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審計動因主要理論論文
時間:2022-06-10 03:21:00
導語:時下審計動因主要理論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引言;現有的審計動因理論及其評述;衡量審計動因理論的標準體系;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現代審計動因考察——產權動因論;結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審計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出現的、對審計動因進行分析有助于我們認清審計的本質,揭示審計的發展規律、委托-理論、為了降低成本又能維持這種關系就需要監督,審計就是一種監督方式、信息論、之所以存在審計,是由于企業管理當局和投資者之間存在著潛在的信息不對稱、保險論、審計的本質在于分擔風險、沖突論、會計報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并不一致、由動因理論能回答審計源于并滿足了何種社會需求以及審計發展的推動力、產權動因論的基本觀點、產權動因論的邏輯與價值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利用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來探究審計動因,將從根源上認識審計本質、審計假設等審計理論問題,從而有助于構建一個完整的審計理論結構體系。因此,分析現代審計動因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際價值。在評價目前較為流行的幾種審計動因論的基礎上,結合新制度經濟學對現代審計動因作進一步探究,以期對審計理論體系的構建有所助益。
關鍵詞:新制度經濟學;審計動因;體系構建;產權動因
1引言
審計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經濟發展到一定水平時出現的。審計因何而產生,緣何而發展,是審計理論中人們關心的首要問題,即審計動因問題。動因是引起事物發生的根本性條件,正是這一條件的存在才導致了事物的產生,而這一條件能夠持續存在才能保證事物的繼續生存。一旦條件不再存在,事物也就隨之消亡,如果條件發生變化,事物也隨之發生變化。審計動因就是指引發審計的推動力或者驅動審計發展的因素。對審計動因進行分析有助于我們認清審計的本質,揭示審計的發展規律,結合現實狀況對未來審計的發展趨勢進行合理的預測。針對審計產生的動因,審計學界從不同角度進行不同的解釋,目前較為流行的審計動因的主要理論包括委托-理論、信息論、保險論、沖突論等。
2現有的審計動因理論及其評述
2.1委托-理論
委托-關系是指“一個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據其他人的利益從事某些活動,并相應地授予人某些決策權的契約關系”。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合理效用的的追求者,但他們各自的利益目標不一致,委托人為了使人朝著自身的方向努力需付出成本。而為了降低成本又能維持這種關系就需要監督,審計就是一種監督方式。因此,委托-理論主要觀點是:審計的產生是社會力量選擇的結果,是委托人和人的共同需求。審計的本質在于推動委托人和人的利益最大化。第一,理論較好地解釋了許多公司盡管法規并未要求卻自愿接受審計這一問題,然而,若審計是財產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共同需求,則審計報告在審計前后就不該有太大差別。但對美國1975-1988年度接受審計的1562家公司的調查表明,獨立審計人員經常發現公司高報資產和收益。這不禁令人提出質疑,管理人員真的都自愿聘請外部審計人員來審查自己的報告嗎?第二,理論是基于完全競爭市場的假設來解釋審計起源的,在現實當中,市場或多或少都受到政府管制,審計并非根據市場的需求而是法律的規定提供鑒證服務的,因此理論的解釋與現實并不完全一致。
2.2信息論
信息論認為,之所以存在審計,是由于企業管理當局和投資者之間存在著潛在的信息不對稱。審計財務信息可以潛在地降低信息不對稱,并使市場更具效率。審計的本質在于增進財務信息的價值,提高財務信息對投資者決策的正確程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的成本和可能性。信息論也不足以說明審計產生的根本動因和本質。實際上,審計并不會減少會計信息的不對稱,會計信息的不對稱由企業管理層對會計信息本身的披露來解決,審計不會增加新的會計信息,只是增進了會計信息的可信性。審計也會增加新的經濟信息,但這種信息并不是會計信息,這種信息的價值在于以審計報告意見這種簡約的形式提供了會計信息是否可信的憑證信號,引導著社會的資源配置。因此,從降低會計信息不對稱的角度出發并不能說明審計產生的真正原因。
2.3保險論
在保險論里,審計費用被視為財務信息的使用人為了防止信息提供者舞弊而支付的分擔風險的保險費用,審計費用的發生純粹是貫徹風險分享的原則。保險論認為審計是降低風險的活動,即審計是一個把財務報表使用者的信息風險降低到社會可接受的風險水平之下的過程。審計的本質在于分擔風險;審計被看成是一種風險轉移機制,所有者愿意支付額外審計費用的原因在于審計人對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造成的損失做出了賠償的承諾,可減輕投資者的壓力。在審計動因保險觀下,審計風險被分為系統風險與非系統風險,這為政府、審計人、經營者劃分各自的權責提供了理論依據。
保險論雖然可以較好地解釋目前審計風險越來越高的現象,但它同樣存在缺陷:無法解釋風險和責任并不完全由注冊會計師承擔的事實;無法解釋潛在投資者對審計后信息的利用并未支付“保險費”,卻成為“受益人”這一現象;同樣無法解釋法定審計的問題;無法解釋保險市場存在的“逆向選擇”本應使審計不復存在,但審計活動卻仍在發展這一事實;保險論無法合理解釋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能是提高經營的效率和有效性。
2.4沖突論
沖突論認為,第一,會計報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并不一致,他們之間存在實際或潛在的利害沖突。因此,會計報表使用者期望外部獨立專家對會計報表實施獨立、客觀、公正的鑒證并發表意見,以合理地保證會計報表不受利害沖突的影響;第二,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之間也可能存在利害沖突。比如,公司股東可能期望得到豐厚的現金股利,而債權人則更傾向于不發放股息。為使會計報表為每一個預期使用者所信賴,會計報表必須保持中立,即不能以犧牲一方利益為代價而使他方受益。基于這一考慮,也要求有獨立于利害關系各方的審計人員對財務資料予以簽證,以維護各個利益集團的利益。因此利害沖突論認為,審計之所以存在,就是因為存在利害沖突這個事實,會計報表存在不實報道的可能性,這是社會需要審計的最基本原因。
因此,沖突論很好地解釋了審計獨立性的問題,而獨立性正是審計最本質的屬性。但沖突論同樣也不能很充分地解釋審計的產生。因為審計不是解決沖突的唯一辦法。也就是說、審計的產生可以說是因為存在利害沖突,但存在利害沖突卻不一定產生審計。
3衡量審計動因理論的標準體系
衡量一種理論是否能更好地解釋審計動因,并指導審計工作、完善審計服務,應當結合審計理論結構,運用系統、全面的觀點加以剖析。為此,在對現代審計動因進行考察時有必要建立一定的客觀標準。
3.1由動因理論能回答審計源于并滿足了何種社會需求以及審計發展的推動力
審計動因理論應該不僅僅能解釋某一種類型、某一個特殊群體的需求,還應該能解釋任何類型的審計及其滿足任何群體對審計需求的發展動因。
3.2由動因理論應能導出審計本質及審計職能的目的
審計動因理論是審計理論體系的基礎理論,通過審計動因理論的確立應能導出審計本質以及審計職能、審計社會作用的發展原因。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審計行業也在不斷地發展變化著。這就要求一種合理的審計動因理論應該能夠準確、全面地解釋審計職能地發展以及審計的社會作用。
3.3由動因理論能解釋對審計動因進行管制的合理性
無論從橫向來看當今國際上審計業務,還是縱向來看審計的發展歷史,審計一直是一個法定的工作。各國政府都對各種類型的審計進行著不同程度的要求和監管。審計導因理論應該能夠解釋審計作為一種經濟活動,為什么行業自身發展要受到外部制約。
3.4由動因理論能夠解釋審計為什么需要保持獨立性
獨立性是審計最本質的屬性,是審計得以存在的根本。審計動因理論應該能夠對審計的獨立性這一根本特性作出合理解釋,并應該能夠解釋審計活動中誰需要獨立、為什么需要獨立、獨立于誰和如何獨立等相關問題。
4新制度經濟學視角下現代審計動因考察——產權動因論
4.1產權動因論的基本觀點
新制度經濟學主要通過研究制度問題來解釋經濟現象,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概念。它是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反映不同主體對某一財產的占有、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其實質是圍繞財產而建立和發生的一種排他性的經濟關系。完整的產權包括財產所有者對財產的終極所有權及派生的占有權、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不同權利相互形成不同的關系,即產權關系、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分離便形成不同的關系。作為理性經濟人,每個產權主體都在謀求自身最大利益,這難免發生沖突。為了避免沖突,各個產權主體會簽訂契約來明確各自的產權利益。
縱觀世界審計的產生,誘發審計的條件是經濟資源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所有者將自己的經濟資源交予管理者進行經營管理,管理者承擔經濟資源保值和增值的責任,在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間形成受托經濟責任關系。所有者不直接參與管理者的經營管理活動,為了了解經營管理的現狀和結果,特委托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者(審計者)對管理者進行審計,以便解除管理者的受托責任。兩權分離引發了社會經濟生活對審計的需求。沒有兩權分離,就沒有審計的產生。受托責任產生于一定的產權結構,審計受托的對象是各產權主體。審計是受產權主體之托而存在的。若非產權主體的托付,就不存在審計鑒證、評價職能意義上的受托責任。同時,審計又要對產權主體進行監督、鑒證和評價,沒有對產權主體的監督和審查,就不存在審計的生存基礎。因而可見,審計師對信息的審計實際上帶有界定和維護投資的產權的性質。
4.2產權動因論的邏輯與價值
獨立審計的委托人之所以要聘請審計師證實人提供的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說到底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產權不受人的侵害。“產權動因論”能很好地解釋獨立審計產生、發展的動因和作用,能更好地指導獨立審計管理制度的設計與改進。產權動因論旨在通過研究審計產生的基礎直至最終出現的過程來分析審計產生的動因,而不限于某一個角度或某一個層面。較之其他理論,筆者認為,產權動因論具有如下優越性:
(1)能更全面地解釋審計的產生和發展。由于契約關系各方產權利益普遍存在差異性,在委托關系存在的條件下,潛在或既有的利害沖突使得審計產生并普遍存在,并在不同領域具有不同形式,如國家審計、民間審計、內部審計等。
(2)可以更好地解釋審計獨立性的本質。不同的產權主體處在不同的地位,審計的作用就在于對不同產權主體之間的經濟利益進行界定,對不同的產權主體的相互經濟關系進行協調,因而委托受托關系存在于審計人員與多元產權主體之間而非單元產權主體之間,對委托產權主體沒有依附關系。也就是說協調契約各方的利害沖突,需要協調者處在與當事人均無利益關系的第三方立場上,協調方式是獨立、公正的。
(3)將產權理論引入審計領域可拓展審計的發展空間,給審計注入新的生機和活力。產權理論既認可物質資本產權,又認可人力資本產權,并將產權博弈引入審計領域,認為審計領域的目的在于實現各相關產權主體的一種均衡狀態,即納什均衡。將審計界定為維護各產權利益相關者的產權利益,為日后審計的發展留下了更大的發展空間。資本市場的形成和完善,逐漸淡化了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經濟責任關系,但并沒有淡化相互之間的產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的形式發生了變化。投資者產權的形式由原始產權演變為股權和債權,產權利益的方式由原來的紅利方式轉化為證券市場上的資本利得方式,而公司財務報表的傳遞的信息與公司的證券的市場價格成正相關性,仍牽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而盡管委托的形式發生了變化,受托責任關系淡化,審計履行的仍是維護產權的責任。
5結語
由于契約關系各方產權利益普遍存在差異,在委托-關系存在的條件下,潛在或既有的產權沖突使得審計產生并普遍存在,并在不同領域具有不同的形式。同時,審計產生又是產權動因推動的結果,這要求審計要協調契約各方產權利益的差異性,以提高產權交易的效率和優化資源配置。
參考文獻
1王善平.人性、產權與獨立審計管理制度安排[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2007
2張秀燁.從信息經濟學角度看審計導因[].審計與經濟研究,2003(5)
3王李霞.從經濟學角度看審計的發展[J].財會月刊(綜合),2005(6)
4費娟英.關于獨立審計產生的社會學思考——基于信任變遷的角度[J].內蒙古財經學院學報,2004(2)
5郭華.審計動因新論[J].財會月刊(理論),2006(5)
6鄧慧宇.對審計產生的動因探討[J].財會月刊,2004(10)
- 上一篇:地稅局工作部署
- 下一篇:信用社黨委先進個人事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