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法學本科教育創新的深化

時間:2022-05-06 02: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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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法學本科教育創新的深化

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并未取得預期成果,一個日益嚴重的危機就是,法學院和法學本科畢業生面臨巨大就業壓力。法學本科教育是否取消實際上暴露出來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停滯不前,并沒有從根本上取得突破的進展,尤其是隨著法學院系越辦越濫,招生規模越來越大,而法律本科畢業生就業越來越困難的情形下,法學本科教育面臨挑戰是顯而易見的,筆者認為,取消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法學本科教育改革進一步深化的一種路徑選擇是值得研究的,但討論重點不在是否要取消法學本科教育,而是解決法學本科教育所面臨問題的改革路徑,尤其是應當更多關注現行法學本科教育與社會對法律人才需求之間脫節的問題,本文提出,在不觸動現有體制情況下,法學本科教育改革當務之急是要從課程體系設計著手,改進和完善法學本科教育課程體系設計可能是當前法學本科教育改革深化成本最低的路徑選擇,尤其是在解決本科畢業生日趨嚴重的就業困難問題上。

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普遍面臨的問題及在課程體系設計上的表現

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面臨危機暴露出法學院本科教育上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院培養人才結構趨同,普遍檔次不高

在清華大學執教的香港學者何美歡認為,中國大學法學院還不能培育出大量的高端法律人才,其產品只能囤積在中下檔次[3]。其所謂高端法律人才是指能夠在全球范圍內為客戶提供法律服務的國際化的法律人才。雖然她對法律高端人才定義似乎過分狹隘了一些,但其關于我國法學院本科法學教育層次的評價還是比較中肯的。就目前國內各著名大學法學院本科教育輸出人才結構來看,基本是趨同的。高端的上不去,低端的下不來。法學院本科畢業生在就業市場上普遍都存在高不就,低不成的尷尬局面。導致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各個學校課程體系安排、教育方法、教學手段基本上完全相同,沒有明確的市場定位,沒有自己的特色,拉不開檔次。

﹙二﹚法學本科教育注重知識的灌輸,而不注重學生學習能力的培養

從能力培養的角度來說,法學院本科教學任務不應是將一切現存內容傳授給學生,而是裝備他日后終身自學。由于只注重知識的灌輸,而不注重持續學習能力的培養,所以學生課堂學習到的知識總是做不到與時俱進,學完了一門課程,其掌握知識相對于飛速發展經濟社會而言也可能已經過時了。可目前,所有大學法學院以教授法律知識最大化作為教育目標。這表現在本科課程體系安排上,注重數量,而非注重質量。基本上國家立一個法,就開一門課,甚至一門課分拆成為多門課,學生永遠有選不完的課。整個本科教學活動就是上課、考試、結業拿學分。所以,基本上未等到學生出校門,學生就把其在學校學到的東西全部都還給學校了,而學生則養成了被動接受灌輸的惡習,缺乏獨立思考和積極學習能力,所以,在用人單位面試時,一遇到自己課堂上沒有學到的,就一問三不知了。

﹙三﹚法學本科教育目標空泛,不切實際

從以下三所著名高校法學院對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描述可以看出,它們都有一個共同特點,目標非常空泛,不切實際。三所高校法學院都提出,要在法學本科階段讓學生打下堅實﹙或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又要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實務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實踐證明,在法學院大學本科階段,學生根本就不可能達到這樣的水平。這就是目前許多用人單位不接受法學本科,而教學科研單位也不接受本科生的原因,即便是某些教學科研單位接受法學本科,也沒有一個將它們放置在科研單位的。由于目標定位就偏離了社會需求,所以各大學法學院本科教育普遍缺乏明確的目標和方向,自然在課程體系規劃上也閉門造車,難以培養出滿足社會需要的人才。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目標導向,我們教授給學生的東西嚴重背離了社會需求,脫離了實際。北京大學法學院蘇力教授就指出,目前大學法學院本科教育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已經很不適應中國市場經濟和世俗化的社會需要;二是不適應中國農村社會的需要。“我們講的、傳授的仍然大多是書本上的知識,大多隔離了或過濾了現實中的復雜。我們對社會中的許多新問題缺少研究,盡管教授的頭銜可以使我們有身分在這些問題上侃侃而談。我們的許多法律命題仍然是無法操作的,甚至一些比較成熟的法律領域也還是比較脫離實際的,更不用說另外一些所謂法律理論學科了。”[4]三所大學法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目標比較上述問題在學校課程體系規劃與設計上體現出來的病征就是:1.法學本科教育課程體系設計、安排與社會需求脫節,課程體系設計缺乏明確的目標指向。學校學科建設、教學設施、師資配備與教學目標制定、教學規劃與課程體系安排等缺乏一個系統的規劃與協調,相互脫節,導致本來稀缺的教育資源大量浪費。如圖書館每年采購大量新書,但教師科研、備課、學生自學卻難以找到可用的資料;有的學科師資冗余,為滿足學校教學量考核,教師之間為爭課上而明爭暗斗;而有的課程老師奇缺,無足夠師資開課;把學術上門派之爭帶入了課程體系安排,本應屬同一門課程,分別有好幾個學科重復開課,各取所需,從而導致知識和技能訓練支離破碎。2.老師開課與學生選課都具有很大隨意性和盲目性。課程體系設計上不協調、不系統;就老師而言,開課隨意性很大,備課具有盲目性;而對于學生來說,缺乏明確的職業發展目標和學習目的,選課和學習都具有很大盲目性,難以根據自己興趣和職業發展規劃接受到系統訓練和基本素質與能力的培養。3.盲目追求特色而忽視了各個學校教學資源稟賦。學校培養目標定位上沒有結合社會需求和自身資源稟賦,在學校學科建設、師資配備與課程體系設計上缺乏連貫性,盲目追逐時尚。所以,法學院學生大多數呈現一個奇怪的知識結構:一方面能對“前沿的”、深奧的東西如數家珍,滔滔雄辯;另一方面對基本知識卻只有單薄的、貧乏的認識[3]。4.課程體系設計是靜態的、僵化的,脫離了社會需求實際。1995年參與教育部法學本科教育課程體系規劃的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感慨說,法學院專業課程、教學內容的研究報告中所列舉的所謂法學院應設立的核心課程就完全忘記了“農村”[5]。實際上,所有法學院法學本科現行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都是閉門造車弄出來的,而且幾十年如一日,沒有根據社會需求進行必要的調整和改革。

二、問題的癥結

法學本科教育面臨的問題既有體制上的原因,也有思想認識上不足的原因:

﹙一﹚教育資源配置上“計劃經濟體制”導致各高校法學院法學本科教育目標設定與規劃更多的是取悅上級主管部門的評比,而非滿足市場需求。如果把高校法學院輸出本科畢業生看作是“產品”,從原材料采購到產品輸出,我們就可以看到整個生產過程根本就不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而且真正的生產者———教師在整個生產環節上也只充當一個裝配工的角色。法學院招生計劃與規模的制定、培養方案設計、課程體系的安排、培養目標的確定以及教師考核等都是由國家教育管理部門和學校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但在一線生產者和市場需求方卻沒有參與教學目標制定、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人才市場需要多少法律人才,需要什么樣規格、品質的法律人才,不同需求客戶對產品或服務有什么樣的偏好和特殊需求,管理部門根本就無從獲得準確的需求信息,而一線產品的開發者和生產者﹙教授﹚既沒有參與市場調查,也不參與產品開發與設計,上什么課、怎么上,都是管理部門說了算,管理部門對教授們工作考核也是采取機械化的量化指標,如發表了多少論文,上課多少節課時,指導了多少學生等,部分學科不分專業,整個學校完全一致。生產與需求脫節是學校生產產品不能滿足市場需求,導致法學本科畢業生就業難的一個主要原因。

﹙二﹚教學規劃與課程體系設計存在諸多認識上的誤區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把技能教育等同于實務技巧教育。自稱對中國法學教育觀察了十幾年,且親身歷踐投身于大陸法學教育的香港學者何美歡教授指出,中國法學教育的嚴重缺陷是技能培育的全方位缺席,因為教育界都將法律專業技能教育簡單地等同于“律師技巧課程”、“案例課程”、診所教育等。這實際上是混淆了技能與知識的區別、智能技能與實務技能的區別。這表現在法學院培養出來學生缺乏兩種重要技能,一是只懂得背誦理論而不懂得活用理論;二是只背得法條,不懂得分析、歸納和評價法律,只會陳述法條和復述別人的觀點,不懂得識別及組織不同的觀點來形成新觀點[5]。2.將通才教育等同于教授的法律內容最大化。高校法學院普遍將傳授法律知識最大化作為目標,課程開設越來越多,教材也越來越厚,而學生自學和研讀時間卻越來越少;另一方面,老師課時考核量不斷增加,而課外輔導以及師生互動的教學方式卻缺越來越少,老師疲于應付不斷增加的課程和完成不斷增加的課時工作量,授課質量提高方面所下的功夫也就自然越來越少,老師完全變成作業線上的操作工,自然無暇顧及教學質量的提高和教學上的創新。3.把專才教育等同于專業知識教育。其結果是學科劃分越來越細,而學生能力越來越弱。這表現在學生普遍高分低能,學校出具給學生的成績單在社會上公信力日漸下降,從而導致用人單位在招錄畢業生時普遍采取成本非常昂貴的海選方式,學生求職應聘成本也不斷增高,匹配成功率非常低,學校在人才市場的品牌始終無法樹立起來。

﹙三﹚行政主導自上而下,課程質量評價體系脫離社會實際和社會需求,導致學校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上浮華之風盛行。目前,各高校精品課程評比等都是在行政主管部門主導下進行的,而非市場選擇的結果。這樣評比導致了一種高校在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浮華之風盛行,學校資源和老師精力大量投入到各種各樣評比上,而不是用在課程質量和改進上,這進一步助長了高校法學院在課程體系設計、安排與評價上嚴重脫離實際,背離社會需求的傾向。

三、改進的策略與措施

長期以來,高校法學院都把法學本科教育與我國法治建設崇高使命緊密聯系起來,法學院要把培養“法治”“衛道士”,所以把法學本科教育目標拔得非常高。即便是學生畢業走向社會,面臨就業困難,學生和學校總是以我國法治水平不高,用人單位還沒有認識到法律專業人才重要性等來安慰自己。對于畢業學生在基層用人單位表現不盡人意,學生和學校總是以基層缺乏法律專業人才用武之地來為自己的自尊“解套”。面對目前法學院本科畢業生就業困境,許多法學院都以學生不愿意到基層,或基層沒有為法律專業人才提供就業環境而為自己開脫。上述這些似是而非的開脫都不能回避一個殘酷的現實,那就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高校培養出來的人才必須要接受市場的檢驗,如果我們輸送出去的畢業生不被社會接受,法學院存在的合法性就理應受到質疑。因此,我們必須對我們教育理念、培養目標以及課程體系設計都進行全面檢討,只有培養出來的人才在人才市場上具有競爭力,教育才能稱得上成功。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蘇力指出:“中國的法學院教育也正處在一種知識轉型時期,正從一種‘大詞法學’轉向更為實證的法學,從意識形態主導的法學轉向更為技術化、社會科學化的法學。法學院在許多部門法的教學上,無論是課程、教材、教授方法,都正處在一種新的重建階段。現時法學院的教育,包括法學院自認為最擅長的理論教育,無論是對于在校的本科生還是對于接受培訓的法官,都往往既缺乏智識的吸引力,也缺乏實踐的操作性。無疑,缺乏智識吸引力也許與法官的文化知識偏低有關,但必須承認,更可能與法學知識的陳舊有關,與法學教授的知識老化和講授方式死板有關。但這并不意味著目前法學院傳授的知識僅僅是不適應中國發達地區和工商社會的需求;應當說,我們的法學教育傳授的知識同樣不適應中國廣大農村地區和不發達地區的需要。事實上,盡管中國是一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大國,然而我卻真的不知道我們目前的法學教育究竟適合哪個地方的需要。”可目前我國許多高校法學院都還沒有真正意識到我們處在一個轉型時期,甚至從心理上拒絕接受這樣的客觀現實。從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時代轉型的法學院的本科教育必須修正自己的目標取向,即以社會需求為導向來規劃法學院本科教育目標、教學規劃與課程體系設置,相應法學本科教學質量評價體系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正如朱蘇力教授所說:“我們還應當調整法學畢業生的標準,把培養適合中國社會需要的合格法律和司法人才作為法學教育的重點,以市場﹙包括法律實務和法律學術的市場﹚作為合格與否的標準,以能否解決中國的問題作為合格、不合格以及優劣的標準,而不是以某種抽象的概念作為標準。也許我們的法學院還應當注意吸收法律實務人才進入法學院的教學隊伍。”[4]為此,在不觸動現有教育體制的情況下,法學院本科教育改革應當首先轉變教育理念,法學院培養人才策略應當以社會需求為導向的,從本科課程體系設計著手,進行改革,尋求突破,作為當前深化法學教育改革的進路,具體而言,筆者也認為,我們需要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在法學本科教育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上,充分讓需求者參與,或通過適當途徑充分了解和反映社會需求信息,根據市場需求制定法學院招生計劃、課程體系設置、教學目標,配置教育資源,使學校課程體系安排、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選擇能夠充分與社會對法律專業人才需求匹配起來。在目前情況下,學校應該有專門部門對社會需求進行調查,對往屆畢業生去向和在單位工作表現進行跟蹤反饋,在此基礎上對我國法律人才需求做出預測,并對我國現行學校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進行評估與檢討,結合本校教學資源稟賦設計本科課程體系,配備教育資源,改進與完善教學工作①。

﹙二﹚充分尊重教師在課程體系設計上參與的權利和話語權,讓教師全面參與到學校培養方案制定、課程體系安排與設計、教學目標制定與考核體系制定。教師參與是集體參與,而非個別參與,要通過教師全面、全程參與,培養教師團隊精神、協作精神,整合師資,促進課程之間相互銜接、協調,使本科教學課程體系安排系統化、集成化,在學生知識的傳授和能力培養上能夠系統、循序漸進,不斷深入,避免開課上的隨意性和學生選課上的盲目性。當然,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現行教學管理體制,充分尊重老師在教學上的主體地位,讓老師成為成品設計者與開發者,而不是生產線上被動接受指令簡單重復執行的操作者,同時也要改變目前教學注重量,而不注重質量的考核體系,注重教學質量提高、教學方法改進和教學手段的創新,讓學生能夠更多通過與老師互動方式掌握學習能力、思考與解決問題能力,而不是被動接受知識灌輸與傳授。

﹙三﹚要不斷根據社會需求設置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針對市場需求調適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注重學生能力培養,尤其是學生學習能力的培養。學校課程體系設計與安排應該是動態化的,能夠做到適時調整,因材施教,而不是靜止的、固化的。在課程體系安排上,不應當追求知識灌輸最大化,而是以培養學生適應社會發展需要能力為最高目標。在課程安排與教學方法上以及對學生考核上,應當充分尊重老師的自主權,在對老師考核上應改變目前單個老師考核為主,學科組考核為輔方式,采取以學科組考核為主,單個老師考核為輔的方式。考核的重心應放到輸出結構,而不是生產過程,也就是說,應當以社會對法學院輸出畢業生是否認可來作為考核依據,以社會對學校品牌認同程度作為考核的依據。

作者:賀紹奇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