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制存在問題及建議
時間:2022-09-06 1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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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稅收對國家經濟調控起著重要作用,健全稅收法制是稅收施行的基本要求。本文從稅收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提出對稅收法制完善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稅收;稅收法制;問題
1概述
稅收法定主義起源于英國1215年的《自由大憲章》,確立于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之后隨著各國民主憲政的發展,稅收法定主義逐步成為各國稅法的基本原則。稅收法定主義最早進入我國是作為西方國家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通過國內眾多學者對其深入研究,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去其糟粕、取其精華,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基本確立了我國稅收基本原則。
2當前我國稅收法治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稅收法治建設嚴重滯后,稅收法定主義無從體現。改革開放后,隨著民主法治進程的加快,我國逐步建立起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法體系,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有了一定程度的體現,但是,由于諸多原因,其效力與效益均深受局限,在實踐中引發許多問題。2.1我國《憲法》中未明確規定稅收法定主義。西方的稅收法定主義來源于“無代表,則無課稅”的議會政治,它不僅促進了憲法的誕生,而且其本身亦是憲法原則之一。“各國憲法在確立稅收法定主義時,大都從征稅主體的征稅權與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兩方面加以規定,并強調征稅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確定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以法律規定的稅法構成要素為依據,任何主體行使權力或履行義務均不得超越法律規定,從而使當代通行的稅收法定主義具有了憲法原則的位階。”稅收法定主義的實質是國家要依照法律征稅,公民要依照法律納稅,公民依法律納稅的義務與政府依法律征稅的權責是“一體兩面”的關系。我國憲法第56條僅強調“公民的納稅義務要依照法律產生和履行”,并未說明更為重要的“征稅主體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征稅”。因此,我國憲法沒能全面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這不能不說是我國憲法的缺失。2.2以稅收行政法規為主的立法結構不夠合理。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要求課稅要素必須而且只能由立法機關在法律(狹義)中加以規定,并依此確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科學合理的稅收立法體系,應以稅收法律為主,以稅收行政立法為輔。當前,我國的稅收立法體制是一種“共享”模式:國家立法機關享有稅收法律的制定權;國務院享有稅收行政法規的制定;國務院涉稅職能部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享有稅收部門規章的制定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享有地方性稅收法規的制定權。按《立法法》的精神,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同屬我國稅法規范的表現形式,其有權機關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現行16個稅種的22項稅收立法,屬于法律的僅有2項,其他均為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由此可見,國家立法機關遠未居于稅收立法的主導地位,由立法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并不多,主要為《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三個法律,而真正關系絕大多數納稅義務人權利義務的稅法規范,卻體現在由國務院頒布的一系列暫行條例之中,這樣,行政機關成了規定課稅要素的重要主體,行政法規成了稅收法律規范的主要表現形式。這種不合理的稅收立法結構與課稅要素法定主義原則無疑大相徑庭。同時,稅法作為國家政治經濟生活中一個重要的部門法,如果長期以暫行條例或規定等形式停留在“試行”階段,不能及時升格為法律,就會影響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實現,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亦會產生滯后效應和不良影響。
3推進稅收法制建設的建議
理性地考察我國的稅收立法與稅收執法實踐,可以看到,稅收法定主義缺失嚴重。主要表現在:稅收法定主義未能得到《憲法》的確認;稅收立法以行政法規為主,立法結構不夠合理;稅務行政執法存在一定的隨意性等。我們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評價與批評過去,而是注意從中總結教訓,把握稅收法制建設的內在規律,進而推進稅收法治的進程。3.1在全社會樹立稅收法定主義的理念。應該說“法治”對于過去的中國人來說,是非常陌生的。因此,在全社會樹立稅收法定主義的理念,對于正在逐步走向“法治”的中國來說,至關重要。我們不僅要培養造就一大批牢固地樹立了稅收法定主義觀念的稅收教育工作者、法學家、經濟學家、相關的稅收立法工作者、稅收執法工作者,而且還要著力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識,在全社會確立稅收法定主義理念,這是一個基礎性的系統工程。3.2堅持民主科學立法的價值取向。只有建立在科學與民主基礎上的稅收立法,才能成為良法,才能得到社會和公民的認同和普遍的遵從。堅持民主、科學立法的價值取向要解決三個方面的問題:1)立法者的代表性。稅收立法的過程并非是一個探索終極真理的過程,實質上是各階層利益的協調過程。稅收立法必須考慮社會中所有成員的利益。從現行的立法情況看,稅收方面的法律起草工作大都由國務院專門部門——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稅收立法不可避免地帶有部門的利益傾向。在稅收立法中,要高度重視專家的作用。一方面稅法具有很強的專業技術性,有稅收、法律專家參與立法,能夠保證所立之法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專家學者參與立法,能夠保持中立的立場,做到公正、不偏不倚。在美國,參眾兩院負責稅收立法方面工作的國會稅務聯合委員會配有一個由律師、會計師、經濟學家等各方面專家組成的總人數達70人的工作班子。在我國,要使專家學者參與稅收立法成為立法中的一項制度,專家學者參與稅收立法工作的范圍也要進一步拓展,特別是在稅收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制定上更應有相當數量的專家學者參加,并對專家學者參與立法制定明確的程序和具體要求。2)公民對稅收立法的參與。稅收立法特別是重大的稅收立法,都應征求公眾的意見,要實施稅收立法的公開制度。將重大的稅收立法的各個階段及其階段性成果向社會公開,立法機關在立法過程中要公布議程,發表記錄,準許旁聽,以便于民眾的參與與監督。在向民眾公開起草的法律草稿時,對稅收立法的背景文件也要一并予以公布,對稅收立法進行社會討論,從根本上改變公眾對稅收立法普遍漠不關心的狀況;實行必要的立法聽證制度。
參考文獻
[1]劉國.稅收法定主義的憲法闡釋[J].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14,(03):88-95.
作者:陳欣 單位:重慶理工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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