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監管機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06-03 05:34:00

導語:證券交易監管機制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證券交易監管機制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的危害;內幕交易泛濫的原因;內幕交易監管的對策探析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內幕交易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損害、內幕交易對上市公司本身造成損害、內幕交易違背公平原則,對投資者造成損害、內幕交易的巨大利益驅動、內幕交易的隱蔽性、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相關執法力度不嚴、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力分散化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摘要:內幕交易是證券市場普遍存在的現象,它違背了證券市場中“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有很大的負面作用。在我國證券市場監管機制尚不成熟的情況下,針對內幕交易,應提高證券監管的執法水平追究內幕交易的刑事責任,形成對內幕交易的強大威懾力;進一步完善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建立懲處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制度;強化信息披露,建立更嚴格、科學的內幕交易監管機制。

論文關鍵詞:證券市場;監管;公平

所謂“內幕交易”又被稱為“知情交易”,是指在證券的發行及交易過程中,若干掌握有關上市公司未公開重要信息的知情者,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以獲取經濟利益或避免經濟損失為目的,在信息尚未公布之前,先市場而動,直接或間接買賣該證券的行為內幕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影響了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信息炒作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的作用。

一、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的危害

1.內幕交易對證券市場的發展造成損害

所有資本市場參與者具有公平獲利的機會,而內幕交易使大眾投資者和內幕交易者處在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法律不能保障公平競爭,就無所謂競爭機制,信息公開就沒有意義,證券市場的交易規則就會被破壞,這樣,投資者就會對證券市場失去信心,從而影響投資者的投資熱情,最終使證券市場的資金越來越少。另外,內幕交易存在時,內部人為了利用重大非公開信息長期獲利,會盡可能地延遲公布這些信息,而信息傳遞的迅捷與否直接影響證券市場的效率,這樣又會使大眾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缺乏效率不滿,從而減少投資。

2.內幕交易對上市公司本身造成損害

內幕交易還會對上市公司造成損害。內幕交易影響公司的經營效率,當市場存在內幕交易時,公司股票的價格不能準確適當地在證券市場上反映出來。當內幕人員利用公司的重大非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時,為了獲得更多的利潤,內幕人員有可能盡量延遲公布公司的信息,信息公布的越延遲,公司的股票價格和公司股票的實際價值之間的差別就越明顯,公司股票市場價格不能準確反映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狀況,反過來又使公司的管理人員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從而影響公司的運營效率。同時,公司的大多數投資人會認為自己受到非公正待遇,從而喪失了對公司投資的信心,這必然會對公司股票的價格和進一步融資造成極大影響,損害公司的聲譽和形象。

3.內幕交易違背公平原則,對投資者造成損害

公開競爭、公平交易是證券市場的基本行為準則,確保投資者權益不受侵害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內幕交易直接損害了公平原則,內幕人員利用其特殊地位獲得其他投資者無法獲得的內幕信息進行交易,這無疑加重了證券市場交易者和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當內幕信息是利好消息時,從事內幕交易行為的人員就會大量買人證券,待消息公布后,市場做出反應,證券價格上漲,再賣出證券獲取不正當收益。反之亦是。只有在所有的投資者享有平等的獲得信息的機會時,證券市場才是公平的,如果聽任內幕交易存在,投資者會逐漸喪失對證券市場的信心,退出證券市場,導致證券市場的萎縮。

總之,內幕交易嚴重損害了證券市場各方的權益,破壞了證券市場健康運行的基礎,基于以上原因,世界各國紛紛制訂了禁止內幕交易的法律法規。我國禁止內幕交易的立法也是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逐步完善的,但是我國證券監管部門似乎還沒有找到有效打擊內幕交易的方法。因此,深入分析內幕交易行為發生、泛濫的原因非常重要,尋找治理該現象的對策更具有現實意義。

二、內幕交易泛濫的原因

1.內幕交易的巨大利益驅動

在證券市場中,獲得利益是投資者和參與者的基本目的和投資活動的基本驅動力。這種市場參與活動本身是正當的,但某些人對金錢的貪婪,超出了法律允許的范圍,利用便利條件謀取非正當利益。在內幕交易中,操縱者利用資金優勢、信息優勢人為制造股價波動,中小投資者據此做出的決策往往招致嚴重損失。而內幕交易者則通過各種操縱手段對中小投資者的權益進行剝奪,從而獲得巨額收益。

2.內幕交易的隱蔽性

眾所周知,證券市場的內幕交易不是普通的權錢交易或其他腐敗交易,在很大程度上表現為單純的“信息交易”。顯而易見,當市場好轉并走向火熱時,信息便能以最短距離最快速度轉換成金錢,內幕交易隨之比前幾年更多地孳生,無論是那種形式的內幕交易,信息都作為一種有用的、稀缺的資源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等重大內部消息在披露前,公司內部人員或投機者就以獲利為目的,提前于市場大眾獲得信息,并先于市場建倉或減倉行為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我們現在所處的是網絡時代,信息傳遞方式和渠道的多樣化,并且絕大多數內幕交易人員在從事內幕交易時并不使用自己的賬號,這使得對內幕交易的查處和取證都很困難,可以說內幕交易隱蔽性已是證券市場的常態。

3.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

相對西方國家的立法而言,我國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相對滯后,經過十幾年的艱苦努力,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為核心,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條例》、《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核準程序》、《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章為重要補充的上市公司監督管理及信息披露制度,但其尚不能適應中國證券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并且對于內幕交易,沒有制定單獨的法規,而僅僅在《證券法》中用很少的篇幅加以規范。過于粗略的法律框架,使證券監管部門對花樣不斷翻新的內幕交易方式缺乏必要的監管依據與有效的處理手段,也使證券市場上的內幕交易者更加有恃無恐,內幕交易泛濫也就成為必然。

4.相關執法力度不嚴

雖然沒有專門的法規,但畢竟《證券法》等法律中還是對內幕交易進行了界定,并規定了處罰措施。但縱觀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不難發現,證券監管部門在大多數情況下對內幕交易采取的都是放任、放縱的態度,比如一直與中國證券市場如影隨形般相伴生的分紅型內幕交易,已經發生了無數次,但迄今為止還沒有一次被證券監管部門依法處罰。對內幕交易僅有的少數幾次處罰行動,也都是發生在市場行情比較火暴、政府希望為市場降溫的情形之下,而且處罰力度也明顯偏輕,與內幕人員所獲得的巨額收益相比顯得微不足道,無法產生震懾作用。

5.監管機構的監管權力分散化

與美國的證監會相比,我國證監會的權力弱了很多,在當前證券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這非常不利于對市場的監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獨立于美國行政當局,同時還具有相應的法定執法權。中國證監會不具備或不完全具備法定執法權,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其監管帶來了難度。另外,我國的證監會隸屬于國務院,在行使權力的時候會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牽制,監管主體的分散而不集中,多頭監管,職責不清晰,監管權力難以跨越政府部門的權力交叉,弱化了證監會的監管力度。

三、內幕交易監管的對策探析

1.制定專門的反內幕交易法規

這部法規首先應該對各種內幕交易行為進行明確的界定。內幕交易具有很大的隱蔽性,調查取證的難度極大,可規定一個合理的比例,如果上市公司在公布某個重大消息之前,該公司股票價格的累計變動幅度與大盤指數變動幅度的比例超過了這個比例,即可初步認定發生了內幕交易,證券監管部門就必須啟動調查處理程序。其次,要對內幕人員的范圍進行重新界定。《證券法》中所列舉的內幕人員主要是上市公司股東及其管理人員、證券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以及證券中介機構工作人員等,遺漏了一類重要的人員:利用內幕信息炒作股票并獲得暴利的人員,應加以補充。

2.加大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力度

從不同國家對內幕交易處罰效能的比較看,我國對內幕交易處罰相對不力,內幕交易的受罰率是很低的,內幕交易的處罰力度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內幕交易一貫是從重處罰、毫不姑息,從其抑制內幕交易的法律也可見其處罰之嚴格。1988年通過的《內幕交易及證券欺詐制裁法》規定,內幕交易者無論是否有利潤所得,一概予以罰款處罰,自然人的處罰金額被提高至10萬至100萬美元,法人則可被處以高達250萬美元的行政罰款。2002年通過的《公眾公司會計改革和投資者保護法》進一步規定,任何人通過信息欺詐或價格操縱、內幕交易在證券市場獲取利益,可處以最高達25年的監禁。在這一點上,中國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

3.建立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責任

我國目前的證券立法沒有建立明確的內幕交易民事責任制度,影響了對內幕交易的懲罰力度。建立懲處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制度的積極意義在于:可以對受害者給予充分的補償,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更有效地制裁內幕交易,預防和遏制內幕交易行為的發生;可以動員廣大投資者參與對內幕交易的監控,以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可以充分發揮司法機構對內幕交易的制裁功能。首先,證券法中要對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做出明確規定,建立民事賠償的基礎;其次,要完善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訴訟制度,可以參照國際經驗建立集體訴訟制度;最后,在條件成熟時還可以考慮采用“舉證責任在辯方”的舉證責任制度,減輕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強化對內幕交易的打擊力度。

4.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

嚴格的信息披露,是預防與發現內幕交易的重要保證,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監管內幕交易的“突破口”。必須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嚴格執行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報備制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時要有效地把有關信息的知情人列入內幕人員的監控范圍內,一旦發生信息泄露、內幕交易的情況,證監會將以此作為立案稽查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線索。同時,要嚴加規定對于大股東要求上市公司實施的非規范性事項,一律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中進行詳細披露。內幕交易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種普遍現象,對市場的傷害極大,必須嚴厲打擊。治理內幕交易也是一項系統工程,必須依靠法制的完善,其中尤其需要監管部門的嚴格執法與有效作為。只有真正杜絕內幕交易,對廣大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中國的證券市場才能實現健康發展,為國民經濟發展做出有益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