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地法制教育啟發
時間:2022-04-15 05: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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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戰爭時期,中華民族與日本侵略者之間的矛盾成為中國社會的主要矛盾。為了打敗日本侵略者,贏得中華民族的獨立,必須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為此,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抗日根據地制定、頒布了法律法規,其目的是為動員全體人民,進行抗日,并爭取抗日之勝利。中國共產黨提出的抗日十大綱領和相關根據地法規對此有明確之規定,如《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明確規定立法之宗旨就是:“本著擁護團結、堅持抗戰、爭取最后戰勝日寇的方針”[1](P31)。第八條更具體規定各種自由權之目的是“扶助人民抗日團體與民眾武裝之發展,提高人民抗戰的積極性”[1](P32)。即使是改良人民生活的法律法規,也是旨在“使抗日力量無限地提高”[2](P319)。但“徒法不以自行”,根據地法治之目的實現需要通過法制教育,為大眾學習、接受,而后認同、遵行。因此,根據地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也是要動員一切力量進行抗戰。盡管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并沒有明確使用“法制教育”的概念,而使用傳達、宣傳等概念,但確實有法制教育活動,只不過它滲透到總體的宣傳活動之中。
二、抗日根據地的法制教育活動
法制教育活動包含了教育者與受教育者、教育內容、教育方法等基本范疇,體現了誰做,為誰做,做什么,如何做的前后相繼的邏輯關系。
(一)法制教育的教育者與受教育者
抗日戰爭時期,由于各根據地被分割開,沒有形成適用于所有根據地的統一的法制法規。法制教育的規定也有所不同,但各根據地對法制教育及教育者有相應之明確規定。如有的根據地法制明確規定:“區公署(所)作為縣政府的助理輔佐機構”,其主要職權之一就是“傳達”上級命令、法令等事項[3](P345)。行政村村公所,根據工作需要一般都設有文教宣傳部門,承擔著宣傳根據地法制的任務。各根據地對政府干部的獎勵條件之一是“廣泛宣傳并具體實現邊區施政綱領及政府其它政策法令”[3](P366)。監獄管理制度中堅持教育原則,“主要是組織犯人學習邊區政府的重要法律文件”,如抗日民主政府施政綱領、主要的刑事法規[4](P563)。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在1941年5月10日的《對各縣司法工作的指示》還規定司法人員承擔向普通民眾進行法制教育的義務,規定獎勵的條件之一就是“廣泛宣傳,并積極執行施政綱領和政策法令成績優異者”。根據這些規定,根據地法制教育的教育者主要是政府組織中的區公署(所)、行政村村公所、法院、行政機關、教育機關、監獄管理機關等,它們在自己的業務范圍內承擔著相應的法制教育責任。黨組織依據黨的綱領、政策也是法制教育者。此外,中國共產黨員、干部和其他積極分子也是法制教育的實際擔當者。由于法制教育是為了動員和組織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進行抗戰,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就應當是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而就受教育者的具體范圍來說,在《論反對日本帝國主義的策略》中認為是包括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鄉村富農、小地主、學生等在內的“革命營壘”。1937年在《反對日本進攻的方針、辦法和前途》中則使用了“人民”、“人民大眾”的概念,應當同上述“革命營壘”的范圍相同。而在《和英國記者貝特蘭的談話》中,使用了“民眾”概念,指出要“動員社會的下層民眾加進這個統一戰線去”[2](P348)。顯然,此處所言之“民眾”應當是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這些社會下層百姓。1942年《在延安文藝座談會上的講話》中使用了“大眾”概念,是指“工農兵”。而在根據地法制中,使用得較多的是《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1939)、《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等文件中提到的“人民”概念;而《山東省人權保障條例》則使用“國民”概念。雖然使用了不同概念,但根據法制教育的目的和法律依據來說,作為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眾”應當是擁護抗日和贊成民主的人,包括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甚至大地主中的部份擁護抗日和贊成民主的人,但主要群體是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從反向來界定,“大眾”應當是除那些與日本侵略者同流合污的人以外的中國人。
(二)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
“據不完全統計,抗日戰爭時期,各根據地的法律文件共約1150余件”[3](P358),涉及憲法、民法(包括婚姻法)、社會法、經濟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幾乎所有部門法,而且法律法規數量龐大,內容十分豐富。但是根據地法制教育的目的決定了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是憲法、民法中婚姻法、社會法中的勞動法,以及經濟法中的土地法、刑法中的漢奸罪;并且主要教育法律核心價值。第一,憲政的民主性與人權性。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主要有各根據地的施政綱領、人權法、選舉法等,如《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1939、1941)、《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施政綱領》(1941)、《山東省人權保障條例》(1940)、《冀魯豫邊區保障人民權利暫行條例》(l941)等。但法制教育卻非常精準地抓住了憲法性法制的核心價值,即政權的民主性和保障人權。政權的民主性體現在一方面保護大眾都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信仰、居住、遷徒與通信之自由;另一方面宣傳大眾的選舉和被選舉權;三是宣傳政權組成的“三三制”。三個方面的宣傳均將法律條文的規定提煉成非常簡練的語言。保障人權也是抗日戰爭根據地法制的特色之一,法制教育當然要將這一特色作為重要內容。各根據地的人權法規規定的人權內容較為豐富,如《山東省人權保障條例》規定了平等權,選舉、罷免、創制復決之權,居住與遷徒、言論、著作、出版、集會、結社與通訊、信仰、宗教與政治活動之自由,以及如何保障這些人權之實現。《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還規定了對財產權的保護。盡管各根據地之人權立法內容豐富,但在法制教育中則將人權概括為平等權、選舉權、自由權、財產權等予以宣傳教育。第二,經濟法中的減租減息。為團結包括地主、資本家在內的一切可以團結之力量形成抗日之合力,中國共產黨改變了土地革命時期沒收土地分配給農民的策略,而實行“減租減息”的土地政策,并在《晉察冀邊區目前施政綱領》(1940)、《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1941)、《晉冀魯豫邊區政府施政綱領》(1941)、《對于鞏固與建設晉西北的施政綱領》(1942)、《山東省戰時施政綱領》(1944),以及土地立法中確定了“減租減息”制度。土地立法還涉及諸如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減租減息辦法等。法制教育時,教育者充分提煉該制度的核心價值,一是明確“減租減息”之目的是“借以改善農民的生活,提高農民抗日與生產的積極性”;同時“保障地主的人權,政權、地權、財權,借以聯合地主階級一致抗日”[5].二是盡管有關政策和根據地法制表述比較豐富,但教育者以“減租減息”概括這一制度,一般直接以“減租減息”為口號或標語進行法制教育。第三,社會法中的工人勞動保護。有關勞動立法主要有施政綱領中的原則性規定,以及《晉冀魯豫邊區勞工保護暫行條例》、《陜甘寧邊區關于公營工廠工人工資標準之決定》、《晉西北工廠勞動暫行條例》等法規。這些法規涉及到勞動法的原則、勞動合同、勞動時間、勞動保護、工資、女工保護、勞動者的權利、勞動爭議解決等各種具體的勞動制度。但勞動法的教育集中于勞動時間、勞動工資以及勞動保護這些重要的制度,一方面通過相關政策的宣傳來傳播這些制度或原則,另一方面直接宣講有關根據地法制對這些制度或原則的規定,目的在于“調節勞資雙方利益,鞏固階級團結”[1](P46)。第四,民法中婚姻法的婦女權益保護———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有關保護婦女的根據地法制主要有《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1939)、《陜甘寧邊區婚姻條例》(1939)、《山東省膠東區修正婚姻暫行條例》(l942)、《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1943)等各根據地的施政綱領和婚姻法規,此外還有繼承法中關于婦女保護的內容。這些根據地法制主要規定了男女平等原則、婚姻自由原則。在此原則基礎上規定了結婚的條件、結婚程序、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以及繼承權男女平等原則等。教育者以“男女平等”原則,以及由此引出的“婚姻自由”原則作為法制教育的重點,不僅簡明扼要,而且體現了憲法文件和婚姻法的基本價值觀,易于大眾接受。第五,刑法中懲治漢奸罪??谷彰裰髡嗟摹案骷壦痉C關都把鋤奸斗爭當作法律法規執行的首要內容”[6](P41)。因此,抗日根據地制定了諸多刑法,但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刑法中的漢奸罪,“通過講解《懲治漢奸條例》和其他有關法令,使群眾了解政府的方針政策。以便隨時利用一切機會,向奸特分子及其親屬和一切失足者,進行愛國守法教育”[4](P327)。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大眾認清漢奸的犯罪活動,提高警惕,及時揭發。
(三)法制教育的主要載體
抗日戰爭時期,法制教育的目的在于動員一切力量進行抗戰。“怎樣去動員?靠口說,靠傳單布告,靠報紙書冊,靠戲劇電影,靠學校,靠群眾團體,靠干部人員?!保?](P449)從實踐來看,法制教育綜合利用了大眾傳媒,墻壁、巖石、門板等,以及人際傳播、教育培訓活動、執法活動、司法活動等載體。首先,創辦、運用報刊雜志、書籍進行法制教育。當時抗日根據地創辦了許多報刊雜志,如陜甘寧邊區創辦了《解放日報》、《大眾報》、《抗戰報》、《靖邊報》、《民先報》等約20種報紙;還創辦了60多種雜志。冀魯豫邊區的報紙和刊物達數十種。截止到1945年6月根據地有198種日報和期刊[7](P17)。各抗日根據地還有自己的出版發行機構,如晉察冀邊區的“七七出版社”等[8](P258)。其次,通過人與人的囗頭傳播方式進行法制教育。主要由廣大黨員、干部、積極分子,尤其是廣大的政治宣傳干部,在工作中積極對群眾進行根據地法制的宣傳教育,一般不僅是講解根據地法制的內容,更講解根據地法制的目的、價值觀,以及如何執行根據地法制。主要形式是召開群眾大會、理論學習、個別談話等方式。第三,利用各種教育、培訓活動為根據地法制大眾化傳播的載體。一類是培養具體宣傳、執行根據地法制的干部的教育培訓活動。當時各根據地創辦了許多學校,如陜甘寧邊區的抗日軍政大學、延安大學等。還有各類非正式的教育培訓活動,如補習學校等。按照1942年2月26日《中共中央關于在職干部教育的決定》之規定,干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關于與各部門業務密切關聯的政策法令指示決定的研究,例如財政工作人員應熟習財政政策與財政法令,鋤奸工作人員應熟習鋤奸政策與鋤奸法令;其余類推”。因此,通過上述正式的學校教育和非正式的培訓對干部進行法制教育,提升了干部的法制意識和執行根據地法制的能力,此時干部是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另一類是各根據地還開辦直接面向大眾的教育培訓活動,如以山西為中心的敵后山區各抗日根據地“通過開辦民族革命室即‘民革室’或‘救亡室’”,“向群眾報告抗戰形勢,講解有關抗戰的政策、法令”[9](P27)。第四,以執法活動為法制教育的重要載體,即通過執行、實施有關法律法規的活動進行法制教育,如陜甘寧邊區在1941年進行第二次選舉時,開辦選舉訓練班,學習《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選舉條例的解釋及實施》等法律法規、政策?!斑厖^、各縣、鄉建立了許多宣傳工作組和文藝宣傳隊。清澗縣的52個鄉就組織115個宣傳隊,881個工作組。這些文藝宣傳隊利用文字宣傳、口頭教育、演出的形式,深人到各地展開了廣泛的選舉宣傳?!保?0](P13)在轟轟烈烈的參議會選舉活動中,大眾不僅從組織者那里了解了有關根據地法制,而且自覺參與有關根據地法制的實踐,充分行使根據地法制賦予自己的權利,這種方式極大地教育了大眾,提升了大眾的法律意識、法制觀念。第五,發揮大眾化司法活動的法制教育功能。根據地的司法制度主要有人民陪審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就地審判制度、巡回審判制度、公審制度、征求群眾意見制度,以及具有準司法性質的調解制度。人民陪審制度即依法從大眾中選取適宜的群眾作為陪審員,與審判員共同審理普通民事及刑事案件的制度,陪審員在審判中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就地審判,“是初審機關走出法庭,攜卷下鄉,聯系群眾,處理案件,并通過具體案件的處理,進行政策法令宣傳,教育群眾,增強群眾團結和促進生產的一種好方式”[4](P492)。巡回審判指司法人員深入到基層,巡回受理審判案件的方式,巡回審判有利于“深入地進行革命法制的教育”[4](P492)。人民公審是體現審判公開最徹底的形式,一般是選擇典型刑事案件,組織一定規模的群眾大會,進行公開審判?!皩徖磉^程中允許在場群眾發言,判決應采納群眾意見?!保?](P542)還有一種征求意見制度,這種征求群眾意見的制度既在根據地法制中予以確定,而且也是依靠群眾的司法政策的體現。如太岳區在《暫行司法制度》中特別規定在訴訟中,“法庭應重視群眾意見,采納群眾意見”。準司法性質的調解“邀請基層干部、地鄰親友、公正人士主持與參加雙方當事人的說服教育和勸解?!瓕Π盖閺碗s,有典型教育意義的,采用召開群眾會解決糾紛的辦法”[3](P558)。此外,在司法中還通過拘役、教育釋放、訓誡等活動進行法制教育。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典型的充分運用上述司法制度和司法政策,“設身處地體會群眾的感情與要求,向當事人說理講法……教育群眾樹立法制觀念和司法工作在人民群眾中的信譽”[3](P550)。這些方式不僅有大眾參與,而且大眾或大眾代表運用根據地法制,可以讓大眾不僅了解根據地法制的內容,而且親身感受到根據地法制的運用。
三、抗日根據地法制教育對當代的啟示
就黃克功案給雷經天的信件中,指出如果赦免黃克功,就“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可見此時的抗日根據地已有初步的“法制教育”概念,法制教育活動更是如火如荼,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綜合而言,根據地法制教育呈現下列特點,并因此對當代法制教育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一)法制教育以解決時代的歷史性問題為目的
每一個時代都有許多需要解決的問題,其中有具有歷史性意義的問題。土地革命時期,時代需要解決的歷史性問題是封建主義與勞苦大眾之間的矛盾,因此,那時根據地的法制教育就以動員大眾,進行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義革命,建立人民民主專政的蘇維埃共和國為目的。而抗日戰爭時期,時代需要解決的歷史性問題是中華民族與日本侵略者之間的矛盾。此時法制教育的目的則是動員一切贊成、支持抗日的人士,進行抗日戰爭,趕走日本侵略者,建立人民共和國。法制教育的受教育者———大眾的范圍就相應地擴大到包括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以及一切支持抗日的地主、資本家等??梢姺ㄖ平逃且越鉀Q時代歷史性問題為目的的。既然法制教育以解決時代的歷史性問題為目的,那么要明確當今中國法制教育的目的,以及受教育者范圍,就應當首先認清當今中國面臨的歷史性問題是什么。今天中國面臨的歷史性問題是以基層群眾自治為核心的基層民主建設、社會文明建設、經濟增長方式轉型、國家民族認同等,因此,法制教育必須以解決這些歷史性問題為依歸,確定相應的目的和目標。
(二)法制教育內容的針對性
抗日根據地法制教育內容具有強烈的針對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方面是針對法制教育要解決的時代歷史性問題,確定法制教育的內容。如將土地革命時期的“沒收土地分給農民”的土地法變為“減租減息”;將“蘇維埃共和國”的憲政制度改為“人民共和國”的憲政制度。另一方面,中共在抗日根據地進行了相對較長時間局部執政,開展了政權建設。如果說奪取政權需要動員大眾進行急風暴雨式的斗爭,最直接的教育就是動員大眾參與斗爭;而在政權建設時期,則不能不注意教育民主性、人權性的法制內容,以保護大眾的民主權利和基本人權。另一方面是法制教育對不同的受教育者采取重點教育不同的內容,比如對農民和支持抗日的地主、開明紳士主要宣傳、教育減租減息、三三制等內容;對婦女主要傳播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內容。當今的法制教育也應當根據法制教育的目的、目標確定普適性的內容;進而根據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時代主題,強調對今日之受教育者民主、人權等的保護;最后還要根據不同階層,在普適性內容基礎上,增加一些不同的重點內容。
(三)充分開發“新媒體”進行法制教育
抗日根據地的法制教育除土地革命時期根據地也運用的報刊雜志、書籍、教育培訓活動、大眾化司法等載體外,鮮明的特色就是充分開發和運用了不同于以往法制教育載體、方法的“新媒體”———廣播電臺、典型案例,以及文學藝術作品、戲劇。邊區政府和黨中央在無線電器材非常困難的情況下,籌建了延安新華廣播電臺。將大眾傳播媒介由土地革命時期的報刊雜志、書籍擴展到廣播電臺?!把影残氯A廣播電臺以新聞、評論、時事、文化、娛樂等豐富多彩的內容,宣傳了黨的政策”[10](P25),以及根據地的法制建設。運用典型案例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如運用封棒兒婚姻案、黃克功案等典型案件進行廣泛而深刻的根據地法制教育。黃克功案審理由法官1人和4名陪審員組成,召開有上萬群眾參加的公審大會,并征求群眾意見。“各單位代表和群眾代表的發言,客觀上具有控訴和辨護的雙重作用,是實現司法民主的重要形式。……這些發言對教育廣大干部群眾,對在邊區確立法制觀念,……都有積極的作用”[11]。文學藝術作品以形象化的方式進行法制教育。文學藝術作品如太行區蔣弼的《我要做公民》、高沐鴻的《遺毒記》,太行區趙樹理的《小二黑結婚》等作品。此外還有街頭劇、話報劇和獨幕劇等,它們在各抗日根據地是最活躍、最普及的文藝形式。當時掀起了農村戲劇運動,不僅組織了劇團,而且劇目豐富,內容新穎,如《村長》、《小二黑結婚》等等[9](P28~29)。這些文學藝術作品緊密結合抗戰實際,通過新人新事,進行法制教育,比如《小二黑結婚》,以及取材于延安抗日根據地封棒兒案的《劉巧兒》,講述婚姻自由的法制原則;《我要做公民》傳播了男女平等的法制原則。今天,法制教育也應當研究和運用適合受教育者的互聯網、掌上數字媒體、車載移動媒體等“新媒體”,以文字、聲音、形象、圖像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法制教育形式,不僅吸引受教育者學習法律,而且以生動的形象展示法制的作用,增強法制的說服力。
作者:饒世權工作單位:西南交通大學政治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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