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農村民主法制建設論文

時間:2022-06-10 04: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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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農村民主法制建設論文

一、我市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現狀

1、群眾對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認識

據調查,我市超過50%的基層群眾對基層民主建設的理解是“黨領導廣大群眾在基層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事務領域直接行使當家作主民主權利的制度建設和實踐活動”;近65%的人對基層民主建設樸素的理解為“是村民選舉村干部”;58%的人認為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十分重要,基層民主是村民實現自治、直接參與民主的方式與途徑”。這表明,我市農村群眾對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認識與理解是準確的,對其重要性有較深刻的認識。

2、我市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所取得的成效

據調查,神木、府谷、榆陽區(qū)超過80%的人認為我市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很有成效。佳縣、米脂、綏德超過60%的人認為有成效。這表明,我市基層民主法治建設不平衡,但得到了群眾的普遍認可。約65%的人了解基層民主建設提倡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jiān)督”;70%以上的人了解“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jiān)督”;76%的人認為涉及居民切實利益的事情應“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約24%的人認為應“全體村民投票表決,以大多數人的意見為主”。這些表明,我市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人民群眾有參與民主管理的強烈意愿。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雖然我市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認識不夠到位,民主法治意識淡薄

一是部分領導缺乏對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的正確認識,沒有將民主法治建設擺到與經濟發(fā)展、社會穩(wěn)定同等重要的位置抓落實;二是一些村民法制意識不強,參政議政意識淡薄,自主能力弱。

2、農村法制教育工作有待進一步提高

目前,農村基層法制宣傳的力度、深度、廣度不夠,普法工作存在著死角和盲點,法制教育的形式單一,效果不夠明顯,基層調解員素質不高,缺乏系統(tǒng)的法律教育培訓。

3、基層民主法治制度執(zhí)行不力,政策執(zhí)行過程不規(guī)范

由于外出勞務、征地拆遷、人口遷移等原因,使得我市基層群眾的流動性大大增強了,村大會召開得很少,村民代表大會也召開得不多,基層群眾參政議政、民主決策和民主監(jiān)督機會有限。同時,部分基層自治組織不健全,自治機制缺乏活力,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民主程度不高,缺乏公開透明,基層群眾自治流于形式。目前,我市大部分農村都建立了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務公開、財務公開、村民議事等制度,明確了操作規(guī)程。但這些制度在村務管理工作中沒有得到很好的執(zhí)行,部分村干部對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心存顧慮,表現為不想公開、不敢公開、不會公開,導致公開不及時、內容不規(guī)范。有的僅成為應付上級的各種考核、驗收的擺設而已。部分基層干部素質不高、能力欠缺,缺乏有效的解決問題、疏導矛盾的能力,對基層的實際問題缺乏針對性的解決方法。在財務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宅基地建房等涉及基層群眾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某些干部對政策執(zhí)行過程隨意性大,甚至有私心大肆侵占集體公款和財產,如佳縣樓家坪村村干部村務賬務不公開,村干部幾年侵占公款數十萬元,村民聯(lián)名告狀、上訪縣、市、省幾年等等,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給維穩(wěn)帶來很大的壓力。征地補償范圍、標準前后不一致,征地補償計算方法不科學,涉農行政執(zhí)法不規(guī)范等現象時有發(fā)生,嚴重影響群眾對法律權威的看法和對民主法治建設的信心,造成群眾參與民主法治積極性不是很高。

4、法律服務專門人才缺乏,民主法治宣傳教育不到位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市基層法律服務專門人才嚴重缺乏,雖然很多鄉(xiāng)鎮(zhèn)都聘請了律師,但遠遠不能滿足人民群眾對法律服務的需求,造成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無人做、少人做、做不好。群眾咨詢征地拆遷、婚姻繼承、買賣合同等法律問題,很多基層干部一問三不知。長此以往,極大地影響了群眾法治意識的培養(yǎng)與法律知識的積累。

5、換屆選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1)很難選定合適的候選人。部分有文化、會管理的人不愿意當村干部,怕得罪人,怕影響自己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村的黨員年齡大、文化低,適合擔任黨支部競選的人難找;少數原任村干部雖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較強的工作能力,但由于他們在平時工作中不會做思想政治工作,得罪了一部分人,失去了一部分群眾的支持;一部分條件好的村民由于缺乏鍛煉,又沒有擔任過村干部,沒有能獲得大多數群眾的支持。

(2)外出打工的村民回鄉(xiāng)參加選舉的熱情不高。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fā)展,農村流動人口大大增多。一部分長期在外打工的村民對村務漠不關心,并不知情,同時考慮到回家誤工,需要花銷,很少有人愿意回家參加選舉。雖然外出村民可以委托其他人代替自己投票,但往往不能準確的表達其真實意愿。

(3)很難提高村民民主意識。在村級換屆選舉中,一些候選人為民服務的意識不高,他們競選的動機不單純,一旦當選往往脫離群眾,不為村民辦實事,辦好事。另外,不少選民的民主權利意識不高,對換屆選舉漠不關心,從來不珍惜、不重視自己手中的民主權利,認為誰當選都一樣,誰給好處就投票給誰。

(4)選舉的不良風氣很難改變。一些村的候選人在競選過程中,有賄賂村民的行為。行賄方式由過去的走家串戶、請客吃飯籠絡感情、許愿辦事,轉向送東西、送現金;行賄手段由明轉暗,許多候選人為了規(guī)避風險,自己一般不親自出面,往往由其親朋好友代其辦理。

三、我市基層民主法制建設應采取的新舉措

1、統(tǒng)一思想,加強領導

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是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十七大“關于擴大基層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精神,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依法治國精神,提高農民法律素質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促進農村各項事業(yè)的依法管理、民主監(jiān)督、民主決策的重要基礎。各級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切實加強領導,把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常抓不懈。要落實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工作責任制,按照統(tǒng)一規(guī)劃、總體部署、分類指導、分別實施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把村級民主法治建設的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2、健全制度,落實責任

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民主選舉制度、民主決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監(jiān)督制度,保證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權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真正讓群眾當家作主。各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要切實負起職責,經常對本鄉(xiāng)鎮(zhèn)的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工作進行分析、研究,擬定工作措施,投入精力和經費,切實抓好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工作。切實加強以村黨支部為核心的村級組織自身建設,建立由村支部書記為組長的村民自治組織小組,負責本村民主法治建設的全面工作;選舉產生由本村相關人員等共同組成的村務監(jiān)督小組,對村委會的事務充分發(fā)表意見,監(jiān)督、檢查、審核村務財務情況,真正把責任落到實處。

3、創(chuàng)新普法形式,加大普法力度

(1)更新觀念,創(chuàng)新方法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zhàn)略,在農村開展“六五”普法教育一定要更新觀念,方法上全面創(chuàng)新,在科學發(fā)展觀的引領下,堅持以人為本、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從人民群眾的實際需求出發(fā)開展普法教育,把服務人民群眾作為我們的工作目標,把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作為我們農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緊緊圍繞廣大群眾的法律文化需要和思維習慣,選擇人民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宣傳教育,使人民群眾在潛移默化中增強法律意識,在寓教于樂中提高法制觀念;要針對不同層次的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狠抓實效,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重要性的認識,努力營造良好的法制宣傳教育環(huán)境和氛圍。

(2)充實我市農村普法教育內容結合各類矛盾糾紛發(fā)生的特點,選擇與廣大群眾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提高普法教育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實用性。讓廣大群眾做到“法律禁止的堅決不做。”當前需要什么法律知識就學什么、學什么用什么、用什么就信什么,逐漸養(yǎng)成學法、守法、應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良好習慣。

(3)創(chuàng)新我市農村普法教育載體普法教育的內容一定要從實際出發(fā),從人民群眾的實際需要入手,組建以各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為主要主體、各調解委員會協(xié)助、家家有人懂法律的組織網絡,實現我們“六五”總體目標。

(4)提高我市普法教育實效普法教育的核心是讓干部群眾學到法律知識,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學會依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事,做到當干部的依法行政,做群眾的遵紀守法。普法的效果,就是讓廣大人民群眾深刻體會到法制教育給他們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從而自覺的學法,不斷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素質,更有效的應用法律保護自己。

(5)整合各種資源促進我市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再上新臺階開展基層法制宣傳教育,首要的是搭建“操作平臺”,加強法制教育陣地建設。整合挖掘老教師、老公安、老司法的作用,“六五”普法期間,應在各鄉(xiāng)鎮(zhèn)設立法律知識培訓班,要不斷提高對鄉(xiāng)鎮(zhèn)農村法制宣傳教育的投入。要做到廣播上有聲音、電視上有影子、報紙上有版塊;有條件的地方,還可利用法制宣傳教育網站,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全覆蓋的法制宣傳教育網絡體系,盡最大努力給人民群眾提供優(yōu)質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4、加大綜合治理力度

各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派出所、國土所、林業(yè)站、人民解調員,要各司其職,協(xié)調聯(lián)動,樹立“維穩(wěn)是第一責任”意識,扎實開展農村平安工程建設,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wěn)定。針對農村存在的如山林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征地拆遷、村級集體經濟承包經營等影響經濟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的情況和問題,加大綜合整治力度。對于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要依法堅決予以糾正或打擊;對人民內部矛盾,則要聯(lián)系實際,調查研究,做好思想工作,區(qū)分不同情況,正確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做好調解和處理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一般矛盾不出村,重大糾紛不出鄉(xiāng)鎮(zhèn),把矛盾化解在基層,確保農村穩(wěn)定和各項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作者:韓衛(wèi)軍 單位:榆林市政法干部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