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業管理對國內林業發展啟發

時間:2022-11-03 04: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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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林業管理對國內林業發展啟發

關鍵詞:林業日本;啟示

提要:論文通過對日本林業發展經驗的研究,可以從中得到一些啟示和借鑒,促進我國林業迅速發展。

日本是個南北狹長,氣候、地理條件差異比較大的島國。這里分布著亞寒帶針葉林、寒溫帶落葉闊葉林和暖溫帶常綠闊葉林,樹種主要以杉木和柏木為主。日本全國共有森林面積2,515萬公頃,森林覆蓋率為67%,森林蓄積量達35億立方米。其中,人工林面積占森林總面積的41.4%、天然林占53.2%、無林地占4.8%、竹林占0.6%。人工林蓄積占54.3%,天然林蓄積占45.6%。20世紀八十年代中期以來,日本的森林面積變化不大,但森林蓄積量每年遞增近7,000萬立方米,今后森林資源的發展趨勢仍然是面積基本保持不變,蓄積量繼續穩步擴大。日本的森林按所有制形式劃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和私有林。這三種形式的森林面積所占比重分別為31%、11%和58%;森林蓄積量所占比重分別為26%、10%和64%(韓柏泉,2007)。日本林業的迅速發展正是得益于日本林業政策,因此本文從日本林業管理入手,探究日本林業迅速發展的原因,從而找到能促進我國林業發展的有力舉措,希望能對我國林業的發展提供一些建議和參考。

一、日本林業管理現狀

(一)日本的行政機構。日本政府部門主管森林和林業事務的是農林水產省所屬的林野廳,林野廳下設林政部、森林整備部和國有林野部三個部門。林野廳擁有龐大的地方分支機構,包括7個森林管理局、98個森林管理署、1,256個森林事務所和71個治山事業所(邵吉祥,2006)。(表1)都、道、府、縣級地方政府中森林與林業主管部門的設置情況因森林與林業比重大小而異,森林面積大、林業比重相對較高的地方設置單獨的林政部(相當于我國省政府的廳級機構),否則,設置農林水產部。

(二)日本森林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是森林質量下降。日本的森林大多是二戰后種植的,樹種也多為單一的日本柳杉、刺柏,森林質量較差,很容易遭受病蟲害的襲擊,而且森林所有者對林木不管不問的現象很普遍,山上的殘枝斷木無人問津,已成為影響森林健康生長的隱患。森林如果不進行撫育間伐,必然會導致森林整體質量的下降。

二是就業人數減少和老齡化。與名列世界前茅的森林覆蓋率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日本的林業處于極度衰退的狀態。日本的木材產量在1967年達到峰值的5,181萬立方米,之后隨著進口木材的增多一路下滑,到1999年時只有1,874萬立方米。日本的木材自給率同時大幅度下降,從1955年的94.5%一路下滑到1999年的19.2%。林業就業人數相應地不斷減少,從1975年的22萬人減少到2000年的不足5萬人。同時,林業就業者的老齡化現象非常嚴重,2000年日本全部就業人口中的老齡化率(65歲以上就業人口占總就業人口的比重)為7%,而林業就業者的老齡化率竟高達29%(邵吉祥,2006)。

二、日本林業管理研究

(一)完整的法律法規,并配合林業發展進行適時的調整。日本政府實行依法治林已有100多年的歷史,林業經營管理做到了事事有法可依、處處有章可循。最早的《森林法》是1897年(明治30年)制定的,已經5次修訂。《森林法》與《森林;林業基本法》是日本管理全國林業的根本法。除此以外,還根據不同目的制定了單項輔助性法律和法令,如森林合作社組織法、林業種苗法、森林開發公團法、森林病蟲害防治法、森林國營保險法、防護林措施法、林業信用基金法、林業改善資金助成法、國有林野法、國有林野事業特別會計法、自然公園法、鳥獸保護及狩獵法、國土利用計劃法、木材防腐特別措施法、林業等振興資金融通暫定措施法、關于運用綠色捐贈促進森林整備的法律、關于確保林業勞動力的法律、關于確保木材安定供給的法律,等等。這些法令各有側重,互相補充,匯總起來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林業法規。在日本,林業機關執行森林司法權。

日本的林業法律法規體系非常完備。到目前為止,已經頒布實施的林業法律法規達30余部,其中最基本的法律是《森林法》和《森林;林業基本法》。《森林法》具有資源管理法的性質,《森林;林業基本法》則屬于產業管理法。資源法與產業法并行的林業法律體系是日本林業的重要特色之一。

(二)嚴格的森林計劃,保證林業的可持續經營。日本的森林計劃是從1951年開始編制的,計劃分為6種。(表2)計劃的內容主要包括:森林的現狀、采伐、造林和各種撫育保護措施等。編制的計劃都要符合國家各項政策法令,以求適應國際市場的激烈競爭。日本現行的森林計劃體系大體分為全國森林資源基本計劃、全國性森林計劃、民有林地區計劃與國有林經營基本計劃和施業區計劃四級(堀靖人,2009)。

(三)政府的財政支持,保證林業發展的資金要求。林業既是一項產業,也是一種公益事業,同時還有許多與其他產業不同的特點。在日本,林業還是處于比較落后的產業。日本的森林經營管理辦法因其所有制而異。對國有生態公益林實行國家扶持的計劃管理,而對私有林和用材林則實行指導與扶持相結合的辦法。國家對林業長期而穩定的扶持,主要通過三個途徑:一是林業補助金制度。按照林業項目分別制定詳細的補助標準和國家、地方分擔比例。林業補助金制度是根據《森林法》實施的一項長期制度,補助金的來源和分擔比例均有明確規定(堀靖人,2009)(表3);二是林業專用資金貸款制度。

(四)森林組合作為林業經營的形式,利于保證林業貿易中的公平。森林組合是日本唯一的有專門法律(森林組合法)保護的林業合作組織,是私有林最基本的組織和管理形式,它不僅是連接林農與政府、個體生產者與大市場的橋梁和紐帶,在私有林的生產經營中也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來,為了進一步規范和發展森林組合制度,日本專門制定了《森林組合法》,從法律的角度一方面對森林組合這種形式進行了肯定;另一方面也是更加詳細的規定了關于森林組合的相關事宜,使各項活動有法可依。

三、日本林業管理對我國林業發展的啟示

(一)政府的高度重視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日本森林覆蓋率很高,林業得到了迅速發展得利于日本林業法律體系的完備。(表4)這些法令、法律使造林綠化、森林培育、資源保護等都有法可依,為林業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而我國對林業的指導性法律主要有《森林法》,并且制定的年限歷史較長,很多地方已經不適應現在林業的發展,反而嚴重阻礙了林業的發展,因此我國應對林業的基本法進行修訂,同時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來保證林業健康、可持續地發展。

(二)認真研究和解決營林投入問題,加強林業基礎產業建設。加強對基礎林業的科學管理和投入,協調發展。日本非常重視森林資源培育。日本林業之所以成為世界發達國家之一,除日本政府把發展林業作為基本國策,對林業實行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外,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加大對林業的投入。林業集三大效益于一體,但周期長,見效慢,國家應予于扶持。我國的森林基地建設,資金不足矛盾十分突出,亟待認真研究解決。一方面根據《森林法》規定,多方籌集;另一方面重點研究解決財政投入問題,要在造林補助費、貸款貼息以及其他項目配套資金等方面給予優先安排,扶持林業發展。要加大對國林場、苗圃和森工企業營造林扶持力度,鼓勵私有企業和其他單位造林營林。

(三)制定嚴格的森林計劃和監督體系,保證林業的可持續經營。計劃是林業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要條件,也是指導人們進行活動的一個基礎。如日本在其《森林法》中就規定了森林計劃制度,在其《森林;林業基本法》中規定制定每五年的計劃,并且計劃的制定和執行情況直接和經營者的補助和政策性的貸款相聯系,這樣對林農的經營行為起到了約束作用。

(四)建立民間合作組織,增強農戶在交易中的合理收益。在我國現階段,山區農民長期生活在相對閉塞的農村,他們缺少獲取市場相關信息的必要渠道和途徑,往往在還沒有來得及掌握市場價格信息的情況下與長期從事林木經營的商販們進行交易談判中經常處于弱勢地位。在這樣的情況下,建立民間的合作組織,幫助農戶進行林業經營的技術指導,價格信息的咨詢和談判,使林農的收入增加。

四、結語

日本是世界林業發達國家之一,又是我國近鄰,日本林業在二戰后迅速的發展,成為舉世矚目的林業大國與日本政府對林業的有效扶持和管理是分不開的,其中包括政府完善的法律體系、政府的資金補助、嚴格的森林經營計劃和林業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