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金融創新發展思考
時間:2022-07-02 05: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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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創新為微觀金融主體提供規避風險和獲利手段,促進金融市場一體化,推進經濟金融發展,同時金融創新也給金融系統帶來的新的風險。本文將探討如何從金融創新監管、金融創新主體、行業組織和監管國際協作角度對金融創新風險進行有效的防范。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創新風險;風險防范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創新風險
(一)金融創新的涵義
20世紀20年代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在其名著《經濟發展理論》中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包括新產品的開發、新生產方式或者技術的采用、新市場的開拓、新資源的開發和新的管理方法或者組織形式的推行。熊彼特的創新理論研究的對象是廣義的經濟發展中的創新。對于金融創新,本文的界定為:金融業各種要素的重新組合,具體是指金融管理當局或金融機構為追求宏觀效益或微觀利益而對其機構設置、業務品種、市場結構及制度安排等方面進行的創造性變革和開發活動。金融創新的具體內涵包括:金融業務創新、金融市場創新和金融制度創新。
(二)金融創新風險
金融創新風險是金融創新過程中,創新供給主體的創新措施不能順利實施,或者是創新收益遭到損失的可能性。它由兩部分構成,一是金融創新設計過程中的各種風險,即由于設計過程中的各種不確定因素而使金融創新措施未能如期出臺,甚至流產的可能性;二是金融創新實施過程中的風險,即由于實施過程中各種不確定性因素的存在,而使實施受到阻礙或實施效果嚴重偏離預期的可能性。這兩種風險之和,即為金融創新總風險。
1.金融創新風險的形成原因。(1)金融創新通過影響貨幣供應量而使通貨膨脹成為可能。商業銀行的新型負債賬戶、可轉讓存單、證券化貸款等金融創新創造了新的貨幣供給。而現代金融業電子化的進程加快,電子技術的應用大大提高了金融交易效率,從而提高了貨幣流通速度。另外,金融創新通過電子化交易、創新的工具等擴大了貨幣乘數。以上都增加了中央銀行控制貨幣供應量、調控信貸規模的難度。(2)金融創新弱化了金融監管的有效性。金融創新,一方面,導致金融監管的領域擴大,對象增多。除了對于傳統機構的監管,監管機構需要對投資公司、基金公司等新型的金融和準金融機構監管;另一方面,由于表外業務規模的擴大,表外風險隨時都能轉化為真實的風險,對于表外業務的監管難度也在增加。(3)金融創新降低了金融體系的穩定性。金融創新使得各種金融機構原有的分工界限日益模糊,降低了金融機構的穩定性。大量的金融創新工具為投機活動提供了諸多“沖擊市場”的手段。金融創新推動了金融市場、資本流動的國際化,使局部的金融風險能夠迅速轉化為全局的金融風險。
2.金融創新風險的構成。金融創新風險可以細分為以下各種風險。(1)設計風險。即由于金融創新設計過程中的各種不確定因素而使金融創新措施未能如期出臺,甚至流產的可能性。(2)市場風險。即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金融衍生產品價格變動而產生的風險。這里的市場價格,主要是指基礎資產的價格。(3)信用風險。即衍生交易的一方不按合同條款履約而導致的風險。(4)流動性風險。即金融衍生工具的持有者在市場上找不到適當的對手,只能以低于市場價格的價格,將衍生工具出售所造成的風險。(5)操作風險。指由于內部控制系統或清算系統失靈而導致的風險。(6)法律風險。即由于交易合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范,交易合約不具備法律效力或其他方面的法律原因,而給交易主體帶來的風險。(7)聲譽風險。即由于操作失誤,不按時履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或其他原因,而給組織創新工具交易的機構或交易中的一方的聲譽帶來的不良影響。聲譽風險這種無形損失,經過一段時間后一定會轉化為有形損失。
金融創新風險是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的。其中市場風險占據主體地位,它與其他風險相互緊密聯系。比如,在衍生產品交易市場上,某種衍生產品的價格波動越大,交易主體無法履約的可能性越高,因而信用風險也就越大。同時,市場風險越大,交易主體把衍生產品合約在理想的價位上脫手的可能性越小,流動性風險也就越大。同樣,其他風險也會對市場風險產生影響。比如,操作風險的增大會提升衍生產品合約價格波動的幅度,從而增大市場風險。總之,金融創新的風險體系,是一個由多種風險交織在一起的彼此制約的復雜鏈條。
二、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
在全球金融一體化的背景之下,我國民族金融業面臨激烈的挑戰和競爭。激發金融創新的動力,提高金融創新風險防范的能力,是新的形勢下我國金融業在激烈的競爭中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
(一)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風險防范
各國監管當局和國際性金融監管合作機構一直在積極地探索有效的風險監管辦法,制定和實施了一系列金融風險監管規則,采取了各種各樣的防范風險的措施,以構造金融創新風險的監管機制,以金融風險監管來防范金融創新風險,應該從如下幾個方面考慮。
1.有效的監管形式的安排。混業經營已經成為當今國際金融發展的趨勢,2005年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被確定為首批直接投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試點銀行,我國銀行開始涉足基金業務。2006年10月,保險機構獲準可以投資境內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等未上市銀行的股權。為了滿足跨領域金融創新的需要,我國的金融監管可嘗試設立國家金融管理局以取代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跨行業、跨市場、跨產品的金融監管,將金融監管權統一起來,為我國金融業走向混業經營提供有力的保障。
2.建立和完善金融監管的法律支持體系。金融監管的有效運行依賴于健全的金融法律體系。監管者要有效履行金融監管職能,除了主體法律體系外,還需要一套較為完整的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對立法環境尚未成熟、近期不易立法的有關金融行業,先制定過渡性的暫行條例。
3.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與共享,建立和健全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金融監管信息系統,在條件成熟時建立金融監管信息中心,專門從事監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保證信息共享的長期性、穩定性、安全性,達到防范金融風險,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目的。
4.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監管。市場準入監管是防范創新工具交易風險的第一道關口。監管當局對準備上市的創新工具,各種交易機構的注冊、審批,交易所會員及經紀人資格的批準等都要嚴格審查,把握交易風險和交易總規模,控制金融創新風險,確保金融市場的有序、健康發展。
5.監管的市場化,引入金融機構信用評級法。穆迪已為全球超過1000家銀行發出評級,其中包括已開發市場和新興市場銀行。信用評級運用于金融監管之中,一方面,評價金融機構的業績,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具有指導作用;另一方面,利用評級指導金融機構的投資和經營活動,以提高資產質量,限制不慎投資經營活動。
6.建立高效的金融創新風險預警體系。借鑒發達國家金融風險防范的經驗,結合我國金融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和風險特征,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從宏觀層面可分為三個層次(如下圖所示)。
(二)金融創新主體與金融創新風險防范加強金融創新主體創新風險防范,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考慮。
1.表外業務的管理。金融創新主體應根據自身的規模、資金、能力等確定表外業務占全部資產額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頭寸。同時,表外業務與表內業務要分開管理,加強表外業務的統計和核算,及時發現表外業務經營中存在的問題,并制定出應付突發事件的措施。
2.海外分支機構的管理。總部要對海外分支機構規定業務范圍及各類業務的規模和審批權限,加大總部對海外分支機構資金流動的管理力度。2004年中國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違規從事投機性石油衍生品交易而導致巨額虧損,最后不得不接受重組。中航油事件充分表明,總部對于其海外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構建需要進一步的完善與創新。
3.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設計。實踐中,幾乎所有關于衍生金融工具監管的建議性文件都突出強調內部控制制度在衍生金融工具監管中的核心作用。建立和完善創新金融工具交易的內部控制制度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明確創新金融工具交易中董事會、管理當局以及具體操作人員的職權和責任,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對在交易活動中有越權或違規行為的交易員及其主管,要有明確的懲處制度;第二,應建立足以監控、管理和報告創新產品交易風險的管理信息系統,特別是明確不同層次韻報告制度;第三,應選用具有高素質的交易人員,并明確界定交易員權限,包括其職責范圍和交易限額;第四,實施全面的內部控制與稽核。創新業務風險管理規則和程序是內部控制總體框架的延伸,內部稽核人員對風險管理過程和內部控制系統進行定期檢查,有效發揮內部監管職能。
(三)注重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
對于金融創新風險的防范,我們在強調加強政府監管的同時要注重發揮行業自律監管的作用。衍生產品品種眾多,交易過程復雜,交易規模龐大,監管部門很難對所有的交易進行全面的監管。因此,監管當局應該采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措施,充分調動市場交易主體自律管理的積極性。2000年5月,中國銀行業協會(ChinaBankingAssociati—on,CBA)成立。實踐證明CBA在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四)國際協作與金融創新風險防范
通過金融監管的國際協作,各國監管機構與國際性金融組織的合作與協調,能夠有效的降低金融創新風險。金融創新監管的國際監管可以從兩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是國與國之間的協作監管;二是國際性組織對其成員國所進行的風險監管。
1.國家之間的協作監管。全球金融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金融創新工具的交易、金融組織機構、金融創新業務和金融創新市場都朝著國際化的方向發展。這樣,一方面,其增加了一國政府和金融監管當局對本國金融機構及金融市場交易活動監管的難度;另一方面,一筆業務或經濟糾紛也往往涉及到多個國家的監管法規能否共同協調的問題。由于金融創新的風險帶有國際性質,其監管不是某個國家的事情,它關系到本國乃至全球的金融安全。因此,在此方面加強國際協作更加重要。
2.國際組織的監管協作。開放式經濟條件下單個國家金融監管的失靈使得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成為必要。從20世紀80年代起,各國監管當局開始進行國際合作。在銀行監管方面,在國際清算銀行的主持下成立了“銀行規則與監管實踐委員會”,即巴塞爾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的建立,開創了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先例。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是由各國證券與期貨監管機構所組成的證券監管國際合作的組織。1994年成立的國際保險監管者協會(IAIS),通過為各會員國提供磋商平臺,以提高保險領域的監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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