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介人公司財務治理綜述
時間:2022-02-09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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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經濟環境下,公司的財務治理權力正由內部向外部轉移,趨向于在股東和利益相關主體之間重新分配。一般認為,公司財務治理是關于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管人員之間財務制衡的一種制度安排。但是,靜態層面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遠不能解決公司財務治理的所有問題,有效的公司財務治理不僅需要一套完備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更需要動態的治理機制的存在。公司財務治理不僅在于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而且應該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我國企業負債率較高,銀行承擔了巨大的風險,但債權人利益并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因此,我們應借鑒國外有關理論和實踐完善我國公司財務治理機制。
一、我國公司債權人治理機制的導人—現有公司財務治理之不足
1.公司內部治理的非有效性。第一,董事會的獨立性不夠。就目前我國公司董事會的實際狀況看,董事會實際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內部人手中。這種局面的產生當然與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過分集中有關,董事會由大股東掌握或由內部人控制,比較難以形成獨立的董事會來保證健全的經營、決策機制。第二,監事會的監督功能非常有限。我國的公司制企業采用的是單層董事會制度,與董事會平行的公司監事會僅有部分監督權,而無控制權和戰略決策權,無權任免董事會或高級經理人員,無權參與和否決董事會與經理層的決策。第三,內部人控制問題嚴重。企業經理人員或員工在事實上或者依法掌握了企業的控制權,并使他們的利益在公司的決策中得到比較充分的體現。
2.公司外部治理機制的缺失。我國公司財務治理的外部監控機制不健全,銀行等作為債權人對公司實施的監控作用較小。大多數中國公司,特別是上市公司國有股占有絕對或相對控股的地位,鑒于中國公司這一的特定股權所決定,政府具有雙重性,即它一方面代表股東在公司財務治理中發揮內部治理的作用,同時又作為資本市場或證券市場的監督者,通過信息披露等法規的制定來擔任公司外部治理的角色,因而,中國公司財務治理的模式屬于政府主導型模式。在政府主導型治理模式中,政府作為大股東代表,其作用更多地表現為外部治理。這種作用并不是通過市場機制體現出來的,而是表現為其對經營管理人員的任命權、對企業重大決策的審批權和對經營管理者的經營活動的外部監督約束權,如外派財務總監、定期和不定期的審計等。
3.債權人利益保護之不足。我國《公司法》第1條:“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闡明了立法宗旨。實際上,債權人利益并沒有得到有效保護。現行法律的規定只上一種不完全的事后監督,即破產監督,但破產企業往往資不抵債,難以有效地保護其利益,現在的不良債權就是證明。從我國現實情況來看,債權人作為公司外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在公司財務治理中并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或者可以說,中國債權人治理機制并不存在。只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的銀行債權無法轉變為股權。按照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據統計,我國企業所欠債務70%以上是商業銀行的。這也就意味著該部分債權無法轉化為股權,不然的話就是違反法律。因此,銀行作為最大的債權除按貸款協議扣押其抵押擔保外,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決策和公司財務治理。我國《公司法》的設計照搬美國,強調股權至上,當現有制度發生危機時,又引進獨立董事,造成制度不和諧以及資源的浪費,監督成本增加,最大的后果就是銀行的不良債權。因此有必要進行現有資源整合,這就是債權人治理機制。
二、債權人財務治理的理論基礎
利益相關理論是20世紀60年代左右,在美國、英國等長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財務治理模式的國家中逐步發展起來的。與傳統的股東至上的企業理論主要區別在于,該理論認為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人或參與,比如股東、債權人、雇員、消費者、供應商等,企業不僅要為股東利益服務,同時也要保護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債權人和企業聯系的紐帶是銀行投人到企業的巨額資產,承擔著巨大的風險。并且,資產額和風險大小呈正相關關系。
利益相關者可以定義為:“所有那些向企業貢獻了專用性資產,以及作為既成結果已經處于風險投資狀況的人或集團”。利益相關者是所有那些在公司真正有某種形式的投資并且處于風險之中的人。公司應該為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服務,而不應該僅僅是為了股東的利益服務,股東只是擁有有限的責任,一部分剩余風險已經轉移給了債權人和其他人。而且股東所承擔的這種風險可以普遍通過投資的多樣來化解,因為他們可以將持有股票作為其總投資中一個組成部分。對利益相關者的定義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財務治理提供了可以參考的途徑,因為利益相關者專用性資產的存在,利益相關者也就可以根據其資產的多少和它們所承擔的風險來獲得企業對其利益的保護,這樣,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財務治理也就有了依據。
三、債權人治理與資本結構的關系
英美和日本、德國形成了不同的外部治理模式。英美國家在傳統的自由放任式經濟發展道路基礎上形成的是一種以股本為主、資產負債率低、并且股權高度分散的資本結構,這是因為美國有非常發達的金融市場。美國企業的融資主要是通過資本市場(證券市場)完成的。企業的外部治理主要靠市場機制調節,中小股東可以“用腳投票”。而作為資本主義后起之秀的日德國家則在追趕西方發達國家發展的道路上形成了完全不同的資本結構,這就是資產負債率高、股權高度集中,并且法人相互間持股、銀行兼債權人與股東為一身。這樣,英美國家在以股本為主、資產負債率低;并且在股權高度分的資本結構基礎上就形成了股東主權型公司財務治理結構模式;而日德國家則在資產負債率高、股權高度集中的資本結構基礎上就形成了股權與債權共同治理的模式。資本結構是公司財務治理結構的基礎,不同的資本結構導致不同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模式。這是在比較以上兩種治理結構模式后所得出的重要的啟示。中國在公司化的進程中,應該建立什么樣的公司財務治理結構模式,首先應該考慮自己的資本結構。中國公司融資的市場機制并不完善。我國企業和德日企業的資本結構有相近之處,即資產負債率高,股權高度集中。因此,我國應借鑒德日的共同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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