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教育思想之法制教育探析
時間:2022-01-18 1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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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管子》是先秦時期一部重要的歷史文獻,書中有豐富的教育思想,其中包括法制教育思想,反映了先秦時期的法制教育觀。研究《管子》法制教育思想,有助于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文化,使之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服務。
關鍵詞:《管子》教育思想;法律教育思想
《管子》是先秦時期一部重要的典籍,是齊國稷下學者叢書,共有86篇,書中有豐富的哲學、政治、經濟、軍事思想,還有許多關于教育方面的思想,其中包括法制教育思想,這些思想在《任法》、《明法》、《法法》、《明法解》等篇章中都有體現。《管子》法制教育思想一直到現在都有深遠影響,本文主要就《管子》一書的法制教育思想做了簡要論述。
一、法的定義
什么是“法”,指純粹按政治權力的從屬關系組織起來的一套等級制度,與之相適應的統治方術不在于提倡宗法道德而在于嚴格執行功過賞罰的辦法,以維護君主意志的至高無上的權威[1]。法家思想最根本、最顯著的特點就是一切以法為本。《管子》對“法”的表述體現這個特點。“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2](《管子•明法解》)(以下引用《管子》篇章只注篇名,不再注書名)。“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縣命也”[3](《禁藏》)。“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寶用也”[4](《任法》)。《管子》把法比做自然界的四季、星辰、日月:“如四時之不貣,如星辰之不變,如宵如晝,如陰如陽,如日月之明,曰法。”[5](《正》)
二、法的作用
在《七臣七主》篇中,《管子》對法的作用做了闡述:“夫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紛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6]法是用來推動立功警戒行暴的,律是用來確定本分制止紛爭的,令是用來命令人主管工作的。法律政令是官吏百姓行為的規矩繩墨。《管子》認為,通過法的懲惡賞善,使群臣、百官及百姓知道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從而達到百官奉法守職、百姓(萬民)敦厚誠實的目的。“法立令行,故群臣奉法守職,百官有常法。法不繁慝,萬民敦愨,反本而儉力。故賞必足以使,威必足以勝,然后下從”[7](《正世》)。因此,法律可以起到規范民眾行為,減少犯罪現象發生的作用:“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故百官之事,案之以法,則奸不生;暴慢之人,誅之以刑,則禍不起;群臣并進,策之以數,則私無所立。”[8](《明法解》)《管子》把治國無法與有法的后果進行比較:“人君不公,常惠于賞,而不忍于刑,是國無法也。治國無法,則民朋黨而下比,飾巧以成其私;法制有常,則民不散而上合,竭情以納其忠。”[9](《君臣上》)治國不用法制,百姓就會在下結黨營私;國家法制完備,則百姓不搞黨派,對上盡心效忠。
三、法的制訂
《管子》強調,凡是準備興辦事項,必須先出臺有關法令。將要做某件事,必須先明確賞罰的規定。具體辦事的人要嚴格遵照君主的法令進行賞罰,總結情況,回復命令,上報執行賞罰的結果。如果有和法令相違背的,即使事有成效,也叫獨斷專行,罪行當死,不得赦免。“凡將舉事,令必先出。曰事將為,其賞罰之數,必先明之。立事者謹守令以行賞罰,計事致令,復賞罰之所加。有不合于令之所謂者,雖有功利,則謂之專制,罪死不赦”[10](《立政》)。而要使百姓為君主效力,必須建立法制推行政令。所以治國使用民眾最好的辦法是建立法制,禁止放蕩制止暴行最好的辦法是刑罰。“使民用者,必法立而令行也。故治國時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11](《明法解》)。圣明的君主設立標準,制定法制,就像天地一樣堅實,像列星一樣牢固,像日月一樣明亮,像四季一樣真實,這樣政令頒布施行百姓就會聽從它。“故圣君設度量,置儀法,如天地之堅,如列星之固,如日月之明,如四時之信,然故令往而民從之”[12](《任法》)。因此,《管子》制訂一系列法規,規定虞師、司空、司田、鄉師、工師等百官的職責,對百官及百姓進行管理。如鄉師:“行鄉里,視宮室,觀樹藝,簡六畜,以時鈞修焉,勸勉百姓,使力作毋偷,懷樂家室,重去鄉里,鄉師之事也”[13](《立政》)。《管子》對不同爵位享受不同待遇等都制訂標準:“度爵而制服,量祿而用財。飲食有量,衣服有制,宮室有度,六畜人徒有數,舟車陳器有禁。修生則有軒冕、服位、谷祿、田宅之分,死則有棺槨、絞衾、壙壟之度”[14](《立政》)。
四、法的執行
《管子》認為,法律制訂以后,必須依法辦事,否則會造成鉤心斗角的內亂,甚至犯上殺君的禍患:“有道之君者,善明設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無道之君,既已設法,則舍法而行私者也。為人上者釋法而行私,則為人臣者援私以為公……奸心之積也,其大者有侵逼殺上之禍,其小者有比周內爭之亂。”[15](《君臣上》)所以,從君主到百姓都要依法辦事:“朝有定度衡儀,以尊主位,衣服緷絻,盡有法度,則君體法而立矣。君據法而出令,有司奉命而行事,百姓順上而成俗,著久而為常。”因為大家都依法辦事,因此“是以上有余日,而官勝其任;時令不淫,而百姓肅給。唯此上有法制,下有分職也”[16](《君臣上》)。《管子》強調要依法治理國家,依法對人民實行獎懲,使人民受刑而無怨恨君主之心,受賞又無對君主的感激之情,自覺依法行事,從而達到依法治國的目的“……故明主之治也,當于法者賞之,違于法者誅之。故以法誅罪,則民就死而不怨;以法量功,則民受賞而無德也,此以法舉錯之功也。故《明法》曰:‘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明法解》)[17]韓非子也持這個觀點。“巧匠目意中繩,然必先以規矩為度;上智捷舉中事,必以先王之法為比。故繩直而枉木斫,準夷而高科削,權衡縣而重益輕,斗石設而多益少,故以法治國,舉措而已矣”[18](《韓非子•有度》)。而如果從君主、大臣到百姓都服從法律,這就是大治“……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群臣修通輻輳,以事其主;百姓輯睦,聽令道法,以從其事。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19](《任法》)。在法律執行過程中,對那些行為放蕩、性情邪惡的人要處以死刑或流放:“五經既布,然后逐奸民,詰詐偽,屏讒慝,而毋聽淫辭,毋作淫巧。若民有淫行邪性,樹為淫辭,作為淫巧,以上諂君上而下惑百姓,移國動眾,以害民務者,其刑死流。”[20](《五輔》)在《立政》篇中,《管子》連續以三個“罪死不赦”強調不落實法律的后果,對不及時傳達法令(留令)、不服從法令(不從令)、專斷獨行(專制)、削減法令(虧令)等,都罪行當死,不得赦免。“太史既布憲,入籍于太府,憲籍分于君前……憲未布,使者未發,不敢就舍。就舍謂之留令,罪死不赦。憲既布,有不行憲者,謂之不從令,罪死不赦。考憲而有不合于太府之籍者,侈曰專制,不足曰虧令,罪死不赦”[21](《立政》)。《管子》認為要依法辦事,否則災禍動亂就會發生,君主地位就會危險。“審治刑賞,必明經紀。陳義設法,斷事以理。虛氣平心,乃去怒喜。若倍法棄令而行怒喜,禍亂乃生,上位乃殆”[22](《版法解》)。
五、法制教育
法律頒布后,必須得到遵守才能落到實處,否則就是一紙空文。而怎樣才能使法律得到落實,使得百姓都遵守法律呢?《管子》認為:“夫民必知務,然后心一,心一然后意專,心一而意專,然后功足觀也。”[23](《五輔》)這里“務”就是法的意思。百姓必須懂得法,然后才能做到思想一致,思想一致然后才能做到意志專一,思想一致而意志專一,然后功業可成。與韓非等法家的愚民政策不同,《管子》強調百姓要知法、懂法,它的思想無疑比其他法家思想先進得多。百姓不僅要知法,《管子》還指出:“明主者,有法度之制,故群臣皆出于方正之治而不敢為奸。百姓知主之從事于法也,故吏之所使者,有法則民從之,無法則止。民以法與吏相距,下以法與上從事,故詐偽之人不得欺其主,嫉妒之人不得用其賊心,諂諛之人不得施其巧,千里之外不敢擅為非。故《明法》曰:‘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24](《明法解》)意思是說,執法權不應是君主、官吏擅專的,而應同樣授予人民。也就是說,人民有權了解執法的原則、方法、準則,并以法為準繩監督執法人,而且有權拒絕執法人的非法要求,制止其違法行為。那么,百姓怎樣才能知法甚至監督執法者呢?《管子》認為,必須對百姓進行教育,即法制教育。在《五輔》篇,《管子》對教化內容做了闡述:“然則得人之道,莫如利之;利之之道,莫如教之以政。”[25]具體就是對老百姓在“德、義、禮、法、權”五個方面的教導。其中“法”有五個方面,包括君主任命大臣治理政事、大臣堅守職分、士人修養品德、百姓從事農業生產等,通過宣布政令,官吏和百姓知道自己的職責。為使百姓知法,當時還專門設置了“民嗇夫”、“吏嗇夫”二職。吏嗇夫負責法律執行,民嗇夫負責法制教育,教育對象是百姓。“民嗇夫成教、吏嗇夫成律之后,則雖有敦愨忠信者不得善也;而戲豫怠傲者不得敗也”[26](《君臣上》)。對此,唐初學者尹知章解釋道:“民嗇夫之教既成,則人皆忠信,故無有獨得善者也;吏嗇夫之律既成,人皆懼法,不敢為非,雖有豫怠,不得為敗也。”[27]《管子》法制教育思想豐富、博大精深,其法制教育思想是祖先留下的寶貴精神遺產。我們要辯證地吸收這些寶貴遺產,發掘其合理因素,古為今用,從而有助于我們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新文化,使之為推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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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王先慎,著.韓非子集解[M].諸子集成本.北京:中華書局,2006.
作者:萬英敏 龍婷婷 單位:南昌師范高等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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