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誠信問題

時間:2022-03-09 1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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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誠信問題

一、中國證券市場誠信問題的主要表現及原因分析

證券市場的參與者由市場監管者(政府)、上市公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四方面構成,上市公司和投資者是市場參與的主體,中介機構是按照市場規則聯系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橋梁,市場監管者是市場規則的制定者并有監督市場良好運行的權利。

我們知道,證券市場的完善是建立在市場參與者正確認識本身的權利與義務,并能正確履行本身的權利與義務基礎上的。證券市場的健康良好發展和規范有序運行,不僅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管制度,而且還需要各類參與主體的誠實守信,制定和完善各種規則。因此,從市場參與的主體來認識我國證券市場的誠信問題有著積極的意義。

1.中國證券市場政府的誠信問題。(1)由于歷史的原因,中國政府在證券市場中不僅充當了“裁判”的角色,也充當了“運動員”的角色。在證券市場的定位上過多考慮為國有企業服務的功能,這與政府為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的核心功能構成了較大的沖突,也讓政府承擔了失信的風險。其表現為中國特色的“一股獨大”狀況。我國證券市場上三分之二的股票不流通,造成了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分裂。國有股、法人股、流通股的股東同股不同權,為以后我國證券市場按市場化運作和發展留下頑疾和隱患。經營者可能作為大股東的利益代表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2)政府法律法規的執行與制定并沒有讓投資者感到滿意。監管部門對于虛假違規行為沒有用法規給予有效制止,這是目前證券市場不振和波動大的一個重要原因。由于證券市場為政府所主導或政府隱性擔保,上市公司(或中介機構)有獲違法亂紀收益之權利,但沒有承擔其處罰之責任。面對著一些上市公司惡性虧損現象,證券市場的管理層的監管與處罰并沒有到位,對在此事件上利益受到損失的中小投資者沒有進行合理的民事賠償。

2.中國證券市場上中介機構的誠信問題。參與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有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師事務所等,雖然它們所起的作用不一,但對于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都有重要的影響。中介機構在證券市場中處于橋梁的地位,他們是市場公正、公平的象征。然而在我國證券市場中,恰恰許多中介機構的公正、公平作用表現得不夠突出。作為最主要的中介機構——券商,對于目前證券市場出現的問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正是這些證券公司協助將一大批不合格的企業“包裝”并推薦上市;為上市公司提供服務的審計機構執業水準不高,往往屈從于客戶的壓力,在審計、咨詢等業務過程中發現問題不改或不愿意發表保留或否定意見。另外,由于對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缺乏明確的賠償制度和處罰規定,使其違法違規行為未得到及時遏止。

3.上市公司的誠信問題。(1)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發展的基石,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實、虛構利潤現象十分普遍,且性質嚴重,已極大地影響了投資者的信心,成為目前證券市場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定期報告披露不充分,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二是重大事件沒有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和澄清公告義務,其中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公司的舉債、擔保、抵押、訴訟事項披露不全面;對關聯方關系、關聯交易披露不完整;隨意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且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2)上市公司在其他方面的誠信缺失:一是經濟擔保中的信用缺失。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權因為債務糾紛及擔保連帶責任被法院凍結、拍賣、清算、抵債的情形較為普遍。二是上市公司的不合規的資金欲太強。披露的“承諾”朝令夕改,沒有公信力。一些上市公司經常改變募集資金投向,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與當初承諾相差千里,其中相當一部分資金進入了股票市場和國債市場,做起了委托理財或者自我投資。(3)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行為不規范,侵害公司及股東利益。前面我們已經討論過,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都有“一股獨大”的問題,在這樣一種特殊的股權結構下,一些大股東利用控股地位,把上市公司作為圈錢工具,通過占用資金等形式獲取大量資金,而將包袱留給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大量失血從而陷入困境。

4.機構投資者的誠信問題。雖然我國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目前在證券市場中所占的比重不大,但是存在較大的誠信問題:一是利用內幕信息等違法手段來操縱股價,而這種行為是被《證券法》明令禁止的。證券市場上的內幕交易由來已久,操縱股價,聯合坐莊,形成了嚴重的莊家市場。“股不在好,有莊則靈”,中小投資者為了生存,不得不適應這種形勢。證券市場的諸多非市場因素導致投資者的投資理念發生了偏差。二是目前的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上存在一定的特權。比如在新股網下申購的時候并非全額預繳,存在著一個機構投資者擁有數目龐大的帳戶等情況。機構投資者的信用風險容易加劇中小投資者短期持股和“炒作”的現象,也不利于中小投資者素質的提高和證券市場的穩步發展。

二、改進證券市場信用體系

完善證券市場誠信體系是一個系統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內容,其中,落實市場主體的誠信責任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基礎性工作。1.改善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確保所有者在位。對于非國家經濟命脈行業的上市公司,逐步降低單一國有股持股人的股權集中程度,培育多元化投資主體尤其是機構投資者,促進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改善股權高度集中和高度分散分別帶來的“一股獨大”和內部人控制問題。同時,要建立和規范國有資產的運營、管理和監督體制,明確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代表,促使其正確行使權力并承擔相應的職責。

2.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機構。(1)制定與上市公司治理有關的法規及其配套文件。中國證監會陸續頒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公司治理文件,使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初步走入了規范化的軌道。今后,應借鑒國際經驗并考慮我國上市公司實際情況,繼續制訂有關公司治理的配套法規,使之成為一個完整的法規體系。(2)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建設,使其在監督關聯交易等方面發揮作用。在董事會內部建立制衡機制,保護中小股東權益。(3)強化監事會的作用。包括明確監事會的職責,完善監事會工作規則,明確監事的責任和義務,提高監事的專業素質。

3.強化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成熟市場對其上市公司進行規范和管理的最有效的制度之一。進一步貫徹以強制信息披露制度為核心的監管理念,規范會計準則和信息披露的標準,提高公司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信度,增強證券市場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信息披露制度必須有嚴格的事后監管作為保障,對虛假披露者必須嚴厲懲罰。

4.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在中介市場上建立誠信機制是建立整個社會信用關系的邏輯起點。要在中介市場上改變惡性競爭和無序競爭的狀況,就必須建立起驅逐“劣幣”和崇尚“良幣”的機制,這就必須有完善的信用體系、有效的淘汰制度和嚴格的懲治措施。要努力做到:督促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提高執業水平,遵守職業道德;促進中介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并加強中介組織的自律管理;嚴格監管,建立優勝劣汰的機制,對違規機構強化處罰力度,加大其違規成本。

5.綜合治理措施。(1)規范政府行為,減少行政干預。目前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的行政干預現象還十分普遍,很多上市公司董事長及高級管理人員由政府推薦或直接任命。地方利益、部門利益往往會影響上市公司投資、重組等重大決策,導致上市公司偏離其自身經營目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公司及股東利益。(2)改善信用評級制度,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監督、獎懲制度,加大違約成本。信用評級有利于消除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并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個統一的信用評級標準,信用評級行為比較混亂,對其進行統一、規范的管理十分必要和緊迫。政府在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是通過立法,為商業化的信用機構在市場上開展信用信息搜尋、保存、評級等服務提供基本法律依據和規范;二是通過資格認證,提高信用中介機構水平。

三、小結

毋庸置疑的是,誠信是證券市場的立命之本。監管者因其誠信而引導市場的發展方向,并確保市場在有序、規范中運轉;上市公司因誠信而獲得投資者的青睞,使股價有了走牛的基礎;中介機構將依靠市場和市場機制去求得生存和發展,守法、護法,起到市場和投資者的“保護神”的作用;投資者則因為處在可充分信賴的市場環境中,才擁有了評判價值高低的基石,進而分享“高風險,高收益”的樂趣。

因此,我們時時刻刻都要將加強證券市場誠信建設、強化市場參與主體的誠信責任看成是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使誠信守諾成為證券市場的行為之范、道德之風和利潤之源,進而提高整個中國證券市場的公信度和公信力。只有這樣,才能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違規現象,規范各類市場參與主體的自身行為,才能整頓市場秩序,凈化市場環境,也才能充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市場運行效率,從而促進證券市場的規范、穩健、高效和有序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