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探討

時間:2022-07-28 05: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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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探討

摘要: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推動了建筑工程的發展。但是,在建筑工程中,工程管理秩序較為混亂,存在掛靠、轉包等現象。文章主要針對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進行闡述,旨在促進建筑工程的穩定發展。

關鍵詞:工程掛靠;法律問題;工程擔保

隨著建筑工程行業的不斷發展,使得建筑行業之間的競爭也愈來愈烈,并且建筑工程各個環節的風險以及法律問題也越來越多,存在較為嚴重的“掛靠”、“轉包等問題,嚴重阻礙了我國建筑行業的發展。因此,積極對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進行研究勢在必行。

一、建設工程掛靠合同效力認定

(一)雙方簽訂掛靠協議無效

在我國《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掛靠行為,并且還明確了相應法律責任,但是,依舊存在一些掛靠行為,對社會產生了較為嚴重的危害。建筑行業中掛靠行為的本質是利用建筑資質,對建筑工程的質量產生嚴重影響,擾亂建筑市場,從而對人們的生命財產造成影響。所以,我國《合同法》規定:一些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即視為無效合同。掛靠行為已經違反了建筑行業行政允許的強制性規定,依據《合同法》,掛靠協議屬于無效協議。

(二)以被掛靠企業名義簽訂的合同無效

就現階段來說,關于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和施工企業所簽訂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存在較大異議,各種觀點不同。掛靠行為已經違反了我國《合同法》中一些強制性規定如果違反了法律法規,即視為無效的規定。另外,依據《解釋》中的規定“工程承包商進行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工程項目或者資質尚淺的施工人假借資質合格的施工單位之名和他人簽訂的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為無效合同?!睊炜咳艘员粧炜科髽I的名義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已經超越了法律對資質不能假借的強制性規定,所以,雙方所簽訂的合同無效。

二、掛靠糾紛案件處理原則和責任承擔

(一)一般原則

在掛靠糾紛案件處理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原則包括:合同相對性原則、利益衡量原則、例外原則。所謂的合同相對性原則主要指的是:合同簽訂一方能夠以合同為基礎向合同簽訂另一方提出請求或者提起訴訟,主要涵蓋合同主體、內容、責任相對性。掛靠糾紛處理中,第三方在行使權力時也要遵守該原則,同時,該主張何掛靠人以及被掛靠企業之間糾紛處理的結果不會相互影響。所謂的利益衡量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掛靠人、被掛靠單位以及第三方三者之間發生了真實的利益沖突,在利益位階定位工作中應該將社會利益、主流價值情況、利益衡量標準等內容進行結合,將利益協調犧牲最小化作為主要目標,然后開展價值衡量;所謂的例外原則主要指的是:掛靠糾紛處理中,存在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是掛靠人自身有良好的建筑資質,并且實際承包工程和掛靠人自身資質等級吻合,此時不能認定該工程承接存在的掛靠協議無效。原因是:建筑資質是建筑安全的根本保證,掛靠人自身的建設能力、安全措施等能夠承包該工程,所以,即使出現資質假借問題,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另一種掛靠形式,該掛靠形式由被掛靠企業提供施工圖紙以及施工管理,并且由施工單位和掛靠人直接進行工程結算,此時,掛靠人已經融入被掛靠企業的工程管理中,即使雙方在交管理費方面存在掛靠協議,也應該認定該掛靠協議有效。

(二)掛靠合同民事責任承擔

掛靠人以及被掛靠單位兩者間產生的掛靠合同糾紛處理中,如果已經認定掛靠協議無效;則被掛靠單位應該及時將管理費(稅款除外)返回給掛靠人;掛靠人對掛靠協議所包含工程的債權債務,具有承擔義務。對于已經上繳的稅款,視為該掛靠工程應該繳納的稅款,并且已經證實繳納交納,不返還。工程項目掛靠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先應該對第三方合同的相對人進行確定,如果相對人是掛靠人,則責任就應該由掛靠人承擔。如果合同相對人是被掛靠單位時,被掛靠單位與掛靠人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買賣、借貸合同責任承擔

一般來說,買賣合同只是買賣雙方存在權利義務關系,和合同以外第三人無關。如果掛靠人使用自己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合同,應該及時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不能涉及到掛靠關系。如果掛靠人使用被掛靠單位或被掛靠單位分支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買賣、借貸合同,那么時合同雙方主體是被掛靠單位業與第三人,被掛靠單位應該承擔的責任。

三、總結

綜上所述,積極對建設工程掛靠法律糾紛問題進行研究分析具有重要意義,能夠及時明確合同的責任以及義務,減少糾紛的出現,保證建筑施工工作順利開展。在糾紛處理過程中,工作人員應該以相應的法律法規為基礎,對掛靠合同進行認定,在此基礎上依據相應的原則對掛靠糾紛案件進行處理,才能保證糾紛處理的合理性。

作者:佘雨霞 單位:西南交通大學希望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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