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證券報道法律規范

時間:2022-03-13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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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證券報道法律規范

縱觀我國證券市場十年的發展歷史,我們發現,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始終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條清晰的脈絡。我國的證券報道也是處于不夠完善不夠規范的階段。證券報道證券新聞報道從法律上要求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由于證券報道的社會影響很大,可以影響證券市場的前景,使股市波動,甚至導致社會的不穩定。它能激起無數股民的投資熱情,也能動搖無數股民的投資信心。因而在《證券法》中多次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加以規定。

1.我國已經初步建立了規范證券報道的法規體系

伴隨證券市場的成長歷程,先后制訂了有關規范證券報道的相關規定。

一是辦法、條例、通知等類的規定。1993年4月,國務院施行《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對證券市場進行規范化管理,其中就有對證券報道的相關規定。1993年8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中第六條第四款中規定了內幕人員的構成中有“由于本人的職業、地位、與發行人的合同關系或者工作聯系,有可能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包括新聞記者、報刊編輯、電臺主持人以及編排印刷人員等”規定,將新聞記者等人列為了內幕人員。在《暫行辦法》的第13條中作出了對內幕人員“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證券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不同情況作了不同的處罰規定。1995年,中國證監會轉發《關于上海市場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對證券市場信息傳播媒體進行管理。中國證監會轉發這一文件,并要求各地加以借鑒,切實抓好證券信息傳播的管理工作。1996年5月,中國證監會針對一些地方媒體傳播不實消息甚至虛假消息的現象,發出了通知,要求地方監管部門加強對地方報刊及其他媒體有關證券期貨市場信息傳播行為的引導工作,羅列了違規現象,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措施。1996年10月,中國證臨監會發出《關于嚴禁嚴禁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通知》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及股評人士利用媒介及其傳播手段制造和傳播虛假信息,擾亂市場正常運行”行為補充界定為操縱市場行為。并在以后的規定指出,對操縱市場的行為和制造傳播虛假信息的媒體從嚴懲處。1997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與之相配套,中國證監會新聞出版署等六部門聯合《關于加強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管理的若干規定》,對刊發和傳播證券信息的媒體的范圍,分析股市行情,提供具體投資建議的作者資格等事項作了嚴格規定。

二是法律類的規定。1997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修訂后的新《刑法》,其中關于證券犯罪的罪名有七八種之多,其中“編造并傳播虛假證券信息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與信息披露和新聞傳播活動有關。從而在《刑法》中對證券報道的違法違規現象作了規定和懲罰。1998年12月29日,《證券法》歷經8年的起草修改,終于在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通過并于1999年7月1日生效。在《證券法》第72條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消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鞣N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在第188條中對“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處以“三萬能上能下二十萬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見,我國在對證券報道的監管約束方面,是一直不斷地在推進,由最初的“暫行條例、辦法、通知”,發展到最后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的高度。

2.我國證券報道法律規范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的有關證券報道的法規不少,但在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之處仍得不到很好解決,比較突出的問題有:

一是證券報道信息傳播的真實性和準確度有待提高,股市中的信息污染和信息誤導現象較嚴重。由于在受眾眼中,傳播媒介具有廣泛性和可靠性,一旦其所報道的信息是假的,其危害程度是相當大的。正是基于此,一些操縱市場的分子將目光盯在了媒體身上。他們通常勾結或利用媒體傳播虛假信息,以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如1993年發生的“蘇三山”事件,就是由一大戶故意編造假新聞,通過媒體的報道,引起股市巨大的波動,從而使其獲得不菲的利潤。,當時我們的媒體對證券報道缺乏應有的法律意識,從而被人利用,現在雖然很少發生像“蘇三山”事件這樣大的虛假報道,但一些“斜的虛假信息報道卻時有發生。

二是證券報道存在著違法行為,如違反信息披露原則。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其中公開原則是核心,即要求實行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證券法》第70條規定,新聞記者如果通過某種渠道獲得內幕信息,承擔著不得泄露所獲知的內幕信息的義務。在證券報道中,善于“搶新聞”的記者和傳媒不能只顧追求“時效性”,而要考慮“公平、公正”的原則,否則會對證券市場帶來不良的影響。要確保所有投資人都能公平的獲知一切可能同市場價格波動有關的重大信息,防止內幕交易,從而保證市場的公正性。

三是證券報道中的輿論監督力度不夠。證券報道作為新聞報道,進行輿論監督是其社會功能的體現。證券新聞媒體不僅僅是對證券市場信息進行宏觀地報道,而且還要對一些不規范的現象和違規違法的事件進行監督揭露。在現有的證券新聞媒體所進行的輿論監督活動中,我們發現這種監督大部分都是被動的。

就目前我國證券報道存在的問題而言,法制方面的不足之處有:

(1)法律法規制定的多,但實施不力。在《證券法》出臺之前,有關證券新聞報道的規定都散見于一些“條例、通知、辦法”中,規定的比較分散是其一大不足。另外,那些有關“證券報道”的規定,僅是具有階段性地規范作用,一段時間抓得緊,一段時間又放得松,不具有穩定性。在《證券法》出臺之后,雖說證券市場擁有了一部屬于自己的法,但是對證券報道而言,

其相關規定在這部法中所占條目甚少。除了幾條禁止性的規定,幾乎沒有再涉及了。而《證券法》與1993年的《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不同的規定之一就是,證券法中沒有將新聞工作者列為內幕人。其實在具體的證券市場中“內幕人”的界定是由其身份、地位、職業等等因素與其行為相結合而決定的,不能僅憑幾條呆板的規定而劃分。而這個規定的改變對證券新聞報道的具體操作規范化的運行幾乎沒起多大的作用。

(2)新聞立法的缺乏。證券新聞報道的法制缺乏,不僅體現在證券立法方面,同時也體現在新聞立法這一塊。證券新聞的報道可以從新聞立法的角度加以規范。如:記者在進行證券報道的活動中,如何正確處理與上市公司,與一些大戶的關系,就可以依據新聞立法中有關新聞工作者的自律條文規定。從而確保媒體自身的純潔性,保證證券信息“公開、公正、公平”地報道。但是,目前,我國的新聞立法由于特殊的國情,一時還無法出臺。正是由于我們新聞立法的滯后,導致現在新聞媒體自身的一些弊病無法從根本上驅除。

(3)電子媒體法律規范欠缺。在《證券法》出臺后,證券報道的方式也有了新的改進。最顯著的一點就是證券報刊的網絡化進程加快了。從吸引讀者的角度來看,因為媒體在電子版上可以舉辦網上講座、現場直播、話題討論,加強媒體與受眾的對話交流,改變報紙過去的自彈自唱的面孔。通過互聯網,受眾(投資者)可以享受更多的服務,有更多的信息可以選擇,有更大的自主性。隨著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普及,在網上開展證券服務的活動會越來越多,那么其中的問題也會日趨顯現,并日漸突出。這時就需要有法律法規來調整約束?,F行的《證券法》對互聯網這一領域幾乎沒有涉及,這無疑是一大缺憾。

3.完善我國證券報道法律規范的若干建議

針對以上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規范證券新聞報道。鑒于證券市場規范化和證券新聞特殊性的要求,證券監管部門應盡快實現以法律手段來監督管理證券新聞媒體和證券新聞活動,這就要求盡快建立嚴密的規范證券新聞媒體和證券新聞活動的法律法規體系。證券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要掌握法學的基本知識和相關原則,此外還要系統地學習證券市場的相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要能真正地搞好證券新聞的報道,僅具有新聞業務能力還是不夠的。在證券報道走法治化的道路時,相應的新聞工作者的法律素質的提高是不可忽略的。證券新聞機構及其專業工作人員,要善于把有關法律知識應用于自己的工作實踐中,善于從法律角度觀察、剖析新聞事實,敢于和善于運用法律武器與證券市場上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發揮輿論監督功能,為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運作做出貢獻。

二是加強證券輿論監督功能。隨著我國證券市場法治化、規范化建設的不斷深入以及其自身規模的日益壯大,對于證券市場上個別不規范行為和違規現象的揭露和批評,不僅不會影響證券新聞媒體有關業務的開展,反而因其敢于和善于進行輿論監督,揭露和批評侵害市場秩序的不法行為,會得到不斷發展。如《中華新聞報》7月4日發表獨家評論,認為:中央電視臺《證券時間》欄目,是在全國上百個證券電視節目中唯一沒有股評內容的。這就不會出現以股評形式所推薦的股票套牢了一大批中小投資者的不良現象,體現了中央電視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證券市場對國民經濟的影響越來越大,涉及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輿論監督所揭露和批評的問題與市場各方經濟利益的關系十分密切。如果輿論監督出現偏差或失誤,就會對證券市場產生不良影響,甚至會影響社會安全。所以在進行有關證券市場的輿論監督時,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報道要建立在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要有理有據。

三是建立健全電子媒體法律規范。目前,利用互聯網這種高新技術進行證券市場的信息傳播在我國還處于摸索階段。有關這方面的法律法規還是十分地罕見。但采用網絡技術進行證券市場報道要比傳統的媒體更科學、更捷便,這種發展趨勢是社會前進的必然。加快網絡傳播的立法,對促進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是十分有益的。在網絡媒體上,由于信息量多而雜,受眾可以說是應接不暇。而充斥網絡上的各種信息真偽難辨。面對大量的可靠性不強的信息,怎能讓投資者正常地順利地去決定投資目標呢?筆者認為,可以套用我國證券市場獨創的指定報刊制度而采用“指定網站制度”。這是從投資者的角度而言的。從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角度出發,如何規范電子媒體傳播證券信息,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等,是它們的重要職責。電子媒體,由于具有互動性,在進行信息傳播時,信息的交流有時是“面對面”地進行,交流速度十分快,從而很難控制和約束一些虛假信息的傳播。加快立法,規范電子媒體的信息傳播已是非常必要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