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混業經營對金融業的干擾
時間:2022-11-29 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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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業經營”又可稱為“金融混業”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業務相互滲透相互交叉而局限于自身營業范圍內,通過實現混業的比較利益從整體上提高金融業的運行效率和競爭力的經營模式,它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是監管上的混營,一是業務上的混營。目前國際上的混業經營模式主要兩種類型:“一是同一法人內部通過不同部門分工協作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德國的全能銀行是這種類型的典型代表;二是通過資本聯合設立金融控股公司在公司內部設立若干子公司分別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的集團式混業經營如美國的金融控股公司”,這兩種模式都是以銀行為核心兼有銀行業務多樣化和進經營自由化的多元化經營模式,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的發展它們之間的差異正在逐步的縮小。
混業經營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也是國際經濟一體化的客觀要求,由于以市場為主導的資源配置方式逐步完善各金融業務之間的相互依賴程度提高聯系更加緊密,分業模式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的隔離式獨立經營限制了它們之間的相互協作自由配置資源,使得大量資金難以充分發揮作用,無法實現金融業的整體優勢,兼于國際經濟一體化下激烈的國際競爭和各國本身發展需要“混業經營”應運而生了。
混業經營最早出現在美國,美國金融業“分業—混業—分業—混業”的發展歷程也典型代表了混業經營在世界上“否定只否定”的發展規律,1928年美國的《麥克頓法案》鼓勵銀行和證券業的混合經營,不少商業銀行為了分享巨額利潤開始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躋身證券市場積極開展投資銀行業務,單由于監管不善導致其發展過度,1929年從美國開始引發了危及資本主義世界的經濟危機,無論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商業人士都普遍認為商業銀行從事證券業是引發經濟危機的主要原因,聯邦政府痛定思痛1933年著手實施以整頓金融也為核心的“羅斯福新政”出臺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該法案明確規定:“聯邦儲備銀行和加盟聯邦儲備制度的州銀行原則上禁止買賣流通有價證券,禁止承銷新發行有價證券業務;主營股票、公司債及其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法人,不可以從事存款業務;加盟銀行不可以把主營股票、公司債及其他有價證券業務的所有任何形態的法人作為其關系公司;除經過聯邦儲備理事會的特別認定,任何從事證券業的人,不得擔任成員銀行官員、董事或者雇員。”②該法案從根本上將金融業的各行業區分開來此后國會又出臺了《證券交易法》《信托契約法》確立了美國金融體系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經營模式,美國的做法對其它資本主義國家產生了很大影響,而德國與瑞士則由于特殊歷史原因一直堅持混業經營,相對于德國的全能銀行美國的金融市場越來越顯非常狹小,極大的限制了其整體競爭力和經濟發展速度,美國意識到分業經營雖然當時促進了經濟的復蘇卻犧牲了金融業整體優勢和效益,它已不再適應國內外形勢必須開始科學管理的混業模式,出臺了一系列放寬金融管制的法規《金融現代化服務法》正式廢止了長達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肯定了“混業”的模式,從此美國金融業邁入了一個嶄新的階段并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顯示了多元化經營的優勢,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也分別開始了混業經營,混業日益成為世界銀行的發展趨勢,中國加入WTO后面對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若想更好的生存和發展,必須關注自身模式與混業模式之間的優劣情況,決定取舍。
在我國20世紀90年代初事實上是容許混業經營的,大多數銀行都不同程度的通過全資或參股證券公司、信托公司參與了證券投資業務,但是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制,業務上混業和監管上的分業導致了金融秩序混亂和管理層的一系列腐敗行為,銀監會提出了嚴格的分業經營的要求,1995年全國金融會議正式提出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保險法》也規定了“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證資產的增值保值,不得用于設立保險業務以外的企業,保險公司的資金限于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證券法》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業分業經營”法律勾建了我國金融業的分業模式,但并不是絕對的禁止各行業之間的滲透,而且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管理規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也容許一些綜合證券公司從銀行拆借資金用于自營業務,但對其苛以的嚴格條件使只有特殊主體在特定情況下才能適用,使得銀行與證券實際上的協作有很大的難度。《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從法律上共同確立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經營模式。
由于國際經濟一體化與我國逐步的對外開放,我國金融業將面臨著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西方國家日益完善整體競爭力較強的“混業模式”對我國的經營制度和理念提出了嚴峻的挑戰,最近,國內外學者專家對分業還是混業展開了激烈的爭論,有人主張商業銀行應當實行混業經營認為只有混業才能提高銀行實力有利于社會發展,有人則認為假如銀行實施了混業經營,將給金融體系帶來極大的風險,銀行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應當遠離那些高風險的行業。
筆者以為分業還是混業本身并不重要,關鍵是哪一種模式更適合哪一國的國情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度的優越性只有符合國情才能得以顯示,“黑貓白貓捉到老鼠就是好貓”所以對于我國應選擇哪種經營模式,我們暫且不論,讓我們來關注一下我國金融市場的現實狀況吧。
一、四大商業銀行規模龐大資產回報率極低,目前我國四大商業銀行全部躋身于世界銀行100強之列,銀行系統網點總數11萬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職工總數是美國商業銀行從業人員的3倍以上,但管理的總資產卻大大低于美國商業銀行資產總和。若以國際通用且最能反應銀行業綜合實力的資金收益率、資本回報率來比較,中國的差距就更大了。1998年,工商銀行資金收益率2.5%、資本回報率0.11%,中國銀行分別為3.4%和0.14%,而匯豐銀行則為23%和1.36%,德意志銀行為25%和0.64%。國際上銀行平均資本回報率為0.5%-1%。
二、不良貸款嚴重存在難以根治在2006年中國工作會議上專家透露中國農業銀行不良貸款高達26.3%這與我銀監會規定的“不得超過5%”相差甚遠,雖然農行已采取了嚴厲措施來抑制這種現象但仍無法根治,以至政府為了化解國有銀行的歷史包袱不得不以帳面價值剝離了銀行大量不良資產但不良資產總額仍距高不下。
三、銀行呆帳壞帳數額龐大無法消除,據統計四大商業銀行呆帳壞帳達3萬億元占了國民經濟1/4的規模,四大銀行在消除呆帳壞帳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可是舊的呆帳壞帳還未消除新的呆帳壞帳卻又出現了,隨著存貸款總量的提高呆帳壞帳的比重將下降但總額并不會減少。
四、“閑置資本數額巨大2005年以來整個銀行系統存貸款比為67.7%凈存差為9.25萬億元相當于GDP的一半以上”。③
綜上所述,我國的銀行存在如此巨大規模的資金未實際發揮作用,媒體反映“證券市場資金不足,大多上市公司難以募得充足股本”我國的基礎設施建設、高科技開發建設等項目也存在資金緊缺的局面“一閑一缺”反映了我國資本資源配置的不合理,歸根結底是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模式限制了銀行的業務范圍割裂了各金融業務之間的聯系,銀行只能從高投資低回報的存貸款業務賺取利潤差來維持經營,如果銀行不大量發放貸款便難以贏利,可是發放的貸款由于借款人的主客觀原因很容易形成呆帳壞帳,銀行只得提高貸款條件,可是提高貸款門檻又容易導致閑置資本的形成,這樣便形成了難以克服的惡性循環,而且各行業龐大的分支體系客觀上加重了金融機構的開支壓力,制約著我國金融體系的整體競爭力和運行效率,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
根據以上分析研究,我國分業經營模式下的金融體系主要存在著以下弊端:
一、金融市場體系不健全、資本資源難以實現合理優化配置、金融市場狹小:雖然我國已經建立起了相對完整的金融體系,但我國銀行業除了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以外幾乎沒有別的市場,而銀行又是最基本的金融行業,全國80%以上的資金掌握在銀行手中,其他金融主體或市場主體資金規模較小,或由于種種客觀原因難以取得銀行貸款的支持(以我國金融市場的服務層次來看,各金融機構的服務對象主要限于國有企業和大型企業,缺乏面向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服務)。
二、各金融行業分立并存無法統一協調的活動實現優勢經濟效益優化整體競爭力,限制了資本資源的自由流通使整個金融市場陷入被動狀態。
三、分業經營實際上使銀行承擔著更大的風險銀行的經營范圍被局限于存貸款,銀行要支付存款利息又不能自由支配資金、要發放貸款又不得不限制貸款的條件這樣限制自身市場來維護交易安全給銀行經營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由此形成了不良資產的隱患,這種情況下銀行非但競爭力不足,而且自身經營的維持也存在很大潛在風險。
四、金融體系復雜不僅增加了監管的難度而且加重管理費用的負擔。
與分業經營相比混業經營有著以下明顯優勢:
一、降低了銀行風險使銀行也內部形成一種損益互補機制,即使銀行某一領域或某一金融領域出現了虧損可由可由其他業務的贏余來禰補,這種內部補償作用不僅會使銀行利潤穩定而且使銀行的經營風險得以分散和減小同時銀行業務、證券業務、保險業務有著不同的運行周期,不同產品部門之間又交叉銷售和交叉補貼,根據市場變化統一有效的協調活動使得資本整體優勢更好的發揮從而從整體上提高了競爭力。
二、商業銀行可通過與客戶設計具有針對性的的金融產品組合并為客戶提供一條龍式服務以減低經營成本、提高服務效率,其次可使銀行通過股權建立穩定優質的客戶群,有助于銀行充分的了解客戶了解市場,從而達到真正的風險控制。
三、擴大國內金融市場與銀行的經營范圍實現銀行經營自由化多樣化是我國商業銀行存在的“呆帳壞帳,不良資產、閑置資金、高投資低回報”等頑疾的一條有效途徑。
金融全球化、經濟一體化已成為勢不可擋的趨勢,在這種大背景下,國際金融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具體表現為:國際金融市場金融機構并購愈演愈烈、金融混業競爭日益明顯并顯示了明顯的整體優勢、金融愆生工具加快、金融網絡化趨勢加強、金融創新浪潮此起彼伏、金融企業越來越體現金融全球化的特點,西方國家的混業模式在經歷了“否定之否定”的磨礪之后已經逐步趨向完善,這種優秀的經營模式使得金融業各行業以銀行業為核心的緊密分工協作形成了一個巨大的“金融航空母艦”,令分業經營模式下的各單獨分立的行業難以與其抗衡。
我過已經加入了WTO我過的金融行業不能一味生停留政府的保護下生存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國際化是毋庸置疑的,這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客觀現實要求也是我國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和WTO基本原則的要求,按照GATS金融服務貿易基本規則,以及履行中國與原有WTO成員在談判中承諾接受的國民待遇和市場準入義務,中國將放寬外國金融中介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的政策和法律限制,擴大其經營范圍。“第一,在銀行業方面,中國將取消外資銀行在華設立營業性分支機構的地域限制,從目前的23個城市擴大到所有中心城市;在中國入世一年內允許外國銀行經營面向中國客戶的外匯業務;在中國入世2年內允許外國銀行在中國經營面向中國公司的人民幣業務;5年內允許其經營面向中國居民的人民幣業務;允許外國銀行進入全國銀行間人民幣同業訴借市場,允許向商業銀行貸款和發行債券,向社會籌集人民幣資金。第二,證券業方面,允許外國機構與中國合資建立從事承銷業的證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前者外方最高股49%,后者可持股33%,合資公司可參與基金管理,可在中國從事證券發行和以外幣計價的證券交易。第三,保險業方面,中國入世5年內取消外國保險公司(包括壽險和財險)在中國經營的地域限制;逐步擴大外國保險商的業務范圍,允許其經營人壽,健康保險甚至退休保險業務;允許外商與中國建立合資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持股50%;非人壽保險公司可持股51%,逐步放寬合資公司建立分支機構的限制”。④
加入WTO是我國過去幾十年孜孜不倦的追求目標,它給我們帶來巨大的發展機遇,可是我們必須正是我國存在種種缺陷的金融市場一旦失去政府的特別保護完全的對外開放特別是對那些混業模式已健全的發達國家的開放將會對我過金融業形成巨大的威脅。
為此廣大的學者專家強烈的呼吁“混業經營迫在眉睫”這已經是關系著我國金融業存亡的嚴峻問題也是關系著國民經濟存亡的問題。
因為隨著金融市場的開放程度逐步提升,中國的金融機構要直接面對涌入中國金融市場的所有跨國金融集團,這些混業模式的金融機構由于“一站式”“一條龍”的多元化經營,其資金實力極其雄厚經營活動協調統一各行業之間機動性相對來說很靈活,在自我調整防范風險、對外采取行動、金融創新、抑制成本有著無可比擬的優越性,使得那些單獨經營的行業主體由于資金實力外部環境等方面因素陷入被動無力難以有效地與其展開競爭的狀態,如果我們不及時有效改革,轉變我們的經營模式我們將面臨著喪失在我國金融市場的支配性地位,將我們的金融市場拱手相讓的危險。
雖然我國在加入WTO后,曾有改革完善金融法律法規的舉措,一定程度上放寬了對多元化經營的限制(特別是海外的金融機構),我國少數企業也在法律容許的空間內設立了一些金融控股集團,但這些并不是完全真正的一體經營,與混業經營的要求相差太遠太遠。
由于分業的弊端我國的金融機構已經暴露了整體競爭力的不足,外資銀行在華勢力有逐漸擴張的苗頭“中國銀行(4.88、0.02、0.41%)”IPO集資110億美元來自瑞士私人銀行的定單有263億美元,2006年在房地產宏觀調控的背景下香港市場有4單房地產的IPO—新天地、世紀、綠城、新世界(12.4、0.15、1.24%)中方的兩單推遲了,而瑞士銀行承銷的綠城卻照樣推出,這與瑞銀有強大的資金后盾關系密切”。⑤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無論是出于金融業自身的完善也好出于防范外來的威脅也好混業經營已經是一個不能在回避的問題,它不是一個應不應該的問題而是一個應該怎樣實施的問題。
對于部分人主張實施混業經營取消了銀行與證券業之間的防火墻,高風險的證券業一旦發生震蕩可能對銀行形成危險威脅銀行信用和投資者的利益的憂慮,筆者以為這種觀點是對“局部與整體”聯系性的狹隘認識。
正是由于股市存在風險我們才更加需要對其進行改革,目前我國股票市場上市公司1000多家中國登記股民人數達數千萬代表人口至少有三億左右,這是一個在我國金融市場占有舉足輕重地位的領域,證券市場有很大一部分資金來自銀行的貸款,也有很大一部分存儲與銀行,如果股市發生震蕩,將對整個金融市場產生顛覆性影響,即使分業經營它對銀行的沖擊也是難以避免的,相反如果積極的開展混業實施多樣統一的經營,各金融行業更加密切的了解和合作使得各行業的資金能夠得到更合理的配置是有助于防范和控制風險的,混業中的風險是大家一起去防范,而分業中的風險卻是各行業單獨去防范,哪一個把握更大可想而知。
美德等發達國家通過反復實驗證明,混業經營和銀行風險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對銀行的經營范圍的限制收入單一風險過于集中增大銀行風險發生的概率在1930年—1933年的銀行危機中,活躍在證券市場的207家國民銀行只有15家倒閉,所占比例大約為7.3%而這3年期間倒閉的國民銀行占國民銀行總數的26%這證明銀行的倒閉不可能是當時發生銀行危機的主要原因如果有原因那就是監管上的問題了,其他國家的研究也證明了這一點,例如德國對20世紀經歷的三次經濟危機的60個國家的調查分析就表明對銀行的管制越嚴發生銀行危機的概率就越高。可見只要對混業進行科學合理的管理風險防御能力是能夠增強的。
由于特殊的國情我國金融業的混業經營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而要根據我國金融業的客觀情況批判的吸收它,并進行科學的該進建立起適合我國特點的科學健康的經營模式,我們在加入WTO談判中承諾的完全開放只有5年,因此混業經營必須加快實施的步伐。
我們要實施混業經營就要客觀全面的對待它,既要發揮其優勢也要應付其實施可能存在的問題,國內外學者對我國混業經營可能存在的問題的觀點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一風險的防范、二對混業的監管、三混業的幅度和范圍。
針對上述問題,筆者以為我們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應付:
一、加強對監管的立法提高監管效率:
(一)從金融市場的運行角度來看監管機構應在內部專家適度分工的基礎上強調整個金融體系的一體化監管這有利于加強各行業自之間的協調、積極開展聯合公辦、減少中間環節、提高監管效率;
(二)從監管的力度來看,不能對金融機構監管的過細,監管決不能扼殺和阻礙混業經營的發展,但是對于重大的問題一定要嚴格的管理,不能有爸爸點疏忽。總之堅持“促進競爭、促進改革、促進發展、降低風險”的理念。
二、建立法律的防范體系:在法治國家法律是一切權利全力義務職責行使和履行的前提所以必須以法律的形式構建我過混業經營的機制,使各行業之間活動井然有序,法律應當高瞻遠矚即要考慮風險的防范又要考慮混業生存和發展的需要,更加強調有利于金融機構經營管理效率的風險防范措施,疏導風險,引導混業經營進入正規體制。
(一)強化信息批露制度:由于混業經營存在著利益沖突性和主體復雜性的特點,所以必須建立有利于監管效率的科學多層次的信息批露制度,多層次的信息批露制度主要是:“1各銀行內部信息資料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批露;2各金融機構的內部信息資料應當向銀行批露但商業秘密性質的資料可以向中國人命銀行批露,對本機構有重大影響的商業秘密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批露;3各銀行之間的相互批露;4各銀行應當向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批露本行信息資料。”信息批露的內容可以參照巴塞爾協議的規定和我國金融行業的特點,特別是銀行存在的虛報慌報的現象來確定,此外應當賦予“中國人民銀行對各行和金融機構;銀行對一般金融機構的質詢權、檢查權,各單位之間和內部以及社會公眾的檢舉權”。
(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事后救濟機制: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了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增加公民對銀行的信任而規定由銀行代有申請的客戶的存款投報,一旦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人支付存款人的財產的制度這有利于資本資金的穩定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
三、混業經營的模式的類型和方法:我國的混業經營模式可以參照我國已經實施混業的成功案例來確立,在法律容許的范圍內少數先進的企業已經大膽的嘗試了混業經營,為我國的混業經營開辟了道路,如中信集團、廣大集團、山東電力集團、中國國際信托公司已經具備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雛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這種模式也是大多數混業國家采取的類型,它有降低集團內部風險牽連程度,我們應當優先考慮這種類型。在具體開展方面要考慮我國東、中、西三部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性以及港、奧和內部制度和經濟水平的差異,所以混業經營應當采取試點實驗、逐步推廣、以點帶面的步驟來實施,即要強調效率又不能操之過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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