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育人才觀變革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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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人才觀變革論文

[摘要]近代中國法律教育人才觀變革,是伴隨著西法東漸和對我國傳統政治及文化的反省過程而發生的。甲午中日戰爭前,萌生的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還未能突破“交涉公法”的范圍。戊戌前后,清代一些官員和知識界人士的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念變革經歷了一個從自發到初步有意識的轉變。自清末新政起,一個更深刻、更宏闊的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才真正勃興。近代中國法律教育人才觀的變革從一開始便呈現出復雜性和階段性,經歷了一個認識、選擇、再認識、再選擇的不斷探索的過程。

[關鍵詞]近代中國;法律教育;人才觀;現代化

鴉片戰爭后,古老的天朝大國由過去的文化輸出國一變而為文化輸入國。這種中西文化關系的逆轉,促使一批先進的中國人沖破閉關自守的樊籬,掙脫漢學的牢籠、宋學的枷鎖,把目光投向國外。開始接受西方法文化的影響,并為其傳播而奔走呼號。于是,在先進的知識分子和開明官僚中,經歷了一個由傳統法觀念向現代法觀念的更新過程,產生了新興的法律教育人才觀念。這種新興的法律教育人才觀隨著近代中國社會的進一步變革,逐漸成為廣大國人的自覺理念。

一、從保守到開放: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的萌生

古代中國人沒有世界意識。長期的封建專制統治和根植于自給自足小農經濟基礎上的封閉型心理,影響了中華民族世界意識的形成。當歐美在17至18世紀建立了資本主義民主法制國家時,古老的中國還奉行著“天不變,道亦不變”的信念,困守著傳統的封建法制。直至19世紀中葉,當認識世界已同中華民族的生死存亡聯系在一起的時候,這種狀態才被打破。正是伴隨著鴉片戰爭的劇痛,先進的中國人認識到了西方法文化的價值,并由此開始了中西法文化由沖突到吸收的運動過程。這種文化進程不斷改變著傳統法文化影響下的國人的社會習俗和心理態勢,促進了新的法律教育人才觀的形成。

早在鴉片戰爭前,面對日益嚴重的社會危機,一部分知識分子就開始大膽正視社會現實,對自己所處的時代進行反思,率先走出中世紀。龔自珍在其有名的《己亥雜詩》第一百二十五首中寫道:“九州生氣恃風雷,萬馬齊喑究可哀;我勸天公重抖擻,不拘一格降人才?!敝戈愒诜饨▽V平y治下,精神禁錮,言路阻塞,人才扼殺,呼喚安邦定國人才的降落。在《上大學士書》中,龔自珍又總結道:“自古及今,法無不改,勢無不積,事例無不變遷,風氣無不移易,所恃者,人材必不絕于世而已?!睆亩鴱娜瞬艈栴}的角度,觸及晚清社會在西方資本主義文明的沖擊下不得不面臨的社會改革、變法問題,呼吁培養經世致用的人才。可以說,中國近代史的序幕一拉開,人們就在大聲疾呼人才。當然,此時人們的人才觀是模糊的,尚處在感性認識的階段,并不能指明人才應具備的知識結構。再有,林則徐在受命赴廣州查禁鴉片期間,為了獲取“夷邦”的情報,讓其下屬收集西方國際法著作,并請美國傳教士伯駕和袁德輝將瑞士法學家和外交家瓦特爾所著的《國際法》中的大部分內容譯為中文,定名為《各國律例》。至此,在近代中國先進的知識階層中,開始構建起國際法的知識結構。

鴉片戰爭的炮火硝煙,進一步助燃了這種經世致用的思想火花。對此,梁啟超曾言:“鴉片戰役以后,志士扼腕切齒,引為大辱奇戚,思所以自湔拔,經世致用觀念之復活,炎炎不可抑。又海禁既開,所謂‘西學’者逐漸輸入,始則工藝,次則政制?!睉鸷?,領事裁判權的確立,雖終止了林則徐等人引進西法的行動,但經世派官僚士大夫認真檢討了戰爭失敗的原因,痛切地體驗到認識外部世界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嘗試著考察世界情形和尋求制御之方。其不僅開拓了國人的視野和思路,開辟了求知的新領域,改變了封建士大夫傳統的知識結構,也催化了傳統人才觀的變革。

正是在經世派經世致用和學習西方思想的基礎上,19世紀60年代孕育和萌生了新興的法律教育人才觀。追根溯源,這種思想觀念的產生,實是近代中國社會急劇變革的產物。1860年,《北京條約》簽訂后,西方列強對華采取了新的“合作政策”,即改變過去單純用軍事行動以武力征服的辦法,開始使用較溫和的外交手段,在政治、經濟和思想文化方面,對清政府施加影響和控制。在這種政策導向下。列強各國的駐華使節及傳教士加緊對清王朝進行文化擴張,強行輸入西方的意識形態。由此,西方法律文化再次以國際法為先導輸入中國。1864年,在美國駐華公使蒲安臣的引見下,丁韙良將其所譯惠頓的國際法草稿送與總理衙門。此后,該書經修訂以《萬國公法》正式刊行,并由赫德建議分送清政府中央和各省及五口與外事有關的各級官員?!度f國公法》的翻譯在溝通中西法律文化和促進中國傳統法律人才觀變革中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就實踐意義而言,當時總理衙門就運用剛剛翻譯而出的《萬國公法》書稿中闡述的國際法原理,成功處理了“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取得了立竿見影的功效。這也再度激起清廷對國際法的興趣,使其開始注意到國際法在處理國家間關系上的重要作用,并嘗試把它引入近代中國新式教育中。

1867年,同文館決定聘請已經在館任教的丁韙良開設國際法方面的課程,講授公法的內容,培養知曉國際法律的人才。據《同文館題名錄》記載,各科學生參加公法學大考者,1879年9名、1888年8名、1893年12名。雖然同文館的公法教育還只是其所培養的翻譯人才知識結構的補充,充其量是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的胚胎,處處留下了幼稚粗疏淺薄之跡,但此舉畢竟自覺不自覺地把國際法納入了人才培養的知識結構中。

可以說,這時通過引進和研習西方國際法,清朝一些官員和知識界人士已經粗略地顯露出對近代法律人才認識上的某些思想萌芽。1877年,李鴻章初見剛從英國學成歸國的伍廷芳,認為其“恂恂然有儒士風,絕無外洋習氣,尤為難得……此等熟諳西律之人,南北洋需酌用一、二人,遇有疑難,俾與洋人辯論。凡折以中國律例而不服者,即以西律折之。所謂以彼之矛刺彼之盾也”。從李鴻章的這段言論來看,雖然其認識水平受到時代的制約,其思想并未從根本上擺脫傳統儒學經邦濟世的格局,本身并不具備現代學術的品質。但從李鴻章對伍廷芳倍加贊賞的評價中,我們可以約略地感覺到,出于辦理交涉通商等時務方面的需要,中國傳統的法律人才標準也開始漸漸地發生變化。那種既有儒士之風,又無外洋習氣;既通曉西語,又熟諳西國律例的人才已成當時的一種現實需要。這種法律人才觀念在下層士紳及知識分子群體中也有所反映。馮桂芬等在擬定廣方言館課章時就聲稱:“中外交涉,罔有依據。聞《萬國公法》一書,翻譯尚有未全,意彼所持以治國蒞民者,當有一定法律,如能得其要領,不難以矛攻盾,或可稍免侜張?!敝庇^地得出那種懂得西洋律例的法律人才可以發揮“以矛攻盾”作用的認識。由上可知,這一時期中國法律教育人才觀的變革,是伴隨著西法東漸和對我國傳統政治及文化的反省過程而發生的。它直接繼承了鴉片戰爭時期龔自珍、魏源、林則徐等人倡導的經世致用的思想,是當時社會諸種矛盾斗爭和時代變化的產物。由于受“中體西用”思想的影響,這一時期萌生的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還未能突破“交涉公法”的范圍,且尚留存于少數進步思想家及涉外官員的腦海里,遠未成為一種社會的公共意識。

二、從自發到初步有意識: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的進一步發展

盡管從19世紀后期開始,近代中國新興的法律教育人才觀就已萌生,但直至甲午中日戰爭前,這種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的萌生還處于自發狀態。這一時期有關西方法律制度和思想的宣傳與介紹,不僅沒有被統治集團所采納,甚至沒有引起統治集團的注意,而且在民眾中也沒有什么影響?!把髣罩腥?,除極少數有實際經歷而又確有世界眼光的前驅外,據要津秉主流的大員們在無可奈何地承認中國積貧積弱的實情下,依舊強以‘天朝’聲名文物、名教綱常高于外邦的觀念,撐持自信或矯情自欺?!敝袊藢ξ鞣秸畏晌幕瘧B度發生根本變化,近代中國傳統法律教育人才觀變革由自發狀態轉入自覺的探索,當始于甲午中日戰爭。曾作如是說:“自夫海禁大開至于甲午,由甲午以至于今,我國外交歷史,概可分為二個時期:甲午以前,我國朝野士大夫,昧于天下大勢,心日中惟以中國處華夏之中,禮義文化遠出他邦之上,所有東西各國,非虜即夷,皆不足與我較,此時外交可謂夜郎自大之時期;甲午之役,挫于日本,舉國大嘩,方知國力不足恃,舊法不足尚,對于外人亦一變前日驕矜之態度,而出之以卑馴,前倨后恭,判若兩人。”在看來,甲午戰敗是近代中國歷史發展的一大轉折點,中國在這場戰爭中不獨在軍事上一敗而不可收拾,而且諸多其他問題亦暴露無遺??梢哉f,甲午戰爭的失敗再次刺激和驚醒了中國人,有眼光的知識分子更驚覺到中國制度和文化本身的落后和缺陷,倡言改革。康、梁等為首的集新舊知識于一身的改良者,開始真正比較系統、分開地介紹和傳播西方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在傳統法律教育人才觀變革方向上繼續努力。

出于“救亡圖存”的本能和受西方近代法文化的影響,以康、梁等為代表的維新派有識之士,在對洋務運動進行反省的基礎上,把視野擴大到了政治領域,逐漸拋棄傳統法文化價值體系的束縛,將低層次的經濟改革上升到高層次的政治改革??涤袨檎J為,在中國變法“須自制度法律先為改定,乃謂之變法”,強調要對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進行改革。梁啟超批評李鴻章等洋務派人士“知有洋務,而不知有國務”,只看到西洋富強的表象,“其于西國所以富強之源,茫乎未有聞焉”,認為洋務運動是變器不變道,變末不變本。在維新派人士看來,中國只有向西方學習,知外情,求自奮,趕緊進行變法圖新,才能挽救危亡。

維新思想的代表者在謀求變法救亡的同時,對改革文教制度、培育新型人才尤為關注。梁啟超總結了三十多年來洋務教育的得失,直言:“今之同文館、廣方言館、水師學堂、武備學堂、自強學堂、實學館之類,其不能得異才何也,言藝之事多,言政與教之事少。其所謂藝者,又不過語言文字之淺,兵學之末,不務其大,不揣其本,即盡其道,所成已無幾矣?!痹诹簡⒊磥?,洋務運動時期的新式學堂教育,視野主要局限于軍事和社會經濟領域,所講西學只是皮毛而已,根本不可能滿足社會對各方面人才的要求。追根溯源,梁啟超認為“其受病之根有三:一日科舉之制不改,就學乏才也。二日師范學堂不立,教習非人也。三日專門之業不分,致精無自也”。并得出今日中國“非發明法律之學。不足以自存矣”的結論。康有為也多次上折,請廢八股,試士改用策論,建議舉經濟特科,以培養精通古今掌故、內政外交和公法律例的通才。維新派人士一方面嚴厲批判了封建的文教制度,一方面又積極建言獻策。這些無疑對開通社會風氣,培育新式人才,提供了有力的理論依據。

為滿足形勢發展對新型法政人才的需求,1895年,清廷開辦了中國第一所近代性質的正式大學——天津中西學堂頭等學堂,在主持籌建者盛宣懷看來,“日本維新以來,援照西法,廣開學堂書院,不特陸軍海軍將弁皆取才于學堂,即今之外部出使諸員,亦皆取材于律例科矣”。有鑒于此,天津中西學堂自開辦始,即于學堂章程中列有律例學門,并在其下設大清律例、各國通商條約、萬國公法等課目。此處的學門實際就是后來法律系的雛形,與同文館中僅僅設立“萬國公法”一課有了本質的區別。到1897年湖南時務學堂創辦時,不僅專門學中列有公法學,而且將憲法、民律、刑律類歸為內公法,將交涉公法、約章類歸為外公法。至此,“如果說,同文館的公法教育還是一種自發行動,那么時務學堂可以說已轉入自覺的探索”。近代中國法律教育人才觀也就是在這種教育體制從感性到理性的不斷選擇中,逐漸實現著由傳統向現代的轉變。

但就近代中國法律教育人才觀變革進程的實際狀況而言,直至1901年清末新政前,還遠未形成較完整意義上的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究其緣由,大致可歸納為:

(1)封建科舉制度對學制改革和西法傳授的沖擊。戊戌前后學制改革雖然已將近代新式法律人才的培養活動納入其中,但傳統的科舉制度仍然存在。雖然百日維新期間,科舉中的八股取士一度被廢,但維新失敗后又全面復辟。即便京師大學堂的學生,也只有通過八股時文的科舉考試,才能獲取功名。正因如此,每臨鄉試、會試,京師大學堂學生便紛紛請假赴考,“大學堂雖設,不過略存體制。士子雖稍習科學,大都手制藝一編,占畢咿唔,求獲科第而已”??婆e制作為我國歷史發展中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整合與社會凝聚機制,使得傳統中國人重視儒家知識和重視以儒學為基礎的教育與風俗成為天經地義。

(2)倉促采借西方文明導致的文化結構失衡。我國傳統法觀念的變革并非近代中國社會自然演進的結果。它是在西方殖民者入侵的巨大壓力下,以被動的姿態被推入現代化改革浪潮的。在接連不斷的一個比一個更嚴重的民族危機驅迫下,先進的中國人為御侮自強,最初憑直覺倉促拾起了西方的文明成果,企圖以此振興國運。正因如此,盛宣懷批評指出:“中國三十年來如京都同文館上海制造局等處所譯西書不過千百中之十一,大抵算化工藝諸學居多,而政治之書最少”。就我國政治法律領域而言,其是先有議會、憲法及君主立憲的提出,后才有民權、人權、平等觀念的提倡,導致傳統法制現代化發展程序是紊亂的,以致傳統法律教育人才觀在轉型中,往往陷于盲從、無序甚至悖謬的境地。

(3)對于近代法律人才認識上的誤區。由于近代中國傳統法律人才觀變革的基本動力不是來自社會內部新的社會經濟因素,而是來自人們對資本主義侵略的感受程度。深度危機的形成以及深度危機感所產生的心理壓力,會在非理性層面上對人們法觀念的選擇產生支配影響。這在《華人宜習西律說》一文中有集中體現。此文日:“我中國不乏穎秀之才。現在通西文西語者既多,宜令往西國律例學堂用心研究,學之既久,盡可從西人考試,充作律師。他日航?;厝A,即可主持訟事。經人延致,其費較輕,而律意精通,案情熟悉,以之辯駁,不致受虧?!憋@然,時人學習西方法律帶有明顯的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的色彩,人們對法律價值合理性的認識滯后于對法律形式合理性的認識。

可以說,戊戌前后,清代一些官員和知識界人士的法律教育人才觀念變革經歷了一個從自發到初步有意識的轉變,但受“中體西用”思想的影響,其進程充滿了矛盾和斗爭,呈明顯的階段性。

三、從膚淺到成熟: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深入人心

雖然早在1896年,上海廣學會就出版了《文學興國策》,開始有意識地向國人灌輸有關西方法政人才的一些思想觀念,但這種法律人才觀念并未完全融入近代中國社會的變革中,而是像油一樣地浮在社會變革的表層,其變化只是量的增長,“人們常說,戊戌維新第一次把中國人學習西方的過程從技術層面拓展到了政治體制改革的層面,表現了向西方學習的深化,須知這種理念上的深化轉變為社會事實上的進步,要到清末十年新政才真正體現出來”。應該說,自清末新政起,一個更深刻、更宏闊的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才真正勃興。以致“朝野成以培養政治人才為第一義”。清末新政雖是被迫的,而且只是對封建制度作了些修修補補,但它畢竟通過清廷上諭的形式,堂而皇之宣布了實行變法維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為傳統法律人才觀的變革提供了較為有利的政治和社會環境。對此,梁啟超于1902年作如是說:“丁戊之間,舉國慕西學若。己庚之間,舉國避西學若厲。今則厲又為矣”。這導致西方先進的文化和思想再次涌人中國,興辦新式法學教育、譯書辦報、出國留學等成為熱潮。其聲勢前所未有,直接促成了對中國傳統法律人才觀的變革走向成熟。

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由于創建新的法律制度需要新型法律人才去運作,因此,1902年的《欽定學堂章程》規定大學七科之首政治科中設有法律學,1904年的《奏定學堂章程》更規定大學中設有政法大學。維新派力倡西政教育,并使之“深入人心,二十八年(光緒)以后的教育制度,教育實際,莫不受其影響”,它使清廷的教育制度得到了“全盤的改造”,且“波及政治制度與社會組織的全體”的改造,法學教育大有成為教育主體的勢頭?!安粌H在京師,而且在各省導致了開設‘法政’科目的學堂的設立”。尤其是清末各項新政措施的推行,使新式法政人才的需求量急劇增大,促進了我國封建法律和傳統律學教育向新型法律制度和近代法學教育的轉型。對此,沈家本頗有感觸,他在晚年回首往事時說:“吾國近十年來,亦漸知采用東西法律。余從事斯役,延訪名流,分司編輯,聘東方博士相與討論講求,復創設法律學堂以造就人才。中國法學于焉萌芽。”這給我們提供了一個信息,那就是清末新式法律教育促進了西方法律精神、原則、制度和方法傳人中國,并且滲透到社會政治和法律意識形態領域,造就了一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識的人才,對普及近代法律知識起了重要的作用。

清末新政時期,伴隨著新式法律教育的快速發展,通過譯書辦報傳播西方法文化的速度也明顯加快。湖南留日學生1902年編輯出版的《游學譯編》,就以翻譯西書為主。據統計,1902年《新民叢報》刊行24期,一期中首篇和第二篇的內容屬于介紹西方思想文化的,就占了23期。其他刊物,如《國民報》、《湖北學界》、《江蘇》、《醒獅》、《民報》、《復報》、《河南》、《江西》等,或專門開辟“法政”專欄,或經??d介紹西方資產階級的法律和法學的譯著文章,無不注重對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的介紹。由此,形成了一股巨大的西方法文化傳播熱潮。在時人看來,“法律為治國之根本”,只有“為官者人人有政治思想,人人有法律作用,而后對內對外之法權不致喪失,修律大臣所訂之法律不致一無效果也。這些求證法律人才意義的言論,無疑折射出時代對新式法律人才的某種認同。由于立憲已成趨勢,在京師,除了有法律學堂與法政學堂外,1909年又開辦了貴胄法政學堂,親貴們也不得不學起法政來。

在清末西法東漸的文化背景下,“社會上一般人士以前蔑視刑名師爺的觀念,遂一變而有重視法家的心理”,出國留學法政熱潮也風起云涌。日本較為自由的環境和較多的法律院校,為中國留學生學習法律和政治提供了便利。據統計,從1905年至1908年,有案可稽的赴日公費留學生約有1145人。而據1902年《清國留學生會館第一次報告》統計,學習法律、政治、軍警一類的學生,占一半以上。這頗能反映出那個時代對新式法律人才的追捧。這些負笈東洋的法政留學生通過切身觀察、體悟進而接受了現代法政教育,并從中認識到啟發政法思想,養成政法人才,實為變法新政的要務。在清末法制現代化舞臺上,留日學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從中涌現了一批著名的政治家和法政人才。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的作為左右了清末法制現代化的基本走勢。

除了赴日本留學外,也有越來越多的人赴歐美留學法政。1905年,清廷的《清帝多派學生分赴歐美游學諭》中稱:“現在留學東洋者,已不乏人,著再多派學生,分赴歐美,俾宏造就。”力促各省多派留學生游學歐美。1907年,清外務部及學部會奏的《請派貴胄出洋游學折(附章程)》中,有奏請派貴胄出洋學習法政,稱“惟學以致用當務為先,親貴子弟所急于肄習者陸軍之外厥為政法。查德國陸軍甲于環球,英美兩國政治法律極臻美備,既派貴胄游學,自以為英美德三國為宜”。明確表示以派赴歐美學習政治為目標。

法律專門人才的培養與國家的政治法律建設及法學的傳承有著密切的關系。應該說,清末新式教育法律人才觀走向深入,朝野上下對新式法律人才意義的高度認知,是時展使然,有其產生的特定語境:

(1)科舉制的廢除迫使士紳知識分子接受新的教育制度,扭轉了教育的方向??婆e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承負著整合傳統社會生活,并維系社會內部的文化生態平衡的功能,對傳統中國的運行起到了樞紐與調節的作用,其廢止標志著一個時代的結束與另一個時代的開始。就其對教育本身發展的影響而言,由于科舉制的廢除,致使“學校新制之沿革,略分二期。同治初迄光緒辛丑以前,為無系統教育時期;辛丑以后迄宣統末,為有系統教育時期”。新學制的建立已將近代法律人才的培養活動納入其中。這已遠遠超出了一個封建專制政權的文化需要,為傳統人才觀變革提供了制度化的精神鞭策。

(2)“新政”使社會對于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進入一個迅速擴大的時期,促進了傳統人才結構的變革。清末新政是中國歷史上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變革,新型政治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相應法律觀念和法律知識的專門人才職掌操作。早在“新政”之初,伍廷芳就指明新政進行對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稱:“法律成而無講求法律之人,施行必多阻閡?!迸c此同時,輿論界也多有關于新式法律人才需求的言論?!渡陥蟆酚形闹阜Q,“今日者,國事危矣……論者每歸咎于國家人材之缺乏。夫國家之人材,果真缺乏哉。所缺乏者,明法政之人材也”,進而認為“國之中有一人明法政,則國之中多一勁旅,有數十人明法政,則多數十勁旅,有千百人明法政,有億萬人明法政,則多千百億萬之勁旅”。這段言論一方面表明,伴隨社會的轉型,時人對于人才概念的認識無論廣度還是深度上都有了相當的拓展,對新式法律人才的意義有了高度的認識,另一方面,清末新式法律人才在轉型社會中的人才結構需求中的地位已日益凸現。

(3)西方法文化在國內的廣泛傳播,為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的深化提供了深厚的文化土壤。清末輸入的西方政治法律文化,無論是在數量上還是質量上都出現了明顯的飛躍,西法東漸的速度也明顯加快,致使立憲思想縱論于朝,橫論于野,不僅在知識界廣為流傳,而且在市民乃至工農群眾中間也家喻戶曉。正是與這些西方法文化傳播相伴隨,國人對近代新興法律人才的認識越來越深刻、明晰,進而成為整個社會的共識。最具有代表性的莫過于順直咨議局“擴充法政學堂”的預備議案,該議案認為,“預備法政人才,為國家根本救治之法,亦一省根本圖治之方也”,把儲備法政人才提升到國家和一省根本救治之法的地步。

綜上所述,近代中國新興法律人才的萌生過程是思想交替的過程,也是多種思想觀念交流、滲透和融合的過程,其深受中國傳統文化的渲染,也接受了西方法文化的影響。因此,近代中國新興法律教育人才觀的變革從一開始便呈現出復雜性和階段性,經歷了一個認識、選擇、再認識、再選擇的不斷探索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