:一是大的法律環境,即高新技術活動要涉及到的一般法律制度;二是小的法律環境,即高新技術活動所涉及到的特別法律制度。從成功的經驗看,高新技術產業是在大的法律環境已經具備或基本具備的情況下發展起來的,然后形成促進其發展的小的法律環境。如日本,前者有《外資法》、《促進基礎技術研究順利開展法》、《小企業新技術振興法》等,后者有《筑波研究學園都市建設法》、《高技術工業智密區開發促進法》等。[1]實踐證明,對于政府來說,最能有效地推動高新技術發展的,不是籌集風險資本和親自運作投資項目,而是以發展高新技術為目標,營造一個有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律環境,加大制度創新的力度。
由于風險投資的對象是高新技術產業,風險項目的成功通常要建立在一定水平的研究開發基礎之上,因此,知識產權的保護尤其重要。對此,各國政府制定了大量有關專利保護、環境政策、技術轉移、引進外資的特殊法律。
稅務優惠: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起到重大作用。1969年美國曾把長期資本收益的最高稅率從29%增加到49%,這給風險投資業帶來沉重打擊,也極大地影響了高新技術的發展。1978年美國取消了這一稅收政策,即把長期資本收益的最高稅率從49%調到29%。1981年又由29%降低到20%。這個稅收政策實施的結果使1981年風險投資總額增長了2倍。[2]英國政府于1983年制定《企業擴展計劃》,為了誘導中小企業投資高新技術,稅收政策規定對統辦小企業者可以免60%的投資稅,對新創辦的小企業可以免100%的資本稅,并取消投資收入附加稅。日本政府于1985年制定了《促進基礎技術開發稅制》,對購置用于基礎技術開發的資產,免征7%的稅金。巴西政府規定高新技術投入超過企業利潤5%的企業可免交產品稅,允許企業把所欠稅款的80%用于研究與開發投資。總之,各國政府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有效地推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退出機制:風險投資追求資本的增值收益,而不是投資的分紅。因此,一旦時機成熟,風險資本就會以不同的形式退出。其退出的主要形式有:公開上市、股權轉讓、破產清算。
西方風險投資發達的國家都擁有健全的資本市場體系,特別是設有以發行和交易高新技術企業股票為主的二板市場和三板市場。二板市場是各國政府為了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而建立的交易系統,如美國的Nasdaq市場、歐盟的Easdaq市場、新加坡的Sasdaq市場等。它為風險資本的籌措和順利退出提供了場所,從而推動了風險投資業的迅速發展。三板市場是資本市場遞進上市的第一個環節,也是遞退下市的最后一個環節。如2000年,曾被稱為是歐洲IT龍頭企業的比利時L&H語音技術軟件公司由于財務報表造假和欺詐行為被曝光而申請破產,L&H股票在主板市場摘牌后轉至三板市場進行交易。L&H在三板市場掛牌,首日即告重挫,收市于1.40美元,股票狂瀉77%,至股票被最后摘牌時,股價僅為58美分。由此可見,成熟市場的退出機制有一個平緩過渡的過程。這樣能保證市場參與的主體—上市公司和投資人可以在資本市場中進行可選擇地、連貫性地運營與投資,增強各市場板塊的活力,保證投資人的利益。
購并也是風險投資退出的主要途徑。美國1998年以前,風險投資30%是通過上市退出的,70%是通過收購和兼并退出的。[2]斯坦福大學研究中心主任羅文教授在一篇論文中說:“硅谷成功的企業中,有85%以上是購并的,只有15%的企業直接上市?!盵3]
二
高新技術產業化需經歷三個階段:研究開發(R&D)、成果轉化、工業化。而研究開發階段屬于探索性、研究性階段,風險資本一般不會參與,這時主要依靠政府的“種子基金”。例如以色列的經濟社會基礎和外部環境都不算好,但它的高新技術產業僅用了不到6年的時間就趕上了美國。之所以發展如此迅速,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政府“種子基金”的大力推動。
財政支持:高新技術開發園區是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重要基地,是向傳統產業擴散高新技術的輻射源,也是一個大的創業中心、孵化器。最早的高新技術園區是20世紀中期美國的硅谷。它在短時期內創造出加速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奇跡,受到了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至今世界較規范的高新技術園區有近千個。由國家統一規劃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一般都是規模較大、設備先進、環境優美。要是沒有可靠而雄厚的資金來源,這種開發區是決不可能建成的。一些國家政府財政對高新技術園區的投入很大,一般占60%-70%。西班牙政府投資100億元建設卡賈圖科學城;日本投資13000億日元建設筑波科學城;德國政府在20世紀80年代后期投資1.9億馬克建設高科技園區。
融資擔保:政府融資擔保是對其他商業性金融機構所發放的符合政策意圖的貸款給予償還保證,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債務進行擔保。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由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負責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許多國家政府均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例如英國政府規定對私人金融機構給高新技術企業的貸款提供80%的政府擔保;[4]日本通產省于1975年設立了“研究開發企業培植中心”,其主要業務就是對高新技術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債務擔保,擔保比例為80%。
政府股權擔保是以風險投資公司為服務對象的。這是因為風險投資者往往要求較高的投資回報率以補償投資失敗帶來的損失。有了政府股權擔保,投資者的部分投資損失可獲得補償,整個投資組合的回報率將相應提高,從而增強風險投資的吸引力。運行時間最長的股權擔保是荷蘭政府于1981年設立的私人投資擔保。它規定政府為經其認可、投資額不超過400萬荷蘭盾的高新技術項目承擔50%的損失。[2]
國外許多國家還通過銀行或設立基金會的方式向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低息貸款,如加拿大聯邦商業發展銀行為對高新技術企業實施風險性很大的發展項目專門提供“平衡資助”,與定期貸款一起協助企業維持財政平衡或盡快收回成本。法國政府設立“工業發展基金”,以8.75%的優惠利率供營業額在5億法郎以下的中小企業融資之用,政府還提供3億法郎給SOFARIS投資公司,對中小企業申請貸款提供50%的保證。英國政府允許私營技術企業的短期資金可以通過銀行透支、貿易信貸等方式融通,中期資金可以通過銀行信貸、財產抵押、自發信用券、發行股票等方式取得。日本政府建立了振興地方技術的特別貸款制度,凡新增設備可提供特別利息貸款,高新技術企業可使用低息長期貸款(年利率為8%-8.15%)。日本開發銀行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貸款年限可長達25年,貸款額一半的利息可按7.3%計算;小企業金融公庫還針對高新技術小企業發放期限為25年,年息2.7%的特別貸款。[5]
補貼政策:國外政府為鼓勵高新技術發展,向風險投資者和風險投資企業提供無償的補助。如加拿大安大略省為鼓勵私人風險投資的發展,對向高新技術風險企業投資的個人入股者給予風險投資總額30%的補助金。德國政府于1984年底實施了一項對風險企業進行資助的典型實施計劃,到1985年底,共向268家風險投資企業提供了0.87億馬克的資金補貼。對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公司,在投資方受損時給予一定比例的補貼。日本的新技術開發事業部對風險項目提供5年無息貸款,項目如果失敗則該項貸款無需償還。日本通產省規定,每一新建開發區所在地方政府,應向開發區提供10億美元的基本建設經費;國家財政對于遷入開發區內的企業、科研機構實行補助。
政府通過實施相應的專項計劃,直接支持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究開發和創新活動。如美國小企業創新研究(SBIR)計劃,就是將一定比例的政府部門的研究開發經費專門用于支持高新技術企業。
政府還可通過擇優購買本國(地區)高新技術設備和產品,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例如,1998年美國政府的采購合同總額中,來自高新技術企業的產品價值已經達到35%。[6]
風險資本:風險投資基金作為基金的一部分,在扶持高新技術風險產業和產業結構的優化提高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美國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基金絕大多數采用私募方式,即向境內外法人及大額投資者募集;而歐洲一些國家機構投資者是風險資本的主要來源,如1998年在歐洲總額為62.83億美元的風險資本中,銀行占31%,保險公司占14%,年度基金占13%。英國貿易和工業部將政府支持??钪械?3%作為發展高新技術的??睿?0%作為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開發費用。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政府還出資組建風險投資公司,如比利時成立了政府投資公司,對創新企業或中小企業直接投資。德國1995年成立了與私人共同籌資的風險投資公司,澳洲和歐共體也有此類公司。
上述可見,政府擔保,轉移了商業性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有助于改善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地位和條件,并刺激、鼓勵商業性金融機構擴大貸款額;政府補貼,彌補了社會資本的一部分損失,減少了風險,以鼓勵社會資本把更多的資金投向高新技術產業;政府風險資本,可補充高新技術產業資金的不足,并對社會資本起到示范和推薦作用??傊?,“種子基金”的構建,對于高新技術產業的起步和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且可使政府資本與社會資本有效地結合起來,實施政府資本的導向功能和發揮資本杠桿效應。
【參考文獻】
[1]葉明.國外高技術發展政策的新趨向[J].華東科技,2001,(2).
[2]辜勝阻.政府與風險投資[M].民主與建設出版社,2001.
[3]張景安.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與資本市場[J].中國軟科學.
[4]劉建良.風險投資操作指南[M].北京:中結工商聯合出版社,1999.
[5]孟燕.國外高技術發展政策的新趨向[J].中國礦業大學學報,2000,(1).
[6]白欽先.各國中小企業政策性金融體系比較[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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