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與中國金融開放(中)

時間:2022-03-22 03: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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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與中國金融開放(中)

(二)把握金融開放的主動權

WTO協議外在地規定了我國金融業開放的速度和深度,這是我們必須遵守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在開放方面就別無選擇。除了下文分析的合理保護外,更關鍵的是要正確引導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為我所用,以最大限度享受開放給國民經濟發展帶來的好處。

在經濟政策上,政府雖不能歧視外資金融機構,但可在鼓勵措施方面區別對待。如現在西部大開發急需金融機構介入,就可在政策上鼓勵外資金融機構進入西部地區。降低資本金要求、放松準入標準、給以更多的業務發展權限、降低稅率等,都是可選擇的鼓勵措施。在行業上,對于積極投資于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及基礎產業的外資金融機構,還可以給予更多的優惠。還可以將外資銀行準入與來源國在華投資貿易量掛鉤,貸款規模大的給予更大的優惠。在外資金融機構的準入形式上,對于中外合資的方式應給予更多的優惠。而對于那些主要從事短期貸款、中間業務的外資金融機構則減少政策優惠。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開展業務,必須同中資銀行進行合作,如在中資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用于調撥外匯頭寸、轉匯款或委托付款,以及從中資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等。另方面,隨著外資銀行逐漸成為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內資銀行也須與它們開展業務合作。外資銀行在中國開展業務,相當長時間內必然遇到人民幣資金匱乏問題以及衍生的人民幣流動性問題。現在,外資銀行主要是通過市場拆借和同業借款來融通人民幣資金。在目前資金相對寬裕的情況下,許多中資商業銀行已通過同業拆借或同業借款向外資銀行融出大量資金。將來這一渠道還可拓展,諸如外資銀行和中資銀行之間的貨幣互換,外資銀行針對中資銀行發行人民幣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外資銀行為客戶開出外幣備用信用證或直接出具人民幣擔保用于客戶向中資銀行借人人民幣資金等等,都是最有可能的合作形式。

到2000年底,中資銀行境外營業性機構已達68家,資產總額1565億美元。國泰、光大、中信、海通等證券公司也已跨出國門。中保集團則在國外已經營了50余年。加入wto為中資金融的跨國經營帶來了更多的商機,我們必須充分把握。中資銀行跨國經營的戰略目標可定為:在競爭戰略上,以國內競爭和人民幣業務為基礎,從中國跨國企業的海外投資和貿易往來以及在華三資企業切入,逐步對外擴張,在全球布點,最終成為綜合型、全能型的世界一流全球銀行。在地域選擇上,中資銀行擴展海外業務,首先應以歐美市場為主攻地區。歐美市場規模龐大,結構完善,金融技術發達,是極好的學習之地。進入這個市場,可以使中資銀行獲得良好的人才培訓基地,還可獲得最多的關于國際金融業務和管理方面的信息。當然,亞太地區在金融危機之后,金融管制放松,中資銀行也可抓住時機進入主要亞太國家的市場。在業務定位上,必須要發展自己的拳頭產品,在某個業務上獲得全球或者地區優勢,從而獲取國際競爭力。在客戶選擇上,國內客戶應以大型綜合型企業為首選,東道國客戶則以中型企業和華資企業為重點。東道國的大型跨國公司基本上已經與本國的大銀行建立了密切的業務聯系,中資銀行難以插足。而中小型企業,特別是大量進入國際業務領域的中型企業,可能成為中資金融機構的主要服務對象。

(三)尋求必要的合理保護

經濟全球化雖然意味著國界的日益模糊,并絕不意味著各國經濟失去了獨立意義。因此,在經濟日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力圖在與他國的經濟往來和市場競爭中取得有利地位,盡最大的可能保護本國金融業,以求獲得更大的利益,仍然是各國努力追求的目標。

即便是發達國家,對金融業的開放也是慎之又慎。美國財政部的研究顯示,在135個WTO成員國國中,對外資銀行沒有明顯限制的只有13個。中國金融業長期處于高度的政策壁壘保護之下,在資本實力、服務水平、內部管理及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與外資銀行存在巨大差距,對于加入WTO后可能出現的高度市場競爭形勢需要有個適應過程。美國的中國問題專家拉迪(1999)指出:從WTO通過中國入世議定書所定的條款來看,中國入世的復雜性已經超出一般想像;對WTO而言,中國開放市場所做的承諾,遠比10年前世貿組織處理其他國家入世的影響來得深遠;而中國在議定書中所做的承諾,也遠遠超過10年前其他國家入世時所同意的承諾。拉迪認為,中國作了如此廣泛和影響深遠的承諾,短期內付出實質的經濟代價將難以避免。最主要的短期代價將是中國部分產業會在國際競爭中被淘汰。而加入WTO所帶來的勞工和資本重整效果要在中長期方會浮現。有鑒于此,我國應在符合WTO規則的前提下,對民族金融業實行適當的保護。因此,認真研究其他國家的經驗,結合多邊服務貿易規則和紀律,合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賦予發展中國家開放金融市場的保障條款、例外條款以及逐步自由化等條款,制定有關金融行服務貿易的適度保護措施,是我們應對?尤隬TO挑戰的戰略安排之一。

1.運用WTO及GATs的發展中國家保護規則WTO以及GATs針對特殊情況提供了一些“保障條款”或“例外條款”,東道國可以據以全部或部分終止已達成的協議。

GATs第十九條第二款指出:“貿易自由化的進程應取決于各成員國方相應的國家政策目標,以及各成員國方包括它的整體和個別服務部門的發展水平,對各個發展中國家成員國方在少開放一些部門、放寬較少類型的交易和逐步擴大市場準入程度等方面,應根據它們的發展情況給予適當的靈活性,……旨在達到本協議第四條(發展中國家的更多參與)所述的目標上。”GATs第二十九條“關于免除第二條義務的附錄”,具體規定了申請義務免除的例外。按該例外條款規定,任何締約方可開列一個具體的不遵守最惠國待遇的清單,但該清單將在5年后被締約方全體審查一次,其最長有效期一般不應超過10年。GATs金融服務附件也提出了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待遇及保護性條款規定。我國是發展中國家,這些條款都可以用來合法保護國內金融業。

2.利用GATs中的“審慎例外”在GATs的談判過程中,各國政府普遍感到對金融服務應當給予特別對待,對金融業應進行嚴格規制,感到成員國應有采取審慎監管措施的充分自由。GATs第十一條“關于國際支付與劃撥”和GATs第十二條“對保障國際收支平衡的的限制”均對此作出明確規定。金融附錄除將政府機構行使權力提供的服務排除在GATs的適用范圍之外,還對審慎監管規定了更大的例外即審慎例外(prudential-out)。第二條“國內法規”規定了各國有權采取不符合GATs(包括國民待遇原則)規定的謹慎措施。“無論本協定任何其它條款如何規定,不應阻止一成員國為審慎原因而采取措施,包括為保護投資者、存款人、投保人或金融服務提供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的人而采取的措施,或為確保金融體系的統一和穩定而采取的措施”。第三條“確認”規定了成員國對另一成員國謹慎措施的承認。按照法律適用中特殊優于一般的原則,附錄中的審慎例外應得到優先運用。附錄使用“無論本協定其它條款如何規定”的措辭就足以表明,成員國方無論是否做出了自由化的承諾,都有權采取監管措施以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及其存款人等,這些監管措施不受GATs自由化條款的約束而優先于GATs的相關規定。

至于什么樣的監管措施就是審慎性,GATs并沒有進行定義或列舉清單,其它一些從事監管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組織如巴塞爾委員會等也沒有對監管進行定義,而是推出上述領域的最好做法(bestpractices),供各國參考采用。由此,辨別一項措施是審慎措施還是貿易保護主義的偽裝,相當不易。這就給各國自主選擇審慎措施留下了空間。

各國之所以敢于對外開放金融業這一高度敏感的部門,很大程度上是因為GATs及其金融附錄規定了本國具有足夠的監管自主權和靈活性。對此,我們應有充分認識。在圍繞金融審慎措施的激烈斗爭中,我國應堅持成員國方具有足夠的監管權,能夠靈活地采取本國金融體系所需要的監管措施,同時應充分利用GATs對發展中國家的有利規定,堅持在處理監管問題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應當具有不同標準。分析起來,我國可以考慮的安全的審慎例外措施主要有:宏觀經濟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由于金融服務貿易依賴于資本的自由流動,一個國家對投資、借貸、匯兌的限制性規定會直接阻礙國際金融服務。突出的是法定準備金要求。GATs及其附錄將行使政府職權所提供的服務排除在GATs的適用范圍外。這些措施無疑構成行使政府職權所提供的服務,也可以被認為是為確保金融體系的統一和穩定而采取的審慎措施。

資本項目管理。一國為維護金融穩定、防范金融危機而采取的限制短期資本流入等措施,在多數情況下不在GATs的調整范圍內。即便這些措施與上述義務承擔有關,成員國方仍可以對資本項目交易進行限制。只要這些限制國際資本交易的措施系為了確保金融體系的統一和穩定,構成審慎措施,成員國方就可以自由采取。

在國民待遇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對陷入危機困境的金融機構進行救助問題。這種救助雖然對國民待遇具有影響,但其主要目的通常是保護存款人和恢復金融業的穩定,因而能夠構成審慎措施,同時亦符合政府行使權力提供的服務。

在一定條件下對市場準入或國民待遇的限制亦構成或轉化為審慎措施。就市場準入而言,對法律實體形式的限制和對外國資本在當地金融機構參股的限制十分常見。對同一家金融機構營業機構數目的限制、對同一城市外資金融機構數量限制、對外資金融機構來源國總數和對金融機構交易額或資產額的限制也不少見。這些措施有審慎的成份,但在很多情況下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外資金融機構對國內金融市場的競爭和保護國內的金融業市場份額,而不是直接為了維護金融穩定和保護存款人。

(四)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GATs條款要求的基本原則。從中國目前情況看,無論在落實政府政策的知情權還是各金融機構的信息報告、統計制度上,我們不僅沒有做到,甚至這方面的意識都尚未形成,“數字出官,官出數字”的造假之風已成普遍現象。金融機構作假賬、向監管部門報告假情況、假數字的情況非常普遍。系統性金融風險深埋于這種缺少透明度的“灰箱”運作甚至是“黑箱”運作當中。

中國金融服務業運行的特點,也使得增強透明度工作非常必要。中國的金融運行機制與西方國家有很大的不同。長期以來,中國金融機構的工作大都根據上級命令來進行,這些命令可以是上級金融部門的,也可以是上級政府的,而且方針、政策變化較快,外界對此不易了解。中國金融機構的運作還具有很強的封閉性,習慣于把涉及到金融工作的各種規定、要求以及業務做法等都納入保密范圍。而根據GATs關于透明度的要求,中國有關金融服務的數據、法規、條例、決定以及實施細則應該予以公開。信息不透明,除了容易滋生腐敗外,還嚴重阻礙了世界各國了解中國金融服務業的情況,造成種種誤解。

WTO中國入世工作組成員對中國目前的服務管理體制缺乏透明度表示擔心,尤其是涉及許可證的獲得、展期、更新、否決和中止,以及在中國市場提供服務所需的其他許可。工作組成員認為,加入WTO后,中國應該一份負責對中國做出具體承諾的服務部門進行監管的監管單位名單以及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中國代表對此表示同意,表示加入WTO后中國將在官方雜志上公布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中國代表還表示,對“具體承諾清單”中的服務,中國將確保: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將在生效前公布;在公布時,中國將規定合理的時間,以備相關單位就中國的許可程序和條件做出評估和決定;任何不包括在拍賣或招標中確定的費用,均應與處置一個申請的管理成本相符;在接到申請后,中國主管當局對申請盡快做出決定。

應當看到,提高透明度并非遙不可及,現在就可以有所作為。監管當局政策調整對市場參與者公示,現已初步步入規范化,《金融時報》、《經濟日報》等主要媒體常常全文刊發政策法規。目前努力的要點是不僅要求監管當局盡可能向公眾報告,同時金融機構也應建立直接對公眾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銀行要按規定向社會公眾公布資產負債等重大經營信息,非上市股份制商業銀行也應向所在服務地區披露信息。人民銀行已經建議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最遲在2003年開始公布上一年的經營信息,個別銀行可推遲到2005年。最后,為防范不良客戶利用銀行間的業務競爭重復借貸或多頭騙取銀行資金,各銀行之間應建立通暢的信息溝通渠道,以作到客戶信用等級信息資源共享,中國銀行公司業務部已在這方面作了成功的嘗試。

(五)確立審慎金融監管體制

要想充分利用金融開放帶來的機遇,同時確保金融穩定,必須深入進行金融體制改革。中國的金融體制改革,最重要的是還權于市場,確立審慎的金融監管體制。1995年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所確立的監管原則與措施,已向審慎監管邁出了堅實的一步。

審慎的監管與金融管制之間的根本區別在于,前者對銀行的要求是一種規范性的品質管理,以防范金融風險和促進競爭為目的,銀行具有充分的業務自決權;后者則是銀行的大部分具體決定直接由政府機構作出。在金融自由化程度很高的國家,監管當局對利率水平和結構、匯率水平和波動、資本流進和流出、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金融機構總量及投向等,都仍然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但限制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已大不相同,它建立在對尊重金融機構自主權的基礎之上,強調市場約束和自我負責原則。2000年9月,巴塞爾委員會發表了對未來銀行業監管展望的報告,進一步確認了審慎監管是大趨勢。

1.轉變金融監管政策的基礎和方式

(1)金融監管政策非行政化。在審慎監管的框架下,除了業務合規性等無法量化的規定外,在日常監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監管辦法。只在金融市場失敗時,政府直接干預方可走上前臺。一般情況下,金融監管手段必須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間接手段,通過嚴密的法規約束當局的金融監管行為。為此,需要強調保持監管者與監管對象之間的距離。中國加入WTO工作組一些成員就對在中國保持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獨立性表示關切。中國代表表示,對于包含在“中國具體承諾清單”中的服務,除了郵件和鐵路運輸服務外,其他管理部門應該與它們所監管的所有服務提供商分離,并且不對它們負責。

(2)監管重點由合規性監管轉向經營性風險監管。這需要建立一種風險集中(Risk-focused)和過程導向(Process-oriented)的新型監管框架。所謂風險集中,是指監管資源要更多地用于關注銀行機構及其資本所將承擔的最大風險。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按規定標準補充資本金,按五級分類劃分貸款質量。所謂過程導向,是指檢查和稽核要重點檢查銀行機構對某種風險的管理過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對那些沒有建立合適的風險控制架構和有效管理過程的機構,施以更多地現場檢查。在目前的過渡階段,對于促進商業銀行法人治理結構建設,也要重點監管。如促進董事長、總經理、監事長分設,引進獨立董事等。

(3)執行符合國際標準的審慎會計制度。一是改進收入核算辦法,確保商業銀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二是改進和統一應付利息的計提方法。三是落實呆賬準備金由商業銀行自主計提的新政策,擴大銀行決定核呆的自主權。四是監管當局通過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商業銀行審慎會計制度執行情況進行審查。

(4)建立包括短期債務比率、貿易差額、匯率波動、外匯儲備、通貨膨脹率、股票指數、利率水平、M2/GDP比率、資本流動易動性、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良資產率、償債率等監控指標在內的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及時預報和防范金融風險。

2.逐步給予金融機構自由定價權和業務創新自由權在計劃經濟時期以及計劃成分占優勢的80年代,利率是否市場化并不重要。隨著市場機制作用的增大,特別是在非國有企業、股份制銀行和外資銀行的興起以及國有商業銀行及部分國有企業經營機制的轉變之后,利率管制的弊端愈顯突出。由于利率管制,商業銀行不能通過利率差別來區別風險不同的貸款人,高風險貸款缺乏高利息補償,銀行處于風險收益不對稱狀態。多年來,屢禁不止的“儲蓄大戰”和帳外帳經營就是利率管制扭曲的反映,我國金融機構的大量不良資產正成因于此。利率管制還人為強化了金融工具之間的非市場差別,制約了公平競爭。

中國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目標是要建立以市場資金供求為基礎,以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為調控核心,由市場資金供求決定各種利率水平和結構的利率體制。利率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序是先貸后存,先大后小,先外后內,先農村后城市,先市場后信貸。總的思路是通過提高貸款利率浮動幅度、規定存款利率上限和貸款利率下限等過渡方式,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當前,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點在于:一是放開國內企業債券發行利率,由市場決定;二是放開農村信用社存貸款利率,由農村信用社根據農村資金供求和貸款風險程度自行確定利率水平;三是逐步擴大城市金融機構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和范圍,對一般存款利率仍實行管制,對大額存款利率實行有彈性的管理。

保護業務創新自由權的關鍵是要區分違規經營和金融創新的政策界限。考慮到二者界限的模糊性,在政策實踐上,主導思路是盡量減少業務品種的行政審批制。當前,頗為緊迫的任務是允許銀行、證券和保險之間的合作,逐步邁向有限混業經營。

由于銀行和證券市場制度不完善,以及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力薄弱,在中國實行全面混業經營還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現實的政策是推行各種形式的業務合作或戰略聯盟。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通過銀證轉賬業務,開展網上交易,利用銀行卡、銀行存折直接買賣股票,券商委托銀行網點代辦開戶業務,銀行承擔基金托管業務和銷售,乃至共同發行并管理開放式基金等,都是很好的合作方式。

3.監管主體之間的協調

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創新,已經而且必將進一步沖破原先設在不同種類的金融活動之間的障礙。這使得各種形式的監管合作成為必然。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已建立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研究銀行、證券、保險監管中的有關重大問題,及時解決分業監管中的政策協調問題,協調銀行、證券、保險對外開放及監管政策以及交流有關監管信息等。這一定期磋商制度需要繼續完善,最終將協同監管制度化。

信息技術的發展以及中國金融對外深層次開放,使得國內外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為必須。利用互聯網時,銀行可以超越國界開展業務。現在銀行在一國獲得銀行牌照,在另一地方進行數據處理(后線操作),而目標客戶在第三國。在華外資銀行的總行注冊地在境外,很有可能由于其總行或設在其它國家的分支行的經營失誤而負連帶清償責任。在這種環境下,非有全球的監管合作,不能對之實施有效的監管。目前,發達國家正在使其國家金融監管更具有區域乃至全球監管的功能,并試圖通過國家立法來賦予其金融監管法律以治外法權的功能。中國的金融監管也應向區域和國際監管延深,甚至建立起隱含治外法權的金融監管體系。

4.規范政府行為

中國加入WTO后,政府要轉變角色。一方面,要把一部分權力(主權)轉讓給WTO之類的超國家組織;另一方面,要把更多的權力轉讓給消費者和具體企業。WTO是一個以規則為基礎的多邊貿易體系,作為其中的一個成員國,中國政府必須遵守其既定的規則。對于金融業而言,首要是減少政府干預。同時,財務管理制度也到了不改不可的程度。財政部對國有商業銀行應當實行目標經營管理,它沒有必要對銀行財務行為和人事工資管理事必躬親。

(六)完善支付清算系統和制度

盡管中國是一個高度集權的國家,但是,中國的支付清算系統卻是高度不統一的。面對加入WTO的新形勢,加快建立中國的統一支付清算體系,已屬當務之急。

一是發展多種支付工具。在大中城市開辦銀行本票業務。鼓勵工商戶和符合條件的個人在銀行開立帳戶,簽發使用支票。在大中城市和符合條件的地區,推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支付工具。

二是完善支付系統建設。全面實現“天地對接”,完成電子聯行業務到縣的計劃;完成電子聯行災難備份中心的建設,保障電子聯行系統持續穩定運行;逐步實現電子聯行系統向現代化支付系統的平滑過度。建立以大中城市為依托的區域性票據交換中心,擴大票據交換的范圍和覆蓋面。加快中小金融機構現代支付體系建設,完善電子聯行系統,允許各類中小金融機構簽發和兌付銀行匯票。

三是發展電子貨幣。完善銀行IC卡的技術和實施方案,推動電子貨幣的普及應用。遵照市場的原則完成銀行卡信息交換總中心與商業銀行銀行卡中心、城市銀行卡信息交換中心的聯網,實現ATM和POS通用。

四是建立健全計算機系統安全管理機制。組建計算機系統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體系,加強計算機系統運行及信息的安全管理和計算機安全基礎設施建設,進行計算機安全培訓教育和法制宣傳。

(七)培育信用文化

由于多年計劃經濟的影響,我國的社會信用觀念和法制意識均十分淡薄,某些司法部門又偏袒地方利益,使得商業銀行依法行使放貸和收貸的權利大打折扣。在一個信用文化不夠健全的環境里,經營信用,以維持信用為己任的銀行業是不可能獲得健康發展的。

信用文化的內涵,包括債務人的償債意愿、償債意識、償債行為、償債記錄等,也包括對違約債務人的懲罰等。信用文化的實質是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存在著的一種默契,或者說是一種思維方式,即彼此均對對方負有責任和義務。這種責任和義務是以一整套連貫一致的法律、監管和司法實踐為基礎的。所以,良好信用文化的形成,需要依賴于建立一套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金融法律框架,并嚴格執行。債務人按期還債有困難,符合條件的,經債權銀行同意,可以延期還債,可以進行債務重組,也可以依法破產,但不能賴債。凡對債權人提出的償債要求置之不理,躲避債權人,應屬欺詐犯罪。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若無一個良好的信用文化,在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中,我們將處于劣勢。

第三節中國金融服務業對外開放的主要方面

一、中國銀行業的對外開放

(一)中國銀行業的開放進程與現狀

作為開放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自1979年就對外資銀行敞開了大門。截止2001年9月底,外資銀行在華共有營業機構近190家,其中,分行158家、法人機構19家、二級分支機構13家。外資銀行總資產440億美元,貸款186億美元,存款65億美元,資本金(含營運資金〉30億美元。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已達31家,其中上海23家、深圳8家,外資銀行人民幣資產總額410億元。在市場份額上,外資銀行在外匯貸款和國際結算業務領域分別達到20%和30%的份額,在外資銀行較為集中的上海、深圳等地,所占市場份額更大。

中國銀行業的這種開放速度,從全球來看,屬于較快之列。許多發達國家雖然加入了WTO,簽署了服務貿易條款,但迄今為止仍未對外資銀行開放本幣業務,并對外資銀行實行地域限制。1995年,外資銀行資產占中國銀行體系總資產的比重將近2%,低于大部分新興經濟體的比例。但同期,美國外資銀行資產僅占其全部銀行體系資產的3%,澳大利亞、比利時為5%,加拿大為7%,法國為8%,南非為2%,意大利、瑞士、挪威為1%,而丹麥、芬蘭、瑞典竟為0%。只有英國(19%)、德國(25%)、西班牙(31%)、新西蘭(91%)較高。

(二)加入WTO議定書的銀行服務業開放承諾

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在金融服務業之中,銀行業的開放承諾最為徹底:

(1)審慎性發放營業許可證。即在營業許可上沒有經濟需求測試或數量限制。加入WTO5年內,取消所有現存的對所有權、經營方式、外資金融機構企業設立形式以及對分支機構許可發放方面的非審慎措施。也即當外資銀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時,人民銀行除了遵循審慎性標準外,不得有其它方面的限制。外資銀行在同城設立營業網點,審批條件與中資銀行相同。

(2)外匯業務及時開放。中國在加入WTO之時將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放開外匯業務,取消地域和服務對象限制。也就是說,一入世,中國將允許外資銀行對所有客戶(包括中資企業和中國居民)經營所有外匯業務(包括公司業務和零售業務)。

(3)人民幣業務分階段開放。對于外資銀行的人民幣業務,中國將在四年內分五批放開20個城市的地域限制,五年后取消所有地域限制。在服務對象上,加入后2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可在12個城市向中國企業辦理人民幣業務;加入后5年內,允許外資銀行向所有中國客戶提供服務。

(4)金融咨詢類業務及時開放。自入世之日起,外資機構即可獲得在中國從事有關存貸款業務、金融租賃業務、所有支付及匯劃服務、擔保及承兌、公司并購、證券投資的咨詢、中介和其它附屬服務。

簡單地講,在加入WTO5年之后,外資金融機構在服務地域和服務對象上已與中資金融機構沒什么兩樣。中國在貿易自由化、開放國內市場、遵循國際慣例等方面作出的重要承諾,其影響之深刻、之廣泛超出了人們的一般預期。

(三)中國銀行業因循WTO規則開放后的壓力

由于中國銀行業正處于改革攻堅過程之中,諸如國企改革尚未完成、政府不當干預、較多的不良資產、資本金嚴重不足、銀行經營機制尚待改變、金融監管行為扭曲、法制精神與信用文化的缺失等制約銀行業有效發展的因素,均不可能在短期內改變,因此,在一個較長時期內,外資銀行在競爭力上將比中資銀行具有明顯的優勢。這些優勢主要體現在:具有外幣經營優勢;熟悉國際市場和具有豐富的作業經驗;跨國公司客戶業務遵從習慣,使其在競爭外資客戶方面具有相當優勢;資本實力雄厚,具有國際網絡優勢;具有良好的經營能力、管理經驗和風險控制能力;有相對吸引力的薪酬體制和激勵機制;具有先進的IT技術以擴展其在華網絡。

中國的銀行服務市場不會立即全部開放,外資銀行也不會在短期內作好搶灘的全部準備,因此,現實的威脅是,外資銀行將在某些重點領域和重點區域與中資銀行展開激烈競爭。從國際經驗和已進入中國的外資銀行的實踐來看,下述五個方面將是中、外資銀行競爭的焦點:(1)優質客戶,特別是跨國企業、三資企業、中國的外向型企業、大型工貿易企業集團以及高新科技企業;(2)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間業務,特別是新興的零售業務;(3)外幣存貸款業務;(4)中心城市的金融業務;(5)競爭高素質的金融人才。

據初步估計,加入WTO5年后,外資銀行外幣存款份額將占15%,人民幣存款占10%;外幣貸款份額將占20-30%,人民幣貸款占15%;中間業務可達50%;以及絕大多數衍生產品和投資銀行業務。加入WTO10年后,外資銀行的市場份額可接近1/3左右。在人才方面,大約會有20%以上的金融人才會流向條件及待遇較好的外資銀行。

全球的外資銀行發展趨勢也證明了外資銀行對于象中國這樣的新興經濟體以及薄弱的金融基礎極具滲透力。統計表明,外資銀行資產占銀行體系總資產比率,低收入國家、中低收入國家、中高收入國家和高收入國家分別為18%、23%、29%和16%。在發達國家,由于本土銀行的強大競爭力,外資銀行所占比例并不高,而一些新興經濟體國家均占有較高的比例。

(四)中國銀行業應對加入WTO的綜合改革措施

當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存在六大難題,即法人治理結構問題,精減機構和人員問題,降低不良貸款比率問題,降低和消除因會計制度變化、不良貸款和其它不良資產造成的巨額潛虧問題,補充資本金問題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問題。針對這六大難題,中央銀行提出國有銀行應進行綜合改革:一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從產權制度上分步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進行綜合改革;二是要通過多種渠道,如通過金融企業自我積累、財政增資、發行長期金融債券和以及上市募集、增資擴股等方式,增加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資本金;三是實行審慎會計制度,提高資產質量;四是鼓勵商業銀行金融業務創新,以適應日益發展的經濟需要;五是實施《商業銀行考核評價辦法》,從資產質量、盈利及減虧能力、流動性和資本充足率四個方面,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經營業績進行動態評估;六是加強信息披露,提高金融體系透明度。這六個方面的改革,概括起來分為兩大方面:一是形成多元化的產權制度,二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關于國有銀行的產權改革,人民銀行已經明確,將分三步,即公司化改造—股份制改造—上市,來達到這一目標。目前的障礙主要來自于技術性原因,最大的難題是不良資產比率過高。就股份制改造以及上市而言,我們認為:(1)穩步試點的想法難以實現;(2)分拆上市,還可以考慮海外上市。(3)股權結構要盡可能分散化,特別要鼓勵外國戰略投資者入股;(4)約束國有股東行為。

公司治理的內容相對龐雜。國有銀行的改革進行了20年,成效不夠顯著,出在我們對企業的理解過于表面化。國有銀行的各種管理制度可以說是浩如煙海,但常常流于形式。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國有銀行的治理框架有問題。國有銀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終極目標就是設計一套約束-激勵機制,使國有銀行的決策層和行政層更有效地為國有銀行的整體利益而工作。一是確立清晰的戰略目標,并使之階段性量化。公司戰略,就是公司的長期競爭定位,規定著公司的發展方向。其意義在于為公司的投資者樹立市場信心和便于對公司上下進行目標管理。二是重組業務流程,形成矩陣組織結構。業務流程是一組共同為顧客創造價值而又相互關聯的活動。業務流程重組的目的就在于發現哪些業務項增值最大,發現最有效率的業務歸屬和傳遞程序,實現銀行部門之間、員工個人之間的職責分明任明確。業務流程必然要打破原有的組織機構格局。新的組織機構以“矩陣式”為模式,實現銀行各項活動的雙線監控,員工個人也可以實現“雙線進步”。三是建立量化的核算體系。國際化銀行有著四重核算體系——總帳、分部門、分產品、分客戶核算體系,我們只有總帳核算體系。當務之急是要建立分部門核算體系,以量化各部門對銀行的貢獻或給各部門“定價”。目前的難點在于資金轉移價格以及后線單位成本分攤制度不易確立。四是開發和培育人力資源。主要是解決任免機制問題,必須確保高級管理層具備適當的資格,促進控制體系由“管人”向“管理系統和流程”轉變。同時,中層管理人員的提升要保持透明性。五是強化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主要是將目前的縱向式的集體評審制變為橫向式的集體評審制,最終發展到個人負責制。六是建立多樣化、高透明的激勵機制。薪酬的制定權逐漸由董事會薪酬委員會(需要政府的放權)負責,薪酬標準由現在的以職位和工齡為基礎過度到以技能和競爭力為基礎。并且薪酬必須與明確的、可衡量的業務目標掛鉤——只有在這種體系下,敏銳的商業頭腦方能被發現和獎勵。七是實現充分的信息披露。目標是按照兩套標準(財政部有關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人民銀行的五級分類標準)披露資產質量,并且所披露的財務信息要分別由國內外兩大會計師事務所按國內外兩套審計準則進行真實性審計。八是建立健康負責的董事會。這需要優化董事會的結構,主要是引進外部非執行(獨立)董事。但從中國的實際看,獨立董事將受到供給源、社會聲譽機制缺乏的制約,難以充分發揮作用。

美國著名中國金融問題專家拉迪在1999年撰文指出,中國銀行業需要10年準備,方能達到與外資銀行同等的競爭力。我們認為:(1)在產權多元化方面,國有銀行至少需要4年時間;(2)在管理制度健全方面,國有銀行還需要3-5年時間;(3)在資本金補充方面,國有銀行目前的資本充足率不足5%,每年補足1%,需要4年時間;(4)在不良資產方面,國有銀行目前的不良資產比率為12-18%,每年下降2-3%,需要5年時間;(5)在人力資源優化方面,按照現在的每年裁員2萬人的規模,需要8年時間。綜合以上估算,中國銀行業還需要5-7年時間,方可具備與外資銀行近似的競爭力。

二、中國證券業的對外開放

(一)中國證券業對外開放的進程與現狀

中國證券業的對外開放尚處于起步階段。外國證券類機構在華只能設立代表處,不能設立分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與摩根斯坦利1995年合資的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算是特例,而且它也不能從事A股經紀業務。外國證券類機構代表處的主要業務是參與國內的B股市場交易,參與H股、紅籌股、N股的發行工作,以及參與中國政府和企業的對外舉債業務。

(二)加入WTO議定書的證券業開放承諾

根據中國加入WTO議定書,證券業的開放承諾如下:(1)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在深滬證券交易所設立特別席位直接從事B股交易。(2)外國證券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中國所有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3)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在加入后3年內不超過33%,加入3年后可增至49%。(4)加入后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33%;加入3年后可增至49%。(5)外國證券類經營機構可以從事財務顧問、投資咨詢等金融咨詢類業務。此外,通常還將鼓勵更多的中國優質企業到境外發行上市、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在A股上市也歸入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內容。

總的來看,與銀行和保險相比,證券業的對外開放承諾較窄。相對于國際同業,我國證券市場及證券業的更形脆弱。在對外開放過程中,需要更多的保護,尤其是國內證券機構能夠滿足的證券服務。對于國內證券機構不能滿足的服務,如跨國購并業務、資產證券化業務,則可先行開放。

(三)中國證券業因循WTO規則開放后的壓力

證券市場對外開放的壓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為證券市場的壓力。如我國證券市場規模狹小,運作不夠規范,監管水平較低等,經不起國際資本的沖擊。二是證券業的壓力。證券類公司作為一個行業不敵外國證券類公司。由于市場的壓力,實際上與國際資本自由流動、人民幣自由兌換密切相關。我們這里僅分析證券類公司所面臨的壓力。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中外證券類公司的競爭力差距更為懸殊。一是資產及資本規模差距。截至2000年底,國內共有101家證券公司,資產總規模達5753億元人民幣,凈資產236億元人民幣。而目前僅僅一個美林證券的總資產就超過3280億美元。二是產品及利潤結構差距。我國證券公司利潤結構單一,主要收益來自經紀傭金、自營和承銷業務。經紀傭金多少直接取決于傭金費率和二級市場繁榮程度。自營利潤也是如此。承銷業務則受限于“跑道”限制。2001年股市暴跌,國內一些證券公司迅即出現嚴重虧損,原因即在于此。至于證券公司的其他新型業務,如購并重組、基金管理、研究及咨詢以及國際業務等在我國市場上尚屬于起步階段,發展緩慢。利潤結構單一,不僅減弱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還促使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三是專業人員及技術缺乏。高素質的人才,特別是那種思維敏捷、富有挑戰精神、有豐富的行業經驗并有強烈成功欲望的投資銀行經營者和管理者,是投資銀行成功的關鍵。而我國盡管從業人員不少,但真正精通投資銀行業務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少。目前,在我國90多家證券公司中,從事證券研究工作的人員2000多人。而美林和摩根斯坦利公司從事專門研究的人員均在500人以上,日本野村證券旗下的研究有限公司的研究人員竟然達2000人。四是品牌及聲譽不高。伴隨著證券市場上的欺詐盛行,我國證券類公司普遍缺乏好的聲譽。挪用客戶資金、做莊、虛假陳述等十分普遍。

加入WTO后,外資證券類公司的競爭點主要為:一是鞏固傳統的中資企業境外上市業務;二是全方位介入境內B股業務;三是爭奪A股一級市場的輔助性業務,如財務顧問、資產重組業務;四是滲透內地的A股二級市場業務。如通過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的辦法進入;通過中外合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方式進入;通過控股國內證券公司的大股東達到間接控股國內證券公司的目的,再通過其控制的國內證券公司進入A股二級市場,等等。

(四)中國證券業應對加入WTO的改革對策

加入WTO后,外在經營環境的變化,使得過去國內證券公司發展業務的競爭手段不再有效,依靠強實力、高質量和優服務來發展壯大自身的全新時代即將到來。國內證券公司應審時度勢,積極調整經營思路,加快內部改革。

1.經營戰略的調整

長期以來,我國證券公司的粗放經營和關系經營特征明顯。粗放經營,體現為追求營業部的數量,旨在擴大經紀業務。隨著信息技術的進步、交易方式的無形化和網絡化,證券營業部傳統經營方式的優勢正在不斷減少。關系經營,體現為追求與政府、主管部門、企業拉關系,旨在爭取承銷業務。依靠關系經營,過去很有效。上市公司基本上為國有企業,與當地政府存在較強的依存關系;而且審批制發行方式,證券公司不存在發行風險。但這種局面將不得不改變:上市制度從審核制轉變到核準制,證券公司承擔上市公司的質量保證責任;股票發行價格市場化,證券公司的定價和營銷壓力加大;國有企業的改革空間擴大,政府國企管理體制、股權結構及治理結構等愈加接近市場慣例;非國有企業上市的力度逐漸加大,政府的干預影響力較弱。這些對做一級市場承銷的證券公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與承銷尚之間建立的是長期合作關系而不是短期的“買賣”關系。承銷業務不再主要靠固有的關系網或政府的行政指令方式取得,而是依賴于證券公司自身的實力與服務水平。因此,證券公司必須將自己的經營戰略調整到追求綜合競爭實力上來。綜合實力的提高,依靠良好的管理體制、先進的營銷戰略、優秀的人才、特色的品牌及較強的研發能力。

2.加強證券公司的治理

一是調整組織結構,減少營業部數量,加強產品開發專職部門和國際業務部門。二是加強內部控制體系,主要是建立風險控制委員會,其成員可以由公司高層、部門領導和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制定有關風險的控制政策、執行程序,以及評價與監控各種風險。三是開發人力資源,重點應放在投資銀行業務人員與研究開發人員。一流的研究隊伍是證券公司最重要的核心競爭力,是開展其他業務的基礎。

3.擴充資本,實現規模優勢

發達國家投資銀行的發展就是一部行業集中史。為數不多的現代化大型投資銀行占主導地位,成為行業龍頭與支柱,是投資銀行成熟的重要標志。資本市場上的單筆并購規模和交易規模十分巨大的,證券公司需有雄厚的資本金與總資產實力方能參與。解決我國證券公司規模過小的途徑有:(1)證券公司行業內部的并購重組。(2)增資擴股。(3)重組上市。(4)發行長期債券。(5)資產抵押融資。

4.拓展盈利增長點

除傳統的證券承銷、經紀和自營業務以外,投資銀行還應深入到并購重組、資產管理、投資咨詢、項目融資、風險投資和金融衍生工具等諸多領域。加入WTO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必然增多,外國企業也會到中國上市,這些都為國內投資銀行提供了市場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