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論文
時間:2022-12-07 02: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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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似國有銀行這樣的大型金融機構不具備為農村金融服務的優勢
金融運行的實質就是把社會閑散資金通過特定的渠道和方式加以集中并轉化為有效投資,如果收入已開始就集中于某個部門或由某個部門統一配置,金融機制便無存在之必要。此種是中國農村金融長期被抑制的深層原因。如前所述,為了解決建國初期的困境,迫切需要將農村資金調到城市國有經濟使用,農村金融成了為城市及其工業籌集資金的重要工具,雖然應從隱功能角度看,是有效的,但農村金融的資金配置功能受到了很大的抑制。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國家控制農村金融的成本越來越高,遂實行了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但商業化后的國有銀行并不具備為農村服務的優勢。因為:
1、國有商業銀行資金供給與農村資金需求之間存在嚴重錯位。
當前農村,資金需求比較強烈的主要是農戶和中小鄉鎮企業。國有商業銀行的資金供給與他們之間存在嚴重的不對稱現象。首先是規模不對稱。國有商業銀行與國外的大銀行相比,已經是非常之大,而農村企業都是些規模較小的企業,在合作中會出現規模的不對稱。其次是成本收益不對稱,農村企業和農戶的資金需求往往數額較小,批量較多、比較零碎,而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則偏好資金需求量比較大的批發業務,規模過小的業務所帶來的微薄收益尚不足以抵消過高的成本支出。再次是所有制不對稱。國有商業銀行貸出去的資金,如果是給了國有企業,即使收不回來,畢竟都屬于國有資產,追究起來也不會存在太大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但如果是貸給了非國有的客戶,一旦收不回來,無論是客戶經理還是銀行負責人都不好交待。因此,體制問題也阻礙著國有商業銀行對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的貸款發放。
2、類似國有商業銀行這些大型金融機構在農村一般不擁有信息優勢。這是因為,①即使它在地方上設有分支機構,其經理人員也會經常調換,使得其對地方企業的了解程度相對較差;②即使這些地方分支機構的經理人員能夠了解地方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他們也很難向其上級機構傳遞中小企業的經營信息。因為中小企業缺乏經營透明度的一個關鍵特征是其信息不具有“公開性”(Publicity)。中小企業經營信息的這種非“公開性”使得在貸款出現問題時分支機構的經理人員很難向其上級解釋;③由于資金龐大,故大型金融機構擁有更多的機會,所以它們往往會忽視對農村中小企業和農戶的貸款。現實情況是,商業化改革后的國有商業銀行大量撤離在農村的分支機構已成為事實。
(二)農村經濟發展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制度的需求
1、中小金融機構的規模一般都較小,資金實力薄弱,無力單獨承擔較大項目的融資和滿足論文較大企業的信貸資金需求。因此,多數農村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信用社都應將自身定位于“為農村中小企業、農戶服務”,時間證明了這一定位的正確性。浙江臺州市路橋區的泰隆和銀座兩家民營信用社占有當地存款總額55%,贏利也相當可觀。原因是這兩家信用社從一開始就瞄準了自己的空間,為農村中小企業服務。2、在金融市場上,農村中小企業、農戶對銀行的選擇往往以地理條件作為重要參考,一般情況下都從臨近的銀行特別是中小金融機構籌措資金。受選擇面的限制,農村中小企業、農戶對中小金融機構有較高的忠誠度,這就保證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穩定的客戶源,而且能夠取得較好的利潤。
3、從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角度看,由于委托管理層次少,與客戶地域聯系密切,因此,他們最能利用地方以至社區內的信息存量,最容易低成本了解到地方上農戶、中小企業的經營狀況、項目前景和信用水平,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對稱”和因信息不完全而導致的交易成本較高這一金融服務的障礙,比較適合為農村中小企業服務,容易和他們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除此以外,由于社區內農民長期生活在一起,一次違約,有可能導致以后的不被信用和被社區成員看不起,違約成本較大,所以,對其貸款的償還率顯然要高于大型金融機構,也為農村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的持續發展打下了基礎。我們發現,大力發展和完善中小金融機構成為解決我國農村融資困難的有效方式。不僅如此,實際上,我們還可以證明,在目前它也是最佳的方式。
可見,國有商業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對于農村部門的融資需求要支付額外的信用評估與監督成本,他們合乎邏輯地偏好于與資本密集型的大規模信貸需求建立聯系,因此,農村產出的特質與小型金融制度更為貼切。正式金融機構在鄉村和小城鎮開辦分支機構的費用,往往與由此引起的業務不相適應,實際上,國有商業銀行從農村的退出證明了這個觀點的正確性。
二、國家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制度
供給的推進在政府供給主導型的制度變遷中,金融體制改革的取向、深度、廣度、速度和戰略選擇等基本取決于政府權力中心的意愿和能力。但在制度變遷的過程中,國家作為一個理性的經紀人,其并不是完全依照制度均衡與否和需求的大小來決定是否進行制度創新,而是在有限條件下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因而金融制度的供給仍取決于國家效用函數中的成本收益分析。那么,按照國家的效用函數,它是否會提供這樣一種制度供給呢?張宇燕和何帆(1998)的研究表明,歷史上幾乎所有的重大社會變革都有著深刻的財政背景,財政壓力決定改革的起因。改革是國家主導性的制度變遷,而國家主導改革的初始動機,首先是為了提高或至少維持國家的義理性水平。如果義理性水平可以保持不變,國家的政策大體上不會變動。在邊界穩定的社會中,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的義理性水平將逐漸下降。這可稱為國家義理性投資的邊際報酬遞減規律。義理性水平的下降迫使國家不斷提高財政支出。財政支出持續增加的后果是引起財政收支的缺口不斷擴大,財政支出的增長率超過國民經濟的增長率,最終出現財政壓力。
財政壓力反過來會導致國家義理性水平的進一步下降。為了打破這一惡性循環,國家開始尋求改革。當面對財政壓力時,國家采取了“甩包袱”的辦法。首先,既然公共產品過多是國家財政危機的直接原因,那么面對財政壓力,國家直接作出的政策調整恐怕就是減少國家承擔的公共產品的數量,以此節省財政支出。必須指出的是,國家“甩包袱”的同時,總是伴隨著某些權力的下放。國家之所以甘愿下放權力,是因為經過利弊權衡,認為符合國家的效用函數。公務員之家
前面對農村經濟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目前城鄉二元經濟差距增大,農民收入增幅持續減緩。不僅增加了國家的財政壓力,而且,社會矛盾也越來越激化,而作為占中國人口56.1%的農民,將極大地影響國家的效用函數。因此,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成為國家的當務之急,而農村經濟的發展瓶頸,卻是農村金融。上述證明,為工業化優先發展積聚資金的國有商業銀行,已完成歷史使命。而作為大型金融機構,商業化的改革,并沒有使其成為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機構。農村經濟的小規模,內生出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制度的需求。在長期的金融抑制政策下,農村民間金融組織被認為是非法的而得不到承認,農村信用社幾經改革,也沒有取得預期的效果。因此,大力發展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民間金融機構,將有可能滿足農民更多的資金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吉林梨樹、陜西西安的案例表明,一旦給與農民恰當的機會和資金滿足,農民會爆發出意想不到的潛能和熱情,相應的小型金融機構也會獲得良好的收益。從目前看來,建立農村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確認民間金融組織的合法性,是一種帕累托改進。因為它給改革的參與者們帶來了舊體制下沒法獲得的凈收益。①社區銀行或者資金互助社等農村金融組織的建立,大大拓寬了農民融資的渠道,使農民能夠及時采用新機器、新技術,加強教育投資等等,按照舒爾茨的理論,新機器和新技術的采用,必將帶來農村生產收益率的提高,促進農村生產力的發展。②國家獲得基于新產品、新技術采用,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發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減輕了對農村補貼的財政壓力,而且將解決農民收入增幅減緩的問題,緩解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不斷擴大而帶來的社會矛盾,從而贏得廣大農民和市民的衷心擁護。③農村金融的此種改革并沒有要求市民支付任何改革成本,相反地他們能直接享受到農產品供給多樣化所帶來的多種便利和收益,甚至他們在農村的同胞和親戚們的生活狀況改善還能減輕他們的額外經濟負擔和心理負擔,所以他們也是農村金融改革的直接和間接的受益者。④地方政府是一個具有與國家不完全相同效用函數的經濟利益人,地方金融機構的發展將為農村提供更多的資金,加速地方經濟發展,在對地方考核主要以經濟業績為主的體制里,地方政府具有主動爭取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創設的動力。而且,在改善農村融資環境過程中,如山西臨汾,大大改善了各級干部與農民群眾關系。甚至由于一些新興的致富項目還會給他們帶來更多的發家致富的機會,因而他們也不會反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創設。⑤作為地方金融組織本身,長期以來,由于國家的控制政策,一直處于非法狀態,政策風險較大。民間金融合法化政策,使其能光明正大地開辦業務,能夠長遠規劃自己的業務,從而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因此,他們也是農村金融改革的受益者。
三、結論
目前,農村金融機構無法滿足農戶與農村小型企業融資的需要。而以政府主導的農村金融改革成效甚微。受趨利性的影響,完全市場化的農村金融改革也將導致其成為農村資金的“抽水機”。本文分析得出,商業化后的國有銀行并不具備為農村服務的優勢,以小農經濟為特征的中國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盡快建立和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但在政府主導型的制度變遷中,農村金融制度的供給仍取決于國家效用函數的成本收益分析,受財政壓力的影響,創建和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符合國家的效用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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