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問題分析
時間:2022-11-11 03: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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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對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維護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義。運用文獻研究法,選擇2015年后以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為研究主題的文獻,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現狀進行分析。結果發現,培訓形式單一,培訓內容缺乏針對性與實踐性,考核流于形式,對施教機構缺乏統一監管,缺乏法律政策的支持,執業藥師所在單位給予的支持力度不夠等問題普遍存在。由此提出培訓形式多樣化,建立特色培訓課程體系,完善考核評價體系,成立對施教機構的監管機構,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等對策。
關鍵詞: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系統評價
執業藥師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用藥安全的專業力量。目前我國已建立了以考試認證、注冊監管、繼續教育為框架的執業藥師管理制度,以保障執業藥師隊伍的成長與發展。但隨著藥學知識體系的發展和藥品市場的快速變化,執業藥師能力培養面臨較大挑戰,高水平繼續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顯。2015年7月30日,《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試行辦法》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十三五”發展規劃》出臺,旨在建立科學有效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體系,確保教育質量,提升執業藥師隊伍整體素質,滿足公眾對藥學服務的需求,進一步提升全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整體水平。不少學者指出,當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因工學矛盾、培訓經費、硬件設施等原因無法高質量開展,繼續教育培訓也存在內容與實際脫節、培訓機構資質管理不規范、師資水平參差不齊、培訓方式單一等問題。基于此,筆者采用系統評價法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相關研究文獻進行梳理,試圖分析問題并尋求對策。
1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獻綜述方法,對2015年后有關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文獻進行研究。將“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作為精確檢索詞進行主題檢索,在中國知網(CNKI)數據庫和萬方數據庫共查詢到文獻657篇。在用不同標準繼續排除后,對剩余36篇文獻進行深入分析研究。文獻篩查流程見圖1。最終納入研究的文獻中,65%的從國家和省級層面開展研究,20%的對比分析了國內外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現狀和經驗。這些文獻關注的問題集中在培訓形式與內容(47%)、考核形式(20%)、施教機構(17%)、立法(14%)、支持力度(11%)5個方面。
2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2.1繼續教育形式單一。《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形式和手段可根據實際靈活多樣,可采取網絡教育、遠程教育、短期培訓、學術會議、函授、刊授、廣播、視像媒體技術、業余學習等多種形式。”但郝春蕾(2017)、張繼晨(2018)等學者指出,當前各地培訓形式主要是面授和網絡教育,函授、學術會議、刊授等培訓形式的應用并不廣泛[1-2]。曹陽(2015)表示,因面授課程對培訓時間有統一要求,部分執業藥師會因工作時間失去教育機會[3]。鄧紹友(2019)指出,研討會、學術會議等培訓形式之所以不受歡迎,主要原因在于缺乏組織主體與經費支持[4]。2.2繼續教育內容含金量有待提高。第一,教育內容缺乏實踐性。朱書敏等(2015)在南京的調查發現,80.5%的執業藥師認為現有繼續教育內容不能滿足實際執業需要[5]。桑曉冬等(2017)指出,我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內容相對固定,側重理論知識,缺少實訓環節,實踐性不強[6]。許敏等(2017)指出,目前培訓內容大多為基礎理論或學科前沿知識,來自高校或科研機構的教師多側重理論講解,對執業藥師的工作實踐了解不夠,無法滿足執業藥師的實際需求[7]。第二,教育內容缺乏針對性。張友元(2018)等對湖南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情況進行調查發現,專科以下學歷的執業藥師占57.73%[8]。朱書敏等(2015)發現,南京具有專科以下學歷的執業藥師達到86.37%[5]。許敏等(2017)發現,我國69%的執業藥師只有中專學歷。可見我國執業藥師隊伍學歷層次跨度大,整體學歷偏低的現狀給繼續教育工作帶來了諸多困難[7]。此外,我國執業藥師報考條件較為寬松,允許醫藥相關專業人員報考,使得執業藥師初始專業差異性很大,由此導致培訓需求差異很大。王關玲等(2017)指出,目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培訓內容傾向于基礎知識,無法滿足高學歷執業藥師的學習要求[9];俞迪佳(2015)表示,繼續教育中并未設置針對不同學歷層次和專業背景學員的課程體系[10];楊嵌(2018)指出,執業藥師分布在藥品生產、銷售等各個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不盡相同,而繼續教育中并未建立針對不同崗位執業藥師的培訓內容體系[11]。2.3繼續教育考核流于形式。《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考核方式,要求具有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注冊期1年內所獲學分累計不得少于15學分,3年內累計不得少于45學分。”學員必須完成學習并通過考核后才可獲得相應學分,考核多以筆試形式進行。但朱書敏(2015)、郝春雷(2017)、王娜娜(2017)等認為實踐中對此項規定的執行不夠規范,考核要求不夠明確,考核過程流于形式,對學員學習效果促進作用有限[1,5,12]。究其原因,主要是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由各省藥監部門負責,具體操作差異大,培訓考評方式不統一。王娜娜(2017)的研究表明,各省份對面授培訓考評多以出勤為準,只要正常出勤即可獲得學分,“請人代培”現象普遍;網授課程只需將課程播放完并在線作答提交相應習題即可獲得學分,缺乏對學習效果的考核[12]。王欣然(2017)指出,《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對培訓考核的規定過于籠統,未對培訓過程中的具體學習項目賦予對應的學分,終期考核多以考試形式進行,不能反映培訓的真實效果,執業藥師培訓所獲學分與實際能力提升結果關聯性不強,繼續教育考核流于形式[13]。2.4施教機構管理缺乏統一規范。目前,我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施教機構多由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許敏(2016)、鄧文輝(2017)等指出部分省份授權設有藥學、醫學專業的高校為施教機構,以理論教學為主,以專題講座、學術報告等集中教學形式開展[7,14]。這種模式保障了師資水平,有利于學員與教師的交流互動。其缺點在于學員需承擔工學矛盾、培訓成本增加等壓力,施教機構對培訓過程的監督考核不甚嚴格。部分省份直接由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培訓工作,多采用網絡授課形式,即邀請相關教師錄制課程視頻并通過官方網站,學員自行注冊學習。此種模式的優點是靈活、時間成本低,但存在網絡課程質量無法得到保障、師生無法有效互動等弊端。王娜娜(2017)的調查顯示,培訓教師來源多元化,專業水平參差不齊,部分教師的授課內容與執業藥師的工作實踐脫節[12]。事實上,施教機構無論是各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還是受委托的高校,在監管上都有很大難度。由此可見,我國尚未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施教機構、師資資質進行統一要求和規范,勢必對教育結果帶來負面影響。2.5缺乏高位階法律支持。目前我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方面的制度依據只有國務院出臺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立法的缺失使得我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規范剛性不足。郝東亮(2019)表示,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相關文件尚未上升到法律地位,嚴重影響執業藥師順利參加繼續教育培訓[15]。邵秋郡(2015)認為,制定業務規范是完善執業藥師制度的核心和基礎,待未來條件成熟,應該制定并頒布藥師法[16]。究其原因,賀盛亮(2016)認為法律名稱方面,“執業藥師法”與“藥師法”之間存在些許爭議,至今尚未確定;在法律內容方面,對是否需要加入立法目的這一條款,各學者、人大代表意見不一;學者對藥師法律調整范圍也存在爭議[17]。筆者認為,立法艱難的原因還在于執業藥師制度建設未得到社會普遍的關注,在法律層面也忽視了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問題。此外,在對執業單位進行認證、考核的規定中,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方面的指標偏少,比重偏低,這也是執業藥師個人、執業機構不愿意對繼續教育投入的原因之一。2.6執業藥師任職機構的認識差異較大。祁曉玲(2018)、徐紅(2018)、張友元(2018)等指出,執業單位對執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重視程度不高,對其培訓費用和時間的支持力度有限[8,18-19]。許敏等(2017)指出,出現這一問題的原因在于執業藥師“掛證”現象普遍,在崗率低,執業單位已支付相關“成本”,不愿再對其繼續教育增加投入[7]。但鄧文輝等(2016)在廣東省的調查研究發現,有77.3%的被調查對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學費由其工作單位支付,工作單位非常支持他們參加繼續教育培訓[14]。由此,從全國看,不同地域、執業機構管理者對此項工作的重視程度有較大差別,也對培訓結果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
3建議
3.1培訓形式多樣化。朱書敏(2015)、俞迪佳(2015)、郝春蕾(2017)等學者提出,網絡授課應成為培訓的主要形式,執業藥師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培訓主題和課程模塊,掌握學習進度,有針對性地完善和更新自己的知識體系,但在過程中要注重學習效果的提高,要加強學員與教師、學員與學員的溝通交流[1,5,10]。筆者認為,在進行網絡授課過程中,還可借助中國大學慕課、學堂在線、騰訊課堂等在線教育平臺,開發直播課程、在線研討等新的培訓形式,以保障培訓質量。此外,于翠婷(2019)指出,要充分發揮藥師協會的作用[20]。我國藥師協會只有國家級和省級,應在各個城市設立分會,由各分會負責舉辦學術研討會議、學術交流活動等,由政府承擔部分經費,為本轄區的執業藥師提供交流溝通的平臺。3.2建設特色課程體系。劉偉等(2015)的調查結果顯示,執業藥師在所學知識的實用性方面有強烈的訴求[21]。楊嵌(2018)、王娜娜(2017)也認為要提高培訓內容的實用性與針對性,按需施教,分層培訓。應根據參培對象的學歷、專業以及工作崗位分門別類地設計有針對性的特色課程體系,使執業藥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課程[11-12]。朱書敏(2015)、王關玲(2017)等學者認為增加實習環節能更好地強化實踐教學,加強學員與教師的互動,豐富臨床經驗[5,9]。俞迪佳(2015)、陳相龍(2017)、張繼晨(2018)等學者主張實行“繼續教育+學歷提升”培訓模式,主要針對學歷較低的執業藥師[2,10,22]。大中專學歷的執業藥師除學習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配套課程外,還要參加高等醫藥專科院校舉辦的學歷教育,通過各類考試獲得更高的學歷。同時,逐步降低基礎知識在培訓內容中所占的比例,重視實踐經驗的傳授,實訓環節賦予一定學分,以促進學員對知識的應用。3.3完善考核評價體系。目前,我國尚未形成成熟的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效果評價體系,不同地區的評價模式差異很大。楊嵌(2018)認為:應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嚴格審核學分授予的條件;應建立相應的個人學習檔案,采用標準化管理的方法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內容、過程、結果等各個模塊進行評價;應用不同的評價方式、評價標準去評價不同類型的課程。只有學員達到相應要求,才能給予對應的學分認證[11]。王欣然(2017)提出,應建立社會評價體系,學員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后,施教機構可向社會發放關于執業藥師工作情況的調查表,向社會各界人士收集執業藥師執業方面存在的問題,通過對群眾反饋意見的研究,將定性評價轉化為定量評價,進而對學員做出科學、客觀的評價[13]。因此,應綜合評價主體、標準、方法、結果運用等各環節的工作,形成成熟高效且可推廣的綜合評價體系。3.4加強對施教機構的監管。應建立對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施教機構的資格認證、評估審核及運行監管制度。在師資力量方面,劉偉等(2016)指出,提高施教機構的師資水平應充分發揮高校師資力量,將各高校的教師匯集到一起,建立師資庫,每年對這些教師進行考核,淘汰不合格的教師,同時注入新的師資力量[21]。此外,筆者也提出自己的拙見,除高校與政府外,也應適當給予社會培訓機構施教資格,引入競爭機制,提高施教機構的培訓水平。3.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王文婧(2016)表示,國家有關部門要積極組織相關專家、學者就立法問題進行討論,全國人大及國務院也應盡快將制定執業藥師相關法律納入立法計劃。筆者認為還應多進行調研,聽取執業藥師對立法的觀點,加快執業藥師立法進程[23]。除此之外,還應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周光(2018)、許敏(2017)等指出,在嚴厲打擊“掛證”現象的同時還要積極開展藥店管理培訓工作,將繼續教育納入執業單位審核標準,在政策上督促執業單位支持執業藥師繼續教育工作[7,24]。
4結語
盡管執業藥師繼續教育體系在我國已得到了初步發展,但張璐(2017)、桑曉東(2017)等學者均指出,我國整體藥學服務水平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不小差距,發展我國執業藥師繼續教育任重道遠[6,25]。我國雖已出臺相關文件予以規范,但實際執行情況還有待完善,在培訓內容與形式、考核方式、施教機構、認可度、政策支持等方面都存在問題,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政策體系不完善。因此,可以從建立特色課程體系、創新培訓形式、完善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對施教機構的監管等方面發展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最重要的是,在未來發展中,提高執業藥師的法律地位,給予其更多政策支持與法律保障,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執業藥師的職業道德水平與自身修養依然是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的重點。
作者:張維 李敬軒 李洋 羅中華 單位:甘肅中醫藥大學經貿與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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