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貨幣中的問題與建議詮釋
時間:2022-05-16 11: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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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貨幣是傳統貨幣在特定的電子設備中預先儲存以用于多用途支付的電子記錄形式,是持有人對電子貨幣發行者的貨幣請求權。其中,“特定的電子設備”一般是指儲值卡和連接互聯網的計算機,因此電子貨幣一般包括以儲值卡為主體的卡基類電子貨幣和基于互聯網的網基類電子貨幣。
一、電子貨幣業務的國內外發展
在國外,電子貨幣的發展起步于20世紀90年代后期,并一直受到社會公眾和官方機構的廣泛關注,特別是在將電子貨幣作為現金的替代品進行小額支付方面。從全球來看,電子貨幣的使用情況并不一致。根據國際清算銀行調查顯示,卡基電子貨幣已經在很多國家取得了相當的成功,尤其是在公交、公用電話、停車計費和自動售貨機領域。相對于卡基電子貨幣,網基電子貨幣的發展則較慢。目前,網基電子貨幣已經在部分國家開展或正處于試驗階段,但其在用途、范圍和應用上有很大的限制。
我國電子貨幣的發展稍晚于發達國家,但基本上是緊跟世界發展步伐。目前,國內儲值卡業務發展十分迅猛。由于監管實踐不允許銀行發行儲值卡,因此儲值卡發行主體均為非銀行機構,小到中小商戶,大到電信企業、大型商場、公交公司等等,其產品形式則為電話卡、商場購物卡、公交卡等等。儲值卡產品中單用途儲值卡居多,多用途儲值卡較少。截止目前,國內典型的卡基電子貨幣主要有香港八達通卡、上海公交卡、廣洲羊城通卡、廈門易通卡等等。
國內網基電子貨幣發展較快。據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并以年均15%-20%的速度成長。概括起來,國內網基電子貨幣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電子貨幣;二是各大網絡服務提供商發行的電子貨幣。
二、我國電子貨幣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電子貨幣的法律框架尚未建立,電子貨幣的監督管理尚處于空白。
在我國,目前除了2004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外,幾乎沒有其他關于電子貨幣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而《電子簽名法》主要規定了電子簽名及其認證,只是為電子簽名技術應用于電子貨幣,從而保證電子貨幣支付中交易信息和交易對象的真實性,提供了法律保障,沒有涉及電子貨幣概念、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等相關問題。2005年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旨在規范從銀行結算賬戶發起的電子支付業務,即規范銀行及其客戶在電子支付中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包括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或不經由銀行賬戶的電子貨幣支付的規定。1999年頒發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雖然規定了儲值卡屬于銀行卡,但對于非銀行是否可以發行儲值卡卻沒有明確規定。
由此看來,電子貨幣的法律框架在我國尚屬空白,法律的空白,使得電子貨幣業務沒有相應的監督管理機構,因此容易出現沒有監督或監督不到位的情形,縱容違法行為的發生,這與電子貨幣業務的蓬勃發展極不相稱。
(二)電子貨幣發行人缺乏嚴格的資本管制,容易滋生信用風險。
當前我國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潛藏著較大的信用風險。一旦信用風險爆發,消費者的貨幣請求權將無法實現,預付資金和辦卡押金可能全部或部分不能得到追償,從而引發消費者“擠兌”,甚至會引起社會問題。這種風險隱患形成的原因有二,一是由于發行主體的非銀行特性,電子貨幣業務尚處于監督管理真空,其業務沒有實行準入管理,部分多用途儲值卡業務的開辦,雖然由政府審批,但其業務開展缺乏統一的資本金要求和審慎的后續管理,容易產生經營不善的問題。二是當前我國的社會信用程度整體上還有待進一步提高,信用約束還有待進一步加強。在這種情況下,發行主體吸存了社會公眾大量的預付資金,這種“先接收付款,后提供商品”的經營模式,容易形成違約收益大于違約成本的情形,激發發行主體的道德風險,引發信用風險。
(三)電子貨幣的負面作用日益凸現。
近年來網基電子貨幣大量涌現,而且部分網基電子貨幣已經開始走出虛擬的網絡世界,進入現實的應用,給不法分子帶來可乘之機:一是網上“倒賣”虛擬貨幣沖擊正常的金融體系。二是利用虛擬貨幣經營網上賭場,逃避監管。
(四)電子貨幣的使用減少了中央銀行鑄幣銳。
就我國目前來看,電子貨幣是非銀行機構發行的一種債務,代表非銀行機構的信用,其主要功能是替代流通中的現金即硬幣和紙幣。而現金是國家發行的一種債務,代表國家的信用;現金發行是中央銀行的法定職責和壟斷職權,現金發行收入(即鑄幣稅)是中央銀行的收入之一。一般情況下,鑄幣稅用于抵繳中央銀行運營費用;若有剩余,再上繳國庫。從理論上看,電子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會引起貨幣流通速度的加快和現金需求量的減少,從而減少中央銀行發行現金的數量,因此引起中央銀行鑄幣稅和上繳財政收入的降低。
(五)電子貨幣給反洗錢工作帶來新的挑戰。
電子貨幣的出現突破了時空限制,其交易具有明顯的匿名性、數字化等特征。電子貨幣的應用給社會經濟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洗錢犯罪提供了便利,藏匿和轉移贓款變得更加容易,識別和發現洗錢活動變得更加困難,因此反洗錢工作面臨新的挑戰。
三、規范和促進我國電子貨幣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電子貨幣法律框架,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
建議制定專門的電子貨幣管理規定,明確電子貨幣的概念、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資格;明確各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就電子貨幣的概念而言,可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明確電子貨幣為一種預付儲值產品,并限定電子貨幣具有多用途,以突出監督管理重點。
就電子貨幣業務的監督管理主體而言,可以借鑒港澳關于電子貨幣的監督管理做法。香港《銀行業條例》規定,只有持牌銀行才能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非銀行服務提供商經過授權,也可以成為接受存款的公司,發行或者促進發行多用途儲值卡。《銀行業條例》還規定,授權香港金管局(HKMA)監管多用途儲值卡,但HKMA必須在監管中尋找一種平衡:一方面要維持支付體系的穩定;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礙競爭,抑制社會創新。如果多用途儲值卡的發行和使用給支付體系帶來輕微的風險,HKMA可以豁免多用途儲值卡的核準過程。在澳門,金融管理局(AMCM)則按照《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第二十二條中關于成立信用機構的要求,對申請成立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公司進行核準。就電子貨幣管理規定的具體形式而言,鑒于卡基電子貨幣和網基類電子貨幣兩者之間具有明顯的存儲介質差別,以及即將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涉及非金融機構的電子支付問題,可考慮單獨制定《多用途儲值卡管理辦法》,將網基類電子貨幣管理規定內含于《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因為多用途儲值卡業務涉及交易數據的清分、軋差,因此也可考慮在即將頒布的《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中涉及卡基電子貨幣的管理規定。
就電子貨幣的發行主體而言,本著促進競爭和創新的原則,同時考慮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的潛在影響,綜合權衡是否允許銀行發行電子貨幣。無論是銀行還是非銀行發行主體,都應制定嚴格的業務準入條件。
(二)明細準入管理要求,強化資本約束。
參考澳門AMCM對電子貨幣準入的審核要求,細化我國電子貨幣業務的準入條件,并要求申請單位提交詳實資料,以評估申請項目的可靠性:一是在系統運行方面,要求申請人提供詳細的系統運行流程資料、系統安全信息、相關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界定、系統風險評估和防范措施、經營連續性計劃、系統的獨立外部審計意見等。二是多用途儲值卡的相關資料,包括預付卡的使用范圍,存儲金額的限制和每筆交易金額的限制,刷卡交易的審計痕跡,卡的制造、保存、儲值、銷卡的安排和內部控制,處理爭端安排等。三是資金管理安排,包括對儲值沉淀基金的管理和投資安排,對儲值沉淀基金可能面臨的風險管理安排。四是商業計劃,包括預計項目啟動時間表,系統被公眾接受的調查報告,三年的業務預測,包括詳細的投資成本、預期收入、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關于發卡數量、平均儲值額、平均每筆交易額、每年交易額的統計數據等。
為保證電子貨幣發行主體能夠抵御和化解各種風險,建議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實行資本金管制,要求其準入時和持續經營期間,滿足一定的資本金要求,例如借鑒歐盟《2000/46/EC》指令關于電子貨幣機構(ELMI)的規定,規定我國的最低資本金數額,同時規定發行主體持續持有的自由資金應等于或大于當前未兌現的電子貨幣價值。
(三)完善業務規則,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消除電子貨幣業務的負面影響。
電子貨幣的管理規定應明確電子貨幣的儲存限額,電子貨幣的申領條件,是否可以掛失、轉讓、透支,是否應對電子貨幣價值予以計息,是否應有期限限制等。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明確電子貨幣可贖回,以及贖回的條件;明確電子貨幣發行主體需根據吸存資金總額繳納一定的準備金,并由商業銀行負責對該準備金賬戶進行監督,非經相關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從該準備金賬戶中撥付資金;對于因第三方支付平臺內部形成的電子貨幣,應要求支付平臺必須及時將真實交易資金返還給賣方;并且支付平臺不得擅自將交易款項轉化為賣方平臺內的支付賬戶余額,變相獲取交易資金。為防范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濫用預存資金,應限定發行主體的業務經營范圍,業務活動范圍主要涉及電子貨幣發行業務與發行以外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高風險業務,或高風險業務投資比重不得超過一定的比例。對于通過電子貨幣賭博或從事其他違法活動,應界定其刑事責任,以杜絕和懲戒電子貨幣違法行為。
為切實保障電子貨幣業務規則得到切實落實,風險得到有效防控,應采取數據分析、道義勸說、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加強對日常業務的監督管理,規范業務發展。
(四)建立電子貨幣的統計監測制度,科學分析電子貨幣對宏觀經濟金融的影響,形成電子貨幣信息對傳統宏觀經濟金融決策的有效參考。
在上述中央銀行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實施準入管理的基礎上,加強對發行主體的非現場監督管理,設計合理的統計監測分析指標,要求其定期報送交易數據,或者開發專門的統計監測系統,自動采集交易數據。通過數據采集、加工,深入分析電子貨幣對當前貨幣政策實施的實證結果,影響較小的,繼續密切跟蹤和關注;影響較大的,將電子貨幣作為貨幣政策實施的變量綜合考慮。
(五)權衡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鑄幣稅的影響,及早采取應對措施。
考慮到電子貨幣對鑄幣稅的實際影響,建議在上述對電子貨幣業務統計監測的基礎上,密切關注電子貨幣對中央銀行鑄幣稅的影響,及時采取措施,調整電子貨幣管理政策。從長遠來看,中央銀行不應因為收入問題抑制電子貨幣發展,而應本著促進創新、提高效率的原則,積極推動電子貨幣的廣泛應用。如果采取限制措施,應著重考慮電子貨幣是否給貨幣政策實施或消費者權益維護帶來了負面影響,從而影響到了宏觀經濟調控或引發了社會問題等。
(六)加強對電子貨幣洗錢的防范。
一是建立嚴格的身份認證制度和交易記錄制度。電子貨幣的匿名性為洗錢犯罪帶來很大便利,建議電子貨幣發行者執行嚴格的身份認證制度,要求客戶提供真實的身份認證信息。二是建立數據庫儲存和記錄交易情況。通過運用數據挖掘技術,對數據庫中的金融數據進行估值,按某種屬性標準建立分類模型,找出數據間的關聯規則,并對所涉及的一些異常數據進行偏差檢驗,最后描述挖掘結果,找出資金轉移過程中的非常態資金,發現和追蹤洗錢犯罪。三是增加電子貨幣發行人的反洗錢義務。根據《反洗錢法》的規定,由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將電子貨幣發行主體指定為反洗錢義務主體,督促其履行反洗錢義務,打擊運用電子貨幣的洗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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