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實踐教學體系反思與重構

時間:2022-11-26 10: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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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實踐教學體系反思與重構

【摘要】法學實踐教學是法學教育的重要模式,而隨著職業市場對法律職業者的要求日益多樣化,既有的法學實踐教學體系出現脫離實際需求等問題。協同育人是一種高校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重要理念,通過引用該理念對法學教育實踐教學體系進行反思重構,有利于我國法學實踐教學體系的完善與發展,進一步發揮實踐教學在培養我國法治人才中的積極作用。

【關鍵詞】協同育人;法學實踐教學體系;重構

法學教育是一門實踐教育,這就要求法科生應具備較高的法律實踐能力,而直接鍛煉與培養法科生法律實踐能力的教學模式便是開展實踐教學。我國各法學施教院校對法學學科應用型特點都有較高共識,也都廣泛采取實踐教學以更好的開展法學教育,但在具體開展過程中因為經驗性、盲目性、隨意性等問題導致實踐教學效果并不理想。“協同育人”是高校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重要理念,也是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的重要途徑。為進一步推動我國法律人才培養質量,基于法學教育自身規律,本文借用協同育人的理論,探討協同育人視角下法學實踐教學體系的不足與重構。

一、協同育人理念概述

協同育人理念并非是教育領域自生發展的一種理論,而是自然科學中的概念遷移應用至教育學中的理論,其內涵已區別于自然科學中的系統論。“協同”由20世紀70年代初聯邦德國理論物理學家赫爾曼•哈肯提出,“協同”概念是指系統中各子系統的相互協調、合作或同步的聯合作用及集體行為,結果是產生1+1>2的協同效應。黃進認為“協同育人”的理念在于整合全社會的優質教育教學資源、優質司法資源,以整體合力去培養卓越法律人才,全面提升人才培養質量。詹小穎認為協同育人模式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協同主體,為實現特定的人才培養目標,突破人才培養的資源局限性瓶頸,通過相互配合與協作,充分利用各方資源,發揮各方獨特優勢,共同提高人才培養質量與效益。蒙柳認為協同育人就是通過系統內各要素的共同努力,多主體、多因素共同協助、互相補充及配合協作,共同育人。

通過以上觀點對比,可知協同育人理念雖無一致共識,但基本內涵卻都大同小異,都強調在多類主體的共同參與下,以提升人才培養質量為目的,參與主體共同發揮各自優勢,協作配合以實現目的的內容。僅從概念的內容上出發,樸素簡單的協同育人理念在育人過程中早已施用,協同育人在西方國家如美國、德國等已有上百年的歷史,在我國也有近三十年的校企合作式的協同育人模式的經驗。而將協同育人理念明確提出并概念化,并廣泛深化施用仍僅是近幾十年的事情。法學學科具備其自身特點,法學教育也擁有其自身規律,通過協同育人理念的引用并搭建該理念指導下的協同育人機制,是提升法學教育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而具體如何將協同育人理念轉化為機制固定下來,所采取的具體開展模式則仍不離開理論教學與實踐教學。法學實踐教學一直是我國重要的傳統法學教育的短板,相比于西方實踐教學體系的成熟,在我國廣泛施用實踐教學也才有幾十年的歷史,我國實踐教學體系發展完善空間仍然巨大。此外,實踐教學也更為契合法學應用性的特點,實踐教學本身的重要性也早成為共識并不斷凸顯,如何在協同育人理念指引下完善我國法學實踐教學體系,推動法學教育的發展便日益成為一個重要課題。

二、協同育人視角下法學實踐教學體系之不足

為更好的完善與發展我國法學實踐教學體系,必須有的放矢,以問題意識、系統意識來針對性的提出完善對策。反思當前法學實踐教學體系中的不足,對于構建協同育人理念指導下的實踐教學體系具備重要意義。

(一)部分院校實踐教學流于形式,實踐教學實效性不強

協同育人理念下的實踐教學體系強調的是多方主體參與,其中便包括市場企業,市場主體參與育人過程,可以為人才的成長提出更為直接的指導,尤其是法律職業人才應用性極強,市場導向對法治人才所需的技能素質可做出有效指引。我國傳統“重理論、輕實踐”式的法學教育在我國法學實踐教學體系中仍有所表現,教學課程設置中仍將理論教學設為重頭戲,實踐教學課程往往被安排的課程量少且時間也多為寒暑假,學生接受實踐教學時間難以保障。此外,部分實踐教學授課老師仍存在“理論擅長,實踐短版”的問題,雖然“雙師型”教師建設不斷加大,部分院校也有意培養教師增強實踐教學授課能力,引進具備高層次實踐經驗的專家來進行授課,但因缺乏長效合作機制,也無固定平臺組織,僅通過學校單方面提供實踐教學師資難以長期滿足實際需要。再者,教學設備陳舊,證據學新興發展的證據電子化,信息化難以滿足,已建立的法學實驗室等場所中的硬件基礎設施落后于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現實技術的發展,實踐教學內容依賴的硬件設施得不到保障。如上種種貌合神離似的實踐教學安排使得實踐教學出現一定程度形式化,教師走過場,學生被動學習,整個實踐教學實效得不到有效落實。

(二)實踐教學資源利用率不高,資源供給側存在改革空間

實踐教學體系的重要性為各法學院校所重視,但很多學校卻因資金不足,政策支持力度不夠等主客觀方面因素難以得到開展,資源的有限性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實踐教學的落實。但學校自身在資源面前不能等靠要,而應自主積極提升有限實踐教學資源利用率,同時開源節流,探索符合各校實踐教學的模式,打破“千校一面、千人一面”的局面。現行許多學校實踐教學體系系統性不強,科學性有待改善,如前文所述容易導致實踐教學流于形式,使得實踐教學資源利用率不高。學生法律實踐能力的培養不能僅是學校一方主體組織培育就能實現的,社會各方主體都需要投入參與。協同育人理念應該為社會各方主體所重視,政府應在其中扮演更積極有為的角色,相應政策機制保障應得到確立保障,繼而貫徹落實協同育人理念。所幸的是,自2014年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便面向企業征集合作項目,由企業提供經費支持,以產業和技術發展的最新需求推動高校人才培養改革。由國家層面組織“校企協同”項目,有效的為法學實踐體系的完善提供了資源供給,并預示了政府在資源供給側的重要作用。

(三)教學質量評估體系不健全,難以保障人才培養質量

長期以來,法學院校對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主要以考試成績來定奪,應用在實踐教學的評估上往往便存在一定的偏頗,未能較好的反應學生的能力素質。從評價的主體來看,高校處于絕對的主導地位,即便學生到一些法院、律所等實習,但這些實習單位仍多處于旁觀者角色,未能充分參與評價過程中。而協同育人理念中,協同單位則扮演凸顯的評價者角色,甚至第三方評價機構也可參與其中,評價主體的豐富多元為實踐教學評價體系的科學性、真實性提供基礎。此外,區別于傳統高校僅以一份實踐證明便可通過實踐教學考核,協同主體則可共同改革考評制度,還原學生在參與實踐教學過程中的學習原貌,并作出評價,規范學生實踐能力素質的培養。

三、協同育人理念指導下法學實踐體系重構路徑

機制改革是協同育人理念固定在法學實踐教學體系中的根本舉措,鑒于“協同育人”主體的多元,各方利益的博弈選擇與協作配合都需要照顧平衡,故機制的設計便需要回歸到協同育人后,如何最大程度的在實現資源擴充后進一步優化利用的問題上來。具體來講,除了將協同育人理念落實在具體實踐教學內容中,亦需建立一系列運行協同育人模式配套機制,包括激勵約束機制、溝通協調機制、評價機制。

(一)實踐教學內容的改進

對于法學專業課程,應進一步優化實踐與理論教學課程安排,合理劃分二者課程比重,避免實踐課程邊緣化,讓理論課程與實踐課程共同在日常授課時間范圍內展開,保障學生參與實踐教學積極性。摒棄以往簡單的實踐教學考核方式,加大協同單位評比權重,提升實踐教學成績比重,提升學生對實踐教學的重視程度。對于師資隊伍建設,應基于各校實際情況,在內部培養與外部引聘的方式中進行平衡,堅持加大雙師型法學教師隊伍建設,培育“雙修”教師,為法治人才培養建立重要的師資保障。再者,進一步優化當前模擬法庭、法學實驗室等實踐教學內容。在模擬法庭教學方式中,應當選擇典型性案例進行教學,指導教師進行充分指導以讓學生帶入真實情景中。在法學實驗室教學方式中,應注意以項目設計為中心,遵循學生實踐認識的一般規律,將項目細致化科學化層次化,最終完成學生綜合素質能力的培養。最后,應注意搭建實踐教學專業平臺,有效銜接協同育人單位資源接洽,并充當溝通協調,實際教學等多種任務。通過實踐教學平臺,加大與法務相關部門聯系,為實現協同優勢高校轉化提供基礎。除了就具體的實踐教學內容進行改革之外,更重要的是搭建一些列圍繞協同育人理念的配套機制。

(二)激勵約束機制

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利于推動協作主體持續穩定的為實現培養高質量法治人才的目標而合作努力,具體來說激勵又分為內部與外部動力機制。對于內部機制來說,協同主體相互合作基于各自強烈的目標需求,對于不同主體有如下幾點。對于政府來說,培養更為社會所需要的法治人才利于推動社會發展,實現更大的社會效益,對于企業行業來說,培養更為市場所需要的法治人才利于市場行業的發展,減少人才與企業磨合,降低人才培訓成本,對于學校來說,利于推動學校教育改革實現教學質量提升。協同教育主體具備相互協作的目的動力,有效引導并形成合力可以實現效果的放大性,通過培育多方命運共同體的觀念意識,強化各方的協同意愿,并在合作之初就基本的貢獻、風險與利益問題做出合理劃分,繼而形成強有力的內部激勵機制。對于外部約束機制來說,則需要建立適當的正向激勵與懲罰機制。各方主體特征不同,主體所攜有的資源表現形式也有差異,在協作整體權責分清之后便需嚴格落實,對于落實不好或者不到位的應產生一定的契約責任并將結果予以曝光,對于落實到位的,可以予以一定的獎勵,當然政府因其服務性,應在正向激勵中起到更多的作用。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能將內部動力有效固定并產生積累效應,對于協同育人中其他機制的建設亦有幫助,對于協同育人的長期落實益處巨大。

(三)溝通協調機制

協同育人各主體呈現不同的組織形態,高校、企業、政府的運行規則與動機需求、資源類別和關注信息點相異,各方在育人側重點與價值觀點也都有較大差異。而人才培養所需要的是長期性,“十年樹木百年樹人”,在長期的培養過程中,由于前述不同信息交流中的不對稱而產生一系列的沖突矛盾,這些都需要一定有效的溝通渠道與矛盾調解機制。在具體機構設計上,則可以通過共建協作互助平臺、簽訂戰略聯盟等形式建立有效的協調溝通橋梁,在具體制度設計中,則可以通過一定的分權制衡設計理念來監督平衡各方的職權落實,同時,根據溝通橋梁運行機制與管理內容的差異進而形成定期溝通機制,建立對應的議事機制保障信息的高效流通。協作主體也積極反饋形勢政策環境變化,適時調整溝通協調機制,不斷優化合作機制以提升合作效果。矛盾解決的救濟途徑需要明確,而避免矛盾糾紛的產生也尤其關鍵,高校、行業企業、政府部門、科研院所等協同主體需要進一步明確各方協同過程的權責分工,規范確定合作制度以防止出現較大的制度紕漏。

(四)績效評價機制

傳統的實踐教學體系重要不足之處便是缺乏科學合理的評價績效機制,而這在協同育人模式中則可得到較好的改善。績效評價機制是對協同育人過程中績效好壞進行評估的機制,經過評估,對協同模式的發展進行科學引導、反饋修正、總結提升。較之以往的高效為主的單一主體引導下的評價機制,協作育人中多主體共同發揮監督評價作用,一是可以對具體實踐教學內容進行評價,二是可以對協作過程機制進行監督,多主體基于各自動機與共同目的能主動進行監督,共促人才培育質量的提升。

在具體的績效評價體系設計中,則需要明確評價主體的作用,應包括協同主體的自評與他評,行業單位評價、政府機構評價等。其次,評價內容與評價標準亦需考究,評價指標的設定注意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共用,評價指標分層、動態。比如,一級指標可以引入實踐教學課程建設、運行機制與效率、實踐教學師資隊伍建設、協作模式、人才培養效果等考核指標,突出評價框架體系的客觀性、操作性、科學性。再者,合理賦值不同考評項目,施用科學的評價模型與方法。最后,便是對評價結果的利用,根據評價結果,對實踐教學內容與協作育人機制進行客觀評價,分析其中問題,實現信息反饋解決問題的總結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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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支 單位:廣東金融學院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