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兒童家長制問題研究
時間:2022-05-12 11: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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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長制施行現狀及問題分析
家長制是否成了解決留守兒童問題的良方呢?筆者采取分層抽樣的方式對正在施行家長制的章鎮1所初級中學6所小學開展了動態跟蹤調查后發現:與上一年相比,65.9%的留守兒童學業成績穩中有升,違紀行為同比減少11.63%。這些數據說明,家長制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留守兒童的生存狀況,但在施行中也出現了以下問題。
(一)程序性的“行為”難以替代親子之情
調查中有75.36%的留守兒童認為家長比較關心自己的生活,但77.16%的留守兒童仍存在思親、寂寞等心理問題。這就說明,親子之情是人間最質樸、深厚、天然的感情,家長“好意施惠”①式的關愛無法滿足留守兒童對親情的需求。
(二)臨時監護人身份令家長處境尷尬
農民工進城務工后,一般都委托自己的父母、親戚、鄰居或朋友來照顧子女。家長在實施“”行為時既沒有受留守兒童父母委托,也未在第一時間與他們進行溝通和協商。調查中,有5.42%的留守兒童父母認為他們不需要“家長”。可見這種“好意施惠”的行為并不能完全被家長接受。另外,“家長”與原臨時監護人之間的關系難以厘清,在留守兒童管理上存有彼此依賴對方的想法,使得留守兒童處于無監護或弱監護狀態。
(三)無償難以調動家長的積極性
家長制規定了家長的各種職責,但對認真履行職責的家長卻缺乏相關的激勵措施。調查中,20.25%的家長堅持做到了每周與留守兒童談一次話,64.25%的家長對這項工作興趣不大,這些數據既表明了部分家長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工作積極性不高,也說明家長制缺乏激勵機制。
(四)短期幫扶難以保證教育的長效
因家長職位的變動及留守兒童升學等原因,他們的這種幫扶關系往往很短暫,能維持一年以上的僅占23.3%。家長的頻繁更替使得留守兒童要被動地接受不同的管理方式和思想觀念。這種短期的幫扶,難以達成長遠的教育效果。調查中就出現了換家長后留守兒童行為習慣反而變差的案例。
(五)家長衍生出的新問題
家長制的施行對留守兒童的成長發揮了積極的意義,但也產生了一些負面影響。一方面,加重了留守兒童自卑、叛逆的心理。調查中17.09%的留守兒童對別人稱自己為“留守兒童”表示反感。“家長”的介入,更加暴露了他們的這一身份,加重了他們的自卑意識。另外,不少“家長”在沒有考慮留守兒童意愿的情況下,把他們拉到公開場合參加各種儀式,或是接受媒體的采訪等,這更加重了他們自卑或叛逆的心理。另一方面,留守兒童家長變得更不負責任了。有20.59%的留守兒童父母不能做到一周與子女聯系一次,家長的出現,使得他們的家庭顧慮更小了,走得更遠,回得更少,導致原本缺失的家庭教育進一步縮水。
二、家長制實施問題的歸因分析
家長制在實施中為什么會產生上述問題,筆者認為根源在以下兩方面。
(一)不具備法律效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家長”的職責雖也含有照顧、管理留守兒童的意思,但尚未達到監護職責所要求的程度,因此不能認定他們的行為屬于法律規定的監護職責。另外家長實施“”行為時,并未在第一時間與留守兒童法定監護人進行溝通和協商,甚至無法達成一致,因此這種行為也不屬于委托監護。家長的行為是一種好意施惠,沒有追求法律效果的意思。
(二)缺乏保障
從制度論的角度來看,家長制也是一種正式制度,它是一種“有形的”、“成文的”并在“組織強制力作用下實施”②的制度形態。但該制度在外部保障機制與內部制度體系上仍存在缺陷。
1.缺少政府的政策支撐
家長制雖然得到了一些地方政府的倡導、支持,但還沒有上升到政府行為這個高度。從與校長們的訪談中我們得知所謂的政府倡導與支持從某種意義上講是學校尋求政府的幫助,把家長制掛靠到政府頭上,以擴大影響,吸引更多的社會人士參與而已。實際上地方政府沒有拿出足夠的誠意,因為它沒有撥出相應的經費。而農村學校根本無法為家長制支出專門的活動經費。雖然政府下撥的生均教育經費在逐年提高,但義務教育階段學雜費已全部免除,學校可支配的經費已大大減少。因此家長制的施行缺乏最起碼的經費保障。
2.缺乏制度規范
從目前的制度看,家長的選擇、追蹤、退出以及補助和獎勵等方面,都缺少應有的制度支持,需不斷完善。如家長的選擇缺乏以經濟水平、文化程度、道德修養等為參考的指標體系;家長的狀況,家長對留守兒童的思想、心理和學習成績產生的影響等,也缺乏持續的追蹤考察;對認真履行了職責的家長缺乏相應的激勵機制等。
三、改善家長制的建議與措施
要從根本上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必須從戶籍制度改革著手。而傳統的二元社會結構,是歷史的積淀,社會發展的結果,不可能在短期內完全解決,因此留守兒童問題將長期存在。在這個特殊的歷史時期,施行家長制,不失為一項人性化的舉措。但是家長制的實施不應該僅表現為一種表層的、模糊的精神關愛,一種臨時的、短暫的幫扶,它應該朝著留守兒童心靈空間、生涯設計等領域邁進,為他們一生的幸福著想。(本文來自于《青少年研究.山東省團校學報》雜志。《青少年研究.山東省團校學報》雜志簡介詳見.)
(一)政府加大對“家長制”的扶持力度
教育是公共產品,留守兒童問題是社會問題,它關系到城鄉教育均衡發展,因此政府在解決這一問題上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1.政府發揮公共政策的功用
公共政策系統對社會的存在、運行和發展起著導引、協調、控制、分配的作用③。家長制的實施,牽涉到政府、社會、學校、家庭等各個利益個體和群體。政府應在明確各方職責的基礎上,修改并完善家長制,把它作為管理留守兒童的一項公共政策來實施。
2.修改、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是要訂立和完善留守兒童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教育管理不力、撫養責任不落實該怎么辦卻沒有明確規定;《民法》中關于婚姻變更、監護權轉移的問題也無明確法律界定;家長故意或過失造成留守兒童人身或財產損失的行為該怎么處理……這些問題觸及留守兒童教育管理的深水區,有賴于出臺相關的法律作出明確規定。二是要改革監護制度,明確監護人監護的責任。要健全委托監護立法,明確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實現臨時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深層監護。
3.加大經費的投入
調查中有13.49%的留守兒童父母支持家長工作有償化。這一數據表明了家長工作有償化這個理念逐漸地為留守兒童父母所接受。家長制的實施,既要投入大量的人力,也要投入一定的財力和物力。有關人士曾經統計過,家長制在全國推廣每年需要約3億元④。那么這筆經費如何籌集呢?筆者認為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應該要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相應經費,外出務工家長作為受益者也應該支付一部分,社會中的慈善機構也應積極參與。
4.整合社會資源
目前家長的主體是農村教師。農村地區教師編制緊張,教學任務繁重,81.25%的教師身份的家長認為它與工作有沖突。其實,在家長的選擇上,社會上還有許多優秀資源可以挖掘。這些資源的開發利用,需要政府及有關部門加強輿論引導,牽線搭橋。其次,政府應組織各相關部門,對校園的周邊環境和農村社區教育場所進行常態化管理,從而為家長制的實施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
(二)建立托管中心,實現社會化管理
美國教育家杜威認為“理想的家庭必須擴大,必須讓兒童接觸更多的成人和更多的同伴”⑤。目前,許多地方政府也在探索用寄宿制模式來解決留守兒童問題。如湖南正在大規模建設寄宿制學校,讓寄宿制學校的老師成為留守兒童的“第二家長”,可以從一定程度上彌補留守兒童家庭教育的缺失⑥。這實際上就是一種有硬件保障的家長制。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創新家長制,建立留守兒童托管中心,實施家庭化、集中化管理。托管中心實現社會化運作,直接向政府負責。
(三)強化外出務工農民家庭教育意識和責任
家庭是塑造兒童人格的第一所而且也是最重要的一所學校⑦。撫育、教育孩子是法律賦予家長的責任。特別是在孩子成長和性格、習慣、品行形成的關鍵時期,最需要父母的關愛和呵護。外出務工農民夫婦要盡量保證一方留在家中或間歇外出,雙方都外出的必須給子女找好家長,委托他人進行管理。在教育子女方面要與家長達成共識,認真規劃孩子的未來。子女委托給家長后,要經常性地與子女及家長聯系,要讓孩子感受到父母的關愛與家庭的溫暖。政府和社會各部門要對農民工進行家庭教育知識的宣傳,強化其外出后子女托管的意識,并監督其履行家庭教育的責任。
作者:吳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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