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教育政策問題及策略
時間:2022-08-01 02: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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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教育是民族振興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民族教育政策是我國民族政策的一項主要內容,也是我國教育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新形勢下,我國的民族教育面臨著新的挑戰與困境,所以,分析和探討我國民族教育政策取得的成績與存在的不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國民族教育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以來,我國在民族教育方面出臺和完善了許多政策,并且得到了較好的實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如民族地區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得到較快發展,人才培養體系基本形成,人才資源開發的環境和基礎不斷加強,少數民族干部的數量有了較大增加等。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們目前的教育政策中還存在著許多的問題,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民族教育政策定位及理念存在問題我們所謂的民族教育,是“對在一個多民族國家中人口居于少數的民族的成員實施的復合民族教育,即多元文化教育。多元文化教育的目的是,一方面幫助少數民族成員適應現代主流社會的能力,以求得個人的最大限度的發展;另一方面,繼承和發揚少數民族的優秀文化遺產,豐富人類文化寶庫,為人類做出應有的貢獻”[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條規定:“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而我國的教育政策缺乏文化多樣性的教育理念,目前的民族教育政策比較注重對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特別是進入主流社會的受教育權的保護,而忽視對民族教育在傳承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中的作用,對這一重要作用缺乏明確的定位和政策上有力的支持。缺乏民族教育內容上的多樣性,忽略了對民族傳統文化的保護,使得教育所承載的傳承文化的功能降低和弱化。其次,對民族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認識不足,許多管理者對民族教育的理解較為狹隘,只是簡單看作是接受學校教育和升學率的優待和照顧,而忽視了少數民族群眾受教育的公平權和自主權。沒有真正體現“以人為本”的價值理念。正是由于理念上的缺失,導致一些政策的制定與執行顯得“支離破碎”,而缺乏整體的協調與連續性,不能可持續發展。
2.制定與執行民族教育政策時有忽視民族地區特殊性的情況民族教育的特殊性是由民族的特點與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兩個方面決定的。民族的語言、文化、宗教、傳統教育方式、價值觀等都會影響到民族教育的內容與組織形式;民族地區的生產生活方式、居住特點、人口密度等特點都會影響到民族教育的規模、質量、投資、效益與效率等,由此而產生了民族教育發展的特殊性。在我國的55個少數民族中,有53個使用本民族語言,不同程度地使用著39種文字。但在實際的政策過程中,往往沒有考慮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區的具體差異,使得許多出于良好愿望的政策在執行中偏離了政策目標,不但沒有解決一定的政策問題,反而產生了新的問題。被設定的教育受益人群和社區百姓對民族教育目的、方向和內容的制定沒有發言權和參與權。許多文字教材也不能反映地區特點和文化傳統,與少數民族群眾的生活實際相脫節。其結果是農村教育與農村社會、農民生活和農業日益疏離;農村基礎教育進一步“城市化”;一些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更加“漢族化”;以及鄉土文化和少數民族教育政策評估文化進一步“邊緣化”。
3.在政策的制定過程中,公眾參與度低,政策缺乏一定的科學性和民主性首先,我國教育政策的層級較低、權威性不夠。我國目前還沒有較為完善的民族教育法律法規,國務院制定的民族教育政策也較少,教育政策的層級過低,影響了其權威性與效率。其次我們在有些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中,缺乏對各民族和不同地區差異性的考慮,忽視了群眾的現實需要,再加上有些基層政府和官員為了所謂的政績和“面子”,決策程序存在一定的問題,在政策出臺前缺乏廣泛的意見征詢和深入的調查研究,廣大少數民族群眾對相關教育政策的參與度低,許多決策依然是臨時“拍腦袋”的結果,缺乏長期、合理的規劃和論證,使得一些政策質量偏低,不能得到少數民族群眾的認同與支持,實施難度大。同時我們也看到,我國民族教育研究明顯不足與落后,民族教育政策的制定與實施缺乏專業的研究與理論支持。
4.教育政策的執行和監控不力,有些政策不能得到切實有效的執行由于民族地區的政府機構也存在較為嚴重的職能不清、效率低下、官僚主義作風嚴重、注重形式主義和短期效益等,所以也給民族地區教育政策的實施和整體發展目標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影響,甚至將一些本來很具體的小問題引發成嚴重的政治問題、民族問題與社會問題,造成不必要的動蕩與沖突。政策的執行不是一個簡單的照章辦事的過程,尤其是在我國的少數民族地區,有著不同的民族、地理環境、文化風俗、經濟發展狀況和教育水平,在執行一些政策時,我們必須在保證政策基本要義的前提下采取靈活變通的方法,不能搞簡單的“一刀切”和“齊步走”。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科學、有效的教育督導制度,各種民間政策組織如教育學會、各種研究會和協會等在教育政策中的監督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使得民族教育政策的執行監督機制十分薄弱。尤其是在我國的各少數民族省份中,義務教育的管理主體各不相同:有的由市、區級政府管理,有的由縣級政府管理,有的甚至由鄉鎮級政府直接管理。這樣就造成管理主體的不明確,管理的職能層級含糊不清,錯位、越位等相關的管理問題就接踵而來。義務教育管理監督機制缺乏,結果造成義務教育政策執行不力。沒有建立科學合理的教師隊伍管理機制,師資力量整體上缺乏合理的分配。而且大部分小學和中學的管理體制中還存在比較多的問題,對學校的各項管理措施,相關部門和學生家長的指導與監督不夠,因而程度不同的存在管理混亂、損害學生利益等現象。
5.教育政策評估標準單一,不適合民族地區的具體實際目前,我們在對各項教育政策的評估過程中,宏觀上缺乏完整、科學的評估體系和有效指導,觀念上也欠缺一些基本的“公平”和“人本”思想,更是沒有考慮到各項政策之間有效的銜接,所以,只是用一些簡單的判斷和局部的政策效應作為評價的依據和標準。比如,我們在民族地區執行一定的優惠政策,像高考降低錄取分數線等,造成民族學生基礎差、起點低,掌握的知識、技能和實際工作能力差等,所以對大學畢業以后的就業也帶來了影響。特別是那些在本民族聚居區生活和成長,沒有漢語環境、始終接受本民族語言授課(如新疆、西藏和青海一些地區的“民考民”)少數民族學生,進入大學后,仍然主要在本民族的語言環境中學習,漢語能力普遍較差,有些畢業時甚至不能用漢語進行流利的對話,使他們在就業時缺乏競爭力。但是,有人卻認為,高考的優惠政策成了他們自身不努力的主要原因,甚至懷疑我們一些優惠政策是否有必要執行。沒有考慮到我們目前的學校教育與社會需求方面存在一定的矛盾,公共政策的回音度太差。對民族教育政策的評估缺乏全面和科學的標準,也沒有從民族教育的實際出發。
二、完善民族教育政策的對策
1.樹立正確的民族教育理念首先要認識到保護少數民族的傳統語言、文字和文化,是在保留中華民族大家庭文化的多樣性。清楚教育公平是和諧社會的基石,要樹立教育多元化的教育理念,在學校教育中,從各民族地區的實際出發,修訂部分統編教科書的內容,增加適合民族地區農牧業社會生活實際的內容,為學生的認知經驗和生活實際達到和諧或接近和諧創造條件;在語文、歷史、地理、音樂、舞蹈、美術、體育等課程中增加本民族文化的課程,使學生在了解自己民族文化的同時激發起學習的積極性,也可以向其他民族的學生開設少數民族文化的課程,發展所有學生的寬容意識以及對多元文化的尊重。特別是反映少數民族需要的新課程,鼓勵少數民族學生參與。要借鑒和吸收我國少數民族傳統教育,即少數民族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影響民族教育的發展的教育思想。其次要堅持“以人為本”和公平的價值理念。要把受教育者看成是具有個人尊嚴和獨特價值的個體,而不應是被加工、塑造的原料;教育是一種源于精神內部的活動,任何外部的作用只有通過受教育者的內部精神活動才能轉化為教育,因此受教育者在教育過程中應該處于主體的地位,而不應處于被動的消極的受體地位。
2.提高教育政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完善民族教育政策體系今后要加強宏觀的政策引導,通過制定《民族教育法》、《民族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民族教育的依法管理。同時應該看到,公民參與已經成為現代社會一種勢不可擋的歷史潮流,它逐漸成為現代政府治理和公共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公共管理者的態度如何,公民參與都將在公共政策制定的過程中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決策的民主化,即追求社會公正、強調公民參與,成為現代公共政策制定中的一個重要的價值取向。同樣,在民族教育政策方面,我們必須了解和傾聽少數民族群眾自己的需求與聲音,使得所有與教育相關的人都投入到這項偉大的事業中來,認同一個基本的目標,參與對自身教育的設計和運行。尤其是在雙語教學的發展、教育模式的選擇以及民族文化的保護等方面,少數民族群眾應該具有更多的發言權。我們在制定一些大的計劃和頒布一些政策規定時,首先應該傾聽更多少數民族群眾的意見和愿望,了解他們的教育需要,而不是自以為是,把自己認為“好”的東西強行塞給他們。我們只有傾聽少數民族群眾的心聲,體現他們的意志,通過多種方式使他們參與到民族教育決策和執行過程中來,才能保證教育政策的合理性,也一定能夠達到我們想得到的良好的教育效果,實現教育目標。各級各類學校的發展規模和速度、辦學體制、辦學形式和課程設置等應有所不同,一定要適合民族地區的情況和實際。既要實現民族教育的民族性和特色化,又要做到教育要素的多樣性,如制度多樣、內容多樣、模式與方法多樣、評價標準的多樣性等等。在調整與改變一些已經在民族地區取得較好效果的政策和辦法時,一定要慎重,尤其要考慮當地少數民族群眾的情感需求和愿望。
3.建立符合民族地區實際的政策評價標準對于教學效果的評價,也不能簡單歸結為升學率和考試成績,不能用簡單的成績考核作為評價的唯一標準,更不能把一些漢族地區的一些做法和管理經驗生搬硬套到民族地區。在建立評價體系時,既要充分考慮民族文化與傳統道德的作用,充分考慮少數民族學生在認知、情感、態度與價值觀方面的特殊性,提倡常規管理與特殊管理相結合,實行一般評價與專門評價的結合,既要考慮民族教育的實效性,又要考慮民族教育發展的公平性。政府還應該組織相關專家和教育管理人員對已經實施或正在實施中的“內地民族班”、少數民族預科教育、民族地區的寄宿制教育等形式和內容進行有效地評價和分析,以便進一步改革、調整、提高和完善相關政策,從而有效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的更好發展。尤為重要的是,在我們的各項政策評估的過程中必須堅持公平的理念,教育公平指的是每個社會成員在享受公共教育資源時受到公正和平等的待遇。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權利的公平、教育機會的公平、教育過程的公平和教育結果的公平。當然,它是一個原則,又是一個理想,同時也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我們在民族地區教育和各項事業的發展中必須很好的研究與實踐社會公平問題。
4.完善教育政策內容,加強政策監控如今,我國既要堅持“輸血”政策,大幅度地提高民族教育基礎建設水平;又要進一步強調民族教育“造血”機制的建立,要適應民族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切實提高民族教育質量,辦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滿意的教育。目前民族教育政策的“輸血”功能較強,但“造血”功能弱化。采取“輸血”政策,就是利用好國家的政策,尋求各方支持和投資,使民族教育狀況在短期內得到明顯改善。“造血”政策,就是大力促進民族教育自身的發展,尋求體制與機制的改革,從長遠的角度提高民族教育質量與效益,增強民族教育自身人才培養和適應民族地區的發展。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切實加大對教育活動的管理與指導,在教育活動的管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各種社會組織和民間團體的力量,建立完善的教育督導制度,保證廣大少數民族群眾的根本利益和各項教育政策的有效實施。
5.進一步完善與民族教育相適應的文化環境“文化是觀念的,是特定社會中特有的行為和思維方式、價值觀的體系,或者說是人類所創造的特有意義體系”[2]它主要包括文化、藝術、語言、科學技術、哲學思想、道德觀念、宗教、習俗等。教育人類學認為:教育是建立在人類文化活動的基礎上,參與各種文化活動的,又必須受文化的性質和水平制約,為其文化服務。我們的民族教育不可能脫離少數民族的文化基礎,不能無視少數民族特有的文化生態環境,它也要受其制約并為其服務。因此,我們在對民族教育政策進行研究和分析時,必須對少數民族的文化特征和社會需求進行細致而準確的把握和分析,要把發展民族教育與保護民族傳統文化結合起來。
陶行知講“社會即學校”,學校與社會有著千絲萬縷的血肉聯系,學校是社會進步的產兒,但是學校之于社會有相對獨立性,它一經產生就具有存取、融合、傳承、創新文化的功能,融會貫通,承上啟下,是促進社會進步的文化生長點。所以必須把學校教育與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結合起來,在加強課程改革的同時,尤其要注重社會和家庭教育,使之成為學校教育的有效補充,學校可以在一定的時間邀請一些家長和文化傳承人到學校進行傳統文化和技能的培養,同時要和臨近的社區建立良好的關系,鼓勵學生參加社區文化活動。民族地區的學校還可以通過建設優秀的校園文化,促進當地民族文化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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