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談我國當前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時間:2022-05-05 0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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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4年發生的印度洋海嘯,2007年我國發生的幾十年不遇的雪災,將低概率的巨災問題推到了全球關注的前沿。雖然這些災害發生概率極低,預測難度大,但一旦爆發,總會帶來難以估量的損失。建立巨災風險的分散機制并充分發揮其作用,不但可以促進全社會協調穩定發展,凸顯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作用,還有利于保險業良好社會形象的建立,極大地推動保險業的全面健康發展。
關鍵詞:巨災風險再保險資本市場
據瑞士《Sigma》雜志報道,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無論是全球巨災的數量還是其破壞程度都呈上升趨勢。從1988年起,除1993年和1997年外,全球自然災害年度損失都在100億美元以上。2001年,僅美國“911”事件就導致300多億美元的直接損失。再到2004年年底的印度洋海嘯,據全球最大的再保險商慕尼黑再保估計,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億歐元,對東南亞國家的旅游業造成的潛在經濟損失更是無可估量。近十年來,中國已成為繼日本和美國之后的第三個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資料,上個世紀全世界五十四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中,有八個發生在中國。民政部有關資料表明,中國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500億至600億元人民幣,每天都要因此損失1億多元人民幣。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許多自然災害仍未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因此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制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嚴峻
巨災風險通常是指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作為世界上為數不多的自然災害損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我國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數以上人口、75%的工農業產值,分布在氣象、地征、地質和海洋等災害嚴重的地區,災害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制約影響非常嚴重。我國南部洪澇災害較往年偏重,而伴隨著洪澇災害又發生了局部性山洪、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災害;局部地區如海南、云南、內蒙古中西部、寧夏中北部等地的旱災為近年所罕見;臺風登陸多,時間、地點比較集中,造成損失較大。2005年臺風多次登陸我國大陸,2007年我國遭遇幾十年不遇雪災,損失嚴重。
隨著經濟的發展,由于人為因素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巨災風險不僅沒有降低,反而增加了。同時由于我國百姓保險意識薄弱,國家災害防御體系差,導致整體防災能力弱,所以我國巨災風險形勢十分嚴峻。
二、我國巨災經濟損失補償機制具有一定局限性
面對日益嚴重的巨災損失,我國的補償方式主要包括社會捐助、國際支援、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四種。其中前兩種方式完全出自于援助方的自愿且受其經濟力量、覺悟或道義感以及與受援助方的關系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難以控制,而財政補償和保險補償兩種方式則構成我國巨災補償機制的主體。目前,這兩種補償方式在我國應用時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和動向。
(一)國家財政對巨災的資金補償能力有限
財政補償的基金主要來源于政府的財政收入,也構成了我國巨災損失傳統的資金補償來源。但是,我國作為一個經濟還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政府的財政收入總量是很有限的,由財政預算安排的災害救濟支出只是財政支出計劃中的一小部分。在巨災發生時,財政預算安排的救災基金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只是杯水車薪。當然,在實踐中政府財政的救災支出可能超過該項目的預算安排,但由于財政其他支出項目具有很強的剛性,財政赤字在數量上又要受到經濟穩定目標的制約,財政實際用于巨災補償的支出占巨災損失的比重還是相當低的。據統計,20世紀8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9.35億元,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35%。20世紀90年代國家財政提供的自然災害救濟款平均每年只有18億元左右,只相當于災害損失的1.8%左右。可見,當巨災發生時,依靠國家財政救濟支出對災害損失的補償程度是比較低的。
(二)傳統巨災再保險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在國際保險市場上,傳統再保險業務通常也可以起到巨災損失的補償責任。但是,我國保險業起步較晚,對災害保障能力十分有限。以現有的承保能力以及常規的發展預測來看,要想獨立承擔此重任顯然力不從心。2003年我國11家財產保險公司(人保控股、太平洋、平安、中華聯合、天安、大地、太平、華泰、大眾、華安、永安)的資本金與公積金的總和為277134億元,按照我國2002年修訂并開始實施的《保險法》第條之規定“經99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和的四倍”與第100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事故可能造成最大損失范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公積金總和的百分之十”,粗略計算,目前我國財產保險的承保能力約為1109億元,對于每一危險單位的最大保障能力為27億元,而近十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約為年均2000億元,承保能力只占到我國全年災害損失金額的一半;同時僅2003年就有兩起自然災害超過30億元,國內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如果試圖通過國際保險市場進行巨災再保險業務,則不得不承受價格偏高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近年來許多國際再保險公司宣布不再承保或收縮其巨災再保險業務,國際再保險市場也同樣面臨承保能力不足的窘境。
三、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思路、原則和政策
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巨災保險因其風險的集中性和損失的巨大性,僅憑保險公司商業運作無法承擔。因此,政府政策支持對巨災保險發展有重要意義。因此,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政府主導的基本思路,國家應當設立專門的機構,協調和推動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工作;其次,應當投入和配給一定的公共資源,這種資源包括資金和政策,各級財政均應當對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予以一定的資金投入,建立巨災保險的后備基金,同時,對于經營巨災保險的單位予以稅收減免政策,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建設。
(一)加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規劃。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是一個系統和復雜的工程,而絕不僅僅是一個巨災保險產品的開發和推出。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保險制度的內涵十分寬廣,它既涉及經濟領域,也涉及法律領域;既包含了強制保險,也包涵商業保險;既需要政府部門的引導和推動,也要有稅收政策的鼓勵;既需要商業保險公司的積極參與,還需要財政資金的支持;不僅涉及保險市場領域,還涉及資本市場領域。這些內涵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交錯、相互影響。因此,國家需要盡快研究確定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整體規劃,通過規劃明確制度建設的總體框架,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要求、體系結構和內容、各個子體系之間的關系以及推進的步驟、措施與安排等。通過建設規劃能夠進一步明確職責,協調各個方面的力量,確保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有序、協同推進。
(二)加大政府對于巨災保險制度的投入和參與。
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離不開政府的投入和參與,而投入并不僅僅局限于財政資金,更多的應當是一些非資金形式的公共資源。因此,政府除了要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力度外,更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具體講,對于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產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對于銀行貸款項目,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對于高風險區域,應制定更加具體的巨災風險管理辦法。同時,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保證,因此要加快我國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制定頒布《地震保險法》、《洪水保險法》等。另外,解決巨災風險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資金,政府應統籌解決資金問題,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制巨災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方式聚集資金,另一方面應當在各級財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規則,逐步建立巨災保險基金。
(三)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為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創造條件。
在我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巨大的需求與有限的供給之間的矛盾。從國外的經驗看,巨災風險證券化是解決這一矛盾的有效手段。國際資本市場的規模高達60兆美元,遠遠高于保險市場,因此,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人們就開始利用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通過資本市場化解巨災風險,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國也應當學習和借鑒這些先進的技術和經驗。第一步可以以政府的巨災保險基金為載體,發行國家地震債券,將巨災風險轉移到資本市場,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解決巨災風險化解過程中的資金制約問題。另一方面,推出巨災債券,對于完善資本市場的產品結構、實現投資風險管理提供了途徑和可能。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存在的一個重要風險是系統風險,而與自然災害風險關聯的巨災債券,能夠實現與傳統資本市場系統風險的對沖,為投資組合技術的實施提供了產品環境。目前,國家有關部門應當研究和解決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與創新問題,只有解決了制度和環境方面的制約因素,巨災保險的創新與發展才有基礎和保證。
(四)加強巨災保險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巨災風險和巨災保險的性質決定了人們應當學會在技術和經濟兩個方面思考和解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技術層面主要是巨災風險成因研究以及預警系統建設方面,需要更大范圍的國際合作,需要各國政府和科學研究工作者的合作。例如國際減災十年的活動,就是通過這一活動推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同時,各國的保險業人士也應當加強在巨災風險化解方面的研究與合作,特別是交流在巨災保險制度建設方面的經驗和技術。經濟層面則是巨災風險的化解最終還是體現為資金。保險經營的經濟學基礎是大數法則,因此,化解巨災風險不能僅僅局限于一個國家的范圍,應當在一個更大的范圍內實現一種風險的分散與平衡。首先應當充分利用國際再保險機制,通過與國際再保險業的交流與合作,利用國際再保險渠道實現更大范圍的風險分散。其次,應當注意利用國際資本市場,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技術,將我國的巨災風險向國際資本市場轉移,實現更廣領域的風險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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