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法教學培訓的創新探索
時間:2022-02-21 1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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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從分析“國有資產法”教學培訓的不同特點入手,提出應當加強國資法的教學培訓工作,拓寬對象的范圍、靈活運用多種教學培訓模式,選擇合適的師資,提高國資法教學培訓效果。
關鍵詞國有資產法;教學;培訓;創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下簡稱國資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10月28日通過,2010年是這部重要法律實施一周年。在筆者看來,現有的國資法是國有資產法律體系中的“根本大法”,然而從廣義上來看,國資法的范圍還包括其他一些法規,比如2009年頒布的《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另外,現有法律中也有涉及到國資國企監管和改革的條文,比如公司法、刑法等專門法律。國資法頒布之后,全社會自身需要深入了解法律產生的時代背景,需要了解法律條文的制定過程,需要通過法律條文的細讀來深刻理解條文對于現實中的國資國企監管工作的意義。
運用法律的能力來自于對法律條文和法律條文背后的社會環境的深刻理解,而對于法律條文及其含義的了解在于教學和培訓方式的轉換,教學和培訓的方式必須根據現實的情況進行創新,結合現代教育和培訓理念的最新發展的成果,結合授課對象的實際情況,結合師資自身的知識結構和教學培訓的經驗,設計好國資法相關教學和培訓的過程,達到教學和培訓之初設定的目的,提高教學和培訓對象運用法律的能力。
一、國資法教學和培訓對象的重新界定
根據現有實踐,設立國資法教學課程的專業方向包含經濟、法律等學科。然而,在筆者看來,國資法調整的對象是全國的國有資產,涉及的利益主體包含政府機構、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非營利性組織、社會大眾。國有資產從總量、控制力、影響力等方面來看,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將是中國經濟事務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的影響因素。所以,設立國資法課程的專業領域應當擴大,不僅應當在現有經濟、法律領域中擴大涉及的專業,而且還應當包含諸如公共管理學、政治學、社會學、管理學等人文科學。
從培訓的角度來看,國資法作為監管國有資產的法律體系,包含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管理者的選擇與考核、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重大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國有資產監督等各個方面。包含了國資國企改革的諸多機構和事項。無論是從事監管工作的政府機構人員,還是深入到微觀層面的國有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包括作為公民履行國有資產監督義務的人員都可以在國資法相關培訓過程中找到與自己的工作內容相切合的地方,找到工作的法律依據。在我國政府主導型的經濟增長模式中,國有資產和國有企業在其中發揮的作用只會更加地重要和居主導位置,與國資國企工作相關的政府人員和其他人員涉及面甚廣。所以,國資法培訓的對象不僅僅是政府從事國資監管工作的人員,還應當包括所有的政府人員、國企內部員工、社會相關人員包括其他所有制的人員。
在解決了接受國資法教學和培訓課程中的人員的界定問題后,政府應當通過教育主管部門在相關課程的安排和設置上,出示指導性的意見,進行課程的評估。同時,通過政府指令所屬培訓機構和市場化購買社會化培訓機構服務的方式,解決國資法培訓機構的供應量問題。
二、國資法教學和培訓的模式創新
教學過程強調的是課程框架的完備,受教育者的參與度和感知度的提高在現代教育理念中被提高到了一個很高的高度。在國資法的教學過程中也應當強調受教育者的參與度和認知度。與教學過程不同的是,培訓過程更加機動靈活,培訓的過程與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過程形成緊密的互動關系,而這是教學過程很難實現的。培訓課程更加注重提高受訓者解決問題的能力。
鑒于此,筆者認為,在國資法的推廣普及以及研究探討過程中,在國資法的教學和培訓過程中,應當根據不同的對象,根據教學和培訓的不同要求,采用一些經過實踐檢驗比較有效的教學和培訓的模式,提高教學和培訓過程的實用性和針對性。當然,采用這些模式的前提是根據接受教育和培訓人員的知識結構和儲備,采用傳統的講課式模式,對于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條文,進行一定的教學和輔導。在此基礎上,再靈活采用其他的教學模式。
(一)國資法教學和培訓中體驗式模式的應用
體驗式教學是指根據學生的認知特點和規律,通過創造實際的或重復經歷的情境和機會、呈現或再現、還原教學內容等,使學生在親歷的過程中理解并建構知識、發展能力、產生情感、生成意義的教學觀和教學形式。國外體驗式教學思想可追溯到古希臘時期的教學思想,夸美紐斯的教學思想,盧梭自然主義教學思想以及杜威經驗主義教學思想。體驗式教學的方法在我國還是剛剛起步,對于體驗式教學的教學特點和教學過程還存在一定的爭議,體驗式教學的運用還沒有深入到類似國資法這樣的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和現實性的課程教學。
體驗式教學的自身特點決定了自身的適用范圍,既可以運用在教學過程,也可以運用在培訓過程。既可以運用在操作性很強的實用課程,比如模擬股市、模擬匯市就是體驗式教學的現實應用;也可以運用在一些強調教育和培訓過程“直達”受眾心智模式,改變行為方式的課程,如法律類的法理課程和培訓類的改變思維習慣類課程。
體驗式教學在筆者看來更適合國資法的教學過程,而不是培訓過程。因為,受教育的學生一般并未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并不能像接受培訓的人員那樣通過工作經驗的“遷移”深刻理解國資法。可以通過組合式的體驗教學方式,使得學生在類似“感同深受”的過程中理解國資法的體系和概念,理解國資法的立法意圖和條文背后的深刻涵義。
(二)國資法教學和培訓中研究式模式的應用
研究式模式的特點在于通過接受教育和培訓的主體自身對于相關問題的探究,形成對問題的內在規律的看法,更重要的是自身找到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模式。前已述及,教學的目的和培訓的目的是不一樣的,培訓更加注重對受訓人員解決問題能力的提高,研究式模式在國資法的培訓中更能發揮作用。
相對而言,接受國資法教學過程的學生,由于自身工作能力的缺乏以及教學過程本身的目的所限,對于研究式模式的接受度相比接受培訓的人員而言是比較弱的。采用研究式模式對于處在研究生階段的學生而言依然不是合適的,因為即便是研究生的研究式教學,那也是在理論研究的框架下進行的,與研究式教學突出提高解決問題能力的目的是不同的。
以國資法的培訓為例,在傳統講課式模式解讀了相關條文之后,研究式模式的運用在于提高受訓人員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且這樣的解決問題的能力是在依照現有法律的框架下進行,對于全社會的法制建設也是有幫助的。同樣,對于條文的閱讀,應當關注依據條文,各個利益群體的活動邊界以及相互之間的互動關系的建立。在采用研究式模式進行國資法培訓的過程中,應當在安排培訓對象時,選擇來自不同群體的人員,通過自身工作經驗的總結和探究,找到現有國資法框架下的各群體的新的行為模式和各自行為的邊界,以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的、相互關系的調整問題。
(三)國資法教學和培訓中案例式模式的應用
案例教學起源于哈佛大學的情景案例教學課,之后成為一種為全球公認為最行之有效的培訓方式之一。但在筆者看來,案例式模式的特點決定了可以在國資法教學和培訓過程中都采用。
案例教學的特點是:培訓分組進行,學員在案例處理中,運用課程所學的實用技能,發揮自己的思考和智慧解決問題。這里所說的“問題”和研究式模式要解決的“問題”不一樣,研究式模式要解決的“問題”是現實工作中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方式有很大的針對性。而對于教學過程而言,“問題”就在于受教育對象對于法律條文的熟知,以及初步了解發條背后的利益的調整。通過案例式教學的采用,可以檢驗學生的對此類問題的掌握,“參與”就是“掌握”的保障。
對于國資法的培訓過程而言,案例式模式與研究式模式一樣,對于受訓人員提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都有幫助。只不過案例式教學強調通過培訓師選取的案例讓受訓人員的工作經驗在某個案例上聚焦,體現個人觀察分析問題視角的不同,開闊人員的思路;而研究式模式則是由個人與培訓師一道將個人經驗付諸予前瞻性的解決問題的路徑中,提高解決問題的能力。
對于國資法的培訓而言,關鍵是撰寫或選擇合適的案例,案例的深淺難易與接受對象的經歷和知識結構相關。
三、國資法教學中師資的選擇和培訓問題
無論是國資法的教學還是培訓,都需要優秀的師資,對于師資的選擇決定了以上這些模式的運用效果。對有關國資法的教學機構和培訓機構而言,師資的選擇應當根據對象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簡單地認為,國資法的教學和培訓是與實際聯系很緊的課程,師資的實踐經驗越豐富越好,其實應當根據受眾的水平選擇合適的模式,根據選擇的模式選擇合適的師資。同時,強化對師資在教學培訓模式的運用和實踐經驗的豐富兩方面的培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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