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性司法中心理學運用
時間:2022-04-20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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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性司法是相對于傳統的報應型司法模式而出現的一種嶄新的刑罰思潮,指與特定犯罪有利害關系的各方共同參與犯罪處理活動的司法模式。恢復性司法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到90年代,恢復性司法已在數十個國家得到不同程度的發展,目前除了美國和英國外,恢復性司法也相繼在新西蘭、澳大利亞、愛爾蘭、新加坡、南非等國家興起。2002年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第11屆會議通過的《關于在刑事事項中采用恢復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則》的決議草案,也倡導在刑事事項中采用恢復性司法方案。可見,恢復性司法已成為近年來國際上廣泛采用的一項刑事司法模式,對現行的刑事司法產生了巨大影響。
一、恢復性司法的概念
2002年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通過的決議草案將恢復性司法定義為:恢復性司法是一種通過恢復性程序實現恢復性后果的非正式犯罪處理方法。所謂恢復性程序,是指通過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面對面的協商,并經過以專業人員或社區志愿者充當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調解,促進當事人雙方的溝通與交流,并確定犯罪發生后的解決方案;所謂恢復性結果,是指通過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質精神損失得到補償,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響的生活恢復常態;同時,也使犯罪人通過積極的負責任的行為重新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區成員的諒解,并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區。
二、恢復性司法的特點與傳統的報應型司法模式相比,恢復性司法具有以下特點:
(一)參與主體廣泛從現實的角度考察,犯罪影響的是被害人、犯罪人及其家庭以及其他社區成員的心理狀態和生活方式,犯罪的處理過程和處理結果,與他們的切身利益休戚相關。因此,在恢復性司法中,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社會成員等,都應有權利參與進來。
(二)處理方式靈活恢復性司法要求犯罪人承擔的責任形式有調解、道歉、賠償、社區服務、生活幫助等等,盡可能降低了實現正義的成本,以更符合社會各方利益的方式處理犯罪案件。
(三)追求目標多元霍華德·澤爾最早提出,司法正義還是一種修復正義。在他看來,對犯罪的正確反應不是懲罰,而是恢復犯罪所造成的各種損害。恢復性司法要求犯罪人理解自己的行為對他人造成了什么樣的影響,承認犯罪行為是自己的錯誤選擇,并積極地挽回犯罪造成的后果,恢復被害人身心狀態和財產,恢復犯罪對社區造成的損害等等,并且鼓勵被害人和社區成員都積極地、最大程度地參與到司法程序中去,使被告人減輕對社會的抵抗情緒,也能在互相諒解的基礎上促進81被告人與社區的融合,使人與人之間的紐帶升華到一種更和諧、更牢固的境界。
三、心理學在恢復性司法中的應用實施恢復性司法的最終目的是不在于報應與懲罰,而是為了使犯罪人改惡向善,實現重新社會化,適應與回歸社會。因此,在恢復性司法中,心理學的應用將成為達到這一目標的重要手段。
(一)對犯罪人進行心理矯治,幫助其改變或消除引起犯罪行為的異常心理或人格障礙人的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犯罪學傳統理論把犯罪成因歸結為復雜多樣的因素,既存在著人生觀、價值觀、法紀觀方面的原因,也存在著扭曲的心理原因,如畸形的需求欲望、易激惹的情緒情感、意志品質的兩極性、不良的心境,以及某些心理障礙和變態心理等。還有學者從人格方面對犯罪原因進行探討,認為異常犯罪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是反社會人格障礙,反社會人格決定其必然出現社會文明所不能容忍的犯罪行為。[5]正是因為犯罪行為及其犯罪成因的多樣性和復雜性,僅僅單純地依靠教育改造,而沒有心理治療的參與,對犯罪人進行犯罪矯治,是無法達到犯罪行為矯治的最佳效果的。運用心理測驗、生活史調查、行為調查、面談、犯罪事實判斷等專門方法,對罪犯的心理素質、個性特點和心理疾病進行考察與判斷,尋找引起犯罪行為的社會心理缺陷的總體狀況與犯罪心理結構的個別差異,再通過運用心理學的原理和技術,對犯罪人的心理與行為障礙進行矯正和治療。通過心理矯治,可以增強犯罪人做正確事情的動機,使緊張的情緒得到宣泄,并釋放潛能,改變認知結構,改善對環境的適應能力,最終改變或消除引起犯罪的異常心理或人格障礙。
(二)排除不適合參與調解者恢復性司法的目的在于使犯罪人與被害人、社區的關系得到恢復,而當事人之間的調解是最常使用的手段之一?;謴托运痉ǖ恼{解并不是所有當事人都有權利參與其中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由他的法定人民事活動。因此,在判斷合格的調解當事人方面,不僅要從年齡上進行區分,更要從當事人的精神狀況方面進行辨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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