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貸的金融服務體系效率詮釋

時間:2022-05-16 1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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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貸的金融服務體系效率詮釋

內容提要衡量農村金融服務狀況的國際通用指標主要是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農業貸款數量這兩個指標。本文基于農業貸款數量這個視角,剖析了造成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低效的原因,提出應在強調提高覆蓋面、增加貸款和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性發展之間尋求一個合理的平衡點的政策建議,以期達到推動我國農村金融改革順利發展的目的。

關鍵詞農業貸款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效率

農村金融是以信用手段動員、配置和管理涉及金融資本運行的活動,對農村經濟發展起著極大的推動作用。然而,受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制約和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滯后等因素影響,目前農村金融仍然是整個金融體系中最薄弱環節和領域,農村金融供需矛盾突出,城鄉金融資源配置不平衡,農村金融的整體服務水平遠不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因此,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加強農村金融服務建設,是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也是廣大農民群眾的強烈愿望,對加快農村的發展,實現全面小康的目標,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為解決農村地區金融機構網點少、服務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2008年銀監會會同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組織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研究實驗可復制、易推廣的創新模式。由此。農村金融服務的創新與改革進入了系統性的探索階段。

一、現階段我國農村金融服務基本狀況

農村金融體系主要發揮提供支付服務,動員積蓄和分配信貸,限制、分擔由這些活動而生的風險等作用,因此對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效率高低的評價,一般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配置效率和運行效率。配置效率是指農村金融體系將從盈余部門動員的資金分配到最有效率的資金赤字單位,配置效率的提高主要是依賴資金的市場價格的指引;運行效率是指金融體系以盡可能小的資源成本,實現資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但就整體而言,作為一個體系,對其評價往往側重于是否具備提高資金運行效率的能力上。

鑒于目前我國農村金融對農村經濟的支持主要體現在信貸資金的供給上,農業貸款作為一種貨幣資金,對農村的產出應當具有促進作用,即農業貸款投入的規模越大,農村社會產出的規模也應越大,兩者呈正相關。因此,本文選用農業貸款作為衡量指標,而且,該指標的選擇正好契合了國際上對農村金融體系評價指標的選擇。通過對該指標的分析,對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效率、主要是運行效率做一個簡要評價。

(一)農業貸款增長速度加快,但效率不高

1、現狀描述

近5年來,全國金融機構農業貸款增幅為124%,比同期各項貸款增幅高25個百分點。農戶貸款余額達到1.16萬億元,戶數超過7819萬戶,占有貸款需求且符合貸款條件的農戶數的73%。不論按照農業貸款總量還是類別,農業貸款投入的不斷快速增長是近年來農業貸款現狀描述的基本寫照(表1)。

進入2008年,涉農貸款更是出現了加快發展的勢頭,2008年前3個月,各地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累計投放1998億元,比上年同期多投放251億元,余額達到15177億元,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累計投放299億元,余額達到2098億元,農戶聯保貸款累計投放300億元,余額達到1415億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投放的貸款力度增長速度也很快,與2007年同時期比,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比同期增長了16.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增長速度是17.3%,比全國的平均水平要快。

2、效益分析

從表1不難看出,農業貸款上升幅度迅猛,從2001年到2007年增長了近24%,占農業總產值的比重也逐年上升,已經達到62.57%。這說明,農業領域對金融資源的消耗是巨大的,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少資金流動中的不經濟滲漏,已成為農村金融發展中應當引起高度重視的問題。

在此,我們選用彈性系數作為分析工具,分析和判斷農業貸款與農業總產值的增長是否同步,以及協調程度如何。當農業貸款的彈性系數大于1時,反映農業貸款的增長快于農業總產值的增長,反之,則相反。如果彈性系數為1時,表明農業貸款與農業總產值增長同步;當彈性系數大于1時,表明農業貸款的增長快于農業總產值增長,當彈性系數小于1時,表明盡管農業貸款絕對量可能增大,但農業貸款的增長速度慢于農業總產值的增長速度。我們從近6年的農業貸款彈性系數分析發現,在發展趨勢上,我國農業貸款的增長速度高于農業總產值的增長速度,這也反過來進一步證實,我國農業貸款的使用效率有待進一步提高(表2)。

(二)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初步形成,但覆蓋率有待繼續提高

金融體系特別是銀行組織機構體系的發展的經濟增長有正相關關系。任何一種交易行為都只有在與之相應的制度約束條件下才能發生,即不同的交易方式,與之相對應的制度約束框架也應該不相同。從這個意義上說,判斷某種金融組織體系完善與否,首先看其是否具備一定的經濟適應性,也就是這種金融組織體系是否與特定的經濟形態、交易方式和市場結構相吻合。為了適應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帶來的農村金融需求的多元化要求,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開展了以政府主導和自發創新兩種方式推進的制度變遷,這種制度變遷促進了農村金融體系多元化的建設,政策性金融機構、商業性金融機構、合作性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等多種形式并存、合理分工、功能互補、有序競爭的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已初步形成,特別是與這種制度約束框架相適應的主要交易方式——小額信貸的發放蓬勃發展起來。

目前農村小額貸款政策措施不僅僅在農村信用社中得到了很好地貫徹實施,而且已經拓寬到所有銀行業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以外,在農村地區經營的金融機構陸續在探索開辦各種形式小額貸款業務,對農戶貸款的覆蓋率已達30%多,基本能夠滿足農民小額貸款和生產的需求(表3)。

但是,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上,現有的農村金融體系還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銀監會2008年公布了農村金融分布圖局,數據顯示,全國3萬多個鄉鎮,平均每1萬農民擁有的金融機構是154個,2007年是1.26個。只有1個銀行營業網點的鄉鎮有8000多個,什么都沒有的鄉鎮達2868個,此外,有2個縣(市)、8901個鄉鎮僅有1家金融機構。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發展的現實情況是:一是縣及縣以下農村地區人均金融網點的資源占有率低;二是金融服務資源難以延伸到鄉鎮一級的農村地區,每個鄉鎮的銀行業網點平均不足3個;三是鄉鎮的金融市場沒有形成有效競爭;四是人均貸款水平差距極大。當然,這一方面是與農村金融有效需求不足,農村金融業務成本高、風險大和收益低,農村金融機構難以實現商業可持續發展有關,但同時也說明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農村金融市場的本領還有待于繼續加強,農村金融機構覆蓋率有待繼續提高。

二、農村金融服務體系面臨的困難

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還存在諸多問題:農村合法的金融機構設置不完善,缺少可以向農民提供正規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主體;金融政策對農村支持少,有的甚至還帶有歧視性色彩;農村金融不為農村服務,甚至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主渠道;農村金融功能嚴重退化,既不足以支持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也不足以使農村金融機構獲得效益等等;需引起我們高度關注。

(一)機構資源配置上的“馬太效應”

農村金融體制變遷始終是以強制性制度變遷為主,而以誘致性制度變遷為輔,這是由政府強大的控制力決定的。雖然1979年經濟進入轉軌階段,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開始逐漸替代計劃經濟體制,但政府實施的一系列農村金融深化措施,諸如成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商業化運作和經營、農業發展銀行的新建及其業務的調整、農村信用社的隸屬關系調整及其規范化運作商業化、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及關閉農村合作基金會等等,均采取了政府供給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變遷方式。嚴厲的金融管制和半封閉的金融環境,又使得這種強制性制度變遷向一種非需求導向性的機制演進。政府是金融制度的主要供給者,這些措施均是政府從實現自身目標的角度對農村金融市場所做出的制度性安排,它僅僅從滿足制度供給者和制度生產者本身的需求出發,不能適應農村金融需求者的金融需求,從而多方面表現出制度供給上的錯位和不足,再加上農村經濟發展的相對滯后以及特殊的小農經濟模式孕育了一個孱弱的缺乏活力的農村金融市場,小農經濟對資金需求的細小化,以及小農經濟本身所蘊含的風險??與現代金融機構經營目標所追求的資金運營規模化和安全性之間存在著巨大差異,農業貸款的天然高風險??,分散、小額和季節性強,缺乏資產和抵押品,以及信息搜集難、交易成本高等原因,導致一般金融機構不愿涉足農村信貸市場,造成農村金融網點的收縮和農村金融業務的萎縮。

明顯的市場化的收縮效應,使得農村地區金融機構覆蓋率雖然達到90%,但是其中包括了基本已經只存不貸的農業銀行、和剛開始提供信貸服務的郵儲機構。在金融業效益萎縮的情況下,農行、信用社等機構不得不大規模撤并農村網點,即使放寬其他資本的準人限制,如果單純以市場手段進行調節,在資本與效率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也可能造成市場失靈,出現機構布局資源配置上的“馬太效應”,導致農村資金外流。

(二)貸款對象選擇上的“錦上添花”現象

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缺乏足夠的抵押資產,是世界性的普遍問題。由于農戶可抵押物少,貸款數額少,致使擔保機構經營風險和成本都較高,商業性擔保幾乎不愿介入;風險分散機制的缺失使農村金融風險幾乎都由銀行來承擔,造成收益和風險的不匹配;為避免出現新的不良貸款,各金融機構實施貸款追究責任制,對無抵押的貸款申請,銀行自然就選擇了拒絕放貸。即使介于政策特性和經濟理性的小額農貸設計,也并非農村信用社自身所愿,因為它同樣面臨監督成本、搜尋成本和利益最大化的綜合審度。因此,盡管中國人民銀行在《農村信用社改進和加強支農服務的十條意見》中提出改進貸款管理方式的要求,放寬農戶小額貸款條件,對信譽較好、無拖欠貸款記錄的農產可采取信用貸款的方式,不必擔保抵押,并且提出,就全國而言,農村信用社新增農戶貸款占各項貸款的比例不低于40%,對社員發放的貸款不低于50%等強制性要求,但對于講究績效的農村信用社,仍然會選擇把貸款發放給個別“大戶”,貸款對象選擇㈩現“錦上添花”現象。即使目前我國的農戶信貸覆蓋率達到了34%,從比例上看已然不低,但是還應看到剩余近70%的農戶未能申請到貸款。而且剩余的農產大多為弱勢的農戶,農戶若有為生產生活所需的資金,只好選擇民間金融乃至地下金融。

在農村經濟發展的推動下,農村經濟主體基于利潤動機,也存在自發的、誘致性的農村金融制度創新需求,內生于農村經濟的非正規金融一直長期存在,甚至在局部地區或某些特殊時期還出現了地方政府發起或推動、中央政府默認或支持的準正規金融如農村合作基金會、金融服務社等,尤其是在外生的農村正規金融制度供給嚴重不足或缺乏效率的背景下,這種內生金融便會自發生成,這是民間金融存在和發展的必然。但這些自發的、誘致性的農村投融資制度變遷與創新,非但沒有能像農村經濟制度那樣幸運地得到政府的承認和支持,而轉化為政府推動的強制性制度變遷,反而最終總是被政府強制性地升級、取締、打壓,而處于地下和非法狀態。政府始終盡力壟斷著農村金融制度供給,不斷使農村金融外生化,誘致性的農村內生金融制度供給這種方式雖然降低了制度變遷的時滯及磨擦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農村金融體系的脆弱性,穩定了農村金融市場,卻未必能較大程度地體現農民群眾的意愿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需求,因而金融效率總是難以提高。

(三)政策目標操作面臨“兩難局面”

農村居民居住分散,人口密度低,因此農村信貸無論是貸前調查還是貸后管理及催收,工作量都很大。同時,由于農戶貸款額度較小,而家庭儲蓄又很少,一個信貸人員往往需要管理幾百戶甚至上千戶農民貸款戶,才能維持自身的收益水平,金融機構在付出比城市貸款戶多得多的工作量和成本的情況下,獲得的綜合收益卻要少很多,甚至面臨長期虧損的局面。農村小額信貸費時、費事、費人、費車,成本過高,不符合商業化經營目標,信貸人員和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不高。

再看我國農村金融運行的現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增加農業貸款、培育和發展農業小額信貸又都與可持續性之間存在矛盾,強調提高覆蓋面、增加貸款意味著公平,但卻可能影響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性。如果金融機構在財務和經營上不可持續,那么提高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增加貸款將是一句空話。“缺錢”的確是欠發達縣域或農村地區面臨的一大難題,但是,單純的投入又會導致兩大后果:一是農村金融機構在財務上很難真正具備可持續性,原因很簡單:投入產㈩不成比例。二是農村金融投入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可依賴的補貼,這將造成農村金融的惡性循環:一方面需要持續的資金注入,另一方面補貼又加劇了資金回收效率的低下。因此,在這兩者之間需要尋求一個合理的平衡點,這也是未來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改革和發展的關鍵所在。

三、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幾點建議

國農村金融因為面臨經常性的市場缺陷、機構剛性、金融產權模糊、信貸歧視、政治干預等諸多因素的制約,造成了農村金融“規模不經濟”的低效率現象。根據我國農村金融需求的特點以及國家農業政策的目標,未來我國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定位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農村經濟成長的貢獻,即其金融產品應能夠滿足多樣性的有效金融需求;二是對社會公平目標的貢獻,重點在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為此,我們應創新農村金融政策,著手解決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注重農村金融體系的覆蓋面建設

農村金融服務水平不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提供農村金融服務的機構較少。發展多種形式的金融組織,不僅有利于增加農村金融供給,有效緩解農民貸款難的問題,而且還有利于打破農信社在農村大部分地區“一社獨大”的壟斷局面,加大各類金融組織之間的競爭度,從整體上提高農村金融業的經營效率。要逐步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為新農村建設提供全方位、深層次的金融支持。農業銀行應定位于主要服務于農業和農村的商業銀行,鞏固和穩定在縣域的分支機構,賦予縣域支行更大的經營自主權。農業發展銀行應借助網點優勢,拓寬信貸服務領域,增加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作用。農村信用社要深化改革,發揮支農主力軍的作用。還要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條件,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鼓勵各種經濟主體積極興辦直接為“三農”服務的金融機構。總之,要適應農村多層次金融需求,在發揮農村政策性金融作用的基礎上,形成多種形式的金融機構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補,適度競爭,并且可持續發展的多層次農村金融體系。

(二)識別有效需求,細分農貸市場

農村信貸涉及多領域、多層次、多類型的金融需求,既有一般農戶的小額信貸需求,也有產業集群化龍頭企業的大規模資金需求;既有普通的存貸款服務需求,更有各類銀行卡等支付結算和理財等服務需求,客觀上要求金融服務品種更加豐富,服務手段更加多樣,服務方式更加便捷。為此農村金融機構應積極拓展和創新中間業務,針對不同的貸款需求,特別是要識別有效需求,即在各種金融需求中,要識別哪些是資金運用有效益、產生未來現金流可以彌補全部投入的項目,給予信貸支持。據此設計不同的信貸產品,經濟發達地區要在債券市場上有所突破,把國債、金融債、公司債、項目債推向農村市場,把金融產品(包括信貸衍生產品)轉換為農村市場能夠接受的債券產品。另外,在各種抵質押品的登記評估、收費上,政府要給予一些相應的減免稅費的條件,使農村金融機構能夠降低成本,防范風險。

(三)創新金融工具

強化支農金融產品創新應堅持便捷性、高收益和低風險相平衡的原則。便捷性就是使農戶在理解、使用創新產品時,容易理解、容易獲取、手續簡單;高收益和低風險相平衡原則就是在市場經濟規則下使客戶的需求得到滿足,也能給銀行帶來利潤增長點,使兩者達到均衡。這就需要支農金融產品創新不能只局限于產品本身,而應抓住市場導向,仔細研究農戶需求,以客戶定位為基點。

支農金融產品創新應結合農村金融市場特點,找準商業化與支持新農村建設的結合點,實現支農與自身發展的良性循環,力求在新農村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從農村金融市場需求角度出發,進行市場調研,對反饋回來的信息,經過適當篩選,確定新產品的特性,創新出符合農民需求、適應市場發展的金融產品,這樣才能實現金融機構盈利和農民獲益的雙贏,才能提高創新產品開發的預期效果。當然,創新并不意味著要完全拋棄現有產品,應根據農民的需求在整合現有產品的基礎上開發新的金融產品,對現行產品的整合往往能夠產生一系列包含多種功能、成本節約的新產品。

改善服務方式要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和需求,不斷開發新的金融產品、新的金融工具,豐富產品供給,充實服務內容;優化服務模式,使服務的方式和模式能夠更加貼近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對金融服務的需求;要提高服務技能,包括提高從業人員的服務能力、不斷更新服務設施及加快各種金融新技術、新系統,新設備在農村的推廣使用等,金融機構應圍繞發展農村社會公共事業來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四)豐富抵押品種

目前,普遍存在銀行不愿接受農村客戶提供的抵押品(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小企業廠房設施、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等)的情況,而且雙方在估價上差距甚大,這些物品在正規金融看來價值不大。即使銀行接受了這些抵押品,也難以找到一個合適的抵押品拍賣市場去處理,嚴重制約了農村信貸工作的展開。為此,農村金融機構應集思廣益,豐富抵押品種,如林權抵押,對農村信息化網絡、廣播電視、飲水工程、清潔能源工程可實行以收費權為抵押的貸款等。

綜上所述,凡是“三農”貸款達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機構,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較低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業務準入優先等政策,以此建立正向激勵機制。通過制度約束和政策引導,市場失靈的問題會得到較好矯正,金融資源外流趨勢會得到緩解,農村金融服務供給與需求會得到雙向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