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心理基礎探析論文

時間:2022-05-25 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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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心理基礎探析論文

摘要:知識產權保護作為一種法律制度設計,不應違背人的心理規律。正是在現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保護下,“天才”的需要得到了滿足,才為創造性勞動提供了不絕的動力,這是一個不斷遞進的過程,權利人不斷從中獲取動力,個人與社會在相互滿足的過程中獲得良性的互動與統一。但是,囿于需要的社會性,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應是滿足人的需要而不是為了滿足人的貪欲,并且,對需求的滿足應納入法制的軌道。

關鍵詞:知識產權;心理學;需要

Abstract:Asalegalsystem,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wouldnotviolatetherulesofthinking.Withtheimplementationofintellectualpropertylaws,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areeffectivelyprotectedandtheneedsofgeniuswouldbefilled.Sotheyarewillingtoprovidepowerforcreativelabour.Thisisacontinuousprocess.Theholder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cangetdrivingforce,whichformsabenigncircleofmutualindividual-societyprogress.Becauseofthesocialityofneeds,theaimofintellectualpropertyprotectionshouldbesatisfytheneedsratherthangreedofpeople.Andthesatisfactionofneedsshouldbebroughtontothetrackofthelegalsystem.

Keywords:intellectualproperty;psychology;need

“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這是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精辟概括,在天才的比爾·蓋茨身上,這句法諺體現的淋漓盡致。但是,這句話本身并沒有直接回答:社會為知識產權權利人添加了“利益的柴薪”就能讓“天才之火”燒的更盛的原因是什么?社會滿足了創造者什么,創造者的社會心理動因是什么?還有所謂的“度”的問題,即“要添加多少利益的柴薪”?根據唯物史觀,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因此,回答這些問題,應當從個人與社會的互動與統一中去尋找,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一種制度性設計,法律不可能違背人性,違背人的心理規律,那么,能不能從心理學中找到個人與社會的互動與統一的理論依據或原則?

一、創造的動力源于人的需要

著名的馬斯洛需要理論,有五層次說和七層次說,讓我們來看一下七層次說:A:成長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審美的需要;求知的需要;B:基本需要:尊重的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安全的需要;生理的需要。

弗洛姆的需要理論:從人與自然、他人的關系中探討人的需要,認為人的基本需要除生理需要外,還有五種社會需要:(1)關聯的需要,即希望與世界、他人建立聯系;(2)超越的需要,即不甘心被動的活著,希望去生產與創造;(3)尋根的需要,即希望生活在母親、自然、大地、家庭、民族、國家的懷抱中,獲得安全感的需要;(4)認同的需要,即尋找在社會中的獨特個性或自尊,以回答“我是誰”這一問題的需要;(5)定向的需要,即為自己確定一個目標,從而賦予生命一種意義的需要[1]。

“需要是有機體感到某種缺乏而力求獲得的滿足的心理傾向,它是有機體自身與外部生活條件的要求在頭腦中的反映。”“從心理學的角度談,人類行為的一切動力都起源于需要,需要是人動力的源泉,所以要了解人類行為的動力必需以了解需要入手。”[1]

從上述關于需要的理論中不難得出一個結論,正是出于需要,人們才獲得行為的動力。

知識產權活動作為一種創造性活動,恰恰可以同時滿足人的基本需要和更高層次的社會需要,從而為創造者提供不竭的動力。但如同其他許多社會活動一樣,知識產權活動滿足人的需要,往往通過一個中介——財富,因為部分人的需要,如生理需要,知識產權活動本身是無法滿足的。而知識產權活動與財富一起,則可以滿足人的大部分需求,如,知識產權活動可以滿足人們求知的需要,而通過財富的獲取,則可以換取面包以滿足生理需要。但財富與知識產權活動本身不是孿生子,知識產權活動并不必然伴隨著財富。而是以知識產權活動為途徑,獲取到財富,這是怎樣的一個途徑呢?在比爾·蓋茨的傳奇人生中,我們可以得知答案,在現代社會中,這個途徑體現為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

因此,創造的動力源自于人的需要,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為創造者獲得財富提供法律保護,滿足了創造者的需求,從而為創造者提供不竭的動力。

二、社會性制約著個人的需要

“需要有社會性。社會的生產水平,政治制度,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具體的社會生活環境,民主的風俗習慣等社會因素,都制約著個人的需要。”[2]

從前述關于需要的理論中不難發現,需要說同時證明了另外一個命題,在現代社會中,個人與社會是統一的,個人離不開社會。所謂的“成長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尊重的需要”、“歸屬與愛的需要”,以及弗洛姆的五種社會需要,脫離了社會,需要本身就不復存在,也就不會產生相應的動力,正所謂“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知識產權活動作為一種創造性活動,不是純粹的個人活動,也不可能是純粹的個人活動,因為摘取果子的人總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人的知識總是從社會中獲取,正如“狼孩”“羊孩”脫離了社會便失去了應有的辨識能力和行為能力一樣。

個人是社會的單元,個人需要與整個社會的需要應協調統一,不相背離,才能和諧、共贏發展,這在心理學上也有論述。

“由于受客觀條件的限制,即使合理的需要也未必能完全滿足,這就可能引發人際間的矛盾與沖突。”[3]

并且,也沒有必要超越條件滿足權利人的需要。從七層次需要說來看,滿足生理需要和基本需要所需要的財富,與巨額財富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若追求明顯超出滿足“需要”的財富,那財富滿足的已不再是人的需要而是“貪欲”了,所謂欲壑難平,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應是滿足人的需要而不是為了滿足人的貪欲。

三、個人與社會的互動與統一

個人需要得到滿足的過程,實際上也是社會需求得到滿足的過程,二者在相互滿足的過程中獲得良性的互動與統一。

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下的創造性活動滿足人的需要是一個不斷遞進的過程,權利人不斷從中獲取動力。勞動是人和社會存在的基礎,個人源于生理需要和社會需要而產生勞動的沖動,而社會對勞動的成果——智力成果予以承認并予以保護。根據心理學原理,低層次需要得不到滿足,則高層次需要弱化,所謂“衣食足而知榮辱,倉廩實而知禮節”。社會應對創造者的需求予以充分滿足,創造者才能獲得澎湃的創造動力。在這個過程中,個人通過勞動創造智力成果并提供給公社會,這是個人滿足社會的過程;同時,社會對個人智力成果的也予以承認與保護,這是社會滿足個人需要的過程。個人滿足社會需要是獲得社會承認與保護的前提,而社會滿足個人需要,則是個人繼續創造智力成果的心理動因。

總而言之,社會需要個人的知識創新,并滿足創新個人的需要,但限于社會的歷史性,這種滿足受到社會客觀條件的限制。

四、對需求的滿足應納入法制的軌道

還有一個問題,為滿足創造者的需求,為什么不采取個人自由的方式呢?為什么要納入法制的軌道呢?

在各種需要中,有一種需要極為重要——秩序,在前述傳統的需求理論中,似乎沒有它的名字,但是,它對人們的社會生活來說卻必不可少。人們厭惡戰爭,因為戰爭給人們帶來無序、混亂,增大了人們行為的不可預見性,人們追求安居樂業,而所謂的安居樂業,換句話說,就是社會生活具有良好的秩序,人們的喜好基于同樣的理由。而弗洛伊德則揭示了人們這種對秩序的需求的心理動因,即人對有序生活的先見取向,是出于人類神經系統在節省能量與減少精神緊張方面的需要。如果處理一個問題的某種方法產生了令人滿意的結果,那么人們就有可能不作任何思考便在日后效仿這一方法。如果人們對組織活動的方式與解決問題的方式,總是不停地重新考慮、不斷地推翻,那么就顯然會把一種過于沉重的負擔(從長遠觀點來看是一種無法忍受的重負)強壓在人的身上[4]。顯然,社會秩序屬于人的需要。

如前文所述,知識產權活動具有社會性,無論是發明創造的使用,還是商標的使用,脫離了社會,就失去了意義,如果采取個人自由的方式,每當遇到新的知識產權轉移或使用問題,就要求當事人就具體事宜協商并達成一致,這顯然是一種費時費力且效果不好的解決問題的方式,滿足不了人們對秩序的需求。而法律則為人們重復先前經驗、“效仿”先前的行為方式提供了一種行為準則,當人們違反這種準則時,還能提供國家強制力以恢復這種準則,良好的滿足了人們對秩序的需求。

當然,作為滿足人們對秩序的需求的法律應當是一部良好的法律。一個好的制度,可以讓權利人的創造積極性受到保護,而一個壞的制度,則可以使已有的智慧之光泯滅。一個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是從滿足人的需求開始,使權利人擁有充沛的動力去從事創造性活動,權利人的創造性活動是正當的,是法律所保護的,在這種制度性保護下,創造性活動使權利人滿足了求知的需求,實現了自我的價值,為社會作出了貢獻,因而被他人、社會尊重,同時,通過創造性活動,權利人取得了財富,換取面包以滿足生理需要。相反,一個壞的制度,也是從破壞人的需求之滿足開始,使權利人喪失創造的動力。

因此,無論是對創造者的需求的滿足,還是對使用者需求的滿足,都要納入法制的軌道,并形成良法之治,以滿足人們對秩序的需求。

最后,值得思考的是,其他的法律制度,法律活動,何嘗又不是如此,例如,勞動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推而廣之,應當也具有同樣的心理學基礎。

參考文獻:

[1]全國十二所重點師范大學聯合編寫.心理學基礎[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3:55-60.

[2]徐厚道.心理學概論[M].北京:北京工業大學出版社,2003:54.

[3]朱全榮.現代心理學原理與應用[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4]鄧正來.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