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容環境城管執法隊伍建設路徑

時間:2022-05-13 09:5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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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環境城管執法隊伍建設路徑

【摘要】雖然我國的市容環境治理起步較早,但長期以來,城市面貌和環境的改善程度普遍落后于城市總體發展速度,城管執法人員在行政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本文分析了城管執法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提升城管執法隊伍建設水平的相關路徑

【關鍵詞】市容環境治理;執法人員;執法隊伍建設

一、城管執法隊伍概述

在市容環境治理的整體進程中,城管執法隊伍占有很大的比重,城管執法隊伍主要負責市容環境的全方位治理工作,但目前對于城管執法隊伍角色的定位以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體系建設卻存在許多空白,同時缺少省級和國家級主管部門的直接管理,具有先天不足的問題,在自身的建設方面也存在一些障礙。城管執法隊伍在我國社會沒有得到廣泛的認可,此外,城管執法隊伍在執法地位和制度建設方面尚處于弱勢地位。顯而易見,這對于城管執法隊伍展開工作、發揮積極作用,體現自身價值而言是非常不利的。行政法的適用范圍在于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和組織,按照法律的規定履行其管理職能,為社會服務,保障公民的權益。因此,城管行政執法是城管執法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在市容環境治理工作中行使檢查、監督和處罰權力的活動。城管執法隊伍的職責不僅是大多數人認知中的治理流動商販這一單一任務,同時也負責維持交通秩序、保護城市環境、監督公共設施和拆除違章建筑等,這些工作內容均與城市居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

二、城管執法隊伍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城管執法隊伍結構不合理

目前,在我國的大部分城市中,城管執法人員總量相對不足。就繁重的城市環境治理工作來看,基層的環境治理人員數量、治理物資儲備還有待提升。在治理工作中,城管執法隊伍有時還要與對口部門進行對接,這些部門主要涉及環保局、國土局、交警部門、市政工程管理處等,在執法過程中各項工作都依據“屬地化”管理原則而分配給城管執法人員,導致他們的工作壓力增大。與此同時,還存在城管執法隊伍整體組織結構設置不合理的問題。在城管執法隊伍中,每個中隊有大約5名正式隊員以及10名左右的協管人員,協管人員的年齡大多超過了40歲。有編制的30歲以下的青年人員較少,導致城管執法隊伍活力明顯不足,缺乏積極前進的動力,年齡結構設置的不合理也會導致基層城管的執法效率不高,甚至對執法效果產生負面影響。

(二)城管執法隊伍素質有待提升

1.執法人員的學歷普遍較低。在基層的執法隊伍中,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的比例較低,大專及以下院校人員的比例較高,最基層的執法隊伍大多是由第三方公司派出的人員組成,他們的學歷普遍偏低。就近幾年來看,參加全國統一公務員考試錄用的執法人員很少進入基層工作,這就導致基層執法人員的學歷偏低問題進入了一個死循環。2.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不足。各級政府雖然比較注重城市環境的治理效果,但對執法人員專業培訓的重視程度不足、投入較少,很少組織執法隊伍全員進行法律知識培訓,導致城管執法隊伍培訓的頻率和內容都難以達標,這顯然不利于城市環境的治理。3.人才引進方式局限,難以有效重置人力資源結構。城管執法人員正式入職的渠道是公務員考試,但公務員招錄數量有限,合作招錄規模較大,這就導致了文化傾向性不強的問題,且城管執法人員的工資待遇普遍較低,流動性較大,人員結構不穩定。

(三)城管執法隊伍缺乏對相關法律知識的了解

我國城管執法隊伍成員組成較為復雜,且很多執法人員并沒有接受過專門的培訓和法律學習,沒有對相關行政法規進行過系統全面的學習,因此在執法過程中容易產生問題。很多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的時候沒有出具相關文件和處罰通知,僅僅給予口頭警告或者直接進行罰款,更有甚者是為了處罰而處罰,而被懲罰者很有可能在上交罰款之后還是不遵守規章制度。政府給予這些執法人員相應的權力,但其不規范的執法行為與政府的執法要求是背道而馳的,且他們并沒有全面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依法行政這一基本原則是相違背的,更為嚴重的是,有些執法人員可能還會暴力執法或者違法執法。

三、市容環境治理下城管執法隊伍建設路徑

(一)加強行政管理,明確城管執法人員的行政地位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理順城管執法體制,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因此,建立健全城市環境治理工作的執法體制勢在必行。1.建議成立中央城市管理部門,加強對城市的管理,并對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相應的指導、監督和審計,有利于解決各地區城市管理部門現階段所面臨的困境,改善目前城市管理體制的混亂局面,為市容環境管理服務。2.在制度上有所改進。一是明確相關法律適用的條件、法律法規的性質及其地位,為城管執法人員開展工作提供依據;二是明確城管執法隊伍的行政地位,包括職責和執法目的等;三是審查和統一城管執法隊伍的組織、結構和職能,將城市管理、公園綠化、街道養護、環境衛生、市政設施等管理職責與行政執法職責加以結合,充分發揮社區、街道的作用,提高城管執法人員執法效能。

(二)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

1.城管執法人員要具備良好的政治素養。這里的政治素質主要是指執法人員自身的黨性修養,執法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政治覺悟,始終站在黨的立場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要沉著冷靜、謙虛謹慎、公平公正、有法可依地處理各類事件,這是每一個執法人員都應該具有的基本素質。2.城管執法人員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城管執法人員的職業道德是指開展工作要依據職業道德規范,并符合相關法律的道德準則。職業道德直接影響著執法人員在工作中的態度,并對執法人員的工作起著指導作用。3.城管執法人員要具備良好的工作習慣。相關部門要注重培養城管執法人員良好的工作習慣,使其能夠熱愛本職工作,負責任地做好自己的工作,同時要團結友愛、互幫互助。此外,相關部門還可以把職業道德融入考核體系、獎懲要素中,以培養每個執法人員良好的職業態度。4.城管執法人員要具備高度的服務意識,做到真心實意為人民服務。要轉變傳統城管執法人員的工作方式和服務態度,從根本上杜絕暴力執法,徹底改變城管執法人員在市民心中的野蠻形象。同時也要重視治理效果和人性化服務相結合,不僅要讓市民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性和嚴肅性,還要讓其感受到執法的溫暖,營造和諧高效的工作環境和規范的市容治理環境,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

(三)規范城管執法人員編制

由于市容環境治理工作涉及的一線崗位較多,執法工作重點在基層,執法工作的公開率較高,所以在市容環境治理工作中必須有大量的一線執法人員參與其中。因此,規范執法人員的編制是對執法人員進行有效管理的基礎。目前我國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執法隊伍主要由公務員、軍隊轉業人員、協勤、外包公司聘用人員等人員組成。這種人員組成結構導致了組織渙散,執法管理不到位,以及執法形象不佳的問題。所以在開展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和遵守相關制度,只允許持有執法證的人員進行執法活動。在城管執法隊伍選聘之前,要在充分調查和聽取意見建議后,科學確定選用人員的招聘條件,嚴格控制應聘人員的專業和工作經歷,使之符合基層工作的實際要求。在城市市容環境綜合治理中,最好聘請公共管理、城市規劃等專業的人員;從事公共關系工作的崗位,應以新聞或傳播等專業為主;在招錄協勤崗位時,應優先考慮應聘人員的基本道德和思想素質,也可以設立試用期用以篩選合適的錄用者。

四、結語

在經濟社會高速發展的今天,市容環境治理下城管執法隊伍建設越來越重要。只有結合法治建設和專業人才的培養,轉變過去的暴力執法方式,提高整個城管執法隊伍的和諧執法水平,才能營造一個真正能依法辦事的執法環境。盡管到目前為止,城管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現象,但城管執法人員在市民心中的形象已經有了很大的改善。這也意味著,今后依然要不斷加強城管執法隊伍建設,構建高水平、高質量、高效率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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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門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