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刑法規制研究
時間:2022-06-01 1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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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p2p網貸平臺的出現為民間資本的活絡、充分發揮資本效用提供了更為方便、快捷的新渠道。但P2P網貸平臺的“異化”導致了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的發生。對于身負保障金融安全社會穩定重責的檢察機關而言,有必要針對P2P非法集資犯罪相較于傳統非法集資犯罪的不同之處,就審查P2P非法集資犯罪中所涉及的證據審查、行為定性等問題提出相應的措施。
一、P2P網貸平臺的基本模式及異化趨勢
(一)P2P網貸平臺的基本模式P2P網貸平臺是指依托互聯網或移動信息平臺,為借貸雙方提供借貸信息中介服務,以信息、撮合交易、評估風險、評價信用、咨詢投資、管理交易及流轉資金等服務為主要業務的經營模式。但由于我國法律、行業標準無法適應P2P網貸平臺的發展步伐,從而導致了目前P2P網貸行業的異化困境,形成了中國式的P2P網貸平臺。(二)P2P網貸平臺的異化1.平臺擔保模式。雖說P2P網貸平臺不參與借款、貸款交易活動,但其為追求利益化,會為出借方和被出借方提供擔保服務。由于國家層面對網貸平臺監督不到位,又無明確借貸額度限制,故只需憑借平臺的自我擔保,就可實現借貸雙方需要,大大提高交易效率。但其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在現有包括全球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對這類機構都是按照最嚴格的方式進行監管的情形下,這種自擔保是把相應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進行自我承擔,帶來的最大問題是投資項目認知的風險和收益的扭曲。2.債權轉讓模式。該模式是指第三方先行放款給需要資金的公司或個人,再由第三方通過P2P網貸平臺將上述債權轉讓給平臺上的出借方,借貸雙方無須見面,也不必面對面簽訂債權債務合同。同時,P2P網貸平臺通過對第三方債權進行期限錯配和金額拆分,將其包裝成多個債權包,以便出借方選擇。由此,借貸雙方由以往的“一對一”、“一對多”借貸模式,借助P2P平臺轉變為“多對多”的債權關系。該模式實質就是利用債權拆分和轉讓進行了資產證券化,進而實現流通。
二、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犯罪的特點
(一)去當面化交易。P2P網貸平臺向社會公眾集資主要采取的是非現金交易,依托于互聯網技術。非法集資主要是通過線上宣傳,騙取他人在平臺注冊,資金交易模式主要為電子轉賬和網上支付。這種去當面化的集資形式,使得集資效率和集資范圍顯著增強,但使得雙方的信息交流機會減少,信息交流范圍趨于狹小,投資人難以對平臺獲得最直觀的了解。(二)高收益,低門檻。P2P網貸平臺建設成本較低,往往只需支付前期的信息網絡搭建費用,聘請為數不多的網絡技術維護人員和少量業務推廣員,即可開門迎客、開展業務。為了和銀行等傳統金融機構的理財項目競爭,P2P網貸平臺依靠自身的成本優勢往往會將產品包裝成更高收益的理財產品。故相較于傳統的非法集資犯罪,網貸平臺的非法集資化具有更強的投資驅動性。(三)區域范圍:輻射面廣是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犯罪的另一大特點。P2P網貸平臺依托網絡進行宣傳,網絡宣傳的特點概括而言即運用文字、圖像和聲音的有機組合,傳遞多感官信息,使宣傳受眾更直觀地對產品信息進行了解,大大增強了宣傳的實效性。另外,網絡宣傳制作成本低、傳播速度快,集資對象和影響范圍也會隨之明顯擴大。故相較而言,P2P網貸平臺具有先天的宣傳優勢和受眾優勢,吸收的資金規模數倍于傳統非法集資案件,涉案的被害人人數也遠高于傳統非法集資案件。
三、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犯罪的審查難點
(一)證據審查有難度1.搜集不全面,取證成本高。首先,公安跨地區取證難度高。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犯罪輻射范圍較廣,被害人遍布全國各地,一一取證,面對面取證相較于傳統非法集資犯罪更為困難。跨地區取證涉及到各地區公安機關的配合問題。按照公安部的有關規定,協作地公安機關對異地公安機關提出的協作請求,只要法律手續齊備,就應當予以配合。但目前上述規定大多用于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工作,對被害人的取證還是主要依賴本地公安機關的異地取證,經濟成本大幅增加。其次,被害人主動配合積極性低。很多小額投資者由于跨地域等原因,維權費用比投資金額大,出于減少損失的考量,部分被害人也缺乏主動報案的積極性。2.電子數據雜,證據難辨識。P2P網貸平臺借助互聯網強大的觸角,讓互不相識的人像買賣商品一樣完成出借款項的過程,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素未謀面,無法遵循通常的交易規則,所有交易的完成都在互聯網上進行。這種線上的交易模式一般僅保留電子數據作為憑證,電子數據有“易修改、易損毀、不易固化”的特征,故在證據保存上要求更高。案發后為逃避追訴,電子數據易遭到毀損或者人為篡改。而且即使未遭篡改,貌似“客觀”的電子數據也存在著作偽的可能。如P2P網貸平臺為了賬面“漂亮”而大量雇傭“水軍”、使用“馬甲”偽造“幽靈”數據以致虛高。(二)定罪量刑有爭議1.犯罪主體難確定。目前,網貸平臺的人員架構和職能分工比較清晰,平臺實控人負責出資和招聘工作人員,平臺運營者、財務和技術人員負責日常經營和維護。所以如何準確區分平臺內部人員的相關責任、做到罪責刑相適應是此類非法集資案件的審查難點。實際上,不同地區的公檢法部門對于該問題的實踐操作不盡相同。這種分歧容易導致定罪標準不一、量刑差異較大,進而影響社會公眾對司法統一尺度的觀感。2.共同犯罪難追責。很多網貸平臺都會對外宣稱平臺資金已經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全面托管,甚至還在網站掛上資金托管的介紹和超鏈接,以此吸引投資者的眼球,這是平臺增信的標準化操作之一。然而市面上大部分的第三方支付機構都不具備托管資質,盡管如此,部分支付機構仍然在其網站上大肆宣傳可以進行資金托管業務,而實際上僅提供資金支付接口,并未對資金流轉進行監督,徒有托管虛名,不負托管之責。雖然上述風險自網貸平臺發展伊始就已存在,但得益于法律監督的空白,第三方支付機構大都頻頻隱身于觸碰法律底線的網貸平臺身后而未被追責。第三方支付機構實際上是助推網貸平臺非法集資化的幕后黑手。
四、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案件的刑法規制路徑
(一)建立電子數據+傳統書證審查模式。該模式突破了傳統非法集資案件的審查模式即言詞證據+傳統書證模式,既降低了公安機關出差取證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又避免了因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輕而無法認定金額的困難局面,同時加強了對資金來源、去向的偵查力度。但在該類案件中我們需要特別關注的是,由于個別網貸平臺存在著惡意刷數據提高訪問量的情形,故需對電子數據和傳統書證進行嚴格審查、核實,剔除該部分數據,避免出現將上文提及的“幽靈”數據計入犯罪數額的情形。(二)審慎把握共犯追訴標準。首先,嚴肅追究第三方機構責任。網貸平臺關聯的第三方支付機構若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托管業務,或者向投資人虛假宣傳謊稱為平臺進行資金托管最終致使投資人受損的,根據具體情節,可依法被追究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一般而言,在無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由法院從侵權角度通過個案判決對第三方進行歸責。但如果第三方平臺明知P2P網貸平臺非法集資,仍然為平臺提供幫助或者放任平臺的犯罪行為,則可以被認定為非法集資犯罪的共犯。其次,嚴格劃分內部人員責任。通常來說,平臺實控人熟悉操作流程,掌握平臺款項的來源及實際去向,如果實控人將平臺轉變成自己生產經營的資金池,則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當然主體。而平臺實際運營者如果明知平臺已淪為非法集資的工具,仍行使職權,安排工作人員向不特定公眾集資信息、吸收投資人款項,則構成共同犯罪。財務人員和技術人員等普通崗位則應當區別對待,財務人員主要負責平臺資金的流轉,故其對平臺資金的最終流向十分清楚,也應為平臺吸收資金承擔刑事責任。但技術人員主要負責平臺的技術維護工作,并不直接負責核心業務,一般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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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吳為 單位: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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