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研究

時間:2022-12-01 10: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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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可持續發展的循環經濟作用越來越突出,逐漸成為經濟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在這樣一種大的環境之下,構建和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顯得越發的重要。本文中首先提出經濟快速發展下存在的問題,然后對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完善的標準進行分析,最后就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展開思考。

關鍵詞: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可持續發展

循環經濟主要指的是經濟的發展能夠實現無限循環,實現可持續性發展,改變目前經濟發展存在著的較多弊端。但是要想真正從傳統經濟發展轉變為循環經濟,必須依托完善的法律體系作為基礎。

1經濟發展問題的提出

近十年以來我國的經濟得到極為快速的發展,但是相應的問題也隨之逐漸的展現出來,在高速經濟發展之下,我國的資源也得到過度的開采,反過來也制約著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其次,過去沒引起重視的廢棄物等也對環境造成較大的破壞,影響著人類的生存環境,影響著經濟的發展。在此形式之下,提出了可持續性發展的戰略,加大發展循環經濟的力度[1]。但是在實施的過程中,許多企業并沒有按照相關的規定嚴格的執行,政府部門對信息的完善和管理也沒有得到特別的重視,使得發展循環經濟,實現可持續性發展的戰略所取得的效果并不明顯。為更好的促進我國循環經濟的發展,應當不斷加強和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對循環經濟發展中的每個企業單位,每個人都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

2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完善的標準

在學習之余,通過查閱相關的參考文獻,并結合當前的實際情況,提出了以下幾種完善法律體系標準:首先,相關部門應當明確立法的宗旨,明確立法的真正意義所在,才有助于整個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如:當前針對循環經濟開展立法的德國,在立法中對企業生產中廢棄物的回收利用進行明確,盡可能的實現資源的回收利用,減少對環境造成的污染,通過資源變為產品,再到再生資源的過程,實現資源的可持續性利用[2]。其次,完整的法律結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構建并不是短時間內就能夠完成的,其常常需要較長的發展時間,在實際中不斷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補充和完善,最終構架出完整的法律結構,實現經濟的可持續性發展。第三,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應當具有較強的協調性。循環經濟在發展的過程中,有著較多的人員參與到其中,為促進眾多人員在循環經濟發展中能夠更加順利和協調,要求循環經濟法律體系應當具有較強的協調性。第四,保證制定法律的有效性[3]。法律本身是否具有有效性決定著其能夠發揮出的作用,如果法律在制定之后,并不能夠嚴格的去執行,就變為了一紙空文,完全起不到任何的效果,更談不上對企業和人們起到的規范和約束作用。

3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現狀分析

在上個世紀的80年代、90年代,循環經濟已經開始被一些人關注,并且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和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到目前為止,我國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的構建已經取得較大的發展,但是仍舊存在較多的問題。經過對當前我國的一些循環經濟法的研究和分析,發現我國在循環經濟法上面的內容已經較為豐富,同許多西方的發達國家一樣,也更加傾向于合理利用廢棄資源,實現資源的回收利用。但是在具體的細節上仍舊表現出一些不足之處,如在循環經濟立法基礎《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法律發過更多的是對企業和群眾加以引導,缺乏強制性的規定,使得其在執行的過程中所取得的效果低下[4]。其次,在《循環經濟促進法》中有著許多原則性的描述,使得在具體執行中變得可操作性較弱,在其中存在著較多的漏洞,讓部分企業能夠有機可乘。從整體上對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展開分析,我國是在發展的過程中,有許多的部門逐步地建立起相關法律法規,這種情況直接造成我國在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上存在著混亂,不具有系統性的現象。除此之外,在協調性和科學性上也有著較大的缺陷,很多法律法規只適用于部分的區域內。

4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

4.1立法宗旨上做出完善:我國應當進一步重視循環經濟的發展,將循環經濟的發展上升到足夠的高度。然后從憲法上承認循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專門設置相應的憲法,其它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進行完善,可以讓循環經濟法的有效性更高。

4.2立法結構上進行完善:在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的建立上,應當從科學性、協調性、有效性等方面進行考慮,對當前現存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核。初始階段可以從較為熟悉的領域進行,然后逐步的展開,將現行循環經濟法律法規中無用和有弊的刪除,對有利的法律法規應當進一步的完善[5],最終制定和修改專門法、基本法。

4.3協調性上的完善:在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過程中,還應當注重協調性上的完善,經分析主要應當注意三個方面的完善:第一,要注重不同層次之間的法律法規的協調性。第二,要注重相同層次之間的法律法規的協調性。第三,要注重整個法律法規體系的協調性。保證建設的法律法規符合立法的宗旨。

5結束語

綜合以上所述,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的根本在于國家應當對循環經濟的作用和意義引起足夠高的重視,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和完善,并且明確建立循環經濟法律法規的宗旨,保證所建立的法律法規的協調性和有效性。相信在未來的時間里,我國能夠建立起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促使我國經濟實現可持續性發展。

作者:徐菡 單位:華中師范大學第一附屬中學高三(27)班

參考文獻:

[1]楊汝琦.建立與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J].中共成都市委黨校學報,2011,01:89-92.

[2]王作全.對構建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思考———以日本循環型社會建設法律體系為視角[J].四川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04:124-130.

[3]謝軍.關于建立和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的思考[J].時代經貿(下旬刊),2007,01:18-19.

[4]劉芳,李慧明.建立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研究[J].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學院學報,2005,12:70-73.

[5]馬江.論如何完善我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基于國外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分析和借鑒[A].中國環境科學學會.2010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學術年會論文集(第一卷)[C].中國環境科學學會:,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