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企業融資現狀及需求詮釋
時間:2022-04-29 0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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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研數據表明集群企業存在資金短缺、融資難現象;稅負重和稅負不公、補助信貸缺失及集群企業間融資協作能力弱是集群企業資金不足的重要原因,為完善稅制,須建立支助信貸機制及促進集群企業間實施步步為營融資法等相應對策。
關鍵詞:產業集群;集群企業;融資機制
一、問題的提出
產業集群對推動區域經濟發展、增強區域競爭力的重要性已為理論和實踐所證實。產業集群的競爭力終究與其“細胞”成員——單體企業的競爭力緊密相關。然而,我國絕大多數產業集群是從鄉鎮、街道興起,由中小民營企業結網成群而成。這些企業基礎差、底子薄,在成長過程中普遍遇到資金短缺問題,并已經成為阻礙其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王組強(2005)、李源新和許慧瑩(2006)、楊漢波(2005)及王碧秀等人(2004)對浙江、廣東、福建等地產業集群融資狀況的調查研究表明,集群企業普遍感到資金不足,外部融資難。
外部融資難導致集群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內源性融資,即通過增加留存盈余、追加業主投資等方式籌措資金。這種融資“偏好”的必然結果是集群企業資本結構中自有資金比重偏大。李源新和許慧瑩(2006)、陳秀莉(2006)、魏守華和邵東濤(2002)等人的研究表明廣東、福建、浙江等地集群企業的白有資金比重都超過60%。這種現實的資本結構強化了不少學者關于自主融資是集群民營企業主要融資方式的認識。但實際邏輯并非如此。正是由于集群企業難以從外部市場獲得資金,因此只能靠內部積累來滿足發展需求,但這種融資對策犧牲了企業應有的成長速度。因此,克服集群中小企業外部融資難是我國發展集群的現實命題。本文擬在剖析影響集群企業資金狀況的外在因素基礎上,探索緩解企業資金短缺問題的有效路徑。
二、國內外文獻回顧
長期以來中小企業資金短缺、融資難是個全球性問題,理論界也給予了大量研究。但產業集群環境下的企業融資研究剛剛起步。綜觀已有的集群企業融資文獻,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首先,許多學者剖析了產業集群給集群企業帶來的融資優勢,如魏守華、邵東濤(2002),張炳申、馬建會(2003),趙秀芳、周利軍(2003),郭席四(2006)等,這些研究主要認為相比較于單體中小企業,產業集群降低了集群企業融資交易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進而減少了融資交易成本、提高了融資效率,研究視角偏重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與利益。其次,部分學者運用調查分析等方法對產業集群的融資現狀展開實證研究,如王組強(2005)、李源新和許慧瑩(2006)、楊漢波(2005)及王碧秀(2004)、郭斌和劉曼路(2002)等,研究結論主要是集群企業獲取外部融資難,內源融資是集群企業籌集發展所需資金的主要手段。最后,已有研究大多對如何解決集群企業融資難問題做了對策分析,如郭斌和劉曼路(2002)認為只有引導民間金融組織規范化運作,建立定位于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民營金融機構,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楊漢波(2005)則從銀行角度探討如何與集群企業開展融資交易并合理控制交易風險等。顯然,金融機構改革和信貸行為調整對改善集群企業債務融資具有重大意義,但不是唯一解。
西方的集群融資表現出了和國內不同的特征,研究方法上以案例研究為主。美國波士頓大學教授Ja-runeeWonglimpiyarat(2006)在分析硅谷信息產業集群的發展動力過程中,發現風險資本和政府的融資創新項目是硅谷成功的催化劑。這主要是因為硅谷產業本身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特征,能吸引全球各地的風險資本。而我國的產業集群大多是傳統加工、制造產業,因此絕大多數產業集群難以應用硅谷的融資模式。英國學者AnnaSpadavecchia(2005)通過對意大利南、北兩個產業集群的案例研究發現,政府支助(statesubsidies)是集群企業重要的資金來源,支助形式包括軟貸款(softloans)、補貼(grants)、財政補助(fiscalsubsidies)等,并反駁了學術界關于集群企業融資完全依靠自主融資(reliedentirely0nself—financing)的主流觀點。意大利的產業集群主要是制鞋、紡織及服裝,技術要求和進入門檻較低,這和我國東南沿海一帶的產業集群相似。但我國集群企業融資中幾乎看不到政府支助,因此對于起步更低的我國集群企業而言,實際上更渴望政府支助,這無疑是令人遺憾的。瑞典學者JoakimWinborg和HansLand—strom(2000)從管理學角度較全面系統地研究了中小企業在融資實踐中廣泛應用的步步為營融資法(fi—nancinebootstrapping),他們通過對瑞典900家中小企業進行訪談、問卷調查,總結了包括延遲法(dela—ylngbootstrappers)、關系導向法(relaionship—onen—tedbootstrappers)等六類的步步為營融資法。與集中于外部市場融資的已有財務經濟學研究成果相比,JoakimWinborg和HansLandstrom則著重從財務管理學角度分析此問題,這對我國集群企業融資理論研究與實踐都具有重大借鑒意義。
可以說,相比較于國有企業、外資企業,政府支助薄弱是集群民營企業資金短缺及融資難的重要原因,并主要在稅收政策和信貸政策兩方面存在不公平待遇。因此,本文一方面將沿著稅收、信貸兩條路線研究集群企業融資的政府支助機制;另一方面從集群企業加強協作角度探索如何建設步步為營融資機制。
三、影響集群企業融資能力的因素分析
融資是資金需求的行為反應。除企業的運營質量、管理水平等內部因素之外,集群企業所處的中觀和宏觀環境也極大地影響企業的資金流,如稅收政策、信貸政策及區域內的產業協作狀況等。
(一)稅負制約集群企業內部融資能力
稅內及稅外規費直接增加集群企業的財務負擔,削弱企業現金流。由于歷史等各方面原因,長期以來我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的稅收待遇不同,稅負不均和稅負過重大量分流了廣大中小集群企業的資金。王組強(2005)對浙江省內500家集群企業進行的調查研究及福建省社科聯王碧秀組織的對福建省106家集群內民營企業的調查研究表明,兩省五成以上的民企覺得稅收及稅外規費負擔重。相比較而言,福建省民企的稅內外負擔又比浙江省重,這也是浙江產業集群發展更快更好的原因之一。
稅收政策是個利益分配工具,直接反映民企所享受到的重視及支持程度。然而與國企、外企相比,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民企稅負偏重問題。王碧秀等人(2004)的調查研究發現,民企除了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外,還要交納個人收入調節稅;國家對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抵扣所得稅的政策優惠,往往將民企排除在外;所得稅減免的起算時間,外企是從獲利年度起算,民企則是從開辦日期起算;有限責任公司性質的民企在增資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外企不僅不需交個人所得稅,還返還一定比例的企業所得稅。此外,各種達標費、贊助費、培訓費、報刊費等稅外規費很多。有的民企每年向政府各部門繳納的費用多達幾十種,有的上繳的稅外規費甚至超過稅收。在稅收方面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使家底原本就薄弱的民營企業更加不堪重負,內部資金積累能力受挫。
(二)股票市場和風險資本市場融資渠道基本被堵塞,制約集群企業從外部市場融通權益性資金的能力
我國證券市場由于發展時間短及其他歷史原因,證券市場種類少、進入門檻高,廣大集群企業基本被堵在門外,難以從主板市場融通權益性資金。2004年5月深圳中小企業板開市,但除了對申請上市企業規模的要求有所降低外,其他與主板市場的要求幾乎一致,絕大多數的中小集群企業仍被拒之門外。同時,設立風險資本市場的宏觀條件、運行機制也不成熟,風險資本難以進入產業集群。可以預見的是,集群企業難以從權益市場上融通資金狀況在未來較長時期內難有太大改變。
(三)信貸政策不合理,支助性信貸缺失,制約集群企業從外部市場融通債務資金的能力
信貸政策是集群企業重要的外源性融資機制之一,然而現行的信貸融資機制基本上是適應國有企業外源性融資需要而建立起來的。國有商業銀行作為信貸市場的壟斷者,主要服務對象并非廣大民企,因此集群企業貸款難就是一個合乎實際的頑疾。這種情況況下,本應有各種專門用于扶持中小集群企業創立、發展的支助性貸款,如軟貸款、優惠貸款、財政補助等,我國在這方面幾乎是空白。更嚴峻的是,中小集群企業從銀行貸款往往面臨更苛刻的要求,以至于有的企業覺得銀行歧視民企。如,有的銀行向中小集群企業收取貸款差額補償金或貸款滯付金以規避利率管制;中小集群企業難以從銀行獲得信用貸款、技改貸款,而且抵押貸款過程中費用高、期限短,貸款審批程序復雜。從貸款主體上看,我國貨幣市場缺乏面向民企的私營銀行或中小銀行,也缺乏面向中小集群企業的政策性銀行,更未見為促進集群企業成長的各種扶持基金或基金會。因此,我國當前間接融資渠道對于廣大集群企業而言,也是極其狹窄的。
現有融資中介服務不完善,加大了中小集群企業融資難度。各銀行為了降低貸款風險往往要求中小集群企業提供貸款抵押或信用擔保,由于集群民企普遍存在可供抵押的資產少,所以對第三方擔保的需求和依賴性大。但實際情況是我國目前缺乏有效的中小集群企業擔保機制。
民間融資成本過高,不利于集群企業積累資金,中小集群企業難以從外部權益資金市場和債務資金市場融通資金。為了解決企業設立、發展所需資金,許多中小企業往往被迫進行地下融資或民間高利貸融資。陳小紅、劉劍(2003)、王碧秀(2004)等眾多學者的研究表明,“親友借款”、“民間融資”是民企重要的融資方式,導致民營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地下金融也越“繁榮”。然而,地下融資往往利率高、缺乏法律保護,有的企業因此背負承重財務壓力,一旦遭遇產品價格下跌或材料價格上漲等經營風險,往往就會致企業于死地。
(四)集群企業間協作程度不高,限制了集群內部交易性融資能力
集群企業共處一條產業鏈上,生產具有要么上下游相互承接,要么是相互競爭,彼此間的采購、銷售、設備租借及資金結算等業務頻繁發生。如果企業間協作關系良好,那么可以使用延期付款或提前收款、共享設備或技術等方式緩解資金短缺而帶來的資源不足問題。然而,我國產業集群協作關系普遍較差,削價競爭、信息或技術封鎖、互相挖墻腳等現象毫不鮮見。更嚴峻的是,產業鏈不配套而使集群內企業無法進行交易性融資,進而限制了集群企業的融資彈性。集群企業是同一產業鏈上的各個結點,一家企業的資金周轉出現問題往往會波及鏈條上的其他結點企業,最終可能導致產業鏈斷裂,引起集群經濟的萎縮、崩潰。因此,建立健全適合集群企業實際情況的融資機制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四、企業融資的政策需求分析
(一)建立扶持集群企業成長的稅收政策,減輕稅內、稅外負擔,增強集群企業現金流
稅收政策調整應包括稅負公平和減輕稅負兩方面內容。稅負公平是指民營集群企業作為重要的市場經濟主體應享有和國有企業、外資企業相同的稅收待遇。目前我國民營集群企業還是“二等公民”,由于身份不同,使其在所得稅減免、稅率優惠等方面遭受不公平待遇。如,所得稅率及所得稅減免政策內外資企業差異大,是導致沿海許多民企業主通過投資移民改變企業所有制性質的主要原因。因此統一稅負是我國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內在要求。減輕稅負則是在稅負公平的基礎上優先支持集群企業,如在稅基、稅率、減免待遇等方面向集群企業傾斜,尤其是清理、整頓各種攤派、規費等稅外負擔。美國政府在推動硅谷信息產業集群發展過程中,就有針對性地免除了風險資本退出的資本利得稅,這極大地增強了硅谷吸引風險資本的能力。由于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及固定性特征,減輕集群企業稅負就能象增強企業造血功能一樣直接增強企業內源性融資能力,長期改善企業的資金狀況。
(二)建立切實可行的支助信貸項目,設立中小企業政策性銀行,完善集群企業外部信貸融資機制
集群企業的信貸優勢及如何改善國有銀行面向集群企業信貸機制的研究已較豐富,不再贅述。但在我國當前扭曲的金融格局下,要讓廣大中小集群企業都能輕松通過正常的信貸融資通道獲取資金絕非易事。首先應當借鑒意大利融資模式,大力發展支助信貸項目,設立各種全國性、區域性的信貸基金,有針對性地解決集群企業資金不足問題。如,設立扶持集群企業開展研發活動的研發信貸基金,或設立扶持集群企業技術改造的技改信貸基金,或專門用于支助集群企業將專利技術商業化的信貸基金。美國政府在扶持硅谷信息產業集群發展過程中,先后設立了小企業創新研究(SBIR)、小企業技術轉移項目(STTR)、高端技術項目(ATP)、高端防御研究機構(DAR—PA),DuaIUSe,合作研究與發展協定(CRADAs)、小企業管理(SBA)、制造和擴張項目(MEP)及人類技術(mantech)等八項創新融資項目,這些項目在不同方面極大地促進了硅谷信息產業的升級發展。
其次,在集群所在地設立區域性銀行,直接為集群內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理財、咨詢等金融服務。如1983年,美國政府在硅谷設立了硅谷銀行,為硅谷信息產業集群內的各個企業提供信貸和與金融服務,充分發揮了產業集群信貸融資優勢。我國政府也可以在發展較成熟、規模較大的產業集群所在地,設立專門服務于產業集群企業的區域性銀行。這一方面可以打破國有銀行壟斷局面,另一方面,促進金融領域的市場競爭,有利于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金融秩序。
第三,條件成熟的區域,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為集群中小企業服務的政策性銀行,使那些發展潛力大的集群不至于夭折在初始階段。
最后,針對集群經濟發達地區往往是地下金融發達地區現象,政府可以考慮采取相關措施將地下資金陽光化,逐漸引入民營銀行或民營金融機構機制,這樣減少集群企業地下融資的成本和風險。
(三)完善中小企業擔保公司運行機制,促進擔保業務發展
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還處于起步期,其運作機制、法律規范都不成熟,需要各相關部門積極引導。近年來,盡管有的地方政府針對中小企業成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旨在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但由于擔保公司數量少、注冊資本偏低、申請門檻過高等原因也未取得預期效果。如,晉江是福建省產業集群最發達的地區,2000年成立了中小企業擔保公司,但直到2004年的四年里,累計為企業擔保貸款只有22筆,2003年只為一家企業擔保。因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制需要積極探索、不斷完善。
(四)推動步步為營融資法的廣泛實施
步步為營融資法(financinebootstrapping)是指不以在外部長期市場上舉債或增加新股東的方式來滿足資金需求。實際上,大多數的小企業經營者都在用各種各樣步步為營法,而不是外部融資。
JoakimWinborg和HansLandstrom歸納了六類常見的方法,不同方法體現了不同的資源需求導向或是內部需求的不同情況。第一類是業主融資法(ownerfinancingmethod),指直接或間接地從業主或管理人員(own-er/manager)及其親戚處獲得資源,如支付親戚職員低于市場水平的工資,使用經營者私人信用卡支付公司費用,推遲支付經營者工資等。第二類是最小化應收賬款(minimizaitonofaccountsreceivable),通過加速收款或延遲付款等方式盡量減少應收款占用額。第三類方法是聯合使用法(jointutilization),如通過和其他企業共享資源或租賃設備來緩解資源不足問題。第四類方法是延遲支付(delaypayments),通過延遲支付貨款或設備款盡可能地延長資金使用時間。第五類是最小化股票投資(minimization0fcapitalinvestedinstock),也就是最大限度地減少股票投資,避免資金被套勞,也避免從事高風險投資擠占企業正常運作所需資金(王碧秀的研究現實我國民企基本避免股票投資)。第六類為津貼融資(subsidyfinance),企業通過向公共組織申請補助,獲取所需資源。HarrisonandMason(1997)發現95%以上的企業或多或少地應用了步步為營融資法。我國中小集群企業在實務中廣泛應用了以上大多數方法,特別是業主融資法、最小化應收賬款法及延遲支付法和最小化股票投資法,但聯合使用法和津貼融資應用面應較小。應鼓勵聯合使用法在產業集群內的推廣使用,充分發揮產業相同或相近所帶來的設備、技術、人員、信息等生產要素在集群內的使用效率,通過聯合使用契約解決企業資源短缺問題。
集群企業的這些政策需求,需要有相應的主體代表他們與政府等相關部門進行反映、溝通、交流協商甚至討價還價。所以,產業集群內應設立代表產業集群利益的集群委員會來履行這一職責,以便產業集群融資機制盡快建立并完善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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