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規范化管理論文

時間:2022-03-30 03: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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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規范化管理論文

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現狀分析

以福建省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為例,呈現以下幾個特點:2008年至2010年,福建省鑒定機構數量分別為93家、97家及99家,其中職權鑒定機構、高校和科研機構性質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一直未發生變化,分別為3家、1家、家;屬于衛生部門的鑒定機構數量從2008年的1家增長為20ro年的17家;民辦司法鑒定機構數量從7家增長為72家,占比一直保持在70%以上"擁有高層次人才隊伍、豐富儀器資源,尤其是現代化高端儀器的高校和科研機構性質的司法鑒定機構數量過少,而人員素質相對較低、儀器資源較簡陋的民辦司法鑒定機構卻一直占據鑒定的主體地位"。雖然我國已從計劃經濟體制邁向市場經濟體制,但是市場經濟體制并未發育成熟,尤其是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以契約性規則為基礎的現代道德體系尚未建立"在社會道德水平不高的情況下,依靠個人投資創建的民辦鑒定機構,其社會道德意識薄弱,逐利性較強,案件相關人員的正當權益受損,導致誠信危機"其利益最大化的表現方式主要有:(l)為爭取案件來源,增加業務量,民辦鑒定機構往往給予職權部門工作人員以一定比例的回扣;(2)部分民辦鑒定機構與個別職權部門對外宣稱建立協作關系,以低價而非鑒定質量的方式壟斷案源;(3)未經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許可,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或以方便案件委托為由,跨市或向下主動聯系案源;(4)對外承接超出本鑒定機構業務范圍的案件;()在設法增加業務量的同時,以很低的計件工資形式迫使鑒定人承擔大量的鑒定任務,使得鑒定人疲于追求案件的鑒定數量,而相對忽視了鑒定的質量;()主要開展以經驗型為主的鑒定類別,而對儀器現代化程度要求較高的如微量鑒定、電子數據鑒定、聲像資料鑒定等,涉及的機構極少;(7)不遵守現行司法鑒定收費規定,憑借鑒定意見的法定證據地位收取高額費用,淪為某一方當事人的代言機構"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具有合法性,但這對公益性質的民辦司法鑒定機構顯然是不合適的"由于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司法性和公益性,其作出的鑒定意見往往會影響甚至左右審制機關對案件的裁判正確與否,非客觀、公正的鑒定意見不但會損害利益相關者的正當權益,影響鑒定機構和鑒定行業的公信力,而且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執法"??茖W、客觀的司法鑒定意見,是法庭對案件審判的重要依據"司法鑒定人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鑒定意見的質量,對審判結果產生重大影響"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司法鑒定工作由公檢法部門負責,人員隊伍專業素質較高,管理模式規范"決定實施后,公檢法負責管理的鑒定機構不再面向社會服務,民辦鑒定機構快速發展,而鑒定人的培養、司法鑒定管理制度的改革步伐并沒有跟上,對鑒定人資格審核把關較松,使得司法鑒定隊伍的整體素質顯得偏低"盡管目前司法鑒定人已有崗前法律法規培訓、職業技能培訓及繼續教育培訓等多種培訓,但由于鑒定人自身素質、鑒定機構的定位以及司法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培訓未達到預期效果"。儀器設備是開展鑒定業務的物質基礎,也是影響鑒定意見可靠性的重要因素"少數民辦鑒定機構的儀器設備基本處于空白,或僅有的儀器設備也比較落后,有的鑒定所連必需的最基本的器械、檢查工具也極其缺乏,不能滿足鑒定的要求"幾張辦公桌、幾臺電腦、一個綜合事務人員(兼管案件受理、財務登記、機構日常各項雜務)往往是這些民辦鑒定機構的寫照"。鑒定機構作為鑒定人的執業場所,其內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鑒定人的執業水平和鑒定的質量"民辦鑒定機構過于注重案件來源,對機構的內部管理卻缺乏完善的管理機制:(l)財務管理不完善"我國目前的財務制度多針對政府和企業,針對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專門財務制度的欠缺使許多鑒定機構內部財務管理透明度低、管理混亂;(2)案件受理登記制度運行不規范"有時甚至無受理委托書而直接出具鑒定報告;(3)儀器設備極少"導致在管理上基本沒有相應的規章制度以保證儀器設備的正常運轉,使得鑒定報告的質量受到影響;(4)消極對待司法鑒定人的業務培訓和法律法規培訓"幾乎沒有有效的業內人士之間的學術交流,使得鑒定隊伍的整體素質很難有較大的提高;()機構制度不全"內部缺少復核機制或復核機制形同虛設,對鑒定報告的質量控制把關不嚴;()機構規模較小"很多人員在機構內部身兼不同職位,內部的相互監督很難實現"。近幾年,我國法制社會進程步伐不斷加快,司法鑒定行業,尤其是民辦司法鑒定機構在決定實施后,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契機"與鑒定機構的發展比較而言,司法管理體制的改革步伐有所不及,一些弊端未能及時的消除:(l)民辦司法鑒定機構單位性質未確定"這是司法管理的一個首要問題,單位性質的確定是建立合理的司法管理體制、開展鑒定業務、單位財務管理、承擔社會義務和責任等問題的前提條件"(2)監督管理渠道不順暢"表現為:對鑒定機構進行專門社會監督的獨立機構或組織尚未成立,新聞媒體對其的監督比較有限,社會公眾、服務對象等利益相關者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很難對鑒定機構形成有力的監督;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障礙及協調機制缺失,也往往導致監管漏洞和監管真空"(3)登記管理部門在開展對鑒定違法行為的證據調查、收集及處罰等環節步履維艱"由于協調力度不夠,有時即使依法對違法機構進行了處罰,但由于后續相關問題,使得管理部門在處罰過程中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

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管理機制

決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等司法鑒定相關法律,對鑒定機構、民辦鑒定機構的單位屬性這一問題都沒有做出明確的解釋"民辦鑒定機構單位屬性的不明確,則其組織宗旨模糊不清,公益性質不能得到充分體現,社會功能及地位無法確認,權利義務難以界定,亦會導致各地行政管理做法不一,社會監督因缺乏評判標準而缺位"因此,依據司法鑒定行業特征,明確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的非企業單位屬性、社會功能和地位,是引導民辦司法鑒定機構積極開展司法公益活動,保持中立地位,提高社會誠信度,規范行業管理,建立相應社會監督機制,明晰產權歸屬等問題的基礎"。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決定第五條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嚴格執行司法鑒定機構儀器設備配置基本標準,并根據鑒定機構的資產狀況、物質條件、技術裝備、鑒定人員的專業方向等,在機構申請設立時確定其鑒定范圍,保證司法鑒定機構準人的統一性和規范性"同時,在一定地域內委托幾家社會公信力強、信譽好的鑒定機構,對擬申請的鑒定機構的準人條件進行實質審查,從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方面審核申請單位,從源頭上防止不具備條件的司法鑒定機構的進人"另外,鼓勵有條件的鑒定機構先通過實驗室認證,形成高標準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實驗室,改善行業的設備和技術條件,起到示范作用,逐步推進司法鑒定行業認證進程,提高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水平和資信能力"?,F行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對鑒定人資格審核是根據資格條件的符合性直接進行執業登記,但由于規定中存在彈性認定標準,如缺失對對象綜合素質、水平和技能的考核和測評,使得在鑒定人整體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上存在很多缺陷"為此,應按照決定的規定,針對目前鑒定人整體素質不高這一現象,制定與其相適應的準人制度,建立職業資格和執業資格雙重準人制度,推行鑒定人資質的復合審核,即一方面依照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準人條件,以依靠文件資料為主進行資格審查,另一方面對從事司法鑒定的人員進行統一考試、能力測評取得職業資格"能力測試的內容不僅要包括技術能力的測試,還應包括相關法律法規的考核,讓鑒定人充分意識到法律知識對鑒定技術的導向作用"。司法鑒定教育培訓規定要求每名司法鑒定人在其執業期間,每年都要接受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組織的培訓,以維持和增強其執業能力"對于培訓內容,應該包括鑒定專業知識的培訓、司法鑒定人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培訓及法律素養的培訓;而培訓方式,應結合統一培訓、學術交流等方式,由主管單位組織或委托某一機構進行專業培訓,并組織司法鑒定機構之間及區域之間的鑒定學術交流活動和考察,鼓勵鑒定人利用司法鑒定有關平臺,開展理論研討和實踐交流,提高理論水平和業務能力"同時,為督促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定期對鑒定人的專業技能、法律知識等方面進行考察、檢測以提高繼續教育的實效"另外,考慮到司法鑒定的公益性,在業務培訓、繼續教育等環節,司法管理部門應加大財政投人,減少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經濟負擔,以此充分體現鑒定事業的公益性"。(l)建立以行業協會管理為主,政府管理為輔的體制模式"由于司法鑒定活動是一項極具專業性的活動,行政過多干預并不利于這項活動的開展,而且在管理過程中也會受到專業知識的限制"因此,建立、發展相關的行業協會,通過行業協會對鑒定機構和鑒定人作內部管理的間接管理模式,不僅可以有效地保證鑒定人的專業水平、監督其鑒定行為,同時還確保了鑒定人的一定程度的自主性"(2)對司法鑒定執業違規活動建立有效的反饋渠道"為加強對司法鑒定執業活動的管理和監督,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就目前的投訴和處理情況來看,效果甚微,其主要原因是鑒定機構信息透明度低,社會公眾、服務對象等對鑒定活動過程缺乏基本的了解,無法對鑒定活動和鑒定機構進行必要的社會監督,不了解對違規行為的投訴渠道,以及監督時缺乏評判依據"為此,行政管理部門應就鑒定機構及鑒定活動加大宣傳力度,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渠道,同時與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建立信息反饋渠道,及時了解、管理鑒定機構的執業活動"(3)鑒于管理中存在的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的困擾,管理部門應與其他部門建立聯動機制,加強協調管理,及時查處司法鑒定機構的違規行為"。公信力是民辦鑒定機構贏得社會聲譽、吸引案源、獲取國家和社會資源、實現組織發展目標的基礎和前提,缺乏社會公信力的民辦機構往往遭遇生存危機"通過民辦鑒定機構的誠信建設,一方面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民辦機構運行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防止其蔓延而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以維護司法鑒定機構的整體公信力;另一方面,誠信也可幫助民辦鑒定機構獲得生存和發展所需要的各種政府及社會資源支持,吸引更多優秀人才加盟,從而從根本上推動民辦機構的可持續發展"。繼決定實施后,司法行政部門相繼出臺了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鑒定執業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等一批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使得司法鑒定在體制機制改革上取得明顯的成效"但由于鑒定事業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新問題的不斷涌現,司法鑒定體制改革仍存在不少問題,如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準人制度、鑒定機構的內部管理、鑒定機構分所的設立、具體鑒定類別的執業要求、重新鑒定等,這些問題依然干擾著司法鑒定體制的發展和完善"為此,應根據當前存在的問題,建全和完善原有規章制度,出臺有關新的規章和法規,進一步推動司法改革"。

本文作者:謝步高工作單位: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