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前教育科學研究
時間:2022-08-27 09: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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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涵釋義
學前教育科學研究,“是教育科學研究的分支,也是教育科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采用科學的方法,有意識、有目的、有計劃地對學前階段的教育現象和教育實踐中的事實,進行了解、收集、整理和分析,從而發現和認識教育現象的本質和客觀規律。”“倫理這個詞源于希臘文ξ’θοδ(ethos),它最初表示一群人所居住的地方,后來指某種現象的實質或穩定的性質,最后用來表示人所有的性格、品質、德性。在亞里士多德看來,倫理就是在人身上具備的與品質相關一系列素質及如何達到這些素質的正確行為,如果引申一點來講,倫理就是完善人的內在品質和外在的做法。”可見,學前教育科學研究就是以完善幼兒的性格、品質,促進幼兒身心發展為目的的科學研究。但幼兒有其自身特有的生理、心理特點,如身體正在迅速發育生長、心智尚未成熟、語言表達和理解能力差、缺少辨別是非的能力、情緒沖動性大等。這些特點意味著幼兒更容易受到不良影響和傷害,也意味著學前教育科學研究更具特殊性,更應關注研究的倫理性,避免對幼兒身心造成不良影響和傷害。
二、學前教育科學研究中的倫理問題
(一)關于“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科學研究的首要倫理原則。許多國際科學研究組織的倫理規范和倫理原則中都表示:“當以人作為研究對象時,其自愿同意參與研究是非常重要的。這意味著所涉及的人應有表示同意的法律行為能力;還應該是自己作出的自由選擇,不能受任何壓迫、欺騙、強迫、欺詐等其他隱性強制因素干擾;還應對所設計的研究有充分的了解,從而保證其作出基于理解的和正確的決定。”在教育研究中,“知情同意”一般是指在開展研究之前,研究人員必須向研究對象說明研究的目的、研究的過程、對研究對象可能產生的風險和益處以及受到損傷時的補償方法等。也就是說,在研究對象對研究有了一種清楚的認識之后,自愿作出決定是否參與這項研究。并且“知情同意”在研究中“需要多層次的貫徹與執行,而不是僅僅出現在研究之前”。研究對象愿意參與到研究之中,并不意味其必須完成整個研究,研究對象有權利隨時退出研究。但是,學前教育科學研究的特殊性在于幼兒的身心發展不夠健全、沒有足夠的判斷和辨別能力,這時就應該向其家長征得同意并簽訂書面的同意書,并且在研究過程中要有家長的監督和尊重家長要求幼兒隨時退出的權利。當前,面向家長發放的問卷或將幼兒作為主要研究對象的科學研究項目,大部分都沒有向家長和幼兒告知研究的目的、意義、預期的風險和研究數據最后如何處理等信息。很多研究也沒有征求家長和幼兒的同意,而是直接通過幼兒保教機構發放問卷或直接進行研究。有個別的研究即使在征求同意后,也沒有簽署知情同意書,并且在大多數的研究過程中也都沒有幼兒的家長在場監督。甚至有些研究還具有一定的“軟性”的強制性,讓幼兒不得不參加、不得不堅持完成整個研究,或者用一些小禮品作為獎勵,誘導幼兒參與和完成研究。在研究進行過程中,幼兒情緒產生波動或者研究內容給幼兒身心帶來不適,也不能隨意退出。個別研究甚至以隱瞞研究人員的真實身份或者研究的內容、目的等“欺騙”手段,來獲得所謂的真實數據。這些行為不僅違背了科學研究的倫理原則,也嚴重地侵犯了家長和幼兒的知情權、自主權。“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研究人員與幼兒之間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幼兒沒有得到研究人員絕對的尊重。我們應該尊重幼兒,把幼兒看作和我們自己一樣自由、獨立、完整,并有其獨特天性、人格和尊嚴的人。”
(二)關于“無害性”
學前教育科學研究的目的是完善幼兒的性格、品質,促進幼兒身心發展。一切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損害幼兒性格、品質的研究都是有悖倫理的,都是應該被禁止的。學前教育科學研究的無害性主要體現在對幼兒的身體、心理、情感幾個方面:
1.身體方面
幼兒的身體發育尚不完全,但在個別研究活動中,研究人員在設計研究時不顧幼兒的身體發育情況和個體差異,企圖讓低齡幼兒承擔較重的身體負荷,或者對幼兒的運動量制定統一的標準。更有一些研究人員,為了獲得研究的數據,試圖測試幼兒達到其身體或某器官的最大負荷量和超出負荷量后幼兒的反應,這都會給幼兒身體造成極大的傷害。這些問題在關于幼兒身體健康評價、體能測試等方面的研究中時有發生,個別研究甚至造成了幼兒的體力透支、韌帶拉傷、器官功能損傷、大小便失禁等傷害。
2.心理方面
美國心理學家艾吉蘭教授指出:“在心理上受過傷害的兒童,在其成長中所遭受的思想和心理阻滯,甚至比在肉體上受過傷害的兒童更大。”這也說明了保護幼兒心理的重要性。然而,在許多研究開始前和研究進行過程中,研究人員很多時候會無意識地對幼兒的心理造成傷害,或者所研究的內容即是對幼兒的傷害。比如在對幼兒進行分組研究時,研究人員對幼兒說:“能力強的幼兒坐到左邊這一組,能力差的幼兒坐到右邊這一組。”或者研究的內容是反映幼兒情緒情感變化和外部因素對幼兒心理、行為影響的一些研究,在研究中會加入一些來自外界的刺激因素,這其中就可能包含一些不當語言和行為或是對幼兒的諷刺、挖苦、嘲笑、責罵、威脅、恐嚇等,這些都很容易傷害到幼兒脆弱的心靈,這樣的言語無形之中也會讓幼兒產生自卑、恐懼的心理,甚至影響幼兒終身。
3.情感方面
“情感是對客觀事物態度的主觀體驗,它對智慧的發展、德性之養成以及整個人的成長來說,像陽光、如雨露,沒有健康的情感,便沒有完美的身心。”由此可見,幼兒的情感對幼兒的身心發展有著重要的作用。但在以往以幼兒作為研究對象的研究中,即使有的研究人員做了詳盡的倫理分析,其中多數也都是關于防護研究對象的身心傷害,而情感方面的傷害往往被忽略。在許多研究中,研究數據的獲得是基于研究人員和研究對象的密切關系,“這一關系包含著大量倫理含義,譬如開放的觀察場所、彼此的信任、承諾和保密等。”研究人員在進行觀察研究、行動研究或質的研究等過程中,以研究人員本人作為研究工具與幼兒進行接觸,研究人員和研究對象親密關系的進展情況同研究結果和數據交織在一起。有的研究人員在與幼兒的接觸過程中為了獲得幼兒的信任就夸大某些事實或者作出一些美好的許諾,但是在獲得了研究數據或研究結束后就斷絕了一切的往來,把親密的伙伴關系和作出的承諾一概拋之于腦后。幼兒的世界是簡單的,情感是單純的,幼兒也是極容易相信人的,這些不負責任的行為都有可能會對幼兒的情感產生傷害,造成幼兒對社會的信任缺失。
(三)關于“保密性”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在科學研究中,保密性原則的目標和內容大致為:“保護研究對象的生理和心理狀況、個人處境、行為習慣、怪癖和社會關系等個人隱私數據不受非授權散播。”作為自然人中的一個特殊群體,幼兒理所當然應該享有隱私權。幼兒的隱私應該包括幼兒身體上不愿意暴露的部位,幼兒的醫療信息、健康信息以及幼兒不愿意公開的其他信息等。當前的許多學前教育科學研究中對幼兒隱私權的保護相當薄弱,幼兒和家長的相關信息被泄露給其他研究人員或商家,給幼兒和家長的生活帶來極大的困擾。此外,在觀察研究和訪談研究結束后,幼兒的圖像資料、視頻資料、訪談報告等信息的處理沒有受到重視,也缺乏專門的監督機制,這就導致這些信息在研究結束后被隨意地處置或丟棄。雖然研究人員無心散播這些信息,但是這些信息最終也可能被其他人了解,這不但違反了科學研究的保密性原則,情況嚴重者可能會觸犯法律,這需要研究人員高度重視。
三、對策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指出:“關于兒童的一切行為,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因此,學前教育科學研究的前提是充分尊重和保護幼兒。在學前教育科學研究中實現科學研究和倫理的平衡,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建立完善的約束和監督機制
完善的法律體系和監督機制是達到學前教育科學研究倫理目標的基本保證。“通過國家、地方政府、行業協會頒行各種法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條款,使得研究過程盡最大可能地尊重被研究者(被試)的權利,使研究可能帶來的風險和對被試的身心傷害降低到最低。”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教育科學研究倫理方面的法律,有學者多年前即撰文呼吁立法以保障學前教育科學研究,但是并沒有提及應在法理上明確學前教育科學研究的倫理問題。在立法過程中,應根據學前教育科學研究的研究對象低齡、弱小等特點建立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應單獨以幼兒為主體,充分考慮幼兒的特點和權益,以保障幼兒在研究中免受侵害。
(二)設立專門的學前教育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
“國際社會除了通過專業學會和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頒行研究原則、守則、標準等措施來規范研究行為外,一些國家政府機構、學校部門、科研單位還根據需要成立專門的審查部門對研究項目計劃書進行審查,確保研究活動不會危及研究對象的身心健康。”我們可以在學前教育及相關領域內整合人力資源,組織醫學、心理學、倫理學、法學等相關領域的專家,組成區域性的學前教育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對區域內擬開展的學前教育科學研究進行倫理審查,并且在研究過程中進行隨訪和監督。如果發現在研究過程中未對研究對象做到最大保護,倫理委員會應及時提出警告和意見,對于不接受警告和改正的,倫理委員會應及時予以中止,以確保研究人員從倫理上真正關心和保護幼兒的權益。
(三)提高研究人員的科研倫理素養
“研究倫理學(ResearchEthics)試圖對科學研究的倫理原則、規范與問題給予說明和探討,是近20年來在西方興起的應用倫理學的新分支。”在大學和研究生階段的學前教育專業和與幼兒相關的其他專業中,開設研究倫理學課程對提高研究人員的倫理意識和處理倫理問題的能力有很大幫助。“國內的諸多高校和學者都認識到開設研究倫理課程是培養和提升研究人員科研素養的有效途徑,但這一意識還未真正落實到課程建設中。”因此,我們應該盡快開展研究倫理學課程建設工作,兼顧科學研究和教育研究的科學性和學前教育研究的特殊性,為學前教育專業和與幼兒相關的其他專業開設研究倫理學課程,以提高學前教育科學研究人員的科學研究倫理素養,尤其是提高科學研究倫理意識和對科學研究倫理問題的應對和解決能力,樹立正確的學前教育科學研究倫理觀。
(四)保證在研究實施前進行倫理評估
美國兒童發展研究學會、英國格拉斯哥大學等機構在對以幼兒為研究對象的教育科學研究中都規定,研究者在計劃研究時必須對倫理的可行性進行認真評估,經過課題小組成員或者自發地針對這項研究臨時成立的倫理問題討論小組進行討論,并且在項目或論文中要單獨設立倫理風險報告。以當前在我國學前教育科學研究領域應用較為廣泛的觀察研究為例,某研究人員設計實施了“不同噪聲強度對幼兒行為影響的研究”,由于研究的需要,研究人員會在幼兒正常游戲的環境中增加噪聲,這些噪聲可能會對幼兒的身心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因此,研究人員在設計研究提綱的同時,應對此次研究的目的及提綱中涉及的觀察方法、觀察內容、采集到的觀察資料等方面進行倫理評價并形成倫理風險報告。其中應該明確:研究中會應用哪些強度的噪音;分別使用各種強度的噪音多長時間;這些噪音可能會對幼兒產生哪些方面的影響;本次研究預期會得到哪些益處;研究人員在觀察中會與幼兒有哪些接觸;擬觀察的內容中是否會有涉及隱私的內容;研究過程中是否設置監督人員;如何處置研究中突發的幼兒不適;觀察報告中如何對研究對象進行隱私保護;研究結束后如何處理觀察記錄等涉及倫理的內容。然后將研究提綱和倫理風險報告提交給課題小組或臨時的倫理問題討論小組,對此次研究進行初步的倫理評估和改進。如果通過初評,接下來再將通過初評的研究提綱和倫理評估結果提交給相關單位進行審核,并將研究內容、方法、風險等講解給幼兒及其家長,征求他們的同意,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研究開始前的這一系列的倫理評估,將大大減少研究對幼兒造成傷害的可能性。
(五)幼兒保教機構和家長應該明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在學前教育科學研究中,幼兒保教機構是研究進行的主要場所。幼兒保教機構應該依照《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積極提高保教人員、科研人員的倫理素養,在做到自律的同時也依法保護幼兒的基本權利不受侵害。幼兒保教機構也有權利和義務對將要面向本單位幼兒進行的科研課題進行倫理審查和監督,也可通過多種形式同社會和與家長進行互動,向社會和家長介紹學前教育科學研究的常識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請多方一起參與對研究的監督。家長作為幼兒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幼兒不受侵害的權利和義務,對研究有知情和拒絕的權利,并且可以要求在研究過程中在場監督,在研究過程中有權利隨時讓幼兒退出研究。只有幼兒保教機構和家長明確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堅持“以幼兒為本”的基本原則,更好地實施和監督研究,才能使相關研究真正有益于幼兒身心發展。
作者:李冬 單位:天津師范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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