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論文

時間:2022-09-01 05: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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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農民養老保險論文

摘要:通過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現狀及現階段我國幾個試點城市,如:上海、蘇州、上饒、義烏等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探索進行分析,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未來發展的趨勢提出了幾個建議。

關鍵詞: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

1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現狀

失地農民在計劃經濟的時代就存在。當時通過“以土地換就業”的方式,使他們在國有企業內就業,成為工人,從而很好的解決了失地農民的就業、養老問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傳統的政府安置方式逐漸失靈。目前我國的失地農民安置方式普遍實行的是一次性貨幣補償,由失地農民自行解決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問題。由于貨幣補償方式操作簡便,失地農民可以直接獲得一定數額的安置補償費而不用擔心政策的變動是否會影響將來養老金的領取,所以比較容易被接受。但是,這種方式并沒有很好的考慮到一旦當失地農民花完這些補償費,尤其是當這些人喪失勞動能力之后的生活保障問題。由于他們的短視,他們往往會將這些補償費花費在子女的婚嫁以及新家的建設方面,而很少的考慮到自己的養老問題,因此,貨幣補償方式并不能真正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問題。

2現階段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探索的幾個模式

失地農民的就業和養老問題的解決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總體勝利這個總目標的實現。目前,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有兩種類型:(1)政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即以各縣、市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為實施部門,運作失地農民養老保險。(2)商業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即以商業壽險公司為主體,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為投保單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險費后,簽訂保險合同,按合同規定,商業壽險公司履行給付養老金義務。我國的各省、市(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差距很大,不同的地區根據本地區經濟情況制定了一系列適合本地區的關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無論采用的是政府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還是采用的是商業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模式或者是二者的結合,都有著各個地區自己的特色。下面將對幾個經濟發達地區、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部分試點城市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分析。

2.1上海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20世紀90年代以前,上海市對失地勞動力的安置分為兩種方式:失地吸勞和失地養老。失地吸勞是指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勞動力負責就業安置;失地養老是指對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直接納入養老范圍,每個月給予一定的養老補貼。近年來隨著就業市場的變化,上海市將安置原則調整為“落實安置補償,用于基本保障,適度生活補貼,進入市場就業”,其具體做法是:(1)先保障。由失地單位負責落實安置補償費用,主要用于解決失地勞動力的基本保障,由失地單位為失地勞動力一次性繳納15年的基本保險和醫療保險,失地勞動力辦理“農轉非手續”。繳費標準可以由農民自主選擇“城保”或者“鎮保”。(2)再補貼。對失地勞動力落實基本保障后,失地單位從安置補償費用中再給予失地勞動力一次性(在12個月到24個月城鎮低保標準選擇)生活補貼,以減輕失地勞動力“農轉非”后不能馬上就業的生活困難。(3)市場就業。失地勞動力在落實基本社會保障、領取一次性生活補貼、戶籍農轉非后,即成為城鎮居民,納入城鎮居民就業及社會保障體系,勞動保障部門為其提供《勞動手冊》,提供就業培訓、職業指導及職業介紹服務,幫助其通過市場就業。

2.2江蘇省蘇州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2004年蘇州市出臺了《蘇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試行辦法》,規定在合理計算征地安置補償費的基礎上,將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等全部用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將16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全部納入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建立起包括養老、醫療、失業、最低生活保障及再就業優惠的政策體系。具體做法如下:(1)對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失地農民,每人一次性領取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補助費,其就業后按照新增勞動力進行管理,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2)對女性16周歲至35周歲,男性16周歲至45周歲的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養老待遇。(3)對女性36周歲至54周歲,男性46周歲至59周歲的失地農民,以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金領取年齡時止,按月領取不低于160元的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4)對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的失地農民,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當月起,按月領取不低于200元的失地保養金。

2.3江西省上饒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上饒市的規定則有所不同:(1)該養老保險是處于自愿原則,按照失地農民自己繳納多少,政府等額配套多少的原則,降低參保“門檻”,實行“低進低保”,繳費標準分為A、B、C、D四檔。失地農民參保可自行選擇其中一檔,但一經選定,則不得變動。(2)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的農民,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可從參保的次月其按現行失地農民養老待遇標準每月領取養老金。(3)個人按月享受養老待遇檔次必須與其繳費檔次相對應,也分為四檔:即:A檔每月150元;B檔每月160元;C檔每月180元;D檔每月200元。(4)此外,每年的7月1日為調整失地農民養老待遇的執行時間。從2006年7月1日開始,凡失地農民開始享受養老待遇的時間至調整養老待遇的執行時間滿一周年的,在原養老金的基礎上每月再增加10元。(5)失地農民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從失地農民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收不抵支時,由縣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補助。

2.4浙江省義烏市失地農民的安置模式

義務市失地農民的安置采用的是發放土地補償款并利用商業保險為失地農民的養老進行保障的模式。具體如下:(1)土地補償費按2:4:4的比例分配,村集體留20%,40%用于村民分配,40%由村集體統一用于養老保險。(2)中國人壽保險公司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推出新險種“團體年金分紅保險”等,規定統一由村集體投保,保險費從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中列支,簽訂保險合同,壽險公司履行給付金義務。(3)本金歸集體所有,以中國人壽保險公司2.5%的保證收益和不低于投資收益70%的紅利來支付年滿6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55周歲的女性的失地農民的養老金。這種方法等于把失去的土地變成貨幣“存”了起來,有利于保險資金的保值增值。

從以上幾個地區關于失地農民的安置,我們發現,盡管各個地區實行的失地農民的安置辦法各不相同,但各個地區都綜合考慮了本地區的財政承受能力和實際經濟發展情況,并結合當地失地農民的現實情況,這些都使得失地農民這一社會弱勢群體的未來社會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但是,哪一種模式更適合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呢?哪一種模式更能給失地農民帶來最大的利益呢?我想,這應該結合我們國家各個省、市(區)的具體情況來判定。或者,在目前的經濟情況下并不存在哪一種模式可以完全適合現階段中國社會的發展,但總的來說,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失地農民的出現,未來關于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問題的解決將會越來越完善,且越來越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轉3我國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幾個建議

從以上的幾個模式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在經濟發達地區,尤其是鄉鎮企業發達的上海、浙江、江蘇等地的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的工作都完成的比較好。在這些地區,政府不僅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做了規劃,而且對失地農民就業的培養更下了一番功夫,這樣有利于解除失地農民的后顧之憂,能夠促進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并保證社會的和諧穩定。他們所實行的“以土地換保障”的政策是值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的,我們應該根據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對“以土地換保障”的做法進行深入研究,制定出一整套有利于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辦法。參考失地農民滬、浙、蘇等地成功的經驗及其他經濟不發達地區對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制度的探索,為了真正貫徹落實黨對“三農”問題、尤其是對失地農民的幫助政策,我們仍應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1)應當適當降低失地農民繳交養老保險的比例,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失地農民由于失去了土地這個生活支柱,加之在短時間內不能很好的適應城鎮生活并取得收入,微薄的土地補償金不足以彌補整個家庭的開支并留下足夠的余額繳交養老保險,這嚴重挫傷了失地農民為自己辦理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在這種情況下,筆者認為政府應加大對這部分社會弱勢群體的幫助,采用政府全額或者政府和集體共同為失地農民提供養老保險的模式,在中西部經濟不發達地區可以考慮由失地農民個人繳交少數,政府、集體繳交多數的這樣一個辦法,以保證失地農民真正可以做到“老有所養”。

(2)是要適當的提高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發放比例。在很多城市,失地農民由于身份的轉變而要承擔更多的消費支出,同樣的東西由于土地的失去而使得他們的生活成本迅速提高。如果仍然按照農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比如月160元,是不一定能夠真正讓失地農民“老有所養”的,屆時政府要從別的渠道來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與其在未來某一時間花費更大的精力來解決同樣的問題,不如在制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金發放的時候適當的提高發放的標準,一次性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問題。當然,這也要根據各個地方財政的實力而決定。但是,高額的土地轉讓增值收益應該是可以為失地農民提供足夠的社會保障補償的。

(3)要適當健全我國養老保險法律法規的建設。以法律的手段來保證失地農民的利益不受侵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要對失地農民土地補償金、失地農民的養老及就業等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防止政府部門的尋租行為等。法律的健全有利于真正保證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4)除了政府要有所作為外,商業保險機構也應該順應形式的發展,適時推出適合失地農民的險種,為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險提供一定的輔助作用。此外,家庭養老依然是失地農民養老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經濟日益發展的今天,我們仍然要注重德教,注重對青少年尊老愛幼的教育,培養失地農民的子女使其有一定的生存及發展能力,真正使得失地農民可以做到安心養老。

總之,各地區的政府應對自己轄區內的失地農民有足夠的關注,并制定出適應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政策,真正從失地農民的角度出發,承擔自己應盡的義務,切實解決失地農民的養老等問題。

參考文獻

[1]28省(區)失地農民調查報告[J].國家統計局,2003.

[2]高勇.失去土地的農民如何生活[N].人民日報,2004223.

[3]沈蘭,高忠文.“土地換保障”的兩張養老保險模式研究[J].農村經濟,2007,(5).

[4]吳瑞君.上海城市化進程中離土農民的安置和保障問題的研究[J].社會科學,2004(4).

[5]萊躍進.讓失地農民生活就業有保障——蘇州市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就業安置情況的調查[J].社會保障研究,2004,(8).

[6]中國社會養老保險體制改革[M].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