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網建設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時間:2022-09-08 10: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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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網建設中的法律風險防范

1項目前期與政策處理法律風險分析及其防范

項目前期主要是指根據核準制的要求,取得支持項目核準的咨詢評審意見和行政許可文件的過程。本文重點探討部分單改雙工程環(huán)評文件未重新審核,可能面臨法律風險。2012年蕭山供電公司接到浙江省電監(jiān)辦《關于35千伏合黨合益線路跨越其房屋,造成安全隱患》的協(xié)助調查函,其中投訴人對于單改雙高壓線路未做環(huán)評提出質疑。根據《環(huán)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guī)定,環(huán)評批文的有效期為5年,超過5年項目開工建設,其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或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需報原審批機關重新審核。在項目環(huán)評批復后,項目的所址、路徑、建設規(guī)模及主變壓器布置形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單位未依照規(guī)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xù)。逾期不補辦手續(xù)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此案例帶來很大的警醒,一是電網建設過程中一旦建設項目的所址、路徑、建設規(guī)模及主變壓器布置形式有重大改變,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guī)定重新報批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編報環(huán)境影響評價調整報告。二是電網建設項目的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5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應當將環(huán)境影響評價文件報送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

2項目用地補償方面存在的法律風險分析及其防范

隨著民眾物權意識的提高,電網建設中涉及的物權法律關系更加復雜,矛盾更加突出,特別是《物權法》實施后,加大了對物權的保護力度,提高了電網建設征用、占用土地的門檻,使得電網建設面臨更多的困難和法律風險。目前蕭山供電公司在電網建設項目用地補償方面主要存在以下2個方面的風險。

2.1線路走廊對地表權利人造成權利限制風險

根據《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作物,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因此線路走廊實際上對地表權利人形成了一定的權利限制。線路走廊造成的權利限制與地表權利人基于《物權法》所享有的房屋改建加高、種植樹木獲得收益等權利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實踐中,蕭山供電公司也多次接到拆遷線路、高額索賠等訴求,有的甚至出現了阻擾施工。

2.2征地完成后不及時施工,可能面臨閑置土地導致二次補償等風險

2012年,蕭山供電公司因為新街供電營業(yè)所存在征地完成后未及時開工建設,導致村民以索要經濟補償為目的補種青苗,在后期項目開工時又要求再次給予青苗補償費的情況。根據《土地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xù)的非農業(yè)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繳納閑置費;連續(xù)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征地后如果沒有及時開工,村民補種青苗,在開工時又要求再次給予青苗補償費,導致增加不必要的建設成本。風險一是電網建設項目中常見問題,因為目前國家法律層面對此沒有具體的規(guī)定,對于該問題在目前的情勢下,一是要努力爭取政策支持,明確線路走廊用地模式,統(tǒng)一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規(guī)避電網建設用地執(zhí)法層面的風險;二是對于線路確需跨越房屋、高桿作物限高確需砍伐等情況,應當依法與權利人簽訂協(xié)議,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補償標準及時支付補償款,確保補償合法有效。對于風險二,應當從內部管理入手,及時整理檔案;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xù),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建設項目,應當及時開工建設,避免出現閑置土地現象。

3項目建設中相鄰關系處理的法律風險分析及其防范

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相鄰關系實際上是在斟酌相鄰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對行使所有權的一種限制或節(jié)制。電網工程項目因其特殊性,在建設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同土地、房屋、苗木等所有人或使用人形成相鄰關系。目前蕭山供電公司在電網建設工程項目的相鄰關系上形成的案例也相當多,主要體現在:

3.1“線房”矛盾日益突出

調查近10年來的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90%以上的案件都是線下建房引起,而且線房矛盾不僅是安全問題,還因為相關權利人阻工或要求高額賠償,工程建設難以順利進行。目前“線房”矛盾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第一,侵害他人權益,招致索賠。電力線路建設即便經過合法的審批程序,但根據《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相關規(guī)定,電力線路跨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造成不動產損害或價值貶損的,權利人也可以遭受經濟損失為由,要求供電企業(yè)予以補償。第二,民眾對于高壓電有電磁輻射、噪音、安全等方面的憂慮,不愿意“沾染”上電網建設項目。第三,在實踐操作中,有時迫于建設工期緊,在無法與權利人就補償數額達成一致并簽訂書面補充協(xié)議的情況下,直接支付了補償款,從而產生權利人重復索要補償款的風險。對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4個方面入手:(1)經常性向民眾普及宣傳電磁污染、安全距離等方面的知識,消除民眾的恐慌;(2)事先提出多個線路架設方案進行比選,提早布局,減少建設工程項目對相關權利人的相鄰關系影響;(3)積極爭取地方政府、街道、村委會的理解與支持,在其協(xié)助下開展相關權利人勸導疏通工作;(4)與相關權利人規(guī)范簽署補償協(xié)議,明確補償事項及糾紛處理方式。簽署的相關協(xié)議請政府部門進行鑒證或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并通過一定的方式進行公示。

3.2“線樹”矛盾風險險現

根據《電力法》以及《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供電企業(yè)發(fā)現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種植及生長危及電力運行安全的高桿植物,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以保障電網運行安全。目前在處理“線樹”矛盾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風險:(1)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風險。根據《安全生產法》,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的高桿植物如果危及電網運行,構成危險源,電網企業(yè)未進行監(jiān)控或未制定應急預案,將可能招致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責任人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導致安全距離不夠,引起電力設施損毀造成停電,電網企業(yè)可能面臨索賠;(2)未遵守法定程序和權限砍伐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的高桿植物,可能導致本為合法的維護行為變成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的侵權行為,或者受到行政處罰,比如根據《森林法》有關規(guī)定,未辦理采伐許可證對林木實施砍伐的,林業(yè)主管部門有權處以罰款,森林公安部門可視情節(jié)對有關人員處以行政拘留。對于解決“線樹”矛盾,要善于運用法律賦予供電企業(yè)的權利,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電力法律法規(guī)都禁止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賦予供電企業(yè)對在電力線路通道內自然生長或違法種植的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進行修剪或砍伐的權利。但為了防范法律風險,在運用上述權利時特別是在強行砍伐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林木時,應當遵循必要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續(xù):發(fā)現安全隱患,應及時發(fā)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與林木權利人協(xié)商砍伐、報告政府及相關部門、請求政府及相關部門消除安全隱患。同時要加強與林業(yè)部門的溝通與協(xié)調,爭取林業(yè)部門的理解和支持,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優(yōu)化辦理流程和審批程序,依法合規(guī)地超前辦理林木砍伐許可證等手續(xù),保障電網建設工作的順利進行,協(xié)調解決電力線路運行維護中出現的具體問題。

3.3施工擾民導致投訴及行政處罰等風險

在電網工程項目建設施工中,有時因為施工時間、施工環(huán)境、施工設備、施工人員等因素,對周邊相鄰方的生活、生產及經營會造成擾亂,主要表現為:(1)施工時間與相鄰方生活作息相沖突,擾亂其正常作息;(2)施工設備占用場地或道路,阻礙相鄰方正常通行;(3)施工過程中產生污染物,且污染物處理不當;(4)施工過程中因未設置警示牌,對相鄰方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失。對于施工擾民問題,供電企業(yè)應該著眼于社會責任,適當為對方多考慮,在事先廣泛征求相鄰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科學合理的施工方案,并通過一定方式進行公示,讓民眾具備充分的知情權。施工過程中,監(jiān)督施工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管理工作,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及施工隔離板,及時處理施工產生的污染物,保持場地整潔及公用道路的暢通。同時加強對施工人員的管理,施工進場前進行必要的培訓,施工中加強考核,明確責任追究。一旦發(fā)生相鄰方人身或財產損失事件,應主動收集材料,分析責任,妥善予以解決??梢越⒐╇娖髽I(yè)、街道、村委會及相鄰方代表等主體廣泛參與的施工監(jiān)督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

作者:瞿寧寧 單位:國網蕭山供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