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食堂會計處理問題及改進策略

時間:2022-06-01 11: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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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食堂會計處理問題及改進策略

企業食堂是稍具規模企業不可缺少的一個職工福利部門,在會計核算上理應進出有據、手續完備,但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筆者發現有些企業出現了不規范的現象,如:購進食材發票不全;用于招待不轉賬或做借記“管理費用——招待費”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職工食堂”科目處理;食堂員工工資、折舊費、水電費等全部記入管理費用,等等,給企業所得稅的匯算帶來了麻煩,其影響表現在:

1.購進食材未取得發票,使其成本失去合法性,不論是否用于招待,均多扣除了成本,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少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2.對用于招待而轉入管理費用的部分,因在計提時已借記了“管理費用——福利費”,在購進食材時已也借記了“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轉賬時再借記“管理費用——招待費”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職工食堂”科目,在計算所得稅時形成了重復扣除,少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對食堂支付這筆其他應付款時,在食堂出現了賬外資金,也不符合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要求。

3.對用于招待未轉賬的部分,虛增了福利費支出,在福利費未超過扣除限額時,多扣除了應納稅所得額(因為招待費最多扣除60%,除開辦期外,在無收入時扣除額為零),少繳了企業所得稅。

4.將食堂員工工資、折舊費、水電費等全部記入管理費用,使福利費支出減少,在福利費支出超過所得稅扣除限額時,多扣除了應納稅所得額,少繳了企業所得稅。可見,上述問題形成的原因,一是購進食材未取得發票,二是會計處理不符合相關性原則。

因此,筆者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及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將上述職工食堂相關問題規范如下,供參考:

1.取得合法的扣除憑證。食堂購買食材,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的規定,取得發票或者取得符合規定的其他外部扣除憑證,特別是從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的個人手中購買的小額零星食材,在不能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時,應當以出售者的收款憑證和內部驗收單作為支出憑證,收款憑證應當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信息;內部驗收單應當有購買人、驗收人、部門領導等簽字,并且收款憑證與內部驗收單的相關內容相符。

2.計提食堂人員的工資時,應當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科目;計提社保費時,應當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社保費”科目;計提水電費時,應當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供水供電部門”科目;計提折舊費時,應當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3.對用于招待的部分,應當依據內部食堂招待憑證,借記“管理費用——招待費”科目、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紅字)”科目;同時沖銷原計提的會計分錄,借記“管理費用——福利費(紅字)”、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紅字)”。這樣就不會出現“管理費用——招待費”和“管理費用——福利費”重復記賬、重復扣除的問題了。

作者:邢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