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中介發展創新思考
時間:2022-06-03 11: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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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大學生就業工作的參與主體逐漸向多元化方向發展,政府不再是大學生就業的唯一包辦主體,高校、社會就業服務機構、用人單位等相關主體在促進大學生就業過程中的作用逐漸得以彰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高校等日益成為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主體,企業要在競爭中生存生存和發展,要從技術進步和環境變革中獲益,必須改變傳統的用工方式和管理方式,在挑選、引進和培養人才方面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和自主權;高校面對教育資源的激烈競爭,以及高等教育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的轉變,必須注重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和大學生就業能力。可見,大學畢業生能否順利就業關系到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切身利益,大學生就業問題也由此成為需要不同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解決的系統工程。我國大學生就業制度改革的實踐表明,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產生受到各種相關因素的影響,其中既有社會相關主體參與大學生就業的利益訴求,也有高等教育以及高校發展的內在動力的驅使。但從根本上來說,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是伴隨著大學生就業市場的發展而出現的,或者是為解決大學生就業問題和促進大學生就業而產生的。尤其是在我國高等教育進入大眾化階段以后,畢業生就業數量逐年攀升,但與此同時因受金融危機和我國經濟結構失衡的影響,社會就業崗位需求則呈現出持續低迷狀態。為解決大學生就業問題,政府開始逐步擺脫無所不包的大學生就業管理體制,開始重視市場機制在大學生人才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也就是在這一時期獲得了大發展。當然,由于大學生就業市場屬于整體勞動力市場的組成部分,因此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與其它勞動力市場中介組織相比,兩者之間具有運行機制的相似性和職能、屬性的共通性。同時,由于大學生就業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及其與高等教育人才培養不可分割的聯系,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本質上也屬于教育中介組織。從現實生存狀態而言,一方面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承擔了從政府分離出來的大學生就業管理的部分職能,并享有業務運作上的相對獨立性,另一方面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與政府的關系還處于“磨合”之中,甚至還與政府保持著濃厚的行政隸屬關系,因此在某種程度上仍然具有傳統意義上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屬性。從起源來看,我國勞動力市場中介組織的前身是勞動服務公司或人才交流機構。據統計,截止到2004年10月,全國共有4600多家各類人才中介服務機構。[1]隨著我國大學生就業問題的凸顯以及大學生就業市場機制的建立,這些社會人才中介機構也開始承擔大學生就業服務的部分職能,與此同時,專門的大學生就業中介服務組織也相繼成立。目前,可以為大學畢業生就業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包括以下三類:一是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舉辦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二是各省教育部門、各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三是職業中介機構,主要包括從事人力資源服務的經營性機構。[2]由于大學生就業對于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社會和諧穩定的特殊重要性,我國政府一直很重視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規范發展及其對促進大學生就業的獨特作用。2002年,教育部還專門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機構及隊伍建設的幾點意見》,提出了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工作“機構到位”、“人員到位”、“經費到位”、“形成新的工作模式和運行機制”的建設目標。經過十多年的發展,目前高校大學生就業指導或服務中心已經成為不同類型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重要主體,以及高校人才培養和大學生就業工作的促進中心。
二、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持續發展的制度約束
相對于勞動力市場中介組織而言,我國專門的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發展較晚,但勞動力市場及其中介組織的發展實踐為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發展提供了相對先行的制度環境。在認識上,鑒于以往大學生就業管理工作中具有較強的行政權力導向,有人建議建立開放的大學生就業體系,成立專門的大學生就業服務機構,大力扶持各種社會中介組織,規范大學生就業市場,維護大學生就業權益;[3]針對大學生就業服務質量缺乏保障和服務功能不完善的弊端,有學者主張采用政府購買大學生就業服務的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建立社會組織參與大學生就業服務機制。[4]在實踐層面,伴隨著大學生就業制度改革的深入,有些地方政府開始簡政放權,把原屬于政府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與政府職能分開,建立相對獨立的運作機制;一些地方政府逐步加強了對社會化中介組織對大學就業服務的監督和管理,著力規范大學生就業服務行為;一些高校大學生就業指導中心嘗試建立全程式、個性化、多樣性的就業服務模式。實際上,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等相關政策,可發現我國已經具備了勞動力市場中介組織運行的法律基礎。當然,在建構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職能和運行機制時,還應充分考慮大學生就業及其就業市場的特殊性。但在實踐中,由于傳統的高等教育體制、大學生就業管理體制的“慣性”制約,以及大學生就業市場發育不成熟等方面的原因,以及政府監管經驗不足,我國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還不遠是一種制度化的設置,在發展過程中也同樣面臨著一些制度性的約束。
1.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與政府、高校之間定位模糊,職權不清
如前所述,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兼具勞動力市場中介組織和教育中介組織的雙重特性,因此,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建構和發展,既要遵循勞動力市場管理的基本規律,又要關照高等教育發展和大學生就業市場的特殊要求。在政府“簡政放權”、引入市場機制和實施“學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政策以后,如何協調和落實不同大學生就業服務和保障主體之間的責權關系,一直是大學生就業體制改革實踐中有待解決的問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政府轉變大學生就業管理職能的同時,往往缺乏有效的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緩沖和配合,這就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大學生就業體制改革目標的實現。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從政府分離出去的公共就業和大學生人才服務機構仍然迷戀于計劃體制下大學生就業管理的行政角色,習慣于對就業市場發號施令,而對如何滿足大學生群體的就業服務需求、提高服務滿意度等并不關注,更缺乏開拓就業服務項目的內在動力。[5]其二,雖然高校都設立了就業指導或服務中心,但這些中心普遍傾向于將自身角色定位于學生就業管理機構,服務意識淡漠,服務范圍狹窄;尤其是在政府所謂就業政績的驅動下,一些高校為保全自身所謂“面子”和“聲譽”,甚至成為大學生就業率數據虛高的制造者。其三,社會經營性就業中介組織提供的大學生就業服務模式滯后,一方面表現為政府缺乏對社會性中介組織服務大學生就業的質量監督、政策規范,缺乏統一的服務質量管理標準和責任追究制度,進而導致社會大學生就業市場魚龍混雜、可信度較低;另一方面表現為社會經營性中介組織提供的大學生就業服務職能狹窄,僅僅局限于信息提供、失業登記等服務項目,有待建立包括就業培訓、就業服務、就業實習、法律咨詢等功能完善的服務體系。
2.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之間信息和職能分割,缺乏協作溝通機制
相對于其它勞動力資源,大學畢業生是較高層次的人才資源,大學畢業生的就業面向、就業崗位層級也相對較高,因此,有必要發展相對獨立的大學生就業市場及其中介組織。但大學生就業市場是整體勞動力市場的一部分,不可能脫離整體就業市場獨立運行,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必須實現與其它勞動力市場及其中介組織之間的相互貫通和資源共享。實際上,其它勞動力市場或人才市場中介組織本身就承擔擔著大學生就業服務的部分職能。當前,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之間還處于“資源割據”和“各自為戰”狀態,遠遠沒有實現相互之間的資源共享和有效協作。從內容來看,這種分割主要表現為就業信息和服務職能的分割。在信息分割方面,當前我國大部分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只是進行一般的就業信息,且信息范圍面較窄,信息更新緩慢,并且不同就業中介組織之間信息相互封閉,不僅不利于大學生及時找到合適的工作,而且影響大學生之間就業機會公平的實現。值得關注的是,不同區域就業中介組織之間的就業信息更是呈現出相互分離的狀態,或者同一信息在不同區域的效用性表現出顯著差異,導致大學生就業流動成本的增加。[6]在職能分割方面,主要表現為高校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與其他勞動力中介組織、人才市場中介組織之間的職能分割。經過多年來的發展,雖然高校就業指導中心以其針對性強的優勢在大學生就業服務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由于高校資金投入有限以及服務機制缺乏靈活性、工作效率不高等問題,其職能還主要局限于就業崗位推介和就業咨詢服務。實際上,僅僅依靠高校就業服務的力量,難以滿足大學畢業生日益多樣化的就業服務需求。但在實踐中,不同類型、不同性質的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之間職能缺乏協調,甚至呈現出相互沖突的狀態,缺乏統一的就業服務質量標準和規范,這不僅導致大學生就業市場服務質量難以保證,而且也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學生就業服務功能的發揮。
3.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呈現出較強的“自閉”傾向“,中介”職能沒有得到充分實現
無論從我國教育中介組織產生的背景還是西方國家的實踐而言,教育中介組織實質上是在傳統的“政府-企業”社會結構中引入的第三方力量,目的是彌補政府和市場“機制失靈”的缺陷。[7]同樣,我國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也是大學生就業市場化和社會化的產物,旨在于政府與大學或社會用人單位之間架起溝通、協調的橋梁,減緩政府與高校、政府與社會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促進大學生人才資源的有效配置,推進高等教育培養人才市場“適銷對路”的人才。時至今日,我國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在實踐中并未能實現這一預期的職能。實踐中,政府仍然習慣于用行政權力干預大學生就業服務,以及用數量化指標考核和評估就業服務,來自包括學生、用人單位等社會利益相關者的評價機制尚未建立;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也熱衷于迎合政府評價,缺乏主動面向就業市場開拓畢業生供求信息的動力,更缺乏成熟有效的就業信息搜尋和分類機制。在這種背景下,不同類型的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無論是政府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高校大學生就業服務中心還是社會經營性就業服務機構,不管是服務內容還是服務職能,仍然主要局限于就業工作的程序性服務,既不能為大學生提供一體化的就業服務,更沒有能力為高等教育人才培養提供有價值的改革建議。當然,大學生就業問題的解決絕非一日之功,需要政府、高校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有效的協同合作機制。目前,這種協作機制還處于自發性或政策性倡導階段,缺乏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有效參與。因此,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如何引導用人單位參與高校就業服務,同時引導高校面向人才市場進行人才培養,還有很多值得研究的課題。
三、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發展的制度創新路徑
在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有效解決我國高等教育快速發展中面臨的大學生就業難問題,乃是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大學生就業制度改革的當務之急,而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建設是走出這一困境的突破口。現在的關鍵問題是要著力在目標定位、運行規制、資源配置等方面推進中介組織發展的制度變革,有效促進大學生就業。
1.合理定位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與政府、高校和社會之間的關系
西方國家的實踐表明,規范政府行為,加強立法監督和增權賦能是就業市場中介組織發展的重要經驗。首先,我國急需在就業促進法、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盡快制訂專門的大學生就業市場及其中介組織規范發展的相關政策法規,明確規范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性質和職能、服務質量和標準,為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健康發展和有效運作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其次,轉變政府職能,由原來對大學生就業和中介組織的直接管理轉變為依靠法律法規、政府購買、委托、質量監督等方式進行間接管理,給予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更多獨立自主的運營空間;尤其要放寬經營性中介組織對大學生就業服務范圍的限制,探索其參與大學生就業服務的體制機制。第三,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要切實淡化管理職能,強化服務意識,拓寬服務領域,形成就業服務、就業培訓、職業生涯規劃、人才培養咨詢等功能于一體、依靠服務質量求生存的社會化機構。
2.建立就業中介組織之間服務大學生就業的合作機制
就發展趨勢而言,就業中介組織之間的大學生就業服務合作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是不同區域大學生就業中介機構的合作,其中最為關鍵的是就業信息之間的合作共享。一方面,政府應充分發揮大學生就業信息搜集、傳遞過程中的調控、監督和質量監督功能,加強不同區域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之間的信息溝通,為學生跨區域就業搭建流暢的信息交流和就業服務平臺。另一方面,政府應致力于打破大學生就業市場分割狀態,建立統一的大學生就業市場,縮小依附于不同就業市場的工資待遇、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差異;當務之急是加強全國統一的大學生就業信息機制建設,為大學生就業提供全國統一的就業服務平臺。其二是公共就業中介組織(包括政府主辦的就業中介組織和高校就業服務中心)與經營性就業中介組織之間的合作。在合作模式上,可以采用契約式合作或授權式合作,[8]還可以通過成立全國性的大學生就業服務理事會,制訂大學生就業服務準則,對大學生就業服務進行機構認證和就業服務人員培訓,共同促進大學生就業政策、目標和計劃的落實。在合作內容上,當前應主要致力加強高校就業服務中心與公共就業機構、社會經營性中介組織與之間職能協調,包括大學生就業市場信息的開發、失業大學生管理、大學生創業扶持、畢業生實習崗位管理、就業技能培訓,等等。
3.加強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自身的內涵建設
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自身建設是履行和落實大學生就業服務職能的前提。當前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尤其是高校大學生就業服務中心和隸屬于政府部門的大學生就業服務機構往往表現出較多的功利化傾向,或僅僅滿足于解決局部性或應急性的大學生就業問題,缺乏規范化發展和靠質量生存的能力。因此,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要從粗放發展轉移到加強自身內涵建設和提高服務能力的軌道上來。在服務隊伍建設方面,堅持以機構職能為導向、以服務對象的需求為導向和以服務規范化為導向的基本原則;[9]同時借鑒國際上一些成熟的研究和實踐成果,構建大學生就業人員能力和素質模型,特別要強調從業人員要具備人才資源管理經驗和熟悉高校人才培養實踐等方面的任職資格要求。在制度建設方面,要根據我國就業環境和大學生就業的基本規律,合理規劃大學生就業中介組織的職能定位、發展目標和運行規范,制定大學生就業服務規范和質量標準;在大學生就業服務中引入目標管理,把提供就業信息的數量和多樣化程度作為服務質量的考核標準,尤其要把大學生就業困難群體作為就業服務的重點。在服務能力建設方面,應加強大學生人才資源管理的基礎設施建設,特別要加大對大學生公共就業服務的投資力度,搭建全國統一的、運行高效的大學生就業數據平臺和服務平臺;與高校和用人單位合作,形成一批在就業培訓、失業管理、就業幫扶、職業規劃和就業指導等方面具有自身特色和優勢的服務項目;主動參與到政府、高校和社會共同關心的大學生就業問題中來,積極開展大學生就業市場供需情況調研,為相關部門推進高等教育改革和促進大學生就業提供咨詢建議。
作者:馬廷奇工作單位:武漢理工大學高等教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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