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交易風險的政府監管策略
時間:2022-12-18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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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次貸危機給世界各國帶來了深刻的影響。次貸危機起源于美聯儲低利率的貨幣政策,低利率刺激美國金融機構大肆放松貸款標準,導致所謂“謊言貸款”、“倒貼貸款”等花樣繁多的次級貸款急劇膨脹,刺激美國以投資銀行為首的所有金融機構拼命發明各種稀奇古怪的“金融創新產品”和衍生金融產品以牟取暴利,刺激政府和企業毫無節制地發行了天文數字般的各種債務。由于自1999年以來,美國取消了對金融機構混業經營的限制,刺激了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包括次級住房貸款支持證券在內的大量衍生品被推向市場。在金融創新的帶動下,全球金融衍生品市場的發展速度達到了驚人的程度,全球金融資產呈現了典型的倒金字塔結構:傳統的貨幣(M1和M2)只占到1%,而金融衍生品則占據了金融市場80%的份額。在流動性過剩的背景下,大量資本涌向金融市場,金融部門和實體經濟部門的失衡越來越明顯。當次貸危機像核武器一樣炸毀了全球金融體系,并對實體經濟造成巨大沖擊的時候,我們不得不反思:為什么這些經過無數包裝打扮出來的“創新”產品,竟然能在全球的金融市場上暢行無阻,華爾街的精英以及各國的金融才俊,竟然對其中的風險視而不見,金融衍生交易的風險監管是否需要及如何變革和完善,究竟在金融市場和產品復雜性不斷增加的同時如何提升監管能力,或者說,如何建立一個適應金融市場發展水平和風險狀況的有效金融監管制度環境,成為重點思考的內容之一。本文將重點研究對金融衍生交易的政府監管以及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在此之前,我們勢必事先需要對金融衍生工具有一個較為全面的了解。
一、金融衍生工具概述
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現是世界金融創新的產物,而且也會隨著金融業的發展進一步顯出其多樣性。處于金融創新的大潮中,金融衍生工具有其特有的含義以及發展歷程。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定義
金融衍生品(FinaneialDerivatives),也稱金融衍生工具、衍生證券,是從傳統的金融工具衍生變化出來的,通常指某種具有流通性的票據、證券化的契約或者代表一定資產的所有權憑證。我們將其基礎的金融工具稱為基礎性金融工具或原生性金融工具。金融衍生品的概念在實務中更為寬泛,指根據某種相關資產的預期價格變化而定值的金融工具。
(二)金融衍生品的特性
1,杠桿性
指以較少的資金成本獲得較多的投資,以小博大,交易時不必交納相關資產的全值,只要繳存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便可得到相關資產的管理權。但這種杠桿效虛使收益擴大的同時也可以同比例地放大風險。這種特性容易誘發過度投機和巨額虧損事件,正如巴林銀行破產案和我國的3.27國債期貨事件。
2,虛擬性
獨立于現實資產運動之外,能給證券持有者帶來一定收入。金融衍生工具的虛擬衍生工具市場的規模有可能大大超過原生市場的規模,有時會脫離原生市場膨脹,形成經濟的倒三角,嚴重影響實體經濟的穩定與發展,造成金融動蕩或危機。
3,復雜性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是“火箭科學家們”匠心獨具的成果,由多種組合技術構成,很復雜,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過程很復雜。對于一般投資者來說,難以理解它,明白它的風險所在,再加上人們之間的相互影響就使得它更神秘莫測。
4,未來性
與傳統金融交易不同,金融衍生交易的定義我們可知它是對未來的權利和義務做價,合約的訂立和資產的實際交割是分離的。市場中的投機者正是利用這種分寓間通過判斷市場行情而獲利的。
二、金融衍生品涉及的風險
1994年,國際證券事務委員會及巴塞爾委員會發表了一份聯合報告,對衍生商品涉及的風險作了權威性論述。認為衍生商品涉及以下6種風險:
1,市場風險。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虧損的風險。
2,信用風險。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合約對手違約或無力履行合約義務而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在場外交易中尤為突出。因為交易所會員制制度保證了進行交易的交易商一般都具有良好的信用,風險轉嫁到結算公司。而交易所的保證金制度,持倉限制等都使信用風險降低。信用風險的大小與合約的期限長短有著密切關系。一般說來,合約的期限越長,信用風險就越大。
3,流動性風險。一方當事人無法在市場上找到出貨或平倉機會所造成的風險。
4,操作風險。因人為錯誤、系統故障造成的風險。
5,結算風險。屬于廣義的信用風險的一種,指在結算日交易時對手未能根據舍約履行責任而引起虧損的風險。因其關系到交易目的能否實現,影響重大,故予以單列。
6,交易目的無法實現帶來的損失。
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政府監管指政府設立專門監管機構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進行監管。政府監管是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監管體制中的宏觀層面,是對一國金融市場整體實施監管的重要力量。各國均從促進本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發展的目的出發,選擇并建立起一套適應本國或地區特點的政府監管體系。
政府監管具有強制性和廣泛性特點。強制性表現在監管機構的設立、職權的取得等都以相關法律為依據,代表國家履行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職能。監管機構有權對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或提起訴訟。廣泛性表現在各國的政府監管機構都有權對整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進行監管,不僅包括境內交易,也包括境外交易,監管對象不僅包括各類主體如期貨交易所、經紀商、結算所、投資者及行業自律組織,同時還包括上市合鈞各品種及期貨市場的交易活動。此外隨著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發展,政府監管的國際化趨勢也不斷加強。各國政府監管機構通過訂立雙邊或多邊合作協議,逐步加強監管信息交流與溝通,提高監管的有效性。
1,美國政府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實行專職分離型的多頭監管體制。由聯邦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負責監管期貨市場,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負責監管證券市場,對商業銀行從事衍生工具交易活動則按這些銀行市場準人的審批權限分別由聯邦儲備委員會和貨幣監理署負責。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都是獨立于一般行政部門之外行使職權的機關。他們具有行政執行權、準立法權和準司法權。除在管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品種上有所區別外,這兩個委員會在基本職能湘工作手段上大體相同。
其基本職能是:(1)負責管理、監督和指導各經營金融衍生業務的交易所及行業組織的活動。(2)制定與金融衍生品交易有關的各項法規。(3)管理金融衍生市場的各種商業組織、金融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交易活動。(4)審批各種交易機構提出的申請。(5)協助發展衍生品交易的教育,使衍生品的交易知識和信息能普及于生產者、市場交易者和一般大眾。(6)對違反交易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的機,構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或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的基本職能主要是通過以下措施實現的:(1)審批可以進入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交易品種,決定交易所可以經營的衍生品交易合約的種類。(2)批準交易所的開辦以及會員、經紀人資格,批準和確認各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行為規范標準細則,并對交易所和經紀人進行嚴掐的監督。(3)分析、檢查市場交易秩序,防止壟斷、操縱行為,避免因價格暴漲暴跌致使市場交易秩序混亂現象的產生。為此委員會有權隨時查閱有關交易的賬目、文件。被查者必須配合,并接受委員會的相關處罰決定。
由上可知。美國當前金融監管的最大特點是存在多種類型和多種層次的金融監管機構。在美國這個崇尚自由的國家里,美國人政治和文化上都崇尚權利的分散和制約,反對權利的過度集中,這些都是美國金融監管體制形成的深層次原因。應該承認,美國的這套監管機制確實在歷史上支持了美國金融業的繁榮。然而,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金融機構綜合化經營的發展,隨著金融市場之間產品創新的發展、交叉出售的涌現和風險的快速傳遞,這樣的監管體制也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監管標準不一致,監管領域的重疊和空白同時存在,規則描述過于細致,監管對于市場的反應太慢和滯后,沒有一個聯邦機構能夠得到足夠的法律授權來負責看管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整體風險狀況,風險無法得到全方位的覆蓋。例如控股公司的監管,對于不同類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至少存在三個獨立的監管者,再加上以州為單位的保險體系,這使得美國在國際保險領域或者其他領域里無法用一個聲音講話,因為投有一個聯邦層面的監管者可以代表美國保險監管體系發表意見。
目前,隨著次貸危機愈演愈烈,如何規避多頭監管模式下的監管重疊和監管空白問題以經成為美國金融界普遍反思的問題并最終引發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的革命。美國財政部長保爾森2008年3月31日宣布,美國政府將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全面改革:第一,擴大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權限,除監管商業銀行外,還將有權監管投資銀行、對沖基金等其他可能給金融體系造成風險的商業機構。第二,新建“金融審慎管理局”,整合銀行監管權。把目前由5個聯邦機構負責的日常銀行監管事務收歸“金融審慎管理局”統一負責。第三,新建“商業行為監管局”,負責規范商業活動和保護消費者種益。主要行使目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的職能。此外,還新建了“抵押貸款創設委員會”和“全國保險管理局”,將抵抨貸款經紀人和保險業監管權從各州政府分管逐步收歸聯邦政府統一管理。美國媒體稱,這將是美國自上世紀經濟“大蕭條”以來最大的一次金融監管體制改革。
2,英國自我監管核心過去是證券與投資委員會、證券期貨管理局等非政府機構。為適應監管一體化趨勢: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和對市場的敏感度,英國政府于1997年10月將證券與投資委員會改組為金融服務局,并根據《金融服務法案》吸收了許多原來的行業自律組織和其他監管組織及其監管職能。此外它還接收了英格蘭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保險監管職能、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審查職,能等。《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授權金融服務局從2001年12月1日起全面行使監管職權,從而使金融服務局成為直接負責監管吸收存款、保險和投資業的惟一法定監管機構。金融服務局不隸屬于政府機構,但客觀上向財政部門負責,履行了相當于政府機構的職責。這一特色是英國傳統上重視行業自律,又適應現代金融衍生工具發展要求的反映。相比較于美國的多監管機構并存模式,以英國為代表的單一監管機構模式反映了金融機構一體化和集團化的發展趨勢,可以更有效地避免因多個監管機構同時并存而導致的監管方式不同,監管法律法規不一致,監管內容交叉重復,監管要求各異等問題而造成的金融機構之間不平等競爭,調和監管沖突,明確監管責任,降低監管成本,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但由于缺乏管理監管權力可能過于強大,容易孽生官僚主義、壟斷和權力濫用。單一監管機構可能因規模過大而缺乏足夠的靈活性。也可能因規模過小而實現不了應有的效率。
3,日本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體系承襲歐美模式,就政府監管而言,與英國設立全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不同,日本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體系是按衍生工具的不同類型分別由不同的政府機構監管,實質上是多頭監管,即金融期貨期權市場由大藏省監管,其中與證券相關的期貨、期權是由大藏省證券局主管,金融期貨商品交易由大藏省銀行局_主管,其法律依據是《證券交易法》;農副產品期貨期權與工業品期貨期權則分別由農林局和通產省管理,其法律依據是《商品交易法》。這種“三省歸口”政府監管模式有利于明確各部門職能,容易協調部門內部的各種關系,有利于制定切實可行的法規制度以及相應的配套措施來配合市場的監管。但是這種監管模式缺少一個具有權威性的統一管理機構,對部門之間產生的矛盾難以協調。
四、我國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監管體制
(一)我國的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監管體制現狀
歐美發達國家率先在資本主義的經濟基礎上建立起了充滿活力的現代金融體系,創設了數以千計的金融及其衍生產品。相比之下,中國的金融創新基本上是對國外產品的模仿和引進。如果說當前中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那么金融業便是初級階段市場經濟中的薄弱環節,金融創新更成為了“短板”.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體制經歷了1989年、1998年和2003年三次大的變革,形成了各司其職的五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金融分業監管體制的建立對于提高金融專業化監管水平、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發揮了積極作甩。但是,面對金融業綜合經營加快推進的新形勢和系統性金融風險更為復雜的新挑戰,目前分業監管體制在運作中出現了諸多不適應的問題,亟待解決。隨著我國金融業綜合經營的推進,銀行、證券、保險、信托業務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但是對跨行業經營的金融控股公司和跨市場金融創新業務的監管職,責界定不清晰,協調監管難度大,存在監管重復和監管真空,既提高了監管成本,又容易出現逃避監管現象。特別是在現代金融活動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況下,金融體系的監管和穩定(調控),需要系統性的考慮和迅速的應對。分業監管體系對于涉及系統性、全局性問題的監管、救助和調控等往往難以形成迅速有效的應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成本巨大。
(二)次貸危機對完善我國金融衍生交易政府監管體制的重要啟示
第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的協調。次貸危機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場日益全球化、金融創新日益活躍,金融產品日益復雜的今天,傳統金融子市場之間的界限已經淡化,跨市場金融產品日益普遍,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監管合作顯得日趨重要。從國際經驗和國內實踐來看,無論金融監管體制如何變革,中央銀行都因其在金融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巨大影響力而在金融監管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為此,進一步推進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需要全面考慮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銀行、證券與保險監管之間的關系,在現行分業監管框架下強化中國人民銀行的協調職責和主導作用,理順中國人民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的分工協作關系。
在這方面,我國可以嘗試建立中央銀行、財政部門和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機構如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以適應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的需要:該機構可由國務院牽頭。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一行三會”和發改委、財政部等部委參加,促使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從臨時性的安排,轉化為經常化、程序化的有實際決策內容的制度安排。這一機構的定位,可以類似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的關系。金融控股公司在總公司層面是多元化經營,但在子公司層面是分業經營,這樣金融控股公司既能適應混業經營也能適應分業經營。所以,金融監管協調委員會關鍵是要發揮更高層次的整合作用,既要防止監管越位,又要防止監管真空。為此,其職能應該主要是包括對現行金融控股公司集團層面的監管、實業類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交叉性金融業務和創新產品的監管以及一些監管空白領域的監管。
第二,現代金融體系的監管應該更多她強化功能監管和事前監管。次貸危機證明,面對日益繁復的、頻繁的市場創新和日益復雜的創新產品,單純依賴信息披露來保護投資者利益,已經不夠充分。隨著現代金融產品的復雜性加大,投資者越來越難以對其潛在的風險進行識別。因此,監管者僅僅做到確保信息的。真實披露,或完全依靠對透明度的監管,已經不夠。
對此,監管體系有必要從過去強調針對機構進行監管的模式向功能監管模式過渡,即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的業務進行統一監管和統一標準的監管,以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同時,監管者在事前的監管中。應當對創新產品有更深人的研究,并在此基礎上形成有效的產品風險評估,尤其是對可能引起系統風險性的產品。應當將其相應的監管環節前移,深人分析和評估金融產品可能給監管體系帶來的隱患。
第三,不僅要對中資金融機構的海外投資和資產進行動態監管,以防其海外風險敞口過大,還必須加強對在華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進入速度。目前中國銀行業開放速度較世界很多發達國家還要快。與之相反,中國金融機構在國際金融市場發展、市場準入卻非常緩慢。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考慮國外對中國金融機構的開放程度,對外資金融機構應實行對等開放原則,適當控制外資金融機構的進入速度。
其次,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中國《反壟斷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要采取各種措施盡力遏制跨國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要依法規范市場秩序,使競爭處于規范化和法制化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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