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環境審計探討論文
時間:2022-03-10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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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會計與環境信息披露
在我國學術界,尚沒有關于環境會計的權威定義。各專家學者所探討的環境會計,多是針對國外的情況進行介紹和評論。但是,國外對環境會計的看法也不夠統一,從筆者掌握的外文資料來看,國外將利用貨幣工具對環境問題進行管理的范疇都統稱為環境會計,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宏觀環境會計主要著眼于國民經濟中與自然資源和環境有關的內容,是運用物理和貨幣單位對國家自然資源(包括可再生的和不可再生的)的消耗進行的計量;因此,也常被稱為“自然資源會計”。微觀的環境會計主要反映環境問題對組織財務業績的影響以及組織活動所造成的環境影響,一般分為環境差別會計和生態會計兩大類。其中,環境差別會計事實上是傳統會計中處理環境問題的部分,它以貨幣為單位計量環境問題對公司帶來的財務影響;生態會計則是環境會計在傳統會計領域之外的新發展,它以物理單位(例如千克、焦耳等)計量公司對環境造成的生態影響,并進一步劃分為內部生態會計、外部生態會計和其他生態會計三個分支。就此而論,國外的環境會計實際上是一種把生態效應、資源資產、企業環境補償及其相關財務處理等結合在一起的一種綜合體系,與我們一般稱謂的財務會計大相徑庭。
環境信息披露應當是環境會計的主要表現形式。具體來說,我國現階段的環境信息披露主要在于各企業的范圍內,主要是針對企業的環境狀況而披露的治理環境的費用、由于環境因素對企業經營狀況的影響、以及“綠色產品”和“綠色經營”帶來的收益等。由于這樣的信息一般是用企業的財務數據來表示的,所以也常被稱為“環境會計信息披露”。
(二)我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現狀
應當說,我國的環境會計信息有很多屬于宏觀性的,比如,國家對維護生態平衡已經有了很大的投入,這些投資帶來的效果怎樣呢?就我國現階段的管理水平,還很難直接回答這樣的問題。可是,在企業范圍就不一樣了,企業對自身因治理環境的耗費和收益各是多少?對現在和將來的影響怎樣?與國家的環境保護法規又有多大的差距?應當是了如指掌的。因此,我國現階段的企業完全有條件、有能力對外披露與環境有關的財務信息。
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與環境會計信息有關的披露還只限于企業范圍內,而且主要是上市公司。比如,湖北興發化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其1999年的年度報告中就這樣進行了披露:
環保因素的限制:磷化工產品的生產過程中存在對“三廢”進行處理的問題,1996年、1997年和1998年公司已陸續投資了199萬元、24萬元和31萬元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廢渣進行了一系列的治理、預計1999年環保投入將達到35萬元。目前,公司各項環保指標均已達到了國家標準,并在1997年被評為湖北省合格化工清潔文明工廠。另外,近年國內某些地區禁止使用含磷洗滌用品,將對公司產品市場帶來一定影響。
針對環保因素的限制:公司將進一步加大環保投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積極推行清潔生產和ISO14000環境管理系列國際標準。對后續擬投資的項目,堅決貫徹“三廢”治理與生產裝置建設“三同時”的原則,即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投產,把“三廢”消滅在生產過程之中,使環保指標一次性達到國家環保標準。
當然,這樣的披露帶有用財務數據對環保狀況進行總結的因素,與一些西方國家企業披露的信息相比確實“粗”了一些,但是環境會計信息的披露一般是這樣的。
(三)搞好環境會計與環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意義
筆者認為,將與環境有關的業務事項專門收集、形成環境會計信息并對外披露,對于環境保護工作是極有意義的。即,雖然這樣的內容看起來很簡單,但是我們可以就此進一步思考以下問題:如果企業的生產經營會對自然環境形成污染,它是否重視了這樣的問題?如果企業屬于對社會環境有強污染的企業,它們在怎樣防止污染環境?作為這樣的上市公司,若不舉出與環境有關的財務數據,怎樣讓社會公眾放心?怎樣讓股民對它投資?作為國家對企業環境的管理,以什么樣的方式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如此等等。
通過這樣的分析還可以看出:社會管理機構、投資者(含銀行、股民等)等需要企業,特別是處于強污染狀況的企業及時提供有效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帶有綜合性的財務信息,從各方面加強對企業環境污染的約束。這是非常重要、切實可行的。對我國現階段的情況而言,這是必須要做的工作。
二、環境審計及其必要性分析
(一)環境審計及其特征
按照筆者的理解,環境審計應該是由獨立的審計人員,按照國家的環保法規與相關規范,對各級政府、企業能夠用會計信息反映的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鑒證、評價,使之符合可持續發展要求的審計活動。
進一步,筆者認為,應當將環境審計的對象分為企業能夠用會計信息反映的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和各級政府能夠用會計信息反映的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這首先因為,企業能夠用會計數據的方式解釋與環境有關的經濟活動,以這樣的財務數據為基礎,能夠實現對企業環保狀況的有效監督。但是,環境審計與環境會計在工作內容方面并不見得就是等同的。具體來說,我國雖然還沒有關于環境方面的宏觀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但不見得就沒有對宏觀環境事項進行審計的業務。比如,我國的生態治理工程都是通過財政資金的投入而實施的,對環境資金投入及其使用效果的審計,應當屬于宏觀環境審計的內容。但我們必須承認,與企業的狀況相比,進行對政府部門的環境保護監督,難度要大得多。一是由于一些環保事項剛剛開展(如集中供熱、使用無鉛汽油、垃圾處理、污水處理、城區綠化等),尚沒有進行這樣監督的實踐經驗;二是由于各管理機構的工作縱橫交錯、彼此之間協調配合不夠;三是由于這方面的相關法規未見健全。但筆者要說明的是:既然社會發展迫切需要、審計有此功能,我們就應當開展這方面的理論研究,并努力促使這方面工作的圓滿實現。
(二)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
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并不樂觀。首先,環境審計的重任主要由政府審計擔當,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尚未充分介入。具體來說,我國政府審計體系雖于近年來成立了專門負責環境審計的機構(如國家審計署的農業與環境司,各省審計廳的環境處等),但審計的范圍尚未延伸到與企業有關的環境事項;相對而言,負有對企業審計重任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尚未對環境事項引以充分的注意。或者是說,注冊會計師審計、內部審計沒有在環境審計中發揮作用。再就是:環境審計的內容主要在于與財政審計相連的環境資金的投入和支出方面,也就是說,環境審計只是與環境事項有關財政資金的審計,更能在環境保護方面發揮作用的經濟效益審計和社會效益審計只處于探討階段。由于上述兩個方面的原因,加之政府審計不見得要對外披露全部信息,因此,我們很難找到有關環境審計的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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