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離岸金融市場構建的問題
時間:2022-10-09 11: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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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金融市場是全球金融一體化和金融自由化的產物,它突破了傳統金融市場的國民屬性,可謂真正意義上的國際金融。早在1989年,我國就開始試辦離岸金融業務。雖然在隨后的20年中,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一直在進行,但是還未發展到一定規模。與世界上成熟的離岸金融中心相比,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還有很大差距。針對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我們應積極尋找解決方案,加以改進,以促進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快速發展。
1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歷程回顧
1.1離岸金融業務的初創階段(1989—1994年)
這一階段,主要只有招商銀行一家銀行經營離岸金融業務,并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1989—1991年招商銀行的離岸總資產從3073萬美元迅速上升到21012萬美元,離岸存款、貸款、業務利潤等指標都上升較快,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獲得了良好的開端。1994年該行的離岸存款達到32283萬美元,比1991年上升312.52%,離岸貸款達到43766萬美元,比1991年上升222.56%,離岸業務利潤達到1346萬美元,比1991年上升395.88%。離岸業務占全行業務的比重在10%~15%。這一階段,離岸業務各種管理規章制度逐步健全起來,業務發展良好。
1.2離岸金融業務的迅猛增長階段(1995—1998年)
1994年以后,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與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相繼獲準開辦離岸金融業務,1996年5月,深圳發展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市分行也獲準成為辦理離岸金融業務的規范試點銀行。至此,共有5家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經營離岸金融業務。1997年我國的離岸總資產、存款、貸款、利潤分別為26.85億美元、23.2億美元、20.6億美元、5747萬美元,其中招商銀行的離岸存款、貸款、利潤分別為13.5億美元、12.1億美元、3999萬美元,分別占全國離岸存款、貸款、利潤總額的58.19%、58.74%和69.58%。1998年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保持慣性,離岸存款、貸款、利潤分別達到23.21億美元、21.32億美元和5157萬美元。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初具規模。
1.3離岸金融業務的清理整頓階段(1999—2002年6月)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的爆發,對東南亞地區的經濟影響很大,這對以香港為主要市場的我國離岸金融業務來說,無疑是當頭一棒,加之此前一階段的盲目擴張和管理不善,離岸金融業務的風險立刻暴露出來,離岸資產質量不斷惡化。1999年年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不宣布暫停新的離岸資產業務,離岸業務進入了清理整頓階段,離岸業務的發展也步入了停滯和萎縮期。雖然離岸資產業務的清理整頓取得了較大的進展,但是離岸資產質量問題仍然相當嚴重。
1.4離岸金融業務在我國目前的發展(2002年6月至今)
中國人民銀行于2002年6月11日重新開放離岸金融,批準交通銀行、招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開辦離岸金融業務。自2002年10月開始,國家外匯管理局陸續批準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同年5月22日,又將試點擴大到全國。2005年8月,深圳發展銀行和招商銀行獲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為我國第一批開辦離岸擔保業務的中資銀行,這也是我國政府有意推動離岸金融業務發展的一項有力措施。
2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
2.1整體業務經營發展不全面
首先,我國離岸金融經營的業務種類范圍較局限,不夠多樣化。按照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我國離岸銀行可開辦的業務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同業外匯拆借、國際結算。發行大額可轉讓憑證、外匯擔保和咨詢、見證業務等。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目前我國中資離岸銀行的業務階段還是停留在傳統的存款、貸款和國際結算上,仍然以發展國際結算和低風險的貿易融資為主,主要服務對象僅限于境外中資機構和港澳臺地區的境外企業等狹窄的范圍內,而歐、美、日等經濟發達地區客戶較少。
其次,我國離岸銀行的離岸業務這幾年的增長速度比較快,可是總體規模還是不夠大,與國外離岸銀行的業務規模相比甚有差距。2002年離岸銀行業務全面恢復以來,我國中資銀行的離岸業務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長。各中資銀行的離岸銀行業務資產總量、存款余額和國際結算業務量都增長很多,整體業務的增長速度比較快,其中,國際結算業務的增長最快。但與世界離岸金融中心看齊的時候,我們的中資銀行的離岸金融業務的整體規模還是較小。
2.2政府主動建設離岸金融中心的積極性還不夠高,支持力度不夠
我國政府對離岸銀行經營離岸業務的政策優惠不夠。我國中資銀行在經營離岸業務時的整個外部環境不寬松,在跨國經營和跨境交易中沒有很多的政策優惠,沒有優惠的稅收制度。但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離岸銀行不可能在不良好的外部環境中得到很好的發展。所以我國應該積極為離岸銀行業務構造一個寬松優惠的外部經營環境。實踐證明,一個國家離岸金融中心的成功建立必須要有政府的積極支持。目前我國的銀行沒有得到足夠的政府金融政策的傾斜,利率和匯率額管制還較嚴格,政府對我國目前建立離岸金融中心的推動作用發揮的還不是很明顯。2.3我國沒有形成對離岸金融的完整監管體系,金融監管的力度不夠。
首先,在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方面,我們沒有做到與時俱進。自1989年我國部分銀行試辦離岸銀行業務以來,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作為離岸業務的監管機構,先后頒布和下發一些辦法、細則和通知等。2002年我國離岸銀行業務恢復后,仍沿用1997年頒布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其中,部分條款已經明顯滯后,有些內容不完全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為中資銀行,而外資銀行開展離岸金融業務處于無章可循、無法可依的狀態,造成了內資和外資金融機構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我國對離岸金融業務的監管政策之間相互矛盾,沒有形成統一的監管體系。1997年頒布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允許在岸與離岸銀行業務之間有10%的資金相互抵補,而在2002年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深圳發展銀行開辦離岸銀行業務的批復》中規定在岸與離岸資金不得相互抵補。1996年頒布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沒有禁止中資銀行離岸銀行業務接受境內居民擔保,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深圳發展銀行開辦離岸銀行業務的批復》中規定中資銀行離岸銀行業務都不得接受境內居民擔保。在我國,目前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構架下,監管主體及監管職責不明確,地區間的監管標準不統一,沒有形成統一的監管體系。
3完善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構建的建議
3.1擴大業務經營范圍,提高業務規模
在離岸中間業務方面,中資銀行應該在傳統的國際結算之外擴大經營范圍,大力發展諸如國際保理業務、離岸票據貼現業務等新業務,作為利潤的新增長點。此外,中資銀行應更加關注跨國企業的實際需求,以“客戶需求”為導向,進行具有針對性的離岸金融創新。隨著中國經濟和財富的快速增長,離岸私人銀行業務將成為離岸金融的一大亮點。歐美商業銀行長期以來一直非常重視高利潤的離岸私人銀行業務。私人銀行可以通過離岸基金、環球財富保障計劃、家族信托基金等業務幫助富人進行全球化的投資和資產管理,在規避了國內單一市場投資風險的同時,節省納稅支出、減少投資成本、加強財務保密性,因而一直受到歐美各國富人的青睞。據招商銀行與貝恩管理顧問公司聯合調查的《2009中國私人財富報告》顯示,2008年,中國可投資資產1000萬元人民幣(不包括房產和企業價值)以上的高凈值人群達到30萬人,共持有可投資資產8.8萬億元。預計2009—2013年的5年內,中國財富市場將以年均17.2%的速度增長,百萬美元資產家庭數量將從2008年的41.7萬戶增加到78.8萬戶。我國富豪的離岸投資主要目的是移民和子女留學,其投資的金額也將隨著移民和子女留學數量的增加而上漲。所以銀行開展我國富豪的離岸私人業務有著巨大的發展潛力。通過增加私人銀行離岸業務,可以提升我國離岸金融業務的規模,也可以提升銀行離岸金融業務的收入。
3.2政府要積極推動離岸金融市場的建設
我國政府要積極行動起來,逐漸放松金融管制,適度開放離岸客戶準入的資格范圍,降低存款準本金率,給予更多的金融政策傾斜。另外,建議國家稅務部門對離岸銀行業務稅收政策進行研究,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盡快制定離岸金融業的稅收法規,把稅收優惠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以吸引國外銀行來華設立離岸銀行機構,扶持我國商業銀行的離岸業務和離岸金融市場發展。在保證外匯資金外來外去的基本前提下給離岸銀行更多的自由度,把離岸金融市場當做我國的“國際金融自由區”,同時,積極創造條件,實現人民幣的完全可自由兌換,這也會促進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
3.3制定完善的離岸金融市場的金融監管法律
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離岸金融監管法律政策不統一的問題,那么我們很有必要建設一部統一的法律來規范離岸金融市場。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主要離岸金融中心的法律法規都很健全。健全的法律制度是離岸金融市場運行的重要保障。所以可以由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主持制定一部系統全面的離岸金融監管法律,將目前離岸金融市場遇到的新問題納入其中。完善原有的法律規章,構建一個統一的法律體系,盡量避免相關法律法規之間矛盾的規定。根據金融經濟發展的新形勢,適時補充法律法規,予以完善,以彌補法律空白。這樣通過建立一個基礎性的統一的法律,可以讓其他相關法律有一個法律基準,并且形成一個統一的離岸金融監管的框架,以此更好地對離岸金融市場進行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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